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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投融资

发布时间:2022-04-06 15:09:32

① 民办学校是公益性管理还是盈利性管理 辩论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回避“投资”和“收益”等概念,只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这些法律条文和许多公众甚至学者的观念中,似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其“非营利性”。那么,什么是教育的公益性?民办教育具有哪些公益性?公益性与营利性有何关系?营利性教育机构能否合法化?这些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基本认识问题。

一、教育的公益性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益”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此相对应,在英文中有“public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和“public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政府举办的公立教育是完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福利”;但在讨论民办教育问题时,认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显然不是指民办教育提供这种免费的福利,而是指它能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应该从“publicbenefit”意义上讨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及其相关问题。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这种公益性主要表现在:

(一)由私人收益的外部性(externality)带来的社会收益

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回报,这就是教育的私益性。这种私益性首先表现为教育可以提高个体的经济收益。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知识、技能以及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大量统计结果表明,受教育层次越高,获得的相对收入也越高。根据OECD对其成员国不同受教育程度劳动者1995年相对收入状况的统计,如果高中毕业者的收入为100,则各国受过高中以下教育者的相对收入平均为79,受过大学教育者的相对收入平均为162[1]。教育私益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增强个人的就业能力。根据OECD对其成员国1995年各级受教育者失业率的统计,各国高中以下教育者平均失业率为10.1%,受过高中教育者和大学教育者的失业率则分别只有7.0%和4.0%[2]。著名经济学家明瑟(JacobMincer)认为,受过更多教育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至少有三大优势:更高的收入;更强的就业稳定性;更多的升迁机会[3]。还有研究表明,教育可以增进个人的健康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而促进个人身体健康。此外,教育还可以通过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丰富个人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品味;可以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并促进优生优育;可以提高决策能力和消费水平,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等等。

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影响的外部性。教育对个体的各种影响都可以形成社会影响。例如,教育可以增进个体的健康,而个人的健康则可以带来一系列的公共利益,其中包括:减少疾病的传播,从而维护他人的健康;提高出勤率,从而提高其同事及工作部门的劳动效率;减少就医费用,降低公共医疗成本及保险费用。教育可以提高个体收入,从而可以增加税收,增进社会福利;教育可以提高个体的就业能力,从而可以减少失业和政府失业保险,等等。

(二)由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收益

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教育不仅要为作为个体的受教育者服务,还要为社会共同的经济和非经济目的服务。

教育对公共利益的贡献首先表现在教育能促进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社会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自由、民主、平等、稳定,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有人认为,“教育对公共利益所作的一个基本贡献是它在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中的作用。受过教育的人应当更加文明、更为宽容。受过教育的人会参加选举,在投票时他们会作出合理的选择”[4]。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更是认为:“如果大多数公民没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识,也不广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稳定而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5]。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团结、友爱、尊老、爱幼、勤劳、进取、善良、守法等美德的养成,都始终是主要依靠教育。教育在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犯罪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促进经济增长是教育的另一重要社会贡献。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最初就是为了解释经济增长之谜。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Schultz)认为,教育、培训、健康、迁移等活动可以提高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其后,E.F.丹尼森(E.F.Danison)等许多经济学家都对教育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进行过估算。尽管这些估算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果和其解释不尽相同,但在教育对经济增长具有非常大的正的贡献率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投资,可以产生社会收益,这种投资的收益率被称为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率。萨卡洛普洛斯(GeorgePsacharopoulous)等人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国家,教育投资都具有很高的社会收益率,其中亚洲各国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平均为27%、15%、13%;在中等发达国家分别为13%、10%、8%。[6]

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的另一价值追求。教育在培养人的同时,也在从事着知识和文化的选择、传承、保护、推广和发现的工作,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发现知识和规律,促进科技进步等等,这些也都是教育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作为整个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也同样具有公益性。

(一)通过人才培养产生的公益性

通过接受民办教育,受教育者的知识、能力、体力和品德都可以得到发展,这些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之后,不仅能使自己的经济收益和各种非经济收益得到提高,而且,作为受过教育的合格公民,他们可以通过工作和日常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民办教育公益性也同样表现在培养社会“共同价值”方面。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人才培养的道德目标、政治目标及相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部分民办学校为获得社会的认可,甚至更注重思想品德教育,更强调对学生进行文明、友爱、法纪、健康、环保等优良品质的培养。

