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九条(一)中的"担保肝情况调查"是什么意思
绝对怀疑是打错了
担保情况调查,担保物情况调查都可能啊。。。
Ⅱ 不良资产行业传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Ⅲ 应用有效资本市场理论,论证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资本市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市场上信息流动迅速,有效率,二是无交易成本,三是市场经常处于出清状态。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金融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完全地反映了所有的的可得信息。也就是说,市场对未来证券价格的预期是合理的,即该证券的预期报酬率将等于该报酬率的最佳预测。也就是说,用所有的可得的信息对某种证券的报酬率所作的最佳预测应该等于该证券的均衡报酬率。即一种证券的价格在有效资本市场上完全反映了所有的可得的信息。有效资本市场理论的另一种表述是:在有效资本市场上,将不存在未加利用的盈利机会。我们知道,在金融市场上,并非每个人都对一种证券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金融市场的这种结构便使得许多市场参与者都能参与该市场。只要有一些人密切注意着未加利用的任何盈利机会,他们就会抓住出现的任何盈利机会,因为这样做会使他们获利。
合理预测理论是由适应性预期理论发展而来的,适应性预期理论认为,人们的预期仅仅由过去的经济所形成。对应于这种理论,过去认为在资本市场上对证券未来价格的估算也是可以依据对过去趋势的经验判断而形成的。适应性预期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股票市场的技术分析。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的实用价值在于它能直接应用于许多人都很关心的问题-如何在股票市场上赚钱。然而,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指出,购买证券并不能预期获得超过均衡报酬率的报酬率(即获得特别高的报酬率),这恐怕将使我们大多人都非常失望。报刊和发表的证券分析文章上的消息,大多数市场参与者都很容易得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市场价格上,所以根据这些信息采取行动,一般得不到预期的超出平均报酬水平的报酬率。同时根据实证分析,我们得知证券分析家和基金管理人也不一定能超越市场。股市没有常胜将军,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也不能例外。人们预测股票价格,通常采用技术分析方法,即假定历史是会重演的。这种方法研究过去的股票价格数据,从中找出诸如升降趋势或有规律的周期等模式,从这些模式再来确定买卖股票的规则。但是有效资本市场理论认为技术分析是浪费时间。同时实证分析也得出,股票价格遵循随机运动,因而过去的股票价格数据无助于预测未来股票价格的变动。所以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对于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建议非常简单,即没有把握得到特殊而准确的信息的大众投资者不应不停地买进卖出,这样做的结果只是投资者支付大量佣金使股票经纪人致富。投资人应采用的是“购买并持有的战略”,即购买具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票并在长时间内持有它们。对于小额投资者来说,还有一种方法是有益的,即由于他自己从事证券投资的成本相对规模来说较高,所以最好是去购买互助基金。由于有效资本市场理论表明,任何共同基金都不能持续地掌握市场,所以投资者也不应该购买收取较高管理费或需要向经纪人支付较高佣金的基金份额。他可以选择购买不需支付任何佣金的共同基金,同时这种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用也较低。这就是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对投资者的忠告
Ⅳ 国家如何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还可以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华容,长城等,专门对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以提高效率.我国94年仿效外国这样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过剥离,但一直到现在不良资产处理的效果并不好,而这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也成为新的问题.
