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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04 20:29:41

Ⅰ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是什么意思

这个实际上就是提醒成功申购持有该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该债券已经可以在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了。对于股票或债券在申购后,一般都不会立即上市交易的,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验资)等手续后,才会宣布上市交易的,这类上市公告就是说该证券品种已经把相关的程序走完了,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了。

Ⅱ 经济管理类毕业论文

罗牛山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 要
农业发展是我国民生之本,历来一直维系着我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是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我国农业的上市公司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先驱,龙头企业更是我国农业生产中先进技术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而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区域型的综合性农业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对于深入研究我国农业的上市公司结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主要选取以我国农业发展的有限公司龙头企业、农业先进技术生产力的企业为代表的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重在于研究罗牛山融资结构可能存在的不足,不足的主要原因以及其相应的融资管理对策,为有利于我国的农业企业优化的融资结构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与经济实践的重要借鉴和参考。
在实践中,企业的实际融资结构和成本通常实际上会受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等因素影响。一般来说企业的实际融资方式和结构越合理,企业实际融资的成本越低,这主要是由于合理的企业融资的结构和成本能够达到促使罗牛山能够实现投资价值收益最大化的长期发展目标。同时,合理的企业实际融资方式和结构也是罗牛山能够成功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因此,罗牛山非常的有必要通过规范和优化企业的融资行为和融资结构,从而能够达到规范和优化企业融资方式和结构的长期发展目标。
本文以2014-2018年罗牛山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统计数据为基础,采用比较分析法将罗牛山与融资行业财务均值及自身五年财务均值的对比做了横向、纵向的对比,并通过系统性地阅读、分析大量的文献资料,借鉴国内外各种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融资结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依靠罗牛山的融资优序理论对其存在的融资优序倾向和解决问题的必要性进行了评价,发现了以下问题:(1)内源融资占比例较低,向上增长的趋势不稳定;(2)偏好外源融资,股权融资规模较小;(3)资产负债率偏低;(4)长期债务融资比重大,且仍持续上涨。然后从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投资行为的因素、融资的门槛和风险因素、融资成本及企业管理层对决策的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原因。从而探索制定出与罗牛山公司本身融资结构相匹配的合理的企业融资结构策略,并有效平衡其与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具体措施如下:(1)提高盈利能力;(2)规范投资行为;(3)提高资产负债率,重视发展多渠道融资方式(4)健全债券市场,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以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结构的普遍与特殊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为我国其他农业公司优化融资结构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罗牛山;融资结构;内源融资;外源融资

