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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间融资规模

发布时间:2022-04-02 01:55:32

① 农村金融规模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② 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

民间金融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间金融领域,率先突破技术难关,历经三年社会实践,探索解决支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间金融监管技术难题,造出民间金融规范化管理数据技术平台,为国家金融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数,成功创建了多个实体监管模型。
公司践行中央支持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新国三十六条”,使民间金融发展实现了:行政许可下的可控性,银监会业务规范指导下的安全性的双向要求。良好运行的民间金融资本,是经济社会多元化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辅助国家民间经济软着陆,利国利民。
民间金融监管系统,在为众多的“小微”个体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术服务的同时,使监管主体实时把握资本营运脉络和宏观经济结构,轻松化解金融风险,让“影子银行”及“吴英案”成为永久历史。

③ 2016年民间借贷利息一般多少

民间借贷法定的最高年利率是24%,自愿支付的最高为36%。

④ 2016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法律分析
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不应该超过银行规定的利息的四倍的,超过四倍的民间借贷都能够视为高利贷,借款人在还款的时候,只需要偿还正常合法利息之内的全部款项,超过的部分法律上不会支持的。借贷合同注意事项:
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2、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势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5)2016年民间融资规模扩展阅读:

识别民间融资

1、看应付、预收账款

关注应收、应付账款的交易对手、构成及变动,通过商业模式、商业合理性分析交易对手的合理性,关注应付、预收账款中长期固定不变金额。

2、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通过调查企业发展沿革、实际控制人和重要负责人从业经历、管理经验和能力、个人品行、家庭情况、社会地位、员工评价等方面因素,结合行业情况和同类企业情况,综合估算企业原始资本积累情况。通过对整体资产、负债、权益整体分析,通过真实的资产-扣除公开的负债—真实的历史积累,倒推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通过对新建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竞争优势等方面的进行审查,重点关注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并结合企业资金积累情况和银行贷款情况,判断项目资金缺口。对项目资金缺口过大、短债长用的项目,需重点关断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3、关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关注构成及交易对手,关注借出或借入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并与流水结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其他应收款约2000万元,明细说明中为实际控制人占用;但笔者审查阅工商登记系统,查阅实际控制人名下拥有小贷公司(第二大股东);要求经营机构补充账户流水调查,资金被挪用给小贷公司使用。

4、关注三费变动和构成

关注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的对比情况,看是否存无追索保理情况、民间融资情况。关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的稳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凭证,看是否存在将民间融资利息费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况。

⑥ 民间借贷的国内外现状

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
1 境外民间借贷发展及实践
1.1 美国民间借贷实践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 其金融业发展程度很高, 拥有非常完善的金融体系,但这仍不能满足国内所有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统计,在美国有超过 0.75亿人、0.25 亿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部分人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往往通过 ROSCAS、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渠道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共同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 并积极引其发展, 以满足社会各界的融资需求。目前美国主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主要有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小额贷款组织、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发现,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普遍存在于美国的移民社区中,外国移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组织不同规模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 一般规模较大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集中在较为富有的移民社区。在美国,小额贷款组织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调查结果显示,1995 年美国共有 325 个小额信贷组织,总共对171555 个客户发放了 1.26 亿元小额贷款, 其中借款客户主要为女性和有色人种。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是从类似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的。储蓄贷款协会成员之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这样协会就可以通过各成员的资信程度来监督各成员行为,保障合约的执行。储蓄贷款协会分为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 (即存款者为所有者)和股份制储蓄贷款协会 (即入股者为所有者) 两种类型。其中,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不能通过招募外来股份吸收和增加资金。储蓄贷款协会必须注册登记,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可以参加联邦存款保险或其他保险机构,甚至可以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与我国的信用社不同,美国的信用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组织。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社会中下层阶级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在社区内成立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二战结束后,全美信用社协会和州协会开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发展,并在 1969 年达到了顶峰。1984 年,美国政府逐渐开始取消有关存款的“Q”条例的规定,在新形势下,美国信用社难以应对激烈的竞争,部分信用社纷纷破产倒闭。为了防止行业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竞争平等银行法》和《1989 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并为针对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美国针对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法》 ,对信用社的监管实施包括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在内的双重监管制度。1965 年,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用以各成员间的有效监管。此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信用社的发展,通过了《美国联邦信用社法案》,并依法确立了信用社在税收、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这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 日本民间借贷实践
日本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互助社的发展历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称为 Mujin或 Ko,始于 Muromachi 时期(室町时代: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带有经济互助性质的组织,为当地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互助社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组织,政府往往对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当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银行研究了互助社组织的利弊,国会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 ) ,该法案首次将互助社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内,并对其准入条件、资金额、业务范围、监管部门的检查权、处分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战后,日本国内出现了被称为伪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财务公司(或称产业促进公司)。这类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员,也不会使用抽签或竞价的方法使客户获得资金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案的部分条款显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形下,互助社协会要求政府起草一个新的法案,以促进互助社改造成为中小银行。日本于 1951 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 ,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转变。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转变成为了互助银行。互助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接受定期的会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发放贷款,办理支票业务。在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的大力倡导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银行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许多的民间借贷组织,包括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织、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农林中央金库。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质,其贷款对象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当前日本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组成了相对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间借贷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 民间借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同时也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 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实践
在台湾地区固有的民间借贷互助的历史背景和原有的经济二元性的影响下,台湾在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金融结构的二元性特征, 民间借贷发展异常活跃。台湾拥有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特征,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最高时达到了 98%。在台湾,民间借贷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规模极为庞大。从1964-1974 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民间借贷所占的平均融资比重可达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达到了最大值,为 48.11%,最低值也高达30.09%。台湾“中央银行”在 1991 年底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55%,资金流量占正规金融机构的 30%,约达 0.6 万亿元,其规模十分庞大。同时,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 50、60 年代的当铺、民间互助会和地下钱庄等传统民间借贷,到 70 年代的抵押贷款、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民间借贷活动。在 80 年代产生了地下投资公司,其发展迅猛,成为民间借贷的龙头。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和地下投资公司。台湾政府在对待合会的态度和政策上均经历了曲折的变化。在日据初期,日本政府于 1902 年颁布了《合会取缔规则》 ,用以监管民间合会,避免其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显著。1915 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从日本引入的《无尽业法》 ,该法案规定合会业务必须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经营方式,并加强法律法规对其的引导作用。1945 年台湾光复后,由于合会的迅速扩张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台湾政府加强了对合会的打击力度,并先后进行了多次的打击和取缔活动。1948 年,台湾政府公布了《台湾合会储蓄业管理条例》 ,并在台湾地区建立了合会储蓄公司体系,这为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民间合会经历了多次的打击, 在正规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保持着严密的体系和高度的运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转而放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台湾政府在对待民间借贷活动上,采取了审慎管理的态度,无论是在政策还是法律上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湾政府于 1964 年对合会组织进行了改制,并先后两次修订了《银行法》 ,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会和地下钱庄转化为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并将合会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法对民间合会进行了界定,并对条款的内容、会首会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倒会处理方法等做了详细规范,这使合会契约正式成为了要式契约。自此, 台湾地区的合会逐渐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进。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⑦ 君辉集团老总张明辉是不是贝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界分