Ⅳ 什么是货币政策风险承担传导渠道
货币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状态的各类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占有重要地位,货币政策理论在宏观经济学中也处于核心地位。在货币政策的研究中涉及到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即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问题。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开始正式形成。在这20多年里,中国人民银行由原来的“政府出纳”角色逐渐演变成了国民经济的重要宏观调控部门,货币政策由原来基本被忽视逐渐被公认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自1984年我国建立中央银行制度开始,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也随经济体制的转化而逐步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特征。从1984年至今,我国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及传导机制的变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一)直接调控的货币政策(1984~1993年)
这一时期,全国的货币调控主要以央行的直接调控为主,货币调控工具主要为利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断加强对信贷规模和再贷款额度的控制。这一时期货币政策传导中,1984~1985年为抑制信用失控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1986年紧缩货币政策起到效果,当年工业增长速度下降到0.9%。由于要求放松银根的压力存在,中央银行同年取消了信贷指令性控制做法。1986年银行贷款增加28.5%,农村信用社贷款增长42.1%,经济再度升温。1992年宏观经济政策再度宽松,新一轮经济过热开始。当年信贷规模增长如表1所示,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现象,人民银行开始实施严厉紧缩政策。结合表1的数据分析,从政策的实施结果来看,虽然直接调控缺乏必要的弹性,使我国的货币供应量和经济增长大起大落,但就政策而言,无论扩张还是收缩行为,都能很快实现货币政策调控意图。
(二)直接调控为主、间接调控为辅的货币政策(1994-1997年)
这一时期,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手段主要为信贷计划,其次为利率工具,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常用的货币调控工具在这一时期较少采用。1994年为了克服总需求受到抑制,而通货膨胀仍在继续的局面,选择了将治理通货膨胀作为货币政策首要目标,从而开始了长达4年的从紧货币政策。1994-1997年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最大特点是一再贷款和外汇市场的“对冲”操作来调控基础货币供应量(见表2)。
表l:1984~1993年货币政策调控结果 年份 信贷计划数(亿元) 实际信贷额(亿元) 增长率(%) 增长率(%) 增长率(%) GDP增长率(%) 通胀率(%)
1984 423 1176 49.5 34.3 34.8 16.9 2.8
1985 713 1140 24.4 14 25.4 13.5 8.8
1986 950 1685 23.3 29.4 20.6 8.8 6
1987 1225 1442 19.4 14.4 24 11.6 7.3
1988 1560 1519 46.7 21 21.2 11.3 18.5
1989 1600 1858 9.8 6.6 18.3 4.1 17.8
1990 1700 2757 12.8 19.2 28 3.8 2.1
1991 2100 2877 20.2 23 26.5 9.2 2.9
1992 2800 3526 36.5 25.2 31.2 14.2 5.4
1993 3800 4846 3513 38.3 37.3 13.5 13.2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网站。
表2: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结构变动 年份\增加额比例\基础货币工业主要渠道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增加额 比重 增加额 比重 增加额 比重
外汇占款 2302 64 2765 45 3072 87
对国有银行再贷款 2832 -79 1317 21 -2059 -54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1996.01-1998.01)。
(三)间接调控为主的货币政策(1998-2003年)
这一时期,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采用资产负债比例取代贷款规模限额,在调控工具上,注重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等,以强化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1998-1999年为货币适度扩张时期。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为了克服商业银行“借贷”行为,采取了有利措施放松银根。2000-2002年8月货币政策为稳中偏松时期。此期间,消费物价指数为0.6%,通货紧缩的现象并未完全消失。2002年9月~2003年末16个月间为通货适度紧缩时期。
(四)间接调控政策的确立阶段(2004~2007年)
2004年以来,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化措施,对信贷资金的过快增长进行了“微调”,当时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主要以信贷传导为主,汇率、利率等传导途径为辅的间接货币调控政策基本确立。
(五)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8年至今)
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经济形势急剧恶化,我国经济受冲击加大,人民银行开始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五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4.14%下调至2.25%累计下调1.89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7.47%下调至5.31%累计下调2.16个百分点。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见表3),货币政策使用密度较为频繁。到了2009年下半年,已实现经济快速恢复增长,这时央行开始考虑宽松货币政策适时逐渐退出的问题。
表3:存款准备金率调整 时间 存款准备金调整
2008.9.16 17.5%调至16.5%
2008.10.9 16.5%调至16%
2008.12.5 16%调至15%
2008.12.23 15%调至14.5%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1年,货币供给平稳回落,货币政策回归常态。进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月25日和5月10日,三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以对冲银行体系部分过剩流动性,控制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同时又兼顾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发展。
2011年上半年,我国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宽松力度有所减弱。中国人民银行三次上调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供给逐渐平稳回落;引导银行把握信贷总量、节奏和结构,加强金融风险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适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出现了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实际利率水平为负值、股票市场整体走弱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集聚的情况。