目录

1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农业作为现代我国第一产业,一直以来,农业以农林牧副渔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内容,涉及到了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维护着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以及保障着人民的生活幸福,是保障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已经过去了四十余年,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管理、监管体制、法律体系等方面也逐渐走向成熟。在这一成熟的融资环境下,资本和市场更容易为目前农业类未上市的公司有效地筹集、融通到大量的资金,这也就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农业类上市公司和企业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其资本和市场的优势进行多元化的投资以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和规避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存在许多不合理的融资行为,许多企业的融资结构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一定程度背离了融资优序理论。除此之外,还逐渐出现了一些过分地追求短期的利益,只想尽快向市场投资者圈钱,而完全忽视了长期健康发展的中小型企业,这也就直接导致许多目前农业类上市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财务危机。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以罗牛山为代表的一批我国农业类类上市公司既将会面临巨大的国际市场发展机遇,又可能还会同时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目前我国的农业类类上市公司与其他国际大企业上市公司相比,明显在规模、影响力、业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使得国内众多农业上市公司处于"内忧外患"的局势之中。若想进一步增加我国以罗牛山为代表的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融资结构使其得到优化。
1.1.2研究目的与意义
融资方式以及结构的合理优化会使得其企业的生产和融资能力、偿债的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杠杆的流动性能力得以大幅提升,从而达到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经营的业绩,增加其企业资产价值的目的。因此,本文依据国内外具有较高质量和权威性的文献资料来研究罗牛山融资优序结构目前可能存在的融资倾向问题,并主要是依靠罗牛山的融资优序理论对其存在的融资优序倾向和解决问题的必要性进行了评价,探索各种适用改善于罗牛山融资优序结构的方法和措施,为其他农业类上市公司经营者降低融资的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和融资发展空间,增强其综合的竞争力发展提供了参考。
本文研究有助于其他农业生产类上市公司的融资经营者可以根据行业的不同和上市公司融资优序结构的差异等相关影响因素,制定和设计出与公司本身融资结构相匹配的合理的企业融资结构策略,并有效平衡其与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对融资理论的研究上具有非常重大的学术性和现实意义,并同时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促进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的增长,推动社会资本和市场的完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1)关于融资结构理论的文献回顾
20世纪初我国开始出现关于我国投融资结构优化理论的研究和探索,这一研究方面国外的学者率先对这一研究领域也开展了许多密切相关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美国著名经济学者David Durand(1952年)总结了美国的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将其资本结构分为净经营收益理论、净收益理论以及美国的折衷经济理论收益法三类。其中,净经营收益理论收益法认为当企业的债务清偿成本和企业权益成本固定保持不变时,企业的负债成本占比越大,其资产附加值越高。而净经营收益理论则持另一个观点,认为企业自身的价值并不直接受企业财务成本杠杆的影响。不久后,美国的学者Modigliani和Miller(1958年)先后提出了著名的MM权衡理论,其观点就是指出在企业资本市场有效且无税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其融资方式与企业的市场经济价值基本无关。随后,在MM理论的影响下,企业融资的方式与影响公司经营绩效的理论又一次有了新的研究发展Robichek(1967年)、Rubinmstein(1973年)、Kraus(1973年)、Scott(1976年)、Mayers(1984年)先后提出了权衡的理论。该权衡理论的观点是认为资本市场结构的最理想状态下的平衡应该就是通过税盾的效应与企业的财务费用和企业的代理成本之间达到平衡。
我国学者在企业融资的结构理论上的深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国外专家学者研究企业融资情况的成果进行评述或介绍和完善,还没有新融资结构理论的研究成果出现。张维迎(1995年)对国外的激励管理模型、控制模型和国内的信号传递管理模型的研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吴冲锋、范晓虎和陈很荣(2000年)分三个阶段对国外的企业融资结构理论的形成过程及其成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述。
(2)关于企业融资选择理论的研究
国外关于企业控制权融资方式选择的控制权理论主要分为融资优序理论和控制权理论。关于控制权的理论,Jensen和外源理论Mcekling(1976年)指出,在上市公司的多数股权在大股东控制的实际情况下,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更多地表现为代理问题。关于融资优序理论,Myers(1984年)提出了企业融资选择优序控制权理论,即我们认为通过内源企业融资更多地具有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提高企业投资收益和效率的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在正确选择融资的方式时,应先内源后选择外源。以企业信息不对称为理论基础,Majluf和Myers(1984年)通过研究构建了企业信息非对称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投资决策模型,证实了(1)在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相比有更多的机会可以获取更多非公开的直接影响其预期投资收益的外源融资相关数据和信息,从而使股东达到"自利";(2)对比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成本和风险比较低的优势。
我国的学者们在国外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的宝贵经验基础上,结合了中国实际的情况,提出了以下的结论:程书萍(2001年)指出现在上市公司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的不断增加主要是受上市公司的股权偏好的直接影响,且对上市公司股权的融资偏好主要是对低廉的股权融资管理成本、低效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对失衡的股权融资管理体系的一种理性融资选择。
(3)关于融资结构影响因素的文献回顾
国外已经有许多的学者通过理论和实证的方法对企业融资结构盈利水平影响杠杆率因素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Friend、Mehran(1992年)等国家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管理者对企业持股的比例与企业债权的多少负是正相关的。zingales与mehrajan(1995年)的研究发现企业盈利杠杆率的水平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是与该国家企业的债权和杠杆比率的多少呈现正负相关。
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在对融资结构理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的国情,主要是运用理论和实证的手段对于我国上市企业公司进行融资结构以及影响融资决策因素的研究展开了深入研究。黄泰岩,侯利(2001年)等人认为融资成本、风险和收益的控制权,制度经济环境变量和其他宏观经济环境变量等因素会影响我国企业进行融资和决策。王玉荣(2005年)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与其主营业务获利的能力、非债权税盾、收入的波动性等因素呈负相关,而与上市公司的规模、成长性、有形资产的比率、非流通股的比率等因素呈正相关。
姚琼(2003年)实证验证了企业的规模、经营风险、资产的实质性是影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因素,次要影响因素是则是企业的成长性、盈利性以及对行业发展。在此研究验证上述结论的基础上,田洪红,欧瑞秋(2017年)通过上述实证分析研究进一步证实了:公司法人股比例、国家股比例、董事会会议的出席次数与对股权管理者融资的偏好显著正相关;而第一大股东与法人持股的比例、大股东的投资联盟与对股权融资的偏好显著性呈负相关。
(4)关于融资结构现状及优化的文献回顾
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在对融资结构选择理论以及对企业股本和融资结构选择理论的研究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发展现状,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融资结构优化的建议。孙世敏,徐亮(2004年)和曹卫华(2004年都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现代中国企业管理关于资本结构的理论并不一致,表现出较强的债权和股权融资偏好的现象,这种情况可能直接导致企业资本结构的扭曲。葛永波(2007年)国外学者发现尽管我国的农业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行为基本吻合西方企业融资啄食构选择理论的"内源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两种偏好的顺序,但是企业融资的偏好与企业融资的结构特征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背离偏好现象。
