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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2-04-07 11:17:41

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

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三、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② 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你特指的应该是信托融资类业务是吧?目前就这个用途所为人关注
1.融资主体明确实力较强
2.充足的抵押物
3.充足的还款来言
4.资金投向明确
5.期限、规模、成本
还有类似托管行、销售渠道等

③ 根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规定,可将信托分为哪几类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④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⑤ 下列哪些不是信托关系设立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有效要件

c不是。

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三、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⑥ 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遗嘱执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日本、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⑦ 信托行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信托行为的介绍: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托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⑧ 信托产品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个信托产品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看门狗财富认为,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专般包括下属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4)书面形式。

⑨ 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

私人不可以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现在我国只有56家正式挂牌的信托公司,信托牌照是金字招牌,要经过银监会的严格审批。

想当初,2001年信托公司最火的时候有一千多家……

我国好像还没有听说自然人成为受托人的

⑩ 信托行为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信托行为形成的条件(要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有效条件。
一般条件是:(回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答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述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有效条件是:(一)信托目的合法;(二)信托财产能够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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