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应付工程款可用于应收款质押贷款属政府债务吗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企业融资担保仍高度依赖于不动产。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很明显,在原有的有关担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也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说明:①表中资料根据各银行网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关栏目融资信息整理得到,并未与相关银行信贷部门核实。表中打对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已经明确推出,但并不代表其实际开展的效果:错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确推出,但也并不表示在实际融资业务中没有开展。②表中“应收账款让售”与“保理”业务是一致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打对表明该银行至少开展了其中之一的业务。这里未作进一步区分。)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不同主要在于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更具不确定性。根据已往众多文献的分析,一般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可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涉及的风险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此类风险主要问题在于某种应收账款事前是否适合入质。这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信贷机构自己的判断,其规避和消除也依赖于银行等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另外一类风险是法律风险,包括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和判决执行风险等。对于法律风险,一方面可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依赖于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刘保玉、孙超,2007)。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引起的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一方面,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信用。则会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资企业信用不完备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也可以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弥补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基于此,2007年9月30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以下简称《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毫无疑问,《法》在明确应收账款范围、统一征信登记机构以及采用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方面,对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众多人士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何设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担忧。但是,应该看到,《法》在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提高效率的同时,却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这样,由于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登记的变更或撤销。由质权人行使和控制,登记机构只负责对要素是否齐备进行审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金融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登记系统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所以,在《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实施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仍旧不可忽视。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控制应视应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环节,这应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总原则。为此,需要政府(征信部门)、金融机构(质权人)和中小企业(出质人)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应该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能全面、真实地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控制风险。同时。为了控制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银行监管当局还有责任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以加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教育与指导,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由于现行《法》规定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风险全部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以提高。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各类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各银行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系统,统一运作,严格银行的内控制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在加强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分析,以综合评定债务人的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要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防止企业利用大幅折扣率转嫁风险给银行。(三)中小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资信建设许多资料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企业自身的原因。由于很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自身的成长状况较差等现象,致使贷款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应该认识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系统过程,首先要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进程中寻找对策。中小企业要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就必须要打造好融资平台。要先练好内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团队管理能力,提高信誉和资信水平,这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业不要因为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为自己设置融资壁垒。因此,中小企业加强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基础工作。
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贴现、保理融资有什么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你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进行融资,一般费用较高,因为应收账款有收不回来的风险,融资时间较短,一般三个月以内。这部分担保物是自己的钱,拿到的钱是银行的。
贴现:贴现有承兑汇票贴现和信用证贴现,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的种类又很多具体不展开讲,这一部分都是通过银行对你们企业的流水,经营状况等的肯定作出的银行授信,只需要企业付一部分的保证金,比如20%,就能拿到银承/信用证,用来采购,但是银承/信用证一般都是远期的(三个月到一年都有),卖方收到后不能马上拿到钱,需要支付给银行剩下期限的利息才能拿到钱,所以需要贴现。贴现费用偏低。这部分担保物是自己企业的信用、经营状况等,拿到的是银行的钱。
保理融资: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保理融资分为内贸保理、外贸保理。外贸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国际双保理。目前中国是内贸保理和外贸中的单保理比较常见。内贸保理的费用比较高,12%-20%都有,一般要求应收账款支付方是国内大型企业。外贸单保理一般有保险公司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应收账款还款肯定,又是融美金,所以费用较低。
费用从低到高:贴现、应收账款融资、内贸保理
贴现,外贸单保理,应收账款融资
纯手工打字。以前做过保理行业,现在的行业有用到贴现。
⑶ 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政府还需要给予哪些政策支持
当企业有好的投资机会,此时却由于很多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就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四条途径:1、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
⑷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办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通过总结各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可以发现,虽然在提交的材料、还款方式略有不同,但是申办程序大致相同。具体流程如下:1.借款人向融资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2.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发放贷款。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需要向融资行提供部分材料。由于各银行的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也略有差别。以下列举银行普遍要求提供的材料:①应收账款融资申请②经年审过的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和贷款卡③商务合同、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④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材料⑤第三方付款方的名称、地址、帐号、开户行名称及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⑥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3.银行确认可以融资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4.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银行就登记事宜与银行达成一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5.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融资;6.对贷款的风险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质押财产的情况等进行监控。7.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或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偿还贷款。
⑸ 政府应收账款能用作抵押吗
正常情况下,如果该企业是政府大力扶持的龙头企业或新兴产业代表(即政府重视),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以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为企业融资,南方国开行此类案例操作的很多的。
⑹ 应收账款保理在签订保理合同后需在人行系统上登记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等.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统上应做转让登记,保理业务遵循的是《中国保理业务通则(规范>>(我记不太清了,才公布不久),而非仅是物权法;由于债权进行了转让,所以银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会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完善法律手续),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而质押业务中,如果债务得不到偿付,第一债权人仍是那个企业。所以转让由于质押。人行系统,大家都懂得,会不断完善。
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九)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