在此次课题的研究基础上,温军,杨斌,李湛(2007年)的研究发现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结构发生了由“股”到“债”的转变,并进一步指出未来中国的银行应进一步加快和发展直接向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企业股票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融资的规模和比重,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债权风险,实现中小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
1.2.2 文献评述
通过以上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文献对比和综述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较发达国家在对融资结构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发达国家的研究已经步入了成熟期,而实际上我国目前只是进一步借鉴和研究完善国外比较成熟的融资相关研究理论。国内外学者对于融资影响因素方面都运用了实证等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验证,并且对结构的宏观影响因素和对企业内部经济影响因素的综合考虑做得比较全面。在对优化融资结构方面,国外的研究学者发现严格遵循对融资优序的理论有利于对企业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内部融资结构。
国内的研究多是探讨如何从股权和债权融资入手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本文以这些丰富的学术文献和资源的综合研究基础,结合近年来关于我国的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结构的发展现状,将为本文深入研究的农业类上市的公司关于企业融资方式和结构如何优化的研究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科学方法的指导。
1.3论文内容及框架
论文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章,绪论。这一章主要是介绍了罗牛山农业行业的背景以及罗牛山的发展历程,研究这一内容的重要意义、国内外有关文献的综述、研究的框架、研究的方法和本文研究创新的特点。
第二章为具体的融资基本的理论,详细地介绍了企业融资的方式、融资的结构以及融资成本等基本融资理论。
第三章重点分析了罗牛山公司经营和融资的现状、造成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它导致结构性问题的原因。其中,从罗牛山的融资结构及其股权结构和负债结构对罗牛山的公司融资结构现状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四章提出改善罗牛山融资渠道的对策。这一章中,以当前罗牛山公司融资结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基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给出了改良措施。
第五章,结论与展望。对于文章全文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就此项目进行未来的战略展望。
1.4 研究方法
1.4.1文献研究法
借鉴了农业类上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与融资结构相关的理论以及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研究,为本文的深入研究分析奠定了理论的基础。
1.4.2 案例分析法
全文以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针对美的集团定向增发这一融资行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结构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出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关建议。
1.4.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在研究过程中充分利用图标工具进行分析,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5论文的创新点
本文主要是在业内专家学者们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对特定的一家农业企业的融资结构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和分析,在进这一过程中,首先分析和描述了罗牛山的融资现状及结构特点,然后再分别分析了融资结构在股权结构中的股份融资性质和负债结构时间性质中的表现,探讨了罗牛山融资优序结构目前可能存在的融资偏好问题,探讨了罗牛山融资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推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比较有针对性地对罗牛山优化融资结构的研究优化发展提出了改进措施和方法,为其他农业上市公司经营者优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化农业类融资型负债结构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理论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实践研究价值。
2 融资基本理论
2.1 融资方式
2.1.1 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
融资的方式按照其资金来源和途径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传统的外源融资与传统的内源融资。内源主要指的是企业自身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资金,而外源融资主要是指所融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社会经济主体,也就是说资金来自社会闲散资金。折旧和留存收益共同构成了企业内源融资。向企业外部主体融资的外源融资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企业存在偿还压力。外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和风险都要高于内源融资。但企业的规模和收益的积累能力都会限制内源融资的规模。因此,当企业内源融资规模不足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往往会搭配外源融资实现资金的融通。
2.1.2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
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是指所需的资金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从社会获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资金和正常投入产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留存收益与计提的折旧是内源融资的主要构成成分。折旧是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用来重置损耗固定资产价值,而留存收益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构成,所以,留存收益是企业内源融资的主要渠道。外源融资会发生一些成本费用,并存在支付危机,所以其与内源融资相比融资成本较高、融资风险较大。内源融资规模的大小会受到企业本身积累能力有限性的约束,因此,当其不能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时,企业会根据本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方式实行外源融资。
2.2 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即资金的来源结构,是指企业的生产要素来自不同渠道所形成的结构情况。它是由资产负债表右半部分构成的,即所有者权益、短期和长期负债等会计科目中各自数额的占比情况。融资结构特征的表示方法会随融资方式划分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当融资方式分成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会以资金来源途径结构的形式来表示。当以时间长短来划分融资资金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就会以资金的期限结构来表示。融资结构本质上代表着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它决定企业的权力分配结构。
2.3 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资金使用者使用提供者提供的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支付的报酬。公司的融资成本由资金使用费和融资费用构成。融资费用就是发生在公司筹集资金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费就是公司获得资金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会以成本最小的原则进行融资决策,从而影响融资结构。
3 罗牛山公司融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及行业融资结构现状
3.1.1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35),是我国第一家“菜篮子”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8.8亿元,总资产20多亿元。2002年,公司被评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时间,罗牛山逐渐成为海南省规模最大、配套最完备、实力最雄厚的畜牧龙头企业。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种猪育种基地和文昌鸡育种基地建有海南省最大的“菜篮子”工程基地、种苗繁殖供应基地、商品猪生产基地和以畜牧业为主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生产基地,逐步形成了以畜牧业为主的十大配套体系。公司在畜牧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食品加工、市场与物流、教育与科研推广、房地产等业务。
罗牛山2013、2014、2015年度连续三年进入海南省企业百强榜的前30名。目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了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种植和农业加工、高科技产业、旅游项目、工贸文化项目,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招商投资咨询等等。截至2018年罗牛山主营业务包括三大业务板块:大农业、房地产业务、教育业务,其中以大农业为主,以房地产业务、教育产业为辅。
3.1.2 农业上市公司融资现状
表1 2014-2018年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现状的比较分析

