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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融资的银行批复

发布时间:2022-04-07 04:49:28

『壹』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什么

通俗的说就是指没有在银行间的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资产。
《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1)非标准化债权融资的银行批复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通知》全文如下: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一、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贰』 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刘 琪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10月12日,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认定规则》)。《认定规则》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措施,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范围、应符合的条件,同时阐明之前部分属性较为模糊的业界所谓的“非非标”亦属非标。此外,还做出了过渡期安排,以保证政策的平稳推行。

《认定规则》的发布于资管行业而言,有着多方面影响。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非标转标路径变窄,老产品压降难度进一步加大;二是银行理财投资模式受限,投资策略面临转变;三是作为主要非标通道的信托将受到影响,严监管推动信托加快转型。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认定规则》对非标的较严管控使得稳增长压力加大,后续正式稿仍存在适当放松的可能性。认定标准的出台意味着资管新规最重要的后续事宜落地,对金融机构适时调整资产结构、规范市场生态,均有较强的正面意义。

细化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

《认定规则》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了明确。《认定规则》中指出,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下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二是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华创固收周冠南团队认为,由于“资管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描述较为简单,《认定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是为了未来出现新的债权资产时,可以依据更为严谨的条件对其是否满足“标准化”认定要求进行判断。

部分“非非标”被明确为“非标”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一直关注的部分“非非标”,此次被明确认定为“非标”。《认定规则》中规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定性银登中心、北金所与保险ABS为非标,非标转标难度进一步提升。此前部分企业主体由于信贷额度或行业约束难以直接获得表内信贷支持,只能借助非标,在转标难度提升后,银行和理财等广义基金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对这些企业的融资”,联讯证券李奇霖认为,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为非非标,但同业借款不在其中,可能被列入非标,影响金融机构对租赁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和AMC等机构的资金融出,而这部分资金此前常以非标的形式流向城投等企业,城投融资因此也被间接限制。

《认定规则》对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了严格的细分及界定,对于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在《认定规则》过渡期内,可豁免《认定规则》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光大证券研究所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增量“非标”而言,重要的是新业务的合规发展,主要面临的是发展速度的问题;而对于存量“非标”而言,主要是防止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从银行业目前反馈的情况看,“资管新规”关于期限匹配、禁止资金池、合格投资者标准等监管要求,对非标资产限制影响较大。过渡期内存量非标处置既是重点又是难点,监管方面十分关注,需要系统施策。

在他看来,从目前的评估情况看,存量“非标”业务的处置难点主要有:一是存量问题非标资产处置。涉及问题资产的确认,回表资产的估值,回表的路径,交易的合规性,回表计提拨备和处置方式等。二是长期非标债权由于距离到期日较远,面临新产品发行承接困难,回表会形成对银行表内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一定影响。

短期内对实体经济影响有限

《认定规则》的发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而言,华创固收周冠南团队认为,银行理财方面主要关注资产配置的转移与理财收益率的下行。在银行理财投资端,一方面受限于期限匹配的要求,过去的“非非标”资产将与“非标”资产一同压缩,部分资金从非标转向标准化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可投“非非标”减少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收益率,或将促使银行理财进一步下沉信用资质或部分转向权益市场获取收益。在负债端,银行会继续引导投资者购买长期定开或定期理财产品,拉长负债端久期,以匹配非标资产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标的监管并不会影响目前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同时,其指出,信托和券商既是非标资产的主要创设者,也是主要投资者。尽管信托计划的产品久期要长于理财产品,但在完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投资非标,其投资能力也会受到一定冲击;券商资管产品则需要考虑证监会私募资管产品监管要求的相关约束,过去部分以非标投资为主的机构或面临转型。

广发证券宏观经济研报中指出,未来值得关注的是票据交易所市场能否有创新产品被界定为标债资产。票交所是国务院同意设立的票据交易平台,满足标债资产认定的第五个条件。现在票交所上面交易的票据无法满足等分化等要求,不能算作标债资产。然而未来票交所的创新产品能否满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等其他4条认定细则,从而被界定为标债资产,为实体企业融资拓宽渠道,这一点值得后续保持关注。

对实体经济而言,明明认为,短期影响相对有限。从房地产开发资金角度看,一方面,信托贷款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比重较小,影响有限。另一方面,融资量的减少对地产投资的传导具有滞后性。从21世纪以来的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数据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与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增速走势趋于一致,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拐点滞后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增速拐点约6个月,因此严监管下筹资的减少不会立刻反应在投资数据中,中间存在的反应时长扩大了政策维持稳定的空间。

『叁』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受限管理是什么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受限管理是什么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具体来说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比例上限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二、名单制管理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肆』 标准化债券是什么非标准化债权是什么这两个区别是什么吗

1、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没有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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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大吗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风险
不是专款专户,会有资金挪用的风险。
流动性比较大,会引起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有违约的情况发生。
不了解的投资标会增加投资风险性。
拓展资料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比例上限
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名单制管理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陆』 跪求—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对该批复非常有意义、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哥就这个力量了!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

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
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柒』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通知全文

《通知》全文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捌』 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什么意思

非标准化就是指不在场内交易的那些资产,场内交易的都是标准化的。银行把卖理财的那些钱大部分投在了标准化债券。

(8)非标准化债权融资的银行批复扩展阅读:

一、风险控制

风险是指由于将来情况的不确定性而使决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在进行一项投资决策或筹资决策时,如果只有一种结果,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可以认为此项决策不存在风险。

但如果这项决策有多种可能的结果,实际的结果就有可能偏离预期的目标,则认为存在着风险。而且,这种偏离程度越大,该项决策的风险也就越大。

企业的财务决策往往面临着各类风险。把风险从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的角度分类,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类。

二、经营风险

也叫营业风险。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而给企业预期的经营收益或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来源分为企业外部原因和企业内部原因两方面。

企业外部原因,就是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供需状况与价格变化,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的调整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

『玖』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属于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定中所说的非标准化债权产品

私募债属于标准的债权资产。

『拾』 什么是银行非标业务

银行业务中说的“非标业务”: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够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非标这种东西,本质就是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券商或者信托或者有资质的其他机构,把融资需求包装成一种产品,通过产品的销售募集资金。而产品中可能是某种收益权质押,可以是信贷资产,可以是应收账款等等资产。

3、法律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

4、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5、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6、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10)非标准化债权融资的银行批复扩展阅读

2014年以来,监管层针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新政频频出台,“非标”业务一度陷入被“围堵”的境地。2014年5月,央行[微博]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会还发布了《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两份文件在对银行同业业务规模上限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对同业业务作出了重新划分,并给出了操作规范。

同年12月,银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出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非标”的,都应回表,提取风险拨备。

同年12月,银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出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非标”的,都应回表,提取风险拨备。

阅读全文

与非标准化债权融资的银行批复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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