(二)通过举办教育带来的公益性

由于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因而举办教育也被认为是一种“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崇高事业。举办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教育机会。古往今来,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包办所有的教育并满足社会所有的教育需求,即使在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受教育机会尤其是接受高层次、高质量、个性化教育的机会总是有限的。民办教育可以有效补充公办教育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现阶段,我国教育供给普遍不足,在义务教育阶段缺乏足够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既有质量短缺,也有数量短缺。因此,一般来说,民办学校的出现总是增进了当地社会的公共利益。”[7]

2、增加教育选择。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教育需求具有多样性,因而应该“因材施教”。不论在公立教育还是民办教育中,适应受教育者多样化的需求都是办学者所应追求的重要目标。由于民办学校主要靠学费和社会资金运转,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和经费,它们往往更注重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并通过开展各种特色教育,以吸引具有特殊需求的受教育者。这种教育选择的增加,是教育“产品”更为丰富的表现,是教育进步和发展的方向。弗里德曼甚至认为:“只有使教育系统的大部分都私营化,才能实现对教育的彻底重构,私立的营利性机构将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并能形成与公立学校的有效竞争。”[8]

3、减轻政府教育财政压力。由于民办教育主要靠民间资金举办和运转,政府除提供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事业收入等税费减免外,很少提供直接的财政资助。对政府而言,由于对民办教育的生均投入要远远低于对公办教育的生均投入,也低于在现有公办教育体系中为由于增加学生数量而导致的边际投入。在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受教育者总数一定的情况下,民办教育在校生数量越多,公立学校的在校生将越少,公立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将增加,教育质量可望得到提高。这显然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外部效应。

4、扩大福利性教育。在世界各国的私立教育发展实践中,都不乏面向弱势群体的慈善性学校,这些学校(多数为教会学校)往往免费为部分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我国民办学校中,也并非所有学校都是面向高收入阶层,相反,许多民办学校由于收费更灵活、办学更自主,它们也常常出于各种考虑、通过多种方式为不利人群提供教育。这些形式包括:创办“平民化”的教育;举办“打工子弟学校”;进行面向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等等。这些教育都可视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5、推动公办教育改革。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借鉴公办教育的经验和办学资源,同时也不断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如注重学生个性培养、注重管理效率、形成灵活的机制以适应市场需求,等等,一些民办学校也通过严格的管理和集体的努力,提供了高质量的教育,形成了与公办学校竞争的态势。因此公立学校也在逐渐反思和改革,甚至学习民办学校的有益经验。这种取长补短和相互竞争的关系最终将推动整个教育系统的变革和发展。

三、民办教育的可盈利性

盈利是指从经济上看收支相抵还有结余的情况。只要总收入大于办学的机构成本,民办学校就可以实现盈利。从理论和实践上看,这一点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可能性源于以下方面:

(一)学费水平有可能高于平均培养成本

从理论上说,家长或受教育者本人选择某种教育服务时,并不会考虑这种教育的培养成本,而是主要考虑受教育可能带来的收益(尤其是个人收益)。只要接受某种教育为个人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终身收益等于或大于为接受这种教育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人们就有可能选择接受这种教育。也就是说,从需求的角度看,学费主要与受教育者的收益有关,而与学校办学成本并无直接的关系。从供给的角度看,学校在制定学费水平时,不仅仅考虑办学的成本,同时必须考虑学生可能的“出价”。由于学费只是教育供求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交易价格”,学校就有可能在高于培养成本的学费水平上招收到学生,并由此带来盈利。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和长久性,受教育者很难准确估计教育可能为自己终生带来的收益,因而教育消费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有些家长只要自认为“值得”,就愿意支付高昂的学费让子女接受民办教育,这也为民办学校高于成本收费提供了可能。

