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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委员会宗旨

发布时间:2022-04-16 11:31:53

⑴ 中国城乡建设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企业

中国 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指引下,为抓住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时期,积极、有力、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多方资源,于200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小康建设发展工作的国家事业单位

以联合政府协调部委关系,把党和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展开工作,全面为中国城镇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服务。

重点围绕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的智慧城市、农创扶贫、精确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产业建设,构建国家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产业、多维度的体系,提供全面性的服务。

(1)投融资委员会宗旨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 由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六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了 1887 个重点城镇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

按照重点城镇建设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到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 的发展路子,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是基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城乡统筹概念的新的发展战略,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

⑵ 中国城乡建设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原则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原则下,中国重点城镇和城市将积极,有效,有力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整合多方资源,200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国家机构

在政府各部委的联合协调下,党和国家的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将成为重点工作,全面服务于中国城市经济发展和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

重点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农业创新,扶贫,精准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行业的智慧城市,打造新型的全国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行业,多维该系统提供全面的服务。

(2)投融资委员会宗旨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中国重点城市建设投资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科技部六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共同评选了1887年。该镇将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

按照重点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的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和指导,到发展“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化”。发展路径将促进中国特色重点镇的建设。

中国重点城镇的建设是一种基于城乡一体化理念的新发展战略,旨在解决“三农”问题。这是有关改革,改革,开放和逐步转变的首要问题。农业蓬勃发展,工业蓬勃发展