2011年公开市场操作在流动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流动性变化,灵活、适时、适度地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201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中央银行此次汇率改革的直接目标是缓解国际压力。无论从5月外贸形势、国际投机性短期资本流向和国内CPI超过3%等国内因素来看,还是从全球汇率结构性变动看,此时人民币重启汇率改革的成本都是比较低的。在一定意义上,这意味着我国将容许一定程度的人民币缓慢升值,因此也意味着收紧国内总需求,减小了年内加息可能性。在2011年G20多伦多峰会召开前夕重启汇率改革,较好地把握了时机。今后,将继续按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从上述各阶段货币政策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仍执行着信贷渠道为主的传导机制,但是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率传导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价格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也逐步凸显出来。
三、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发展沿革以及各种渠道发挥作用的约束条件的分析,结合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利率传导渠道
在我国,由于利率市场化并未完成,利率形成机制不尽合理,使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和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受到制约,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效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率非完全市场化扭曲了利率的形成体系。在利率市场化国家,基准利率一般指央行再贴现率和再贷款利率,然后以此为基准通过货币市场利率中介等短期利率形成对应存贷款利率等长期利率的调节。由于我国存贷款等长期利率是受管制的,短期的货币市场利率难以通过市场化的利率期限结构来影响长期利率;存贷款利率作为一种政策利率反而会对货币市场短期利率产生不小影响。如此一来,虽然短期利率已市场化,而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的长期利率并没有完全市场化,最终导致一方面投资、消费等经济变量对市场化短期利率的反应不灵敏,另一方面非市场化的长期利率失去了对经济资源市场均衡优化配置的功能。
第二,利率非完全市场化制约了消费和投资对利率的弹性。市场化的利率体现了社会投资报酬和资金成本,对于企业,市场化利率是其投资决策与内涵报酬率相比较的基准,而官方公布的贷款利率非市场化利率,不能真实反应企业的资金成本,这就造成了投资对官方公布的贷款利率不敏感。而从居民层面看,利率管制使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波动幅度小且频率低,这使得财富收益的变化范围较小,即使利率有些微调,人们也不会因此认为财富收益有大的改变;同时,利率非完全市场化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并产生了对居民消费的抵减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利率变化对财富价值的影响程度,这从本质上制约了利率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力度。
第三,利率非完全市场化制约了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具有调节经济的内在平衡机制,而利率非完全市场化破坏了这种平衡机制,对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形成制约。
第四,利率非完全市场化制约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发展中国家的利率管制对经济增长造成了较大损害,这些低的或负的实际利率造成了金融的非中介化,利率不能有效发挥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杠杆作用。就我国现实而言,以金融机构存贷差作为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考查指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存贷差一直在增加,长期沉淀在金融机构的资金,最终一部分会成为金融机构弥补不良贷款和亏损的资金,对货币政策形成传导障碍。
第五,利率非完全市场化扭曲了股市价格。利率作为股票市场的一个敏感指标,中央银行的每一次利率调整,甚至投资者对利率走势的预测或市场对利率变动的谣言都极易造成股价的波动,可以说,利率在某种程度上是股价变动的参照基准。在利率非完全市场化背景下,由于利率实质上充当了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无法反映真实的资金供求关系,由此,实际利率的变动必然导致股票价格的非正常反应,这也是造成我国近年来股市泡沫、风险累积,最终导致股市传导机制不畅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信贷传导渠道
第一,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渠道在中国人民银行阶段传导不畅主要是由于利率弹性不足,利率的变化不能有效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影响其可贷资金规模。
第二,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渠道在商业银行阶段传导不畅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存在多重经营目标,银行信贷供给不完全受可贷资金规模的影响。通过对银行信贷渠道各时期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主导时期”的传导非常有效;“中央银行主导时期”和“商业银行主导时期”的传导是弱有效的。
第三,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在“企业主导时期”传导有效是由于企业所获得的贷款及时用于了生产性投资。正因为如此,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在“企业主导时期”这一传导过程中,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银行贷款能影响国内生产总值。
(三)金融资产价格传导渠道
第一,股票资产在居民个人资产中的比重不高,财富效应不明显。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股民只占总人口不到5%,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已达40%。而且,在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中,各类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保单)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不足30%,主要还是现金和银行存款。此外,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投机氛围较浓,股市波动较大,居民对股票收益和风险的认识较为谨慎,整个社会的股票持有率较低。这样,股价的变动对居民的实际资产额影响较小,因此股票价格变动对整个居民消费的影响有限。
第二,股票市场不完善,使“托宾Q效应”难以发挥。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股票市场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性和体制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也阻碍了股票市场对国民经济的传导作用。
