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资到位资金与各级财政到位资金的是一回事吗
外商资金到位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根据企业成立时的合同、章程中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的出资比率。 外商资金到位率(%)=外商累计出资额外商应出资总额×100% 在这个公式中,分母应当是外商根据合同、章程规定应该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及在企业总投资额中外商承诺的对外借款部分之和。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外借款和归还借款常常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借款和还款,借款风险由企业承担。所以,通常用外商应投入的注册资本总额来代替公式的分母,而分子则用外商实际已投入的累计注册资本额来表示。 外商资金履约率。是指外商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其实际投入资金与应投入资金的比率。 外商资金履约率(%)=外商累计出资额外商期末累计应出资额×100%。
Ⅱ 融资方的支持函是什么,哪位给个支持函的格式
什么支持函,你说的大概是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函吧?这种保函格式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完全一样,一般发出人应有固定的格式文本。
Ⅲ 财政投融资和一般财政投资区别
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运用信用手段,专直接或间接有偿属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政府金融活动。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既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投资范围要严格的限制;(2)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所谓一般财政投资是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投资计划无偿拨给企业用的专项资金。这种投资形式多半用于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专款专用;二是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是用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四是无偿性,不需要企业偿还,如果有结余要上缴财政的。
Ⅳ 简述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
财政投融资具有下述基本特征:(1)它是在大力发展商业性投融资渠道的同时构建的新型投融资渠道。 (2)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概括地说,它主要是为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特征的基础产业部门融资。(3)虽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和计划性很强,但它并不完全脱离市场,而应以市场参数作为配置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市场的配置起补充调整作用。(4)财政投融资的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多样化的。
Ⅳ 财政投融资是什么和一般财政投资有什么区别
财政投融来资是指政府为实自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也就是指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运用信用手段,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政府金融活动。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既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投资范围要严格的限制;(2)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3)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所谓一般财政投资是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投资计划无偿拨给企业用的专项资金。这种投资形式多半用于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专款专用;二是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是用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四是无偿性,不需要企业偿还,如果有结余要上缴财政的,资料参考首华国际。
Ⅵ 国家财政融资方式有哪些
我国财政投融资制度融资方式的现状是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以财政资金为主,非财政资金所占的比重很小。其中,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通过预算拨款和国家债务融资直接提供的融资资金和资本金;②国家通过对银行、投资公司等财政投融资机构实行政策优惠形成的资金;③政策性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政府担保债............
Ⅶ 融资担保函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融资性保函又称“融资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作用有:
(1)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2)增强借款人信用,便于借款人取得资金融通。
(3)降低融资成本。
(4)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
Ⅷ 简述财政投融资的涵义及特征
财政投融资的涵义: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
财政投融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投资范围要严格的限制;
2.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8)融资函财政扩展阅读:
财政投融资制度作为日本政府的“第二预算”,不仅有其独特的特点,而且对日本经济发展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高速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财政投融资起源于明治维新时期,经过一百年的演化和变革,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制度体系。
与一般会计预算相比,财政投融资具有有偿性、政策性、长期性的特点。在日本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财政投融资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赶超时期,财政投融资对日本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大。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国内批评财政投融资的声音越来越响,改革财政投融资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究其原因是因为财政投融资面临着规模日益膨胀、机构繁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以及日本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等严重的问题。2001年,在小泉政府的极力推动下,正式启动了财政投融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改变资金筹集机制;二是引入成本分析法和加强对财政投融资运营的监督。
Ⅸ 关于财政赤字融资方式
我在这里说一下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财政有赤字,银行发票子”,这种论点只是简单定式的来说明财政赤字与现金发行的关系,是过去比较流行的论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基本是不适用的。“赤字融资”一般是指一国的央行通过增发货币借给各商业银行,来扩大银行体系的货币供给能力,是银行体系的投资和借贷年增长率超过储蓄性存款(不包括货币性存款)年增长率,已达到动员社会资源的目的。这种方式在过去的世界和中国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副作用挺大,现在基本上已不再采用。和央行向财政部直接购买国债相比,它显得更加直接,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也更明显。另外,1995年以后,我国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不得向财政提供借款和透支,亦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当然央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购买国债,间接地为财政赤字融资是可以存在的。
其次,“赤字融资”实质也是一种“强制储蓄”,属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紧缩性是 货币政策是指货币供应量小于货币的实际需要量,其主要功能是抑制社会总需求的增长。例如,二战后的日本,民穷财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其央行便印发钞票给商业银行,然后商业银行再贷给企业,支援重建。这里的“赤字融资”并没有抵消扩张性财政政策。
最后,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只是资金在部门间的转移,如居民、企业和商业银行购买国债,不过是这些部门暂时不用资金的使用权转移给政府部门,不会增加基础货币量,从而也不会扩大货币供应量。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种赤字融资方式没有货币政策效应,比如,在市场利率化的条件下,就可能推动利率的上升;另外,在国债市场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当政府的国债的规模过大,而政府的信誉又下降时,人们可能会对政府的偿债能力失去信心,那么政府不得不增加货币发行量或向央行借款,结果就将赤字债务化转变为赤字货币化。
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