(二)学费水平有可能高于办学的边际成本

边际培养成本是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所需要额外增加的成本。在我国,许多民办学校都是依附于公办学校或利用公办学校的资源发展的。比较典型的是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分校,或公办大学举办的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对这些具有民办性质的学校而言,由于公办学校已经为其提供了基本的师资、教学场地、仪器设备等办学资源,它们的培养成本实际上可被视为一种边际成本。其他“纯”民办学校也或多或少地会利用公办教育的资源,如聘请公办学校的退休教师、在公办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由于公办学校已经为这些教师支付了基本的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民办学校只需要为这些教师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因而可以节省大量人员性开支。这样,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就可能会低于往往可以实现收支平衡的社会平均办学成本,此时如果按社会平均成本收费,民办学校就可能产生盈利。

(三)学费加政府补贴及社会捐赠等收入可能高于学校培养成本

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向私立学校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通过不同方式向私立学校提供捐赠和资助。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据,OECD国家平均有10%的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管理的学校[9]。政府和社会给私立教育的补贴方式除直接的经费资助外,往往还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间接补贴。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尽管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经费来源还主要依靠学费,但也有一些学校从不同渠道获得了一些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根据前文所述,即使完全靠学费收入运转,民办学校尚且存在盈余的可能,如果有政府补贴和其他无需偿还的资金来源,民办学校盈利的可能性自然会更大。

实际上,根据上述分析思路,在公立学校,如果政府给予的资助总额高于学校的支出,或者是学校总收入(包括政府资助、学杂费、赞助费及其他收入)高于其办学支出,这些学校也同样可以产生盈余。可见,可盈利性是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共有的特性,只要学校有收支行为,就有盈利的可能性。

四、民办教育的可营利性

“盈利”和“营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种收支之间的状态,收入大于支出就出现盈利;“营利”则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描述,“谋求利润”被称为营利。根据对盈利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区分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营利性机构,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盈利归该机构的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的盈利则不归某个或某些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机构的发展。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数基金会、医院、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都在积极获取盈利,以扩大自己的事业;而许多经营不善的营利性企业则不仅没有盈利,还可能出现亏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有一种解释是,由于教育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教育者很难判断教育质量,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家长可能更愿意选择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政府从“保护家长利益”的目的出发,也对私立非营利性机构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在教育问题上,消费者无法评估质量而只能依靠生产者(办学者)的诚实。在这种情况下,目的不为赚钱的公立学校比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更值得信赖,因为它们不会为了赚钱而降低教育质量。”[10]另外的理由是,许多私立学校都是依靠社会捐赠创办的,因而其管理者不能营利;同时,非营利性可以使私立学校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因为捐赠者不会担心自己的捐赠流入学校管理者手中。此外,非营利性也可以使学校有理由争取到更多的政府支持,因为学校办学者争取财政经费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谋求私利。

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不得营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就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缺乏显示最终业绩的晴雨表——利润,非营利组织常常出现低成效、低效率、高风险、管理者中饱私囊等问题[11]。具体到教育领域,“非营利性”并不能解决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意味着能降低办学成本,“公立学校被公认是其中(低效率)的典型,据《商业周刊》1995年报道,尽管过去10年间政府对学生的平均支出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有25%的高增长,但学生的成绩指数却几乎未变。花在庞大的学校系统中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进入了教室。”[12]非营利性这种制度安排,甚至也不能保证学校经费收入不被中饱私囊,因为学校办学者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福利等方式提高办学支出,减少办学盈余或做到“收支平衡”,即使有办学盈余,也完全可以通过奖金等方式发放到个人手中。我国的许多公办学校就在通过各种办法“创收”,并将这种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此外,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是非营利的,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的人的工作选择,从而导致在整个社会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教师的相对水平下降,进而使教育质量不能随社会要求的提高而提高。[13]由于非营利性,也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资金投资于教育,从而减少整个社会教育服务的供给。

应该说,关于教育领域是否应该允许营利性机构的存在,目前还没有结论。而在实践中,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允许一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1999-2000学年,美国共有677所可以颁发学位的营利性高等院校,其中4年制的194所,2年制的483所,分别占四年制和二年制可颁发学位高校的8%和28%;在不颁发学位的4985所高等教育机构中,营利性机构则成为主流,达3704所,而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发展非常迅速[14]。著名比较教育专家菲利普?阿尔特巴赫(PhilipAltbach)在对美国等国家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进行分析后认为,营利性高等教育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现象[15]。在基础教育领域,由政府提供经费是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的重要理由,但这些理由也受到了挑战,因为政府提供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直接举办,只要教育质量能得到保证,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由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私人机构举办。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教育凭证”思想就持这一主张,他认为:“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教育服务可以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被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维持某些最低标准。”[16]在美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营利性教育管理机构,它们以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与和约学校(contractschool)等形式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立学校,而且这类机构发展很快,1998-1999学年有13家公司管理约135所学校,2000-2001学年已经有21家公司管理约285所学校,其中最大的Edison教育公司,至2001年9月已经管理了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136所学校,学生达7.5万名。[17]

