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业务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①信托业务以资财为核心。
②信托业务以信用为基础。
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关系。
④信托业务收益具有双向性。
⑤信托资财具有独立性。
『贰』 信托的特点包括什么
信托行业过去的几年承担了影子银行的职能,帮助银行绕监管、玩数字游戏,从某种层面来说加大了金融行业的风险,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起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毕竟不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申请贷款。但随着监管对影子银行快速增长的担忧,目前纯通道业务越来越来难,也逼迫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能力,成为身兼投行和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是中国投资者和投资者教育不成熟的直接结果,就像九十年代股市一样。真正打破刚性兑付必须要从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始,告诉投资者风险和收益是一条正相关的直线,否则的话就会形成富裕的投资者越来越富,而普通大众无法得到这种无风险的高回报,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进一步的贫富分化。总体来说,信托近年来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它既为经济提供了活力,也因为资本的逐利性加剧了风险。只有中国市场真正成熟的时候,也许它才能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券商最有优势,场内质押融资,效率高、风险好做,出事直接平仓;其他的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都只能做场外质押,处置麻烦,效率慢,风控不好做~银行占个资金多的优势,信托和基金子公司在这个业务上没有优势~银行多做的是场外的质押,找券商、信托或者基金子公司做通道,不过券商在这个业务上一般都直接自己做了。
『叁』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肆』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特点
(一)合法性
通过信托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正当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损于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不能妨害社会秩序与正常的风俗习惯。如果目的违法,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之所以规定“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或讨债。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这方面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一般认为还是有效的。
我国《信托法》也明确信托目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
开展信托业务最后就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最初设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经过受托人的努力后有可能达到的。如果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这种信托便没有成立的条件。
(三)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动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托业务最终是要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目的,那么信托的执行便失去了意义。
『伍』 简要说明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与基本内容
个人信托包括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专特定赠与信托业务属。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指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
『陆』 信托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4、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柒』 信托的基本特征和特点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捌』 什么是信托信托有什么特点
1、贷款信托类
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信托产品的投资种类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信托产品的特点
1、安全性高
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安全性比较高,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2、收益较高
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几年经济状况不是非常好的情况下,2013年集合信托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间,收益率还是很高的,毕竟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3、门槛较高
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但是100万的银监会规定只能有50个名额。
4、 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5、投资方式灵活
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管道的融资。
6、费用较低
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