(四)汇率传导渠道
根据国际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在存在资本流动的条件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制下是无效的,即汇率传导渠道的影响与货币政策的目标完全相反。因而,面对当前国际金融环境与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为增强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对汇率制度进行改革或重新选择是必要的,扩大汇率制度的灵活性应是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同时应该看到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实施灵活性汇率制度的不利因素:
第一,我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还是一个比较“薄”的市场,每日外汇交易量十分有限,外汇市场的规模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东亚新兴市场国家。这样一个薄的市场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如果扩大汇率变化的灵活性,就可能引起汇率的大幅波动,不仅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反而会成为新的冲击源,对贸易和投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我国的外汇市场如同其他各类金融市场一样,在发展早期存在市场规则不健全、监管不力、投资者行为不规范不理性等问题,而外汇市场本来就是存在着多重均衡的较为不稳定的市场,这些现象的存在可能进一步加剧汇率的波动性。
第三,我国的外汇市场还缺乏规避风险的交易工具,如果汇率的灵活性扩大,将加大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的汇率风险。
第四,我国的汇率制度安排还不能完全从短期宏观经济稳定的角度来考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实现一些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可能会在短期内扭曲市场,降低市场效率,但这种代价从长期看是值得的。
第五,东欧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从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的转变,采取逐步加大汇率制度灵活性的渐进方式,实效要优于“休克疗法”的转变方式。
四、对策建议
面对当前这种多种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并存的局面,我国应在进一步完善信贷渠道和利率渠道作用的同时,兼顾资产价格渠道和汇率渠道的发展。
(一)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提高利率弹性
1.逐步扩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目前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以及外汇存贷款利率已经放开,为加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有确定利率的自主权,并逐步扩大其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使市场利率能够灵敏地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发挥利率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以支持经济发展。
2.适度调整利率结构
建立合理的利率结构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合理的利率结构应包括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资金利率结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的利率结构;利率与其他资产负债业务间的利率结构。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率结构,才能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积极作用。
3.加强对利率渠道运行的监管
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应加强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货币政策运行状况的监管,以便于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同时,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来减少利率形成机制的偏差,提高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性。
4.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其利率敏感性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使其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获得资金,使利率发挥对投资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促使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避免“出资人缺位”现象的出现,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理性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成本约束,增强企业对投资成本和风险变化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提高对货币政策变动作出反应的敏感性。
5.完善非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素质
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股份制改造,改变家族式管理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对非国有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从而扩大货币政策传导的覆盖面。
6.改善居民资产负债结构
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个人委托贷款、集合信托、集合理财、保险等投资工具,促进居民金融资产多元化。进一步发展个人消费信贷,规范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增加个人信用消费和投资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
(二)改革商业银行内部机制、完善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
1.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资金融通中介的主导作用
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产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和改善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树立盈利目标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增强国有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该协议将于今年在全球银行业全面实施。为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巴塞尔新协议》的研究,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控制强化银行内部权力的约束与监管,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加强银行衍生交易工具的信息披露,增强银行信息的透明度,以保证银行稳健,安全运营。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稽核管理体制的独立性。