我们由表1可知,农业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占比五年均值是53.21%,占总融资额的一半以上,略高于外源融资占比的五年均值46.79%。所以目前为止,内源融资在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融资总规模中占重要地位。五年以来,股权融资在外源融资比重一直高于债务融资,留存收益比重也一直高于折旧融资,且留存收益比重均远远高于债权和股权融资比重。由此可见,2014-2018年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实施的融资战略是符合融资优序理论提出的内源后外源的原则。
3.3 罗牛山融资结构存在的问题
3.3.1 内源融资规模小,偏好债务融资
(1)内源融资占比例较低,向上增长的趋势不稳定
表6 2014-2018罗牛山融资结构情况表(单位:%)

内源融资作为一种成本最低,且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绝大多数企业都会优先选择的融资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由表2和表6我们可以看到2014-2018年五年的内源融资比例大约都在20%-40%,相对于超过65%的外源融资占比而言实在是过少了。
一方面罗牛山由于折旧的不稳定增长导致的内源融资规模小,另一方面,罗牛山经营效益的不稳定增长,也导致企业留存收益不能稳定增长这都导致可利用的内部资金数量少。从而导致罗牛山虽希望使用内部资金,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源融资占比在2014-2016年处于一个下降期,从2014年的30.04%下降到2018年的20.37%。2016-2018年一直处在上升期,从2016年的20.37%上升到2018年的34.05%,因此这几年罗牛山的融资结构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但其内源融资占比仍与行业均值53.21%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外源融资比例大大超过内源融资比例的状况不利于公司健康的发展。

表7 2014-2018罗牛山重要指标分析分析(单位:%)

表8 2014-2018年内源融资增长率比较分析(单位:%)

