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法中对主动管理型信托有哪些责任体现
“主动管来理类信托,是自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所谓主动管理信托,既有证券投资类,也有投向股权、债权类的所谓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信托,后者因为投向为非标资产,且募集时也不披露具体投向,常常会被不明真相的群众把它和99号文所严打的“非标资金池”搞混。
㈡ 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发生风险是不是信托公司要负全责的,也就是要首先兑付的,在哪里可以看到规定
不是,信托法没有这条规定。信托公司只是受托人,帮你管理这笔资产,如果是因为他们的工作部尽职或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只要你能举证,信托公司是要负责的!!!
㈢ 信托公司被骗,造成信托不能兑付,算尽职调查没问题吗
你说的是XX信托-大连机床项目么?当然不能算尽调没问题。作为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需要落实文件中的每一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这就是尽调失职。作为应收账款,肯定是需要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具体金额。在这个环节上,如果信托经理还没发现问题,那只能说这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也太水了。
㈣ 信托业务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呢为什么说信托产品的风险绝大部分是由信托业务人来承担急,谢了!
你的这个“信托业务人”是啥意思?从哪儿来的概念?
1、无论是依照国内现有信托相关法规,还是追述到海牙国际法院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中,信托这个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三个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国内目前被大多数人视为一种理财产品的集合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个人,就是所谓的自益信托。
2、按照目前国内的涉及一般投资者的信托业务来看,且如果你问题中所谓的信托产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话,则信托产品依法定为投资类产品,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故此总的而言应当比照股票、基金等风险投资类产品,设定买者自负的原则,也即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为信托产品风险的首要承担者。信托产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损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会认为应该由信托公司(受托人)承担所谓“信托产品”的风险,这其实是错误的。严格的说法是:
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信托产品的风险。在确认其信托本益未能按时足额获得清偿时,可以向法定有权机构主张对受托人尽职管理义务的追究。比如是否有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挪用信托资金引致损失等等。但这不能改变委托人/受益人是信托产品承担者这一事实。
㈤ 通道类信托需要尽职调查报告吗
通道类信托需要尽职调查报告。因为信托尽职调查是信托产品设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所以即便是通信类信托也是需要尽职调查报告的。
尽职调查为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信托公司针对信托当事人的尽职调查主要是确定信托当事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尽职调查的其他情况简介。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信托公司无论是自行尽职调查还是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都需要承担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
㈥ 如何查找某个信托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所谓尽职调查指的是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内司作为受托人,就容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尽调调查报告一般分为几部分:
1、业务部意见,主要为项目的简介、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等从业务角度出发的文案
2、风控部意见,主要为风控角度分析项目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3、法务部意见,主要从法律角度衡量项目合法合规性。
对应的流程为:业务部初步立项——尽调——风控、法务部会议——大会决策,自始至终项目的依据就是上述的尽调报告。
一般尽调报告会有简述版本,简版一般伴随着信托合同,投资人有权力了解查看,可以向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如果是和三方公司联系的,三方公司一般也会提供的,这个是投资人了解项目风险及投资的基础依据。
有些项目部分通过网络销售,网络上直接搜索应该也能搜索到,但是一般都是简单版本的,详细报告一般要去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那去拿。通过建立这一系统还可以完善信托行业整体数据,目前信托产品的数据比较笼统,不够细致。该系统建立后,不仅可以让监管层掌握的情况更全面,同时也可以让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更规范。
㈦ 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尽责。
尽职。
真实。
有效。
及时。
㈧ 信托公司把委托人的资产投资亏损了,信托公司要赔偿吗,怎么赔偿
要分别对待,如果信托公司在各个环节都已尽到受托人的责任,那么是不赔偿的,比如私募基金类的,08年股市大跌,基本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大多数跌幅都远远小于上证指数以及其他公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经理以及受托人(信托公司)都已经尽职了,这个就不赔偿。否则只要把钱放信托公司不就等于放保险箱了嘛,照去年那样不是赔死啦!
如果受托人由于自己的失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要进行赔偿,但以受托人自有资产为限,不足的部分仍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所以选信托产品前要先选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在投资前一定要知道自己买的信托计划资金投向是什么,风险有哪些,信托公司是通过什么手段来规避这些风险的,如果风险控制手段是您认同的,再购买,如果风险控制手段您觉得根本控制不住存在的风险,最好谨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投资。
㈨ 事务类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委托人指令购买委托人自己持有的债券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这里涉及的是同一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角色转换问题。
1、根据信托法,张三(自然人或者机构都可以),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并设定信托。在其签署完信托合同并履行信托财产交付手续后,张三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张三的财产自然分割成两部分,其固有资产和信托财产。
2、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不受张三自身情况的影响,而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信托公司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这就是所谓的“信托财产依法独立”原则。
3、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财产用于购买债券。这个没问题。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指令是明确在信托合同中,还是在信托合同中留有委托人随时下指令的权利。
4、委托人下达这个指令的目的,将会直接关系到信托财产专项投资于张三持有的债券的公允性;进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实现。信托公司在签署相应信托合同并执行指令前,一定要严格比照“关联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判定,也即该当交易应当无损于合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是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应当尽职管理的要求。
5、事务性信托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并非法律定义。实质上更类似所谓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即使不承担信托财产交易的实质风险,也要承担可能的信誉风险,尤其是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受托人义务履行情况的问责。
㈩ 你好,想请教你一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职位有发展前途吗据说是对企业尽职调查,写写报告之类。
你现在应该还没有入行吧。你补充问题里的两个问题我可以明确的回答你:
销售压力:可大可小,但多少有一点。今年信托产品是买方市场,各家信托公司都发展了自己的直销队伍和异地中心,信托经理的销售压力较小。但是别忘了,自己卖和别人帮你卖,你赚的利润是不一样的哦!
信托公司现在产品经理往往也是团队作战,如果你可以不吃独食,那么发行渠道和销售都可以拜托团队的首领帮你解决。
至于你的前一个问题,请问你想问的前途是什么?“钱途”?取决你自己,如果你多产而且专业,风险把控力强,钱途是一定有的,社会地位也比较高,因为你平时打交道的都是要找你借钱的机构和个人,大家对你还是很客气很尊敬的;平行比较下来,风险比证券业小,收入比银行业高,平台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