我国民办学校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创办经费基本上靠个人和社会出资,这种出资主要属于投资性质而不属于捐赠。在此情况下,允许部分民办学校按营利性机构运营就更不应该有什么障碍了。再次回到我国《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可以认为,这是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取向的一种规定,其实质是要求教育活动应该以“教书育人”为目的,而不能“惟利是图”。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显然是合理的。但是,举办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利的目的与培养人的目的可以并行不悖。如果办学者既能遵照国家的要求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务,又能通过有效的管理获得盈利,政府有什么理由和必要来制止其获取这种盈余呢?

在现实当中,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出现了以新东方学校等为代表的一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部分民办中小学和民办高校也开始出现盈利,在这些学校,部分举办者通过他们拥有的对学校的控制权,事实上也已经在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经济回报[18]。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些机构的营利行为并没有影响社会对它们的信任,接受新东方学校的培训甚至需要提前几个月报名、排队;从政府的角度看,也同样知道这些机构在营利,并且已经在将其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管理和收税,只不过没有通过正式制度单独划分出一类“营利性教育机构”而已。

五、结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

民办教育是一种与公办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民办学校主要通过民间资金举办并依靠学费运营,公办学校则主要由政府举办并依靠维持。尽管如此,民办教育却与公办教育一样具有公益性,而公办教育也与民办教育一样具有盈利的可能性。由于民办教育具有公益性,其逻辑推论是民办教育也应当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得政府的许可和支持;由于办学经费来源不同,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处理办学盈利方面则应该有所区别,公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只能用于学校的发展,而由个人和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应该允许其取得办学盈利,成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可见,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从公益性的角度看,保护和扩大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财政支持与否的重要依据,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应该越大。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尽管属于营利性的,政府通常也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从这种意义上说,具有公益性的营利性教育机构不仅应该得到政府的许可,对于部分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如提供下岗职工培训、弱势群体教育的机构),政府甚至还应该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法规限制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利润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骗现象。但实际上,由于具有公益性(收益的外溢性),而且需要与由财政支持的数量庞大的公办学校竞争,民办学校获得办学盈余非常困难,营利性学校的生存环境尤其窘迫,为获得竞争优势和长远的发展,这些学校必须控制自身的利润水平。因此,只要相关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也不必因担心对消费者可能的伤害而因噎废食,禁止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存在。

从教育发展和制度变革的角度看,由于有庞大的公办教育体系以及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体系存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至少在近期内只可能是少数,但不论其数量多少,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出现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使人们重新认识教育的特性,走出教育的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相互矛盾冲突的认识误区;在实践上,它将不仅可以使部分民办学校能够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营利,而且也将极大地拓宽教育经营、教育融资、办学激励等方面制度创新的空间

② 民办学校有没有办法进行私募债卷之类的融资,你的看法是什么

在如今的这个社会上,发展就像是一条滚滚的江流,而各类学校则像是在交流当中行驶的船只,船上的人就是各位家长与学生们。船只的体积越大,质量越结实,就越能够保证孩子们能够顺利的抵达终点。但是这些学校也就是所谓的船只,之所以也能够越来越大,越来越结实。除了要依靠当地相关部门的扶持之外,还要依靠其自己的经济实力。

之所以说学校的前途越好,无论是对于正在就读的学生,还是对于毕业的学生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就是因为在毕业以后如果涉及到工作,而之前所就读的大学,却因为各方面原因而倒闭,这对于未来的工作肯定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③ 教育集团利用非营民办学校拉股东属于集资诈骗罪吗

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融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④ 私立小学融资计划书范本