由表7可知,通过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8年公司股票成长性指标以及盈利性指标的研究发现,从整体趋势来看,罗牛山的净利润显著增加、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都有小幅度增长,营业收入在2014年、2015年和2018年都出现了负增长。由表7和表8可知,罗牛山的留存收益增长率与其净利润增长率相匹配,2014-2016年内源融资呈负增长趋势,2017年和2018年逐渐上升。
(2)偏好外源融资,股权融资规模较小
西方许多发达案国家的实践已经验证了内部资金应该是企业最优先考虑的融资方式,外部资金应该作为内部资金不足时的备选。
由表2可以知道,外源融资的构成中,股权融资比例的均值是7.63%,债务融资比例的均值为92.37%,这说明以债务方式获取资金是外源融资来源的主要途径。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比重远低于债务融资,且仍有下降的趋势。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5年债务融资比例从69.96%上升到72.79%,2016年下降至49.23%,2017-2018年债务融资比例先上升至65.88%,后又下降到56.11%。而股权融资比例除了2016年为30.39%,其余年份均为0,这说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融资一直以来的规模外源都与债务融资规模相差悬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的结构并不合理。
3.3.2 债务融资结构不合理
(1)资产负债率偏低

图1 2014-2018罗牛山负债情况分析(单位:%)
当前学者们普遍认为50%-60%是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为合理的区间。而罗牛山五年间只有2014、2015年资产负债率处于这个区间,五年均值为47.05%,财务杠杆水平较低,不利于产生杠杆收益和税盾收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长期稳定在一种比较低的状态。
(2)长期债务融资比重大,且仍持续上涨
由表4可知,在债务融资结构中,长期债务融资比例在2014-2016年逐渐下降,但在之后持续上涨;短期债务融资占比则在2016年以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16年,短期债务融资比例为25.59%,短期融资占债务融资的比例为51.98%。
但到了2018年短期融资占比、短期融资占债务融资比例分别下降到了23.33%、41.58%,另一方面,长期债务融资比例升到32.78%,长期债务融资占债务融资比例上升到58.42%。这说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这几年在债务融资方面越来越依赖长期债务融资,短期债务融资在总债务中重要性越来越低。
在实践中,短期融资能省利息费用,但是如果大环境内经济衰退,公司的短期融资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现金流压力,或者更严重一点,可能导致重大的亏损或破产。因此,农业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中长期融资比例较大也有一定优势。但目前这种长短期债务融资的失衡的状况还在进一步加剧,有可能会引发收支性财务风险。
3.4 罗牛山导致问题的原因
3.4.1 盈利能力因素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源融资比例本身就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其留存收益的占内源融资的比例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这说明罗牛山自身的盈利能力较弱,没有充足的内部资金来满足公司的业务需要。
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具体表现为盈利能力较低,极易受季节和政策变化的影响。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业是畜牧业,自然也受其影响。除此之外,这几年国际市场谷物饲料的成本上升,罗牛山饲养成本也随之上升,。而近几年国内猪瘟频发,罗牛山的生猪产量也受到影响,产量降低,这导致罗牛山主营业务收入减少,这导致主营业务的利润减少。这共同导致了净利润大幅降低。如果这种情况一直没能得到改善,将会导致罗牛山积极发展“副业”以增加企业的收入,并给股东以满意的业绩。
2016年以后罗牛山的内源融资比例及留存收益占内源融资的比例虽有提高,但企业留存收益还是太少,与行业仍有较大差距。由此可见罗牛山难以获得足够的内部融资,所以促使企业更多选择外源融资。

Ⅲ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是:发行主体不同;流动场所和定价不同;发债资金用途不同;信用基础不同等方面。公司债的信用基础不及企业债,企业债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

其一、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在其他投融资渠道的收益难以保障时,债券市场由于其稳健的投融资功能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这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了债券融资的基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的放缓或进一步衰退。发展债券融资和公司债券市场对于解决资本市场过于单一的问题,保证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是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丰富了金融投资工具,降低了市场风险。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介于股票和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间,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工具。由于短期融资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从而降低了风险集中性,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三、公司债券还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对于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假定融资方式只有股票和债券两种,那么其股票和债务的比重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在给定企业投资决策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政策就是选择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因此在两者间的抉择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其四、公司债券有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公司债券融资会对经理层产生较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一方面,公司履行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会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会基于自身利益来选择投资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债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高的要求。



Ⅳ 企业债券的融资和银行贷款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债权融资,企业债券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没有特定对象。债券发行的额度不能超过专公司审计属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审批通过后可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择机发行,利率在发行时确定。

借款一般有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形式,通常是非公开的仅在特定主体间的借款,无需审批,各方主体达成合意即可,额度、抵押等事项也是协商确定(当然银行自己会有审核)。

Ⅳ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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