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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禁止中介

发布时间:2022-04-02 02:13:51

融资租赁中介有什么法律风险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规避风险,及时风险产生通过法律途径也可以胜诉。

⑵ 融资租赁算资金中介吗

融资租赁算资金中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非标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具有一些更加适应房地产项目的特点,在融资额度、担保方式、融资期限和还款方式上均较银行贷款更为灵活。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1981年。我国形成了近12000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近33000亿,业务规模近70000亿的世界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的介绍

融资租赁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模式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风险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融资性经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销售式租赁。房地产融资租赁主要以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方式为主。

⑶ 干货,融资租赁+P2P模式实现合规化的途径有哪些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⑷ 刚介入融资租赁 想知道做融资租赁中介业务员 都应该注意什么,没有相关专业

融资租赁中介业务员 是个什么概念?
大概是个什么类型的业务?

⑸ 是不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生产性企业,一般企业,还是要通过中介

不是,我国真正有国务院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就几十家。
只有这些国家认证的企业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面很多机构其实都是中介机构,然而真正能进行操作的都是只有那几家。生产性企业和一般企业不能从事融资租赁,而中介只能起一个联系的作用。现在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 拒绝中介 介绍了,逐步转而自身发掘客户资源。

⑹ 财政部87号文禁止融资租赁为什么地方政府融资吗

1.第一个关于经营租赁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你的理解非常正确 2.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相当于出售,相当于别单位的固定资产,所以本单位不再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相当于购买,相当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所以要对其计提折旧

⑺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中介服务费

按照193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的监管要求,金融中介为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习惯收取三笔费用,

一,估值与建模费用,收费标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经成为国际投融资惯例,即54321,企业价值的第一个100万美元收取5%,第二个100万收取4%,以此类推递减,第五个100万以后收取1%。

企业的付费为肯定为预付费,否则谁会跑去给你估值,一个企业如果希望股权融资,他的董事会在批准融资计划的同时,也会批准这一融资费用。如果没有现金,就要出让宝贵的原始股份,否则就不要奢谈融资。

二,融资服务费,企业融资成功后,需要支付2.5%的融资费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资费用。

三,资金移动费用,按照资金流转总额的1%支付,由出资方支付。

四,投资银行不会直接去找项目,而是通过地区代理去找,高盛在全美有2万多名代理,摩根斯坦利通过添惠银行的2万多名业务员做代理商。美林通过美洲银行的营业网点代理。

代理商把区域内的客户介绍给投资银行后,会得到一份客户代码,以后三年内不会再有其他代理商去打扰这位客户,同时,这家企业也不能甩掉代理商。

五,投资银行与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分配,1,估值与建模费用,代理商可得30%的佣金提出,因为投资银行派专业人员到企业去工作几个月,2,融资费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佣金,3,移动费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佣金。

六,收费以后的后期业务,如估值、建模、路演、合规、评级、交易全部由投资银行负责,代理商不再承担责任。

七,融资企业与投资银行的第一次见面安排,如果企业不再纽约,一般是企业高管等一行人前往纽约的华尔街,地区代理商陪同企业前去,费用由企业承担。

此为国际投融资惯例,博一笑(更多内容可浏览我管理的小组 小型PE)

金融中介收取的是居间服务费,理论上、情感上交易双方都会本能的抵触这种中间环节费用(在中国尤其如此!)。作为对策,控制信息是中介绝杀的妙棋。财富信息黑洞理论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理论认为,尽管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但是关于私人财富的信息却越来越少,出于安全和职业的考虑,这些信息全部被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黑洞一般吞噬了。财富信息掌握在金融中介的加密系统里,那些想要进来窥视财富信息的企图几乎不可能,造成了企业融资的困境。一方面是庞大的闲置资金只能以存款形式沉睡在商业银行里,另一方面,企业或地方政府需要融资时,几乎孤立无援,除了短期商业贷款外,国际流行的2万多种金融产品,均无法使用。资金的需求与供应之间仿佛隔着万仞高山。

逃离华尔街的从业人士也提供了另类有趣的解读:金融中介身处资金需求与供应之间,牢牢把握资金交易的进出口,就向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员,每一笔的流动都需要留下1%的费用。金融中介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和各类公司之间想要进行直接交易变得越来越困难,现在已几乎不太现实。
金融中介把问题搞得很复杂,使您不得不借助他们的帮助,但价格很高啊!同样是中介,员工的介绍费150美元/人,婚姻介绍费200美元/人,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介绍就是20万美元啊!-摘自 (人民大学出版社)

金融中介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表现是,将威尼斯商人时代原始简单的融资行为分解为外行看不懂的六个步骤。即拼取、估值、建模、承销、评级、交易,能否提供全程服务,还是只能仅仅提供其中的一步或几步,成为了区分金融中介高下的关键标志。

投资银行作为最高端,当然需要提供全程服务。各类基金及证券公司,主要提供承销及有限的后期服务,是为中间部分。大大小小的投资咨询公司及跑单帮的个人则主要在第一层级拼取项目(Pitch 向目标客户投放合作意向)由于缺乏后面的系列金融服务跟进与保障,这一层级最为混乱,也是口碑最差的部分。他们勤奋,活跃,嗅觉灵敏,不畏困苦,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与金融培训。那里有投融资方面的风吹草动,便会星夜出击,以个人或若干中间人为主,临时串起一条拼取业务的简单链条。具体到每一笔单项目标时,在谁来付费,何时付费,付费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上争吵不休,由于没有后面的一系列核心业务支撑,与买方或卖方的见面经常就是见光死,成功率极低,出师未捷便鸟兽状散了。有人曾类比古玩行,如果你成为文物专家,可以口衔天命,立判生死,如果沦为文物贩子,则口若悬河,也自觉无趣。

⑻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⑼ 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据

融资租赁主要是对可移动的固定资产(设备)为主要融资对象,房地产为不动产固定资产。两者对象不同,故不可以开展该房地产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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