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
俩字,暂停银信合作
3.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回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答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4. 四方面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监管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还在此次发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5. 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为什么这么急啊
展恒理财认为以上监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资者应保持平和的心态,理性地对待。
首先,我们要了解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精神的真正内因。我们先看一组数字,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国信托公司自营资产合计1351.4亿元,负债合计179.9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71.44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30103.71亿元,已经跨越3万亿元大关,与2004年末2102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显然信托业这几年快速发展,但与其相对应的风险管控却相对滞后。与此同时信托行业经营模式多属粗放型,有些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为寻求发展,积极扩张业务,对投资项目审核不严,滥竽充数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扰乱了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通胀压力较大,流动性相对过剩。在这种内外部共同作用下,监管层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这也符合当前国内经济政策大方向,无可厚非。
其次,对于信托业中的房地产信托来说,监管层的调控力度更大。监管部门不仅把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级),还专门发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针对房地产信托的合规性风险检查和自查。仔细想来,也能理解。自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以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融资渠道被掐得很死,众多资金量紧张的地产公司纷纷涌向信托产品,为房地产公司赢得了一口喘息的机会。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率较高,接受范围较大,因此发行速度很快(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占信托产品总规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发行速度必然导致产品鱼龙混杂,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增大。在这个时机,监管层出台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政策也在情理之中,这也是配合国家调控房价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来,我们是否能理解为监管层确实要掐死房地产信托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承认监管层确实在打压房地产信托,但却并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资者针对房地产信托保持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房地产信托的整顿甚至整个信托业的转型势在必行,也许转型过后,房地产信托会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
6. 信托公司的项目必须由银保监会审批才能实施吗
信托公司是银监会非银行业务部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至于如何对信托产品进行监管,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和力度。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在地方银监会的监督下对本地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
7. 信托公司可以跨地区经营吗,信托公司由谁监管,受益人
当然可以,很多信托公司的分部遍布全中国。信托公司由监管银行的银监会监管。
8. 上海银保监会:信托定期报备新增地产信托业务
据媒体9月4日消息,日前,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要求,辖内信托公司定期报告两项业务的新增、到期和存量规模;明确新增单笔业务对机构整体业务规模的影响;适度严格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
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地产信托及通道业务规模“双压降”的要求,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提高日常非现场监测精细程度,确保三、四季度末辖内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和通道业务规模持续下降,且不出现“鼓肚子”现象,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信托公司作出三项具体要求:
第一,9月起定期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中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的注意事项。上海银保监局要求,各机构应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月度、季度、年度)中新增关注事项,专门反映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新增业务规划、存量业务到期以及整体规模变动等情况,首次报送从9月份开始。
第二,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规模额度管理。根据《报备通知》要求,在事前报备《合规意见》中,信托公司应明确新增单笔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对机构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规模的影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前时点的业务规模、新增项目发行计划、相关项目到期情况、额度预留情况等。同时,监管部门指出,严禁新增违反资管新规要求、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目的的信托通道业务。
第三,适度开展体现信托本源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报备通知》指出,结合2019年辖内信托公司年中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各信托公司可依法合规、适度开展体现信托本源特色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也要严格要求,做到稳健有序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辖内的信托公司共有7家,分别是安信信托、华澳国际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中泰信托、上海爱建信托。而有上海辖内的信托公司知情人士也向媒体表示,“目前已经接到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23号文,决定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其中重申对房地产信托融资乱象的整治。
8月份,银保监会下发信托“64号文”,要求加强房地产信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推动优化信托机构业务结构。
随后,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房地产信托调控之时也曾表示,“今后,银保监会将会对信托公司的警示指导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政策吹风,推动信托公司沿着正确轨道稳健发展。”
9.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10. 求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 谢谢啦
可以到银监会网站上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