《私立小学项目商业计划书》,你可以参考下。
第1章:私立小学项目摘要
1.1 私立小学项目概况
1.1.1 项目背景
1.1.2 项目简介
1.2 私立小学项目优势分析
1.3 私立小学项目融资与财务分析概况
1.3.1 项目融资方案概况
1.3.2 项目财务分析概况
第2章:私立小学项目公司介绍
2.1 公司发展简况
2.2 公司组织架构
2.3 公司管理模式
2.4 公司经营情况
第3章:私立小学行业及目标市场分析
3.1 私立小学行业发展现状与市场前景分析
3.1.1 行业发展历程
3.1.2 行业发展现状
3.1.3 行业市场前景预测
3.2 私立小学项目目标市场分析
3.2.1 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分析
3.2.2 市场规模分析
3.2.3 盈利情况分析
3.2.4 市场竞争分析
3.2.5 进入壁垒分析
3.2.6 市场分析总结
第4章:私立小学项目产品/服务分析
4.1 私立小学项目产品/服务简介
4.1.1 项目产品/服务名称
4.1.2 项目产品/服务特征
4.1.3 项目产品/服务性能用途
4.2 私立小学项目产品生产经营计划
4.2.1 项目产品生产方式
4.2.2 项目产品生产设备
4.2.3 项目品质控制和质量改进
4.2.4 项目产品成本控制
4.3 私立小学项目产品/服务前景分析
4.3.1 项目产品/服务竞争优势
4.3.2 项目产品/服务市场前景
第5章:私立小学项目研究与开发
5.1 现有技术开发资源以及技术储备情况
5.2 项目团队对外合作情况
5.3 项目研发团队技术水平
5.4 项目研发投入计划
5.5 项目研发团队激励机制与措施
第6章:私立小学项目市场营销策略
6.1 私立小学项目营销战略
6.2 私立小学项目市场推广方式
第7章:私立小学项目融资和资金退出
7.1 私立小学项目资金需求用量与期限
7.1.1 项目总投资
7.1.2 固定资产投资
7.1.3 流动资金
7.2 私立小学项目资金筹集方式
7.2.1 项目资本金筹措
7.2.2 项目债务资金筹措
7.2.3 项目融资方案分析
7.3 私立小学项目资金筹集方式
7.4 私立小学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7.5 私立小学项目投资回报计划
7.6 私立小学项目资金报酬与退出
7.6.1 股票上市
7.6.2 股权转让
7.6.3 股权回购
7.6.4 股利
第8章:私立小学项目财务预测
8.1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
8.2 私立小学项目销售收入预测
8.3 私立小学项目成本费用估算
8.4 私立小学项目财务评价报表
8.4.1 项目现金流量表
8.4.2 项目损益表
8.4.3 项目利润分配表
8.5 私立小学项目财务评价结论
第9章:私立小学项目投资风险与控制
9.1 政策风险与控制
9.2 资源风险与控制
9.3 市场不确定性风险与控制
9.4 市场竞争风险与控制
9.5 研发与生产风险与控制
9.6 成本控制风险与控制
9.7 私立小学项目财务风险与控制
9.8 私立小学项目管理风险与控制
9.9 私立小学项目破产风险与控制
第10章:根据实际项目的不同特征,可进行适当调整
前瞻产业研究院有很多融资计划书案例,可以去了解下,如果有帮到你,请采纳。

⑤ 民办中小学校可以用校产投融资吗

民办中小学可以用校产投融资吗?当然是不能的呀。学校是用来教书育人的,怎么可以用来融资呢?

