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口径融资 一般本外币账户是什么账户
全口径跨境融资改变了什么?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
此前,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跨境融资实行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
而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不再需要审批,监管部门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
比如,中资企业可以在净资产1倍限额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借用的外债资金也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全口径跨境融资有何好处?
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而言,今后可以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融资,利用不同的利率和汇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具体而言,企业和金融机构可根据汇率和境内外资金成本情况到境外融资,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显然,企业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低成本的资金,降低了融资成本,改善了以往“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B.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版点扩大权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C.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D.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内和相应手段取得这些资容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E. 外债政策调整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3月2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介绍应对国际疫情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国家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回答了近期外债政策调整的问题。其指出,2016年,人民银行、外汇局建立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取消外债事前审批,极大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这次的政策调整主要是将全口径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到1.25,进一步扩大借用外债空间,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从初步测算来看,这次调整可对企业产生几百亿美元融资规模的支持力度。目前,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境外银行、境外关联公司等渠道借用外债,借款成本因企业个体财务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情况有所不同。参数调整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由原来净资产的2倍提高到2.5倍,向境外融资的空间较之前扩大了25%,预计对企业支持力度可能达到几百亿美元的规模。这将有助于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特别是当前境外市场的政策利率水平普遍处于低位,所以这对我们的企业到境外进行融资提供更大的空间。
这次政策调整不会引发外债规模的大幅上升,当前我国外债规模和结构合理,外债总体的风险可控,企业向境外银行、关联公司等借款的规模不大,占外债总规模的比例并不高,提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的同时,不会引发外债规模的大幅度上升。
此外,宣昌能强调,这次政策的调整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按照这个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借用外债。
F. 内保跨境融资与跨境直贷的区别
一、资金流向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将境外资金“用出去”,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回司或境外项目的融资答需求。
2、跨境直贷:将境外资金“引进来”,用于境内借款人的境内资金需求。
二、借贷人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接受境内公司的申请,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2、跨境直贷: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跨境融资性保函,直贷行凭本行保函为境内债务人(可为保函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贷款的一项融资业务。
三、业务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业务便于“走出去”企业以境内资产为担保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便利。
2、跨境直贷:凭自身良好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G.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计价并作为支付手段的跨境结算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等。
对企业而言,就是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贸易和投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就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的结算服务。
企业可办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类型:货物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全口径跨境融资、企业境外发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
跨境人民币好处
跨境人民币可以节省汇兑成本;增加资金收益;规避汇率风险;优化风险管理;降低交易费用;锁定成本收益。相对于外币可以说是好处多多、优惠多多。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后,制度障碍减少,贸易结算不纳入核销管理、投资结算行政审批环节减少。
业务手续简化,企业报关、结算和退(免)税不需提交核销单;资金到账快捷,企业出口收入不用先进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账;资金使用自由,企业可按规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开展贸易和投资结算等。
H. 26条重量级政策"落户"大湾区 带来哪些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一年多后,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5月15日,《意见》发布和工作部署会议在广州召开。
“《意见》的发布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未因疫情的影响而放缓,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鲜明态度和决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发布会上指出,《意见》将有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注入经济增长新动能,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1
纲领性文件带来哪些影响
总体来看,《意见》是在前期一系列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的创新与突破。兴业研究报告指出,《意见》中部分措施在此前《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等政策中已经落地,包括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外债注销登记、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由上海自贸区推广到全国) 等。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何飞也谈到,《意见》是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金融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同时又在新的形势下增加了粤港澳建设进程中需要金融支持的新内容,是政策集成创新的典范,具有重要意义。
他续称,《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重大意义:
一是表明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坚定不移支持重大区域发展的决心。
二是提升跨区域金融服务水平是当前深入推进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保障。
三是表明了国家坚定不移推动金融开放取得更大成效的信心。
《意见》立足于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特别是通过对港澳加大开放助力打造高质量开放新标杆和新样板。
另外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撰文指出,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之一,《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为深圳更好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契机,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开拓了空间。同时,也为深圳在更高的起点和层次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今年2月,《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已落地。时隔三个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再次发布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至此,两大重点区域都有明晰且强大的政策框架与细则,为下一步区域发展指明方向。
2
重点:理财通、人民币跨境使用、
银证保对外开放……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支持纲领性文件,《意见》都有哪些亮点呢?