3.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增强货币政策的覆盖面
加快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上市和兼并重组,吸收民间资金建立规范的地方中小金融组织,为当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将货币政策的效力带到地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些分散在地方的金融组织对当地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熟悉,取得信息的成本比较低,运作比较灵活。中小银行的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非国有银行与非国有经济的相匹配发展,使货币政策的效力传导到国民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从而使货币政策的影响更加全面有效。
(三)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提高资产价格渠道的有效性
1.疏通股票市场渠道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股票发行手续,严格实行退市制度以抑制投机性泡沫。众多绩优公司是增强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和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甚至亏损,失去了投资的价值,往往就成为投机炒作的对象。
第二,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提高市场透明度。庄家操纵市场、噪音交易者非理性行为等的发生,主要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要体现有效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标准要统一化和规范化,以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三,构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机制。我国要在加强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基础上,“开明流,堵暗流”,进一步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要建立规范的证券融资渠道,有条件地使银行与证券业、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资金互相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供求量;进一步扩大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质押率、平仓线等予以弹性控制;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的国债回购市场;更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扩展到投资银行业务,在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重组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
2.疏通房产市场渠道
第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平抑房地产的周期波动,防止供求关系过大波动。供给方面,应尽力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调节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扩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上。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要严格禁止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需求方面,以引导需求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一是要运用税收政策,对短期投机行为进行打击;二是金融政策不能“一刀切”,应区分投机需求与正常需求,同时要考虑地区差异;三是控制土地的重点应是控制土地炒作,而不是控制土地供应,可以通过对闲置的土地进行征税,增加土地的持有成本;四是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严格监管,加强网上备案和销售合同管理,防止虚拟交易、炒卖楼花、加价出售、拒售房屋等炒作行为;五是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培育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人们理性购房,避免百姓盲目跟风搭车,成为最后的买单者,引起房市和社会动荡;六是对投机需求宜“疏”,不宜“堵”。
第二,拓宽融资渠道,实现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元化。一是要加大房地产企业上市的规模,同时鼓励一些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房地产建设债券。二是大力发展以具体项目融资为主要特征的私募型房地产信托产品,积极鼓励一些具备良好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与证券公司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逐步推动以购买和长期持有成熟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三是尽快在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范围,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增加房地产贷款的流动性,同时缓解资本充足性指标对银行资产扩张的压力。四是吸引外资投入房地产市场,鼓励境外投资银行来华建立以房地产业为投资方向的合作项目和项目投资。五是建立房地产金融资产的流通市场体系,借助资产证券化、指数化、基金化等金融手段,实现房地产金融资产的流通和交易。
(四)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证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度的提高,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也在加快,汇率渠道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将逐步提高。从实践来看,这项制度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是在强制结售汇及外汇周转限额的约束下形成的。这种汇率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会使央行在综合运用汇率政策、货币政策干预外汇市场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疏通汇率传导渠道,配合货币政策的实施,要对外汇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逐步推行企业意愿结售汇和外汇周转限额弹性制度,改变外汇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以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充分发挥银行“蓄水池”的功能,扩大企业在经常项目下保留现汇的比例,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强在国际市场在的竞争能力。
第二,为保证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公开业务的顺利开展,应在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调整汇率,放宽汇率波动幅度,增强名义汇率的灵活性,使由于外资流入形成的外汇供过于求的局面,由本币汇率的适度上浮而得以缓解,从而减少央行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压力。
