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
项目发生风险后兜底的几种可能性:
1、由信托公司风险备付金垫付
2、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垫付
3、由信托公司的股东出资金垫付
4、由信托公司与投资人协商,先处置抵押物再兑付
补充:当信托项目是小范围的违约时,一定是走1、2、3的形式的,如果发生大面积违约,4的形式可能性较大,如果连抵押物处置都不足以兑付的时候,那很可能面临信托计划失败,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会有一定风险的,因此不能说完全的保证本息的兑付,而且监管部门银监会也不会支持这种保本保收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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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兜底条款的兜底条款的概念
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
与之相对的是列举式立法技术,就是指把具体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列举式立法使得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绝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国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这样使得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的法律无法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变迁,于是,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⑶ 信托兜底函
现在没有信托有兜底函这个玩意了。
⑷ 兜底条款的名词解释
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也叫保底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至少享有的利益,它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另一方不公平,是可撤销条款。
⑸ 信托合同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⑹ 安全信托产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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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是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源头;
2、目前信托资产12.3万亿,是我国专第一属大理财资产;
3、银行理财募集资金中,有2/3投向了信托;
4、信托的收益期间是9-11%/年;75%的认购者获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于9%的主要原因:通过银行认购信托、期限少于一年的、认购资金在300万以下的。
5、信托是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
6、只要不在银行买的,所有的融资类集合信托都是100%兑付;
7、一张信托牌照价值至少35亿,多家银行试图收购信托牌照无功而返;
8、全国仅68家信托公司,基本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背景,银监会不会再新发牌照;
9、刚性兑付潜规则是指信托公司、股东或者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钱兜底;没有法律基础,但没有信托公司愿意第一个打破;
10、信托项目经理采取终身责任制度。
11、信托资产具备破产、债务、税收隔离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欢的财产保护、财富传承工具。
12、信托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地位、规模仅次于银行,甩开券商、保险、基金一大截;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远比银行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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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什么叫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也叫保底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至少享有的利益,它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另一方不公平,是可撤销条款。
1兜底条款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2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拓展资料: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
兜底条款的局限性:尽管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时,也可以赋予法官根据形势变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得刑事法网更趋于严密,但是,兜底性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也给执法、守法、司法带来了困难,也易于导致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为此,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通过种种手段包括司法解释限制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便于司法操作,在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社会变迁而法律无据难以追究局面的产生,但是,由于不注意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得兜底性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刑法保障人权机制无从实现。
⑻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合同条款至少应写明哪些内容
家族信托本质上其实就是一个事务管理类的信托,在制定家族信托条款时,除了版一般性的条款之外,涉及权到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注明的主要有:
1、具体事务内容,管理方式,量化标准以及时间因素等;
2、事务管理服务的人员或者团队,监督的主体、考核的标准,奖惩的安排等
3、涉及购买服务的,还需注明适用的场景、筛选的标准和费用的支付等
4、其他个性化的约定,比如个别需求的实现方式、对家族具体事务的参与程度等
⑼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
兜底处理这并不是一个规范的金融词语,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是在项目方无法承担还款能力的时候,发行方信托公司代替项目方去支付客户的投资资金。
在整个信托和资管公司,有一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是信托和资管公司做的兜底处理。但在法律层面,其实对信托公司并没有这个要求。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承诺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9)信托合同的兜底条款扩展阅读:
与兑付相关的法律条款: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49条,该条款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又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