《意见》围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出多项举措,在传统贸易、贸易新业态和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等方面简化汇兑管理,大力提升本外币兑换和使用便利度。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推动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开展跨境贷款、跨境资产转让和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投资试点。
其中,“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具体指的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兴业研究指出,关于理财通的讨论自2019年起就已经在香港金管局和内地相关部门之间发起,《意见》发布后,相关规则的制定有望加速,待管理细则出台后,关注额度管理、资金汇兑等方面的安排。
何飞表示,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等举措,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特别是建立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或将对现有银行账户格局形成深远影响。
值得关注的还有金融业开放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在大湾区率先落地各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重点支持港澳银行、证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展发展空间。
对此何飞谈到,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等政策,是协同推进扩大开放和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
资金融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以及“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兴业研究的报告指出,通过整合粤港澳地区金融优势力量,充分发挥金交会等金融交流平台优势,建立国际商业银行不仅能够支持大湾区内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建设,还能够对区外形成溢出,有望成为类亚投行的综合投融资机构。
管涛指出,《意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金融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例如逐步扩大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其中包含了,推动人民币在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三地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再保险业务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在上述内容中,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备受关注。对于此,香港监管局近期发布《发展人民币资产市场 提升香港人民币枢纽地位》,提出争取开通债券通南向通和ETF通,研究建立人民币巨型基金,推出以港交所RXY指数为基础的期货、期权和ETF产品,允许CMU以系统内的债券作为抵押品,在债券回购产品中设计包括对冲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条款等。
3
多项创新已落地大湾区
事实上在《意见》制定过程中,部分开放创新工作已经稳步推进并落地。
潘功胜在上述会议上指出,在民生金融方面,人民银行根据各方意见,已经制定推出近期大湾区内社会诉求较为强烈的几项金融政策。包括,采用远程方式,为港澳居民代理见证远程开立内地银行结算账户试点,并逐步扩大机构使用范围和规模;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港澳版银联“云闪付”、微信和支付宝(香港)电子钱包等项目均已投产。在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和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等举措已在广东进行初步尝试。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自贸区率先开展货物贸易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本外币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同时,部分重大创新政策也在稳妥有序推进,包括探索建立与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跨境理财通”机制等重大措施,正在进一步完善,将在条件成熟时陆续推出。
更多先行先试在粤港澳大湾区“开花结果”,如,对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设立、迁址和撤销事项实现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再如,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所需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年限由10年降低至3年;又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保险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或平台筹设,国内首单在澳门本地登记发行、托管清算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简称“莲花债”)开创内地企业赴澳门发债先河等等,大湾区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正有条不紊持续推进。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也有大幅度突破。2019年,大湾区内地9市与港澳地区发生人民币跨境收付2.3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占本外币跨境收支的45.4%,比全国高出5.8个百分点,人民币已持续成为粤港澳跨境收支第二大结算货币,香港成为全球最大的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澳门人民币清算行已初步建立起覆盖葡语国家的人民币清算网络。在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方面,截至2019年末,大湾区内地9市企业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融入资金839.84亿元。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方面,截至2019年末,大湾区内地9市共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580个,累计办理资金池收付1.42万亿元。在便利港澳股权投资基金在大湾区内地投资方面,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以QFLP方式引入的200亿元澳门财政储备资金已全部汇入,有力推动了广东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I. 投注差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复,自2016年5月3日起制,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和。
意思是:
对金融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和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J.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10)全口径跨境融资包括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