⑥ 民办学校怎样争取贷款

景德镇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近些年来,江西景德镇市民办教育蓬勃发展,对于完善教育体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认可。在教育加快发展的同时,贷款的需求也逐渐升温。近年来全市先后有5家商业银行对一些院校发放了贷款,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这里面没有一家民办院校。换而言之,在景德镇市,银行信贷支持民办教育的业务领域仍然是一块空白。 同是办教育,何来不同境遇?在景德镇,以公民个人投资办学的学校占80%以上,在办学中,他们希望得到信贷支持实现更大发展。但过高的信贷门槛又让他们望贷兴叹,一是资信等级达不到银行要求;二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且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还存在收费环节多、标准偏高等问题。 银行方面承认,民办学校目前确实存在贷款难问题,其情形类似于当年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为什么银行没有给民办学校贷款?一是这些学校规模较小,投资超过千万元的只有两三家,而且办学层次大都为中专层次以下。二是民办院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实行家族式管理,银行难以获得真实信息,因而也就难以对其作出客观的评级授信。三是无论担保贷款还是抵押贷款,民办院校受自身条件所限,很难满足《贷款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 除此之外,民办院校办学质量的一些问题也制约了银行贷款的投入。有的办学缺乏特色,设置专业跟风随大流,不具有市场竞争力。还有的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当外界环境变化时,许多学校的生源问题就成了影响持续稳健发展的因素。相比公办教育,银行认为民办教育贷款风险较大,不愿投入亦在情理之中。 既然如此,解决民办教育贷款难的问题,尚需从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改善整体投资环境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两方面入手。 首先要坚持规范与服务并重,政府应积极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解决银行与民办教育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政府应出台系列优惠政策,如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政策、城市规划优先发展政策、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民办校贷款由财政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贴息和提供担保的政策、办理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时中介收费优惠和减免的政策以及民办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与公办高校毕业生文凭同等待遇等。 其次,要坚持特色办学与市场导向并重,民办院校要不断提高综合实力,为化解银行“贷款难”创造条件。专业设置要有特色,保证师资质量,努力打造品牌。招生要以就业为导向,只要毕业生就业出口畅通,“生源”就成了活水之源。要依法经营,诚信办学,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提升自身信用等级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建立多元化投入的教育投资新体制,创造条件使自有资金达到银行规定比例。同时注意确保校园安全,进而巩固还贷能力。 再次,要坚持窗口指导与督促落实并重。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责,总行应出台更多支持民办教育的金融政策措施,以便基层银行加强窗口指导。应督促各商业银行对民办院校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信贷政策,落实民办教育国民待遇,要把民办教育当作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极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来支持。要指导有贷款意愿的民办院校及时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以便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准入资格。 第四是坚持眼前效益与长远效益并重。商业银行要着眼长远,把支持民办教育作为潜在亮点,为将来积蓄一批黄金客户,实现信贷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信贷部门要规范操作,热情服务。在上门辅导民办院校办理申贷手续时应“一次说清”,分阶段办结。在办理贷款项目担保抵押手续时,应针对民办高校不同的现状,分别采取固定资产抵押、担保中心信用担保、民办院校学生学杂费收费权和学校无形资产作质押等灵活形式。放贷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要指派专人做好民办院校贷后资金运用跟踪管理,确保民办院校按照申请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对以收费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要建立收费专户,以便监控收费账户的变化情况。 同时要拓展银行服务领域,注重贷款的综合效益。放贷银行要以信贷投入为切入点,介入民办院校发展全过程,力争在代收学费、结算、代发工资等多个方面取得突破,实现银校两赢。

⑦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7)民办学校投融资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⑧ 如何界定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8)民办学校投融资扩展阅读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⑨ 民办教育投融资

有的。中国教育投融资就是。他们的网址:www.ceif.cn
电话是: 0571-56891807.你自己去看一下!

⑩ 艺术类民办教育有没有国家扶持资金

支持的。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一、国民教育的现状和差距

日前教育部首次发布了《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报告》,将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现状与一些国家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报告中资料显示:我国15岁以上国民受教育的年限仅为7.85年,25岁以上人口受教育年限为7.42年,两项平均仍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与美国100年前的水平相仿;2000年我国25—64岁人口中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者只占18%,与美国和韩国同期比例87%和66%相比,差距甚远。报告概括了我国人力资源基本现状:国民素质整体偏低,中高层人才严重缺乏,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投入不足是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

一方面,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及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用于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结构变化,用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资金比例增大,而用于基础教育的经费相对减少,加之教育欠账大,多渠道的教育投融资体制尚未形成,教育投入远远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导致发展缓慢,教师队伍素质整体不高,教育思想观念落后,教学方法手段陈旧,管理效率较低。