李璐

人民法院报 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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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个人和单位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因其融资目的的模糊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异化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在当前鼓励民间金融市场化发展的趋势下,在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犯罪目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民间融资行为目的的单一性特点,可以将特定犯罪目的作为界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犯罪目的的必要性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但立法者所要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仅指属于以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因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当坚持特定犯罪目的必要说,严格区分行为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及实际的使用情况。

所谓特定犯罪目的必要说,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同时主观上必须具备该罪故意应有之义以外的特定目的,需要实施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行为才能实现该特定目的,进而才可能成立犯罪。具体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并扰乱金融秩序时,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本罪的成立需要吸收资金用于信贷的特定犯罪目的,只有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资金的行为,才是侵犯金融机构的特定活动,才能被评价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而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否则,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二、民间融资行为目的单一性

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融资行为目的正当性。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行为(特别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结果的融资行为)进行界分时,坚持特定犯罪目的为入罪标准的同时,也应当结合民间融资行为目的的单一性予以考察。实践中,民间融资行为的常见目的有: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融资。民间融资是目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首选融资渠道。企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融资主要表现为:以融资弥补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缺口的需要,如原材料的采购等;补充短期流动,用于季节性、应急性资金周转;高科技企业为产品创新而融资;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进行多元化经营而融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间融资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将此类民间融资活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上是否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是刑法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因此,在加强民事、行政法律规制后,合法民间融资也应当以行为目的的单一性作为限定民间融资正当化的前提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详尽列举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表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民间融资,满足集资诈骗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后,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融资引发的债务纠纷与集资诈骗罪相对容易区分,原因即在于集资诈骗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筹集资金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的区分标准清晰、明确。

因此,正当化的民间融资行为目的应当是唯一确定的,即民间融资行为人能且只能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融资,这也是国家保障和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前提。出于上述其他目的的民间融资行为,极易使民间资金处于失控状态,进而存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潜在风险,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对违反刑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难以区分。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仅因数额、对象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将民营企业为了解决生存发展的资金困境而进行民间融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兴起。

因此,在难以从客观行为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情境下,有必要回归到主观方面,以特定犯罪目的作为界分标准。即在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客观方面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务必重视犯罪目的在界定罪与非罪时的关键作用,即应当准确考察融资行为是否满足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目的单一性。若满足,即使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结果,民间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若不满足,则对融资行为的目的予以进一步的分析。也就是说,行为人满足以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则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从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坚决贯彻特定犯罪目的与客观危害结果相统一的原则。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⑧ 2016年民间借贷法院最高支持多少利息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即月利率2分

⑨ 社会融资规模都包括什么呢

具体看,社会融资规模主要包括:
1、人民币贷款
2、外币贷款
3、委托贷回款
4、信托贷款
5、未贴现的银行承兑答汇票
6、企业债券
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8、保险公司赔偿
9、投资性房地产
10、其他金融工具融资。
特别注意,国债和民间借融资不包含在内。

