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具体请查阅《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问题通知》
㈡ 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㈢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答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㈣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银监会报备哪些资料
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版计划发行前,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权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
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产类业务,必须事先报备,并且得获得银监会“无异议”的表示后,才能募集资金。除专项报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托合同,和需要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得看监管员的要求随时补充材料。
不过只要依法合规,过程清晰,责任明确,也就是耽误个把星期而已。
㈤ 中泰信托 都邦保险 保监会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中国农业银行厦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函[1999]466号文件批准,增资扩股,更名迁址。2009年4月,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02号文批准更名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换证后公司更名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2002]35号文件批准进行重新登记,注册资本为516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由厦门市迁往上海市,是首批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2009年4月,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02号文批准更名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换证后公司更名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构成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控)持有31.57%,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9.97%,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
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中国华控的股权重组,中国华控的股权结构发生根本改变:人保投资持有中国华控55%股权,人民日报社持有25%股权,深圳市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在信托业务方面,2010年末信托资产总额168.23亿,其中单一类信托余额113.26亿,占比67.3%,集合类信托余额47.76亿,占比28.4%,财产权信托余额7.21亿,占比9.6%。在固有业务管理方面,大成基金作为公司核心资产,稳居全国前十大基金公司行列,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大成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旗下有21只公募基金产品和多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华泰证券于2010年2月顺利上市后,公司作为华泰证券股东,所持该部分资产的增值较大。截止目前,公司金融股权投资资产(大成基金、中国太保和华泰证券)均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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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集合资金信托属于生前信托吗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㈦ 集合资金信托为什么不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你是想问为什么不能违反还是集合资金信托本来为什么没有违反?
不能违反是因为信托特殊的财产隔离功能,不进行分别管理和记账的话会产生识别困难。
其实集合资金信托不存在违反不违反第二十九条的问题,因为这条是约束受托人的也就是信托公司的,而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只有信托财产不存在所谓固有财产。
㈧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 有需要咨询我,长江证券祝您投资愉快!
㈨ 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可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9)保监会集合资金信托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2、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3、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4、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㈩ 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单一信托?单一信托即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什么是集合信托?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是什么?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