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
以目前的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互联网处置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综合处置平台形式;模式二:收益权转让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产业结构调整期,从过去的依靠投资、出口来拉动经济的高速粗放期逐步转变为以改革、创新为主导的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一些长期依赖要素投入来促进发展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每况愈下、偿债意愿明显下降,银行业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另外,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转型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利率市场化、经营互联网化等课题摆在了银行面前。面对经济新常态,如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新常态下的不良资产 金融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变动有强烈关系。当经济上行时,企业信贷需求旺盛,资产质量保持较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难度和压力相对较小;但当经济进入调整期,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宏观政策趋于稳定,部分过去发展过热的行业和企业出现了不景气,“潮落效应”加速传导放大,管控信贷资产质量面临较大压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难度加大。一方面,大量关注类、限制类甚至淘汰类企业和项目由于经营不景气,现金流匮乏,亟需资金维持正常运营,它们普遍希望放宽准入门槛、放宽抵押担保等条件,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总需求降低,不少优质企业或项目普遍减少了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面临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和流动性过剩的双重压力。新常态使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经济下行,企业盈利能力下滑,加之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下跌,一些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明显下降。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三季度的统计数据,不良资产余额为7669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16%,其中次级类为0.55%,可疑类为0.46%,损失类为0.15%,从数据上看都高于上季度。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现象开始抬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的同时,直接清收、诉讼清收难度明显加大。与此同时,由于景气指数下降,投资缺乏动力,重组盘活面临较大困难;拍卖、债务重组、兼并等手段达到资产保全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模式的弊端 在新常态下,不良资产数量和处置难度不断增加,在传统方式中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置等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不良资产处置,但据长期在资产保全一线的专业人士透露,在传统的线下处置方式中,不良资产交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都非常高,而且效率还比较低,同时还会经常出现道德风险,这种风险有别于我们熟知的操作风险,它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做出的有意不合规的行为。一方面,资产保全部门利用其特有的地位和权力,违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和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以表面“合法合规”形式,非法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通常表现为相关人员取得现金返佣、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另一方面,少数直接处置人员利用其独家掌握的客户信息、社会关系等外部资源,内外勾结,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同时谋取个人利益。因此线下非公开或内部交易中,普遍存在银行信息不对称,资产被低估、被贱卖,最终覆盖不了相应的银行贷款的情况。
处置创新探索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日新月异、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传统金融的交易方面被不断寄予新的拓展,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化是目前进一步探索商业银行互联网化,处置方式信息化的重要途径。打破以往资产管理公司“独门独院”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将金融不良资产项目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出去,海量吸纳供求信息,通过市场公平定价、合理竞价方式转让金融资产。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权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必须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所以,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上述这些规则给不良资产互联网化业务范围做了一个范围,即非批量式处置模式才可以向社会开放。实际上,不良资产在很多人眼中属于垃圾产品,但是对于专业的处置机构来说是可以变废为宝的资源。笔者认为,以目前的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阶段,互联网处置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综合处置平台形式 通过第三方机构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运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的趋势,将过去分散在线下和各省份的金融交易所有效地衔接起来,通过即时的信息发布,统一的竞价方式提高中小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前端的交易活跃度。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信用类资产包数量过多的情况下低价贱卖的局面。目前,淘宝网上已经开设了不良资产拍卖的处置渠道,坊间也有不少传闻认为该举措是开启了不良资产触网的新局面。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该项目模式仅仅是增加了一个不良资产拍卖的网络途径罢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处置模式的本质问题。以现有的处理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批量转让必须通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当资产管理公司购得不良资产包后,会分销给一部分投行,比如大家熟知的黑石、大摩等,而这些公司每年会在国内收购大量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有媒体去年8月份报道,黑石集团拟支持Jason Brown在香港设立的不良债权基金,可以看出国外投行普遍对持有国内不良资产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而随后我们可以发现,这部分投行获得了资产包后会在三级市场进一步分销给一部分民营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类公司普遍没有之前一级、二级市场的大型资产公司背景实力雄厚,所以长期以来都是只能从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行手中购买资产包。在这个分销过程中,可以初步看到一个层层加码的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这条产业链上游的四大或者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或者分销价格具有很高的议价权。综合处置平台的运营原理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所类似,但也有所不同,即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当商业银行通过平台发布不良资产等处置信息,与此同时,对该资产信息有需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平台同时进行集合竞价或者协议竞价等方式完成初步交易,平台在该交易过程中充当信息撮合等服务,而彼此之间的资金结算将通过托管行完成。推广综合处置平台的模式,一方面是要解决过去处置过程繁琐,不良资产被层层分销导致产业链过长,最终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处置效率被人为降低等弊端。另一方面,有助于扩大整个交易行为的参与程度,使得不同层面的合格参与主体可以在同一个交易平台进行合理竞价,广泛、公开的参与形式既符合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一直所推崇的平等参与原则。模式二:收益权转让形式 收益权转让形式在国外已实施多年,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很好的途径。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将不良资产出表,需要指出的是,该项交易过程中,一般商业银行并不签署回购协议,这也是对不良资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做到风险隔离。