目前,还有许多贫困地区的儿童因为没钱而失学。许多欠发达的乡(镇)对教育的投入已经占了地方财政收入的50%。我们再过高的要求政府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势必会影响政府对其它行业的投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国家的税收,从而会影响政府对教育的再投入。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教育,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发展民办教育存在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办学体制比较单一,主要有政府办学和集体办学两种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教育事业多方面的要求,现在我国是以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2%的教育规模,比例悬殊。过去的办学方针是: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因此,1986年到2000年义务教育得到超常规发展,但却是以加重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为代价的。1999年前后,国务院出台减负政策,首先考虑的就是农村教育。停止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却又使农村教育经费缺失近50%,出现长期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校舍不能扩建或维修的现象。通过在城市发展民办教育来减少相关的投入,把节约的资金投向更为需要的农村,是发展民办教育的初衷。

目前,社会上对于发展民办教育存在着以下的误区:认为有了公办学校,再办民办学校没有必要的“多余论”;认为民办学校冲击了公办学校的“冲击论”;认为民办学校都是为了赚钱的“盈利论”;认为民办教育长不了的“怀疑论”等等。这些都是对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的表现。

民办教育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兴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发展民办教育,可以打破由政府包揽办学的旧体制,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新体制,有效地扩大全社会的教育投入,使教育资源总量迅速增加,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发展民办教育还是突破教育投入瓶颈的有力举措。据估算,我国未来十年间平均每年因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扩大规模发展性投入就需500亿元左右,而所增加的政府财政投入中,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性投入每年可能仅有50亿元左右,每年投资缺口高达450多亿元。一方面政府资金短缺,另一方面社会资金充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海外有大量的资金缺乏投资方向。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国居民储蓄5万多亿的10%准备用于教育。因此,只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积聚教育资金,才能实现教育投入瓶颈的突破。

民办教育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就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依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将是长期存在的,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长期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四、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建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办教育在增加教育供给、体现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扩张教育自由、减缓就业压力、推动教育创新等方面为我国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已经成为教育事档闹匾?贫?α俊4罅Ψ⒄姑癜旖逃??仁侵泄?厣?缁嶂饕褰逃?乱档谋厝谎≡瘢?彩鞘澜缃逃?⒄沟墓餐?缆贰?br>
为了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必须坚持政府办学为主导,民办教育只是义务教育的有益补充;而作为非义务教育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将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职业教育中所占的比例可能要超过公办教育。为切实有效地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克服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认识。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要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甚至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在对待民办教育的态度上,有些地方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认为民办教育不是自己的。二是认为民办教育都是想赚钱的。三是认为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争生源的。四是认为连公办教育都办不好、管不好,哪有精力再去管民办教育,更没有财力去支持民办教育。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对民办教育的发展都是有害的。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担教育责任,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但要热情支持民办教育,还要感谢、奖励民办教育。

(二)把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接受捐赠;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等等。教育行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去推动这些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优惠。民办学校的办学用地要真正按照公益事业和教育用地来划拨。二是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家办学的投入在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应该想办法落实。三是招生问题、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政策,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四是制止对民办学校的经费统筹。

(三)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依据这一精神,可以从实际出发,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是对民办教育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人才资源的支持。利用名师、名校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三是支持名校、强校扩张。民办学校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生存,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资金、政策、表彰等措施,支持名牌民办学校做强、做大,尽早形成规模效益。

(四)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其症结还在于公办学校优秀教师有后顾之忧,不愿到民办学校任教。解决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自由流动,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创造公平的教育发展环境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这为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科学定位发展的方向。公办学校、民办教育要共同发展,共存共荣,形成互补。但在发展方向上应有所侧重。“抓住两头放开中间”应该作为我们面向21世纪教育的发展战略之一。所谓“两头”,是指九年义务制教育以及进入“211”工程的重点大学,应由政府办学为主;中间的各级各类教育,应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巨大活力。今后,我州民办教育应遵循以下发展方向: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应加大投入,保证适龄人口受教育的权利,同时通过加大素质教育的力度,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在楚雄市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为满足部分居民对子女择校的愿望,可适当发展一些民办学校,这类学校可以是寄宿制学校,小班化实验学校,外语、艺术、体育类等特色学校,以及其他类型办学条件优越的高成本学校,作为对公办学校的补充。二是高中教育阶段。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的条件下,围绕实现未来高中教育规模翻番的目标,建议参照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主要通过发展联办或民办高中来实现。三是职业教育方面。民办学校应是重要的力量,政府应鼓励民办学校超常规发展,解决城市和农村待业青年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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