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信托帐户
信托账户就是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账户的性质
1、 信托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2、 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3、 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4、 信托账户在接近强制平仓线时可继续追补资金,追补资金可以保证所持股票不被强行平仓。
5、 信托账户中存在限制买入的股票种类。如ST股、创业板个股
6、 信托账户中单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仓上限。
7、 信托账户持有某只股票数量过大时容易被主力察觉。
8、 信托账户存在一定的利息,一个操作周期结束后,账户持平也是亏损。
9、 信托账户资金量较大,买入卖出时受流动性影响明显。
根据信托账户的性质设定操作原则
1、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下跌趋势中禁止重仓操作,禁止长期持股。
2、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严格的亏损比例限制,且允许亏损的比例一般较小,在未创造出利润之前要采取保守操作,在有一定的盈利前提下,按照盈利的比例适当提高激进程度。
3、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账户接近强制平仓线时主动清仓,等待确定的机会再轻仓参与。
4、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整体下跌趋势中的反弹趋势中时,采取半仓以内博取反弹操作。
5、 信托账户禁止投机操作,所持股票均为价值投资。
6、 如果信托账户中持股数量过多,应将所持股票分组指派不同操盘人员进行盘中跟踪观察。
7、 由于信托账户的资金量较大,所选标的物必须保证有足够好的流动性。
❷ 信托的分类,信托分类有哪些
一般来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自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来源鑫风口
❸ 信托账户与普通银行账户有什么区别
一、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二、信托账户的性质如下:
依托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信托账户在接近强制平仓线时可继续追补资金,追补资金可以保证所持股票不被强行平仓。
信托账户中存在限制买入的股票种类。如ST股、创业板个股
信托账户中单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仓上限。
信托账户持有某只股票数量过大时容易被主力察觉。
信托账户存在一定的利息,一个操作周期结束后,账户持平也是亏损。
信托账户资金量较大,买入卖出时受流动性影响明显。
三、普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者企业独立开的账户。
四、普通银行账户的特点如下:
可以及时取出来购置物品。
随时进行转账资金。
资金使用比较方便。易于携带。
❹ 信托持股的股票能买吗
一,信托持股的股票优势:
信托持股的股票对一般人没有优势。
信托持股主要是为了专解决入股前的属资金放大或身份保密等。
让信托公司给上市公司融钱信托持股和股票能不能买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其实上市公司和信托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
未来的股价应该是和上市公司本身的行业以及业绩挂钩的:信托公司有可能只是和上市公司做了一个股票质押的项目。
股价也不会因为这个关系在未来会有出色的表现。信托公司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
举例,所以把股票质押给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缺钱。并不意味着信托持股的股票表现一定很好或者未来一定很出色。
❺ 发现几乎全是信托持仓多,信托是不是出什么事
不一定来,信托产品持股自有很多原因,
一般情况:有可能是公司找信托公司借钱,股票质押给了信托公司,结果还不上信托公司的钱,信托产品成了股东。
还有就是这个信托产品就是做二级证券投资的,那么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长期看好这只股票。
或者是这个信托产品就是公司自己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以坚不坚持得住,其实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饭
❻ 什么是信用账户持仓证券集中度进行控制
你好,这个控制指的是你信用账户中单只证券持仓不能高于总市值一个特定的比例。这个比例随你账户担保比不同而变动。总体而言,担保比越高,限制就越宽松。
❼ 如何评价邵逸夫先生的家族信托结构
整个邵氏兄弟售出给上述财团之后,该公司被新股东于2011年11月28日,更名为清水湾土地有限公司。曾经叱咤风云的邵氏兄弟公司从此告别这个世界,化作了86亿港元,成为了母公司Shaw Holdings Inc.的现金,也即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的现金,也即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托运营的资产。而这个家族信托基金,还全资持有邵氏基金。邵氏基金目前持有TVB 3.64%的股权,以2014年1月7日收盘市值计算,价值为4437万港元。邵逸夫奖基金会的规模则没有公开资料。除去这三个基金,邵氏家族还有新加坡的地产、百货,香港仍有一些影视资产,如果这些全部纳入,总资产或接近媒体所传的百亿规模。为邵氏家族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的百慕大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公司,又是何人在运营呢?腾讯财经未找到确切的答案,不过,《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的一篇报道中,香港某私募基金的负责人萨穆杰曾描述称:“邵氏家族把从传媒帝国赚来的钱通过基金投到海外,由其他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打理,实现增值。这样相当于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而现在不少富豪基金是由家族成员自己管理,缺乏顶级的专业资产管理者。”与邵逸夫一样,家族信托基金已经成为老一代富豪解决遗产问题的普遍选择。一方面,家族信托基金的解散必须全体受益人同意,这就避免了传统的“分家”、“家变”。另外,还可以实现财产的保护隔离,当委托人出现破产或离婚的情况,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不作为破产清算的追索标的或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
❽ 信托持有600050多少股
基本上大红筹,大蓝筹涉及信托不多,,估计不到1%你自己看一下机构持仓就知道了。。
❾ 灰度6月11日持仓数据是
灰度信托基金最新持仓数据:
BTC信托持仓量:652130,24h内-36,当前溢价率-21.53%;
ETH信托持仓量:3158790,24h内-216,当前溢价率-6.75%;
LTC信托持仓量:1507940,24h内+413,当前溢价率+1297.00%;
BCH信托持仓量:292964,24h内+20,当前溢价率+205.43%;
ETC信托持仓量:12363500,24h内-1016,当前溢价率-40.52%;
ZEC信托持仓量:327249,24h内-22,
XLM信托持仓量:68884600,24h内-4718,
ZEN信托持仓量:604221,24h内-41。
灰度增持117.82枚LTC 其余币种未增持 美东时间6月10日,灰度信托持仓数据变化如下:
灰度LTC信托持仓量增加117.82枚(+0.01%),总持仓量为1507954.36 LTC,LTCN溢价率1105.13%;
灰度BTC、ETH、ETC、BCH、BAT、LINK、MANA、FIL、LPT信托当日未增持,GBTC溢价率-13.04%、ETHE溢价率-7.1%、ETCG溢价率-41.14%、BCHG溢价率1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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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