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毕业论开题报告中关于民间融资的国外研究的最新进展,谁能帮写下。实在找不到了。请高手帮忙急急急!
我们很早就知道尤努斯的成就,我们也并不是不知道穷人是可以享受银行服务的,但是,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家。我们的经济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是我们有2000多万人还没有脱贫。我们在十多年以前就开始想用什么办法引进尤努斯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但是,我们不太成功。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尴尬情况?我个人觉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小额信贷机构的所有权不明确。这跟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所遇到的问题一样。由于不清楚机构到底是谁的,各方关系盘根错节,加大了项目推广的难度。而为什么我们的互助基金发展了13年,被认为是成功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权归私人所有。
第二,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尤努斯在“中国-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国际研讨会”上曾指出:“中国应当针对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懂的人。”在国外,类似的业务都是由基金会管理的。只有监管环境清晰、透明了,小额信贷业务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第三,害怕金融危机。因为我国的银行坏账太大,银行危机始终是一大威胁。所以政府害怕开放农村小额信贷出问题。其实小额信贷规模小,影响是局部的,不可能出大事,反而对稳定金融有好处。如果我们把问题想通了,降低进入的门槛,马上就会有成千上万个小额贷款机构进入各地农村,农村金融问题立刻会有缓解,农民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小额贷款是做商业不是做慈善
虽然体制上有种种限制,但是中国民间从未放弃过对于小额信贷的尝试。
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从1993年开始,我们就设立了一个民间互助基金会。虽然至今这个基金会都没有法律地位,没有银行账号,没有营业执照,采用私人汇款的方式操作,但它还是为中国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实践经验。
其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经营互助基金,必须从慈善导向转为盈利导向。这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对于民间融资的限制,只有先借助慈善奠定基础,才能通过盈利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第三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扶贫不应该成为一种消耗,而应转换成为生产力。
也许有人会对这种做法表示异议,因为国内对于慈善和商业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企业家就是剥削者。其实,做企业比做慈善更有意义。慈善事业是输血,是财富的转移;商业行为是造血,是财富的创造。慈善是牺牲自己帮助别人,而商业则是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寻求双赢。慈善事业当然是高尚的,值得鼓励和效仿的,但商业对社会更有必要,因为财富是靠它创造出来的。中国人普遍对商业有误解,以为赚钱难免剥削,不懂得商业是两利的行为。尤努斯一开始也是将27美元无偿贷给有需要的妇女,后来才转向商业性质,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突破了过去观念的桎梏。
传统那种将扶贫与爱心、慈善和捐赠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容易造成两种负面影响:一是受助对象养成“等、靠、要”的思想;二是在无形中抑制了受助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尤努斯的小额信贷实践设计出了穷人可以承受,援助机构本身也可以自我造血的一整套制度,不但给了受助者机会,也激发了他们的自尊与自立。我们现在也在往这方面努力。
所以我认为,如果小额信贷只做慈善,不仅做不大,也没有什么社会价值。
中国小额信贷必须要跨的坎儿
前段时间,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和尤努斯教授的直接对话,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能会给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产生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相关部门也开始有意识地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改造。但我个人认为,要发展好小额信贷,有几个坎儿是必须要跨的。
首先,中国的金融业必须向老百姓开放。必须搞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更多希望得到帮助的群体受惠于小额信贷。
虽然金融改革了这么多年,但中国的金融业是比较失败的,即便做了一些调整,但在大政策方面还是停滞不前。我国政府和央行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鼓励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甚至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但是,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由于其对象都是缺少生产和创业资金的农民或者城市低收入人群,难以获得银行的重视。
有关调查显示,银行为小额贷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本,远高于利息回报加上中央贴息补助金的总和。一般不到一年,小额贷款就成了银行嫌弃的贷款品种。在现有银行无法、无力或者无心承担小额信贷职责的情况下,究竟让什么样的组织来担负这一重任也是一个问题。虽然如前所述,中央也鼓励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但在各地并没有取得实际进展。
如果小额信贷、民间融资这一块开放了,不仅会使企业增加融资途径,也会解决很多现实问题。比如,炒房现象会减少,高利贷也就不会再高了。
其次,小额贷款必须有存有贷。我们现在的规定是只贷不存,不许可吸收存款。这个政策的假设前提是:一上来吸收存款,把人家的存款卷跑了,人都找不着了,就出大事了。需要谨慎是对的,但如果总是不许经营存款业务,这就像尤努斯教授讲的,把一条腿割断了,就剩一条腿怎么走?农村的小额贷款最终一定要变成有存有贷。开始可以做一些限制,比如前三年不许吸收存款,从第四年开始可以少量吸收,到第几年可以不受限制吸收存款等。
再次,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
最后,积极探索如何保证贷款安全。虽然银行声称由于缺乏统一的诚信系统而难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但是,这也说明如何保证贷款安全确实是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业务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一如尤努斯和互助基金实践所展现的那样。也许,让贷款者监督贷款者,让一个群体的贷款者互相结成为一个熟人社会或者本身就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Ⅱ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指的是民间借贷的一种。
打个比方,你在做生意,但资金紧张,用高息吸收公众到你那里存款,这就属于民间融资。
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Ⅲ 民间融资的问题
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虽然它们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手续不齐全。
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
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四、资金用途不合法。
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
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
七、税利流失严重。
Ⅳ 当前民间融资借贷主体上有哪些变化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哪些新趋势
1、借贷金额较大。过去民间借贷主要为是应急或解决个人暂时生活困难。但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央行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2009年以来,虽然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但中小企业融资依然较难,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借贷金额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临浦法庭受理的单笔标的最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值高达734万元,而该被告累计涉案更高达千万元。
2、出现了一些高利息借贷现象。我国股市和楼市有降温趋势,投资风险明显增大,从而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民间闲置的资本寻求释放途径,而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的天然特征,相当一部分资金便涌入民间借贷市场。部分“资金佃客”甚至高息借入,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这类借贷极易引发“三角债”,可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民间借贷基本缺乏担保与抵押。民间借贷操作快捷,能较好地满足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高效性。但大多借贷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没有办理公证、担保等手续,简单的口头或借条协议就实现资金的流转。即使有担保,也往往由欠债人自己的私营企业作担保,不起实际作用。
