㈠ 简述承销商的职能
承销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销售实力,承担销售责任的商人。对商品销售承担相应的买卖责任。承诺商品买卖的责任,与厂家不同,承销商一般不承担生产,而只承担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库存分配管理,在整个销售环节里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产企业分配较大管理权限的大代理商。
股票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股票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定义
承销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销售实力,承担销售责任的商人。或指投资银行家,以个别或作为承销团成员的名义购买新发行证券,并将其分配发售给投资者,赚取包销差价作为利润。
股票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股票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承销商职能
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的作用:
--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
--组织承销团
--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
承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分为代销和包销:
*代销商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代理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售出,则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关系,不承担风险。承销费用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至1.5%。
*包销商是指承销机构按合同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承销费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1.5%至3%。
如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往往由多个承销商(或承销团)共同承销。
㈡ 债券违约时 主承销商有连带责任吗
不承担,除非发行时就存在不负责行为,不然后续债券违约啥的是也没法保证,毕竟企业不会一直只赚不亏
㈢ 承销商的保证责任
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证券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证券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证券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㈣ 通过定向增发融资业务的核心法律关系有哪些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
㈤ 证券承销商在承销证券过程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3、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安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1)不当许诺;
2)诋毁同行;
3)借助行政干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6、禁止承销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10、其他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
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这其中包括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另外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还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即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发行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责任。
而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的作用:
--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
--组织承销团
--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
㈦ 定向融资产品的承销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
㈧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㈨ 您好,在定向融资的产品中,担保方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本金及预期收益无法兑付,担保方有什么责任
担保方负责承担收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