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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代持

发布时间:2022-04-10 15:23:31

⑴ 法律规定哪些是亲戚不能代持股

一般来说,资产代持包括简单的资金代持和股权代持,所谓代持,就是将自己的资产登记在其他人或机构的名下。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由于实际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出于规避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等找第三人代持,为了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而往往忽略了代持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此外,初创企业的核心创始人对于股权“代持”是非常偏爱的,通过公司核心股东代为持有员工股东的股权,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励员工。通常情况下,你接触到的律师都不太建议当事人采取资产代持的方式处置自己的资产,因为其中的风险太大,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之心。下面展开谈谈。

一、几类常见的风险

1、代持人负债引发的风险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此时隐名股东作为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案涉股权并确认其对所有权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商事裁判规则中的外观主义及对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对隐名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最高法院在“王仁歧再审案”里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基于上述原则,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

2、代持人死亡引发风险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代持资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的法律纠纷。此时事先的书面约定(代持协议)的主要性就显现出来了。

从性质上来看,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而是基于代持协议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因此,实际出资人死亡后,可依据代持协议的规定继承相应的权利及义务,除非代持协议有特别的规定外。

有限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高度统一,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不仅仅是出资关系,通常都有基于人和资源的合伙性质,因此保证这种关系的稳定性是有现实必要性的。一旦存在代持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实际出资人或其继承人等提出请求转变为股东的这种不可控的因素,“陌生人”要长驱直入进入核心圈,这对于原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构成巨大挑战。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对公司的冲击,在代持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均作出相应的规定会是一个好的策略。

3、代持人的婚姻变化引发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法条,代持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代持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代持人夫妻共有财产,将有可能面临被分割的法律纠纷。

二、规避代持风险的方法

1、签订代持协议

签订代持协议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特别是要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同时建议资产所有人保存好详细的资产转移证明文件,并尽可能地保留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3、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双方亲属出具认可代持声明

聘请律师安排代持人和实际所有人双方直系亲属出具认可代持的书面声明,避免因代持人婚变或死亡导致亲属主张分割代持资产的风险等等。

5、法人代持结构

设计由法人代替自然人的代持结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的代持协议法律效力较低,甚至还会出现订立的内容无效的情况,因此资产所有人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得到保障。好的代持结构是用法人、机构来代替自然人的代持。比如选择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来持有股权,或者选择境外免税地区设立离岸公司,通过层层设计的股权结构来持有股权。

有关该话题值得专文介绍,以后本公众号择机另行介绍。

6、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代持行为,依据中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委托人即资产的实际持有人,受托人即代持人。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家族信托,将其名下的现金、股权或不动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并委托自己信任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信托合同的条款的订立受到《信托法》的规定和保护,相比由自然人双方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无疑具备更强的法律效力与保障。

与前面方法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设立方便、费用低而专业度高、以及法律效力最大化的特点,是很多高净值人士作为资产增值保值以及爱抚传承的首选。

三、老生常谈:增强证据意识

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⑵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⑶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实益拥有

当然有,委托持股那是代持。现在很多公司的股权其实代持这种形式很多。
信托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现在上市公司,很多对员工的激励计划,股份的代持几乎都是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代持或者资管公司代持的。

⑷ 如果把房产交给信托的朋友代持房产税由谁来缴纳

由房产信托缴纳。
房地产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所以由房产信托缴纳。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⑸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拓展资料: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3.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操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⑹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业股权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则有可能面临证监会或者股转公司限制处罚的可能;
2、股东身份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3、在相关债务不明确时,股东身份可能受到处分;
4、名义股东存在被迫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拓展资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托持股、假名或者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和另外一方进行约定,用另一方他人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来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和享受权利,这是一种携带隐性风险的股份处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时,双方通常仅仅存在一份约定性质的协议,但是在被调查和处罚的情况下,该协议存在失效的风险,因此相关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股权信托和股权代持都属于是将股份权利义务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围要更加模糊和宽泛。
2.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⑺ 请问信托持股,代持和股权激励平台的优劣分析

信托代持股还有很多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实务中多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

⑻ 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1.代销模式复:P2P平台仅负责制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面,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
2.质押模式: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
3.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
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进而衍生出了另外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代持模式”
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

⑼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员工抄持股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袭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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