4、债务人弃债现象有所增多。如前所述,许多债务人正是因为不具备向银行融资的能力和条件,在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才转向无须担保的民间借贷。当市场风险增大,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还贷的情况时,许多借款人往往选择消极逃避的方式躲避债务,如弃企逃债、举家外迁。
Ⅳ 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
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Ⅵ 民间融资的合法化
民间融资合法化
世界有20多个国家仿效格莱珉银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农村信贷体系,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渠道。由此想起中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民间融资还处于一种半公开的状态。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就是要有金融的支持。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平均而言,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 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需要。我国的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约为40%,但其贷款约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 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到合法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20%,因此,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其次,这也是扩大民间 投资渠道的一种明智选择。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国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 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再次,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不仅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运作,防止 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还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民间融资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名”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一般来说,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 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对贷款额度需求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户,这就决定了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给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相对 较高。另外,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也增加了融资的风险。
金融当局的这种担心虽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钱庄确也出现过高息揽存或者放高利贷的情形,但有关研究以及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 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且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高息揽存等现象就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 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在很多国家,政府引导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中国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系统。大银行太大,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小银行又太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对此,我们一方面 要改造银行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开放民间金融。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通过非国有或民营经济的发展,化解存量风险,提高整体经济 增长质量和效率。
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将实际存在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深入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首先,要从法律上明 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会、私人银行
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风险问题就一关了之。事实上,民 间金融机构问题并不在于进入本身,而更多的则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规范。其次,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 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对应着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视为高利贷。
据悉根据央行的部署,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已在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上述试点给人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国家将给民间融资一定的生长空间。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看到一种经过检验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形式出现。
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个新问题及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 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 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Ⅷ 什么是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有什么新特点
一、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新特点
据《报告》分析,2004年民间融资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主要有:
(一)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二)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Ⅸ 中央两会和最高法对民间融资有什么新精神
目前只能控制风险。
Ⅹ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势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10)民间融资新现象扩展阅读:
识别民间融资
1、看应付、预收账款
关注应收、应付账款的交易对手、构成及变动,通过商业模式、商业合理性分析交易对手的合理性,关注应付、预收账款中长期固定不变金额。
2、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通过调查企业发展沿革、实际控制人和重要负责人从业经历、管理经验和能力、个人品行、家庭情况、社会地位、员工评价等方面因素,结合行业情况和同类企业情况,综合估算企业原始资本积累情况。通过对整体资产、负债、权益整体分析,通过真实的资产-扣除公开的负债—真实的历史积累,倒推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通过对新建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竞争优势等方面的进行审查,重点关注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并结合企业资金积累情况和银行贷款情况,判断项目资金缺口。对项目资金缺口过大、短债长用的项目,需重点关断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3、关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关注构成及交易对手,关注借出或借入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并与流水结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其他应收款约2000万元,明细说明中为实际控制人占用;但笔者审查阅工商登记系统,查阅实际控制人名下拥有小贷公司(第二大股东);要求经营机构补充账户流水调查,资金被挪用给小贷公司使用。
4、关注三费变动和构成
关注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的对比情况,看是否存无追索保理情况、民间融资情况。关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的稳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凭证,看是否存在将民间融资利息费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