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可以出卖租赁物吗
原则上不可以。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第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第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B.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属不属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只有三种: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其中第三项,只有企业拥有产权(注意: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可以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融资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但是所有权还是归出租方而非承租方所有,并且,到期后,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所以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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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多个承租人吗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可以有两个。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承租人可以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人或多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D.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别人的算不算投资性房地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由以上定义可知,不能算是投资性房地产。
参考资料:.com//http://www.dongao.com/zckjs/cg/201407/174201.shtml
E.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转让吗转让流程如何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流程: 需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至少2名、还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还需有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
F.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G.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条件是: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H.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租赁模式不同,普通租赁仅仅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二者参与的主体也不同,普通租赁包括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资租赁主体包括出卖人、承租人以及出租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I.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建筑物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建筑物转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但是如果是经营租入的建筑物转租,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了。
J. 融资性租赁能转为经营性租赁吗
作者:沙泉 在国内可以吗?可以肯定地说也可以。因为过去有先例,现在有范例。早在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许多轿车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后,又用经营性租赁租出的。当时交通行业还租的能力很强,而且法律、法规上没什么限制,一段时间内(84~85年)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流。后因其租赁方式属于变相购车,逃避控办,而被终止。近几年,浙江省租赁公司又开发了公交汽车的租赁,其本质是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只要按照租赁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按国家的税收制度纳税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 上面举的例子最终承租人都是消费者,并且租赁物件属于通用设备,可以轻松回收和轻松处理,至今没有出现过大问题。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人们对这种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为了融资,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解决表外融资和降低投资规模等多重问题。 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的物件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财务处理(注意:不列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提折旧,经营性租赁不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如果通过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最终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就可以按照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披露。按理说,融资性租赁公司完全可以经营经营性租赁业务,为什么还要转这到手?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经营资质属于特许经营,融资性租赁公司不具备这个资格,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性租赁公司就可以介入到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另一个原因就是经营性租赁公司需要融资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 能否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一是看市场需求。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公司和最终承租人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并且能保障各方的盈利要求,这种做法才能成立。二是产权问题。经营性租赁公司在没有完全获得所有权时,将租赁物件转租出一旦现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完善的保障系统。进入诉讼后因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供货商)的权益,程序比较烦琐。三是因税收制度不同,整个租赁过程的税收目前还没有抵扣条件,多次重复纳税使得租金的成本较高。在开展这方面业务前一定要对租赁的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法律问题要做仔细的研究,慎重运作。 另外一些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性质已经改变,比如旅馆业、出租汽车业、公益产业和基础设施,他们已经脱离了“租赁”的行业发展成自己单独的行业。与他们开展转租业务,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融资性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实际的运作中可以按照单一租赁的方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