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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02 03:53:29

1. 如何解决中国公益如今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社会支撑的公益慈善意识和氛围需要培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众公益意识和社会公益价值观的支撑。但是,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独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在武汉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也曾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则很少。
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但目前参与行善和捐献者特别是各类企业的动机往往十分复杂。但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然而,有关统计显示,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参与捐助活动的中国企业不到总数的1%。当然,这跟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有关,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有“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观念。
二是扶持发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构建与完善。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亟须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实施细则。
要求扶持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的呼声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问题。根据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建立社团组织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并审批,之后才能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这种管理体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办社团组织,而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公益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准政府机构。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恰恰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很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税费优惠等鼓励政策不完善。现行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善款减税免税比例偏低,享受全额免税的仅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机构。目前凡是比较成功的社会团体,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这与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间不足有密切关系。
三是公益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公信度亟待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否取得社会公信。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信誉缺失等问题。而且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到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等影响,目前公益组织公信力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募捐不坚持自愿原则。由于目前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往往面向干部职工和公务员队伍采取摊派形式开展募捐,违背自愿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对捐款的 赛泰泵阀使用情况,捐赠者无从了解,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运作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公益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不注重捐献文化培育,自律机制不健全,捐献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持续不高,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总之,中国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无论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要规范管理、引导提高。重视法规建设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公益事业法》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具体运作程序,同时整合已出台社会公益相关法规,规定公益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当前,要强化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依法监管的作用, 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制定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降低社会公益组织的准入门槛,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在保证对社会公益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为其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公益事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并对它们进行跟踪管理。
完善公益捐赠鼓励措施。根据国外经验, 社会激励机制中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 对个人特别是富人所得税或遗产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目前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益团体要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公益机构定向捐赠的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并促使企业及高收入阶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
健全公益组织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活动类组织重点是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一些维权类组织重点是做实,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经费来源、作用发挥、名副其实;对慈善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通过奖励、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违纪公益组织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要倡导公益褒扬善行。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该把社会公益精神的传播培育纳入全民教育宣传的框架体系之中,通过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介公益善行和国内外社会公益动态信息,传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众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社会公益意识。
营造公益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党和政府要把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国家应该建立爱心公益表彰奖励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善于及时发现榜样,通过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让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奖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较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社会成员的善心与爱心,褒扬激励更多民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党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把社会公益事业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主流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传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时段用于公益宣传,定期公布社会捐赠及救助事迹,鸣谢和激励爱心捐赠单位和个人,营造人人关注公益事业、人人参与公益善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现阶段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着重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实力,加强自律、注重公信。
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着重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公益组织要精心策划救助平台、设计救助项目、制定有关管理规则,保证捐赠者捐赠的款物捐得乐意、用得其所,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水平,壮大队伍,招募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政府可实行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增强公益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组织的自主发展能力。
注重自律诚信建设。在自律方面,社会公益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以维护其规范运行。同时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接受政府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其组织审批、社会捐献活动和基金等的监管。特别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对捐赠款物具体用途和去向都应在网站明细公布,对捐赠者有明确的交代;在捐助项目选点、评估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动邀请捐助方参与;在捐助项目结束时和年终应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捐赠者。
拓宽公益筹资渠道。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筹集善款存在着严重的“募捐资源不足”,已有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外国援助和商业活动。因此,社会公益组织要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募集社会公益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动。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公益组织的筹资经验,积极探索通过与媒体互动开展公益传播募集善款,与公益社团、专业机构、爱心企业联动开展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设立爱心公益基金和组建爱心公益联盟等方式壮大实力,力争汇聚更多的社会爱心。

2. 公益基金信托的现状

从创立到最新公布业绩阶段,能统计到的32只信托投资基金仅6只跑赢大盘。其中,2008年6月15日才创立的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到公布业绩的7月13日业绩仍为负。在跑赢大盘的6只信托投资基金中,跑赢大盘20个百分点的仅1只———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该产品创设于2004年2月20日,截至2008年7月31日,累计净值增长180.40%,同期大盘增长率为159.68%,高出20.72个百分点。跑输大盘的26只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中,接近大盘涨幅的只有9只,其余均低于大盘涨幅10个百分点以上。
而在公布最新业绩的信托投资基金中,能单独计算7月份业绩的17只信托投资基金仅2只跑赢大盘,占比为11.76%。而在公募基金方面,2008年7月份259只偏股型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大盘的有46只,占比17.76%,比信托投资基金11.76%的跑赢率要高。2008年7月份偏股型基金净值增长率平均值为13.33%,同期信托投资基金中达到该增长率的仅4只,除了跑赢大盘的2只外,另外2只为平安?东方港湾马拉松、平安?晓扬中国机会二期,7月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4.06%和14.12%。
值得一提的是,“股神”林园2008年2月28日创设的深国投?林园,截至2008年7月20日净值增长率才27.74%,而同期大盘上涨了40.88%。

3.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4. 公益信托优势在哪 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相比有什么优势

公益信托又叫慈善信托,是在16年9月1号《慈善法》实施以后才兴起的一种信托产品。优势就在于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管理运用于公益的资金。
相比起基金会。慈善信托主要优势就是能够借助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保证资金的增值和分配。
信托产品结构明晰。不会产生基金会内部管理混乱,资金混乱挪用的风险。

5.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 如何正确打开"中国式"慈善信托

《慈善法》今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作为被正式纳入慈善法典的信托机构而言,其积极性不必多言。但经历初期的热闹之后,如何准确理解慈善信托、我国的慈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信托有何不同、如何才能持续开展相关业务,需要信托机构静心思考。
在我国,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不是等同的概念,把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从信托目的上看,慈善信托的目的不比公益信托窄,甚至更广。这一点可以比较《信托法》第六十条和《慈善法》第三条,简单得出答案。可以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托,都可以设计成慈善信托。
二是从审批或备案上看,公益信托的审批部门不限于民政部门,而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仅限于民政部门,因此理论上存在非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信托,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外延理论上要大于慈善信托,即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
三是过去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实践,即使是民政部门审批的,均不属于慈善信托。在今年9 月1 日《慈善法》生效后,才有可能产生《慈善法》背景下的慈善信托。
此外,准确理解慈善信托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有别于遗赠与赠与,不能把慈善信托混同于慈善捐赠,无论境内境外,慈善信托都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两种不同的慈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二是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慈善信托既不是民事信托,也不是营业信托,不能在规则适用等方面将慈善信托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混为一谈。

7.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相比,公益信托有何特点

公益信托,顾名思义,投资的基本都是一些公益项目,比如希望工程、西部开发项目等等。相比私益信托来说公益信托的收益一般会比较低,大概8%左右,但是由于性质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相应的鼓励政策,例如适当放低投资门栏,标准的信托投资门槛是100万起,而公益信托的投资门槛可能只有50万,甚至30万就可以。

8.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9. 公益信托纠纷有哪些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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