一般都属于中小型支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获得资产包,然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不良资产未来处置的预期收益作为转让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其流动性的一种交易方式,相比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收益权转让形式并不是抵押物处置的过程,更多的是类似SPV(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以不良资产处置后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的收益产品。该种形式的收益权转让,不仅增加了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更能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速度,适度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杠杆倍数,有效地提高处置过程中的流动性,拓宽整个市场的投资渠道。从投资者角度上来看,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收益权转让形式比较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特别是小额分散的投资方式。另外,对于未来有重组兼并能盘活一定资产的项目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的处置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陆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门槛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寡头垄断特征,某些时候商业银行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处于一定劣势,如何在当前新常态背景下,结合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趋势,逐步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门槛,让更多的市场力量来主动、科学地配置资源,是我们下一步需要逐步探索和讨论的重要话题。
Ⅱ 金融资产转移类型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一般是指一项可辨认金融资产的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一般是指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中转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信贷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持有者,同时相应地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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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财金[2012]6号 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 财政部、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发布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Ⅳ 金融资产转让服务,谁知道他们是怎么操作的会不会有风险啊求大神...
首先是选择优质金融资产,而不是把鸡蛋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承担风险。其次,这类公司会委托合伙人去购买其他金融平台的资产,在平台重新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给投资人。这样就避免了自有资金(自融),用投资人的钱(资金池)。这类的平台相对ETF类平台更加的安全,风险系数较低。小兄弟,我推荐你看看旺财猫。他们就是金融资产转让服务的平台。
Ⅳ amc购买的不良资产一般是什么
本文总结了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种不良资产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给子公司;模式二:售后回购;模式三:期满后回收债权;模式四: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收购反委托;模式五:分级持有模式,推荐详读。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在《双城记》中的这句名言用来形容当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境再合适不过了。随着国内经济持续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非银金融机构风险类项目增加、实体企业债务不断累积,作为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不良资产供给充沛,瞬间成为了站在风口上的猪,迎来了一飞冲天的发展机遇。
但与此同时,在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的落地,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债务人或相关担保人盈利能力减弱、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不良债权资产回收或处置风险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增加,报表压力逐渐凸显。
加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方面监管日益趋严,先是在2014年印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后又于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统一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全面准确识别、监测和管理集团和法人的资产风险,并要求在做实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这些来自报表和监管的压力迫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努力寻找并不断创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为了方便大家对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个整体的认识,本文试图梳理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并对其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因个人学识和实践经验所限,下文所列举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确,欢迎各位业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给子公司该模式较为简单,资产管理公司将“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项下的不良债权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后,将其放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通过将不良债权在不同会计科目中腾挪,规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应收款项类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如发生减值,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存在减值损失的确认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同时,银监会《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规定,通过“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的收购处置类不良资产,会计上以公允价值计量,风险上以市场风险为主要特征,可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风险分类。言下之意也就是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计提风险准备。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子公司,进行会计科目变更,主要就是为了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也从监管上规避了风险分类,从而少提了减值准备、减记了风险资产,优化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可谓是一举两得。然而,金融资产转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要求,2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后,是否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出表,则要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子公司,如已将与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子公司,则不良资产能够出表,反之,则不能实现出表。至于从合并报表角度来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于子公司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该笔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未有实质性变化,不能终止确认,出表也就无从谈起。从银监会并表监管的角度,应将合并报表层面放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不良资产应重新放回“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核算,并做实风险分类、提足减值准备,足额计算风险资产。| 模式二:售后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出售给其他公司,之后再将债权回购,计入指定类不良债权。这里所说的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和指定类不良债权即是指上文所说的在“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项下核算的不良债权。要了解这两个科目,先得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类型说起。按照经营模式分类,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分为收购处置类业务和收购重组类业务,两者在收购来源、法律关系和收入模式、会计核算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区别如下表:
从上表可知,由于收购处置类业务通过“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将收购处置类不良债权简称为“指定类不良债权”;收购重组类业务通过“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将收购重组类不良债权简称为“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无论从会计计量核算方面还是从监管要求方面,指定类不良债权不计提减值准备,无出表的压力和动机,而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一方面要计提减值准备,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风险分类,计入风险资产,出表动机较大。而该模式即是通过将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售出回购,计入指定类不良债权,从而规避减值准备的计提。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企业只有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从该模式的交易结构可知,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并未真正转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能终止确认不良债权,应按照原应收款项类不良债权进行计量核算。| 模式三:期满后回收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收益权,双方约定,清收期限届满后,无论实际清收结果如何,资产管理公司将收回剩余债权。该模式的操作方式与模式二相似,不同之处有二:一是转让标的不同。模式二转让的是不良债权,而该模式转让的是不良债权的收益权,前者主要受财政部、银监会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的约束,后者主要受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规范,因此呈现出诸多不同,这些不同之处等后续有时间再撰文解读,此处不作赘言。二是回购(_)期限不同。模式二债权转让后,回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腾挪会计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没有太多限定,多数是卖出后即回购;而该模式由于转让的是债权收益权,受让方主要享受的是债权对应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为清收期届满时。该模式能否实现出表,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是转让环节,一个是回收环节。从收益权转让环节来看,按照银监会2016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可实现会计层面的资产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即资本不可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在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时,应将继续涉入部分计算在内,即不良不可出表。这就意味着从监管角度来看不良债权收益权转让不可出表。从回收环节上看,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方约定,清收期限届满后,无论实际清收结果如何,资产管理公司将收回剩余债权,即与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从资产管理公司转移,该项交易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从整个转让后期满回收的交易链条来看,该模式也未实现会计层面的出表。| 模式四: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收购反委托在该模式中,假设有A、B两家资产管理公司,B资产管理公司受让A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项类债权,同时与A公司签署委托清收协议,约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标。B公司分期支付收购款,而且支付时间可能会与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时间及金额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后B公司再支付收购款。A公司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系将应收款项类债权资产出表,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企业只有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根据清收协议,该资产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于实际合同中的收付款条件安排,B公司的风险可控且报酬固定。即,与该项债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由A公司承担,并未真正转移给B公司,因此A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模式五:分级持有模式该业务模式通常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设立以该不良债权受益权为标的的资管计划,并对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分别由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出资购买,分级结构的设计主要是向外部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来看,如资产管理公司已将与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子公司,则该不良债权能够出表。而从合并报表层面来看,应关注集团能否对资管计划实施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两项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因此需要结合资管计划的分级持有模式,看集团对资管计划的投资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两项基本要素,如满足,则需将资管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即不良债权于合并报表层面未能实现出表;如不满足,则无需将资管计划纳入合并范围,即不良债权在合并报表层面实现出表。
Ⅵ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中,原股东是否有优先权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转让对象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省在册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是原股东等其他单位。
Ⅶ 黑龙江省嘉实龙升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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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必须批量转让吗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批量。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Ⅸ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信贷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持有者,同时相应地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当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是转出方最终支付所需现金流量的的唯一来源,其金额应当与最终支付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限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做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再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的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
Ⅹ 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资产转让流程是什么样的求北京地区的
联邦创业建议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参考:
一、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二、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三、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四、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五、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六、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七、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八、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九、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十一、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十二、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