⑩ 民间融资的市场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需求面分析
1、需求主体
一是小额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婚丧嫁娶和购买生活资料,额度小,少则几百、几千元,多则三至五万元,利率较低,期限短,多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村。
二是大额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工业、商贸较发达地区的生产投资、经营性等商贸活动。以前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应付一时之急,而民间借贷主要是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所需。据忻州市反映,约有60%的中小型工商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借款。
2、民间融资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是产业发展需求。从民间借贷资金的分布看,当前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有大量私营企业集中的煤、铁开采、铸造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地区。据襄垣支行反映,该县民营企业新兴材料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因扩大规模、更新设备而资金紧缺,经保人介绍,向不同的贷主举借月息3%-5%不等的债务共计110余万元,截止2003年7月底结息共计60余万元。如稷山县以生产大枣著名,全县现有生产蜜枣的作坊300余户,需投资1.5亿元,市场前景很好,但流动资金紧张,80%的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只有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据对应县某村520户农户调查,2003年以来有39户参与过民间借贷,占 4.5%,其用途依次分别为:生产周转占65.5%,建房占17.24%,生活消费占6.91%,其他占10.34%.
二是经济波动需求。在宏观经济波动情形下,煤、铁价格居高不下,市场火爆,利润丰厚,由此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投入。据有关人士测算:一般的中小型煤矿吨煤成本在50元?80元之间,而售价高达600元?800元,利润率达到8倍以上;一座投资在60万?80万左右的铁炉,按销售每吨2000元?2300元计算,半年就可收回成本,利润相当可观。如此高的利润率使大量民间资金注入了煤炭、铁矿、煤焦、水泥、化工等行业。
(二)民间融资的供给面分析
民间融资的发展一方面与资金的提供者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正规金融的发达程度具有替代关系,同时还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1、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为民间融资活跃提供了资金来源。
2004年8月末,全省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472.2亿元,较年初增加788.1亿元,增长16.82%,其中储蓄存款余额3149.7亿元,较年初增加 368.3亿元,增长13.24%.其中从4月份至8月份5个月的增长量只比3月末增加了109.3亿元,增速降低了19.76个百分点。这说明2004 年一季度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使得居民闲置资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部分富裕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加之一些社会巨富,在完成了资本积累后,逐渐脱离实体经济,将资金投向民间融资市场,成为食利阶层。这些都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同时2004年5月份之后,随着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民间融资对分流储蓄的冲击力度加大,使得储蓄存款的增速、增量明显降低。如柳林县柳林信用社, 2004年4?6月民间借贷分流存款7000余万元,致使存贷比例急剧上升,到2004年7月末存贷比例高达97%,给正常的支付清算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2、基层金融机构服务面窄,信贷满足率低,为民间融资创造了较大的需求空间。
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再加上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基层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信贷满足率低。特别是宏观调控后,商业银行受政策制约,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贷款紧缩,使得信贷资金供应骤然下降,加剧了资金紧张状况。尽管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加大了支农贷款的力度,但仍不能满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农业贷款虽然增加较多,如2004年8月末,全省农业贷款余额为413亿元,较年初增加96.6亿元,同比多增13亿元,但调查中了解到,有30%的农业贷款通过掩盖明目发放到工商企业,或者由农户贷款后再参与民间融资等形式,支持了非农业贷款。据应县某村调查,金融机构资金满足率仅为7.9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周期,许多农户,特别是种、养专业户等只好通过民间融资弥补资金缺口。据忻州市定襄县调查,该县民营企业从1999年到2003年的资金需求呈阶梯式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51.3%、7.87%、10.64%、10.6%,而银行贷款却在迅速萎缩,减少幅度分别为18.26%、5.76%、12.08% 和13.63%.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如截止2004年3月底,沁水县共有民营企业210家,其中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有26家,占总户数的12.4%,只有6户企业获得县工行、县农行、县中行共计1066万元(其中贴现215万元)的信贷资金和1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其余204户企业全部靠自筹资金建立和运营。如中阳县聚鑫冶炼公司,拥有资产8000万元,流动资金需求量为3000万元左右,除信用社贷款支持350万元外,55%的流动资金靠民间借贷解决。宏观调控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据临汾市调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民间融资的资金满足率可达到60%左右,明显高于国家金融的信贷满足率。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弱化和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
3、宏观调控进一步压缩了正规金融供给,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2003年下半年以来,针对投资出现过热现象和部分行业如钢铁、铝等局部存在的过度投资和盲目重复建设问题,国家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如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向部分过热行业的信贷投入等措施,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相对减弱,致使流动资金供应紧张,造成民营企业特别是煤、焦、铁等的中小型生产和流通企业,其生产周转资金缺口加大。据对949户中小企业调查,有71.6%的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状况。7月末949户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笔数和金额分别较 2003年同期上升31%、29.6%,而实际获得贷款却较同期下降27.4%.这种状况导致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方式筹措资金。需求的旺盛,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空间,也使我省的民间融资活动开始进入活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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