第三,要加快外汇市场的发展,适当增加其他类型的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扩大交易主体的数量,逐渐弱化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刺激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增大市场交易的规模,为浮动汇率制的真正实施准备一个良好的外汇市场。
第四,建立合理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逐步将国家外汇储备与其他外汇分开。我国净外汇资产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管理有很大关系,近年来,人民银行一直难以摆脱随外汇占款增减而被动投放或收缩基础货币的局面,主要是没有把国家外汇储备与其他外汇分开。实际上,中央银行应只对保持合理的外汇储备负责。逐步实现中央银行外汇资产的证券化,按照安全、流动、微利的原则将外汇储备用好。
第五,实现中央银行调控手段的多样化,应创造条件改变目前调控手段单一的状况,采用多种手段调控汇市,包括银行间市场公开业务、远期外汇市场干预、利率调整以及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调整等。
希望采纳
Ⅵ 关于转让金融资产应交增值税的问题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果产生转让收益,应当做如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借记投资收益的原因,是因为只有存在投资收益时,才缴纳增值税,实际减少了投资收益。
2.这是转让中产生的税金,直接从收益中扣除的会计分录。
实际上,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就应剥离,不应先计入收入,再从收益中扣减。
其他税费,可以从收益里扣除的。
拓展资料:
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Ⅶ 银行资产处置的房子能买吗
银行资产处置的房子可以购买,但是风险很大。容易惹上其他债权纠纷。有的房子可能存在其他债权人,如被抵押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其次,买房人看房不方便,法院通常只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很可能会碰到存在瑕疵的房产,并且所有税费均要买家承担。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Ⅷ 金融市场具有的主要宏观功能是什么
1、金融市场能够迅速有效地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1)扩大了资金供求双方接触的机会,便利了金融交易,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2)金融市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开辟了更广阔的融资途径。
(3)金融市场为各种期限、内容不同的金融工具互相转换提供了必需的条件。
2、金融市场具有定价功能,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
(1)金融资产均有票面金额。
(2)企业资产的内在价值——包括企业债务的价值和股东权益的价值——是多少,只有通过金融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才能“发现”。即必须以该企业有关的金融资产由市场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作为依据来估价,而不是简单地以会计报表的账面数字作为依据来计算。
(3)金融市场的定价功能同样依存于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市场的效率。
(4)金融市场的定价功能有助于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3、金融市场为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金融间接调控提供了条件。
(1)金融间接调控体系必须依靠发达的金融市场传导中央银行的政策信号,通过金融市场的价格变化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意图。
(2)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内部,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
(3)随着各类金融资产在金融机构储备头寸和流动性准备比率的提高,金融机构会更加广泛地介入金融市场运行之中,中央银行间接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将会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加强。
4、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
(1)金融工具是一组预期收益和风险相结合的标准化契约。
(2)多样化金融工具通过对经济中的各种投资所固有的风险进行更精细的划分,使得对风险和收益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能够寻求到最符合其需要的投资。
(3)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也可以使融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得到尽可能大的满足。
5、金融市场帮助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
(1)金融市场的发展促使居民金融资产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分散化。
(2)发展金融市场就为居民投资多样化、金融资产多样化和银行风险分散化开辟了道路,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条件。
(3)居民通过选择多种金融资产、灵活调整剩余货币的保存形式,增强了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6、金融市场可以降低交易的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1)搜寻成本是指为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所产生的成本。
(2)信息成本是在评价金融资产价值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
(3)金融市场帮助降低搜寻与信息成本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专业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发挥的。
(8)剥离金融资产寻求平稳过会扩展阅读:
一个完备的金融市场,应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1)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外商等等,即能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也能从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这是金融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因素。
(2)信用工具。这是借贷资本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如各种债券、股票、票据、可转让存单、借款合同、抵押契约等,是金融市场上实现投资、融资活动必须依赖的标的。
(3)信用中介。这是指一些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中介人,起着联系、媒介和代客买卖作用的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和经纪人等。
(4)价格。金融市场的价格指它所代表的价值,即规定的货币资金及其所代表的利率或收益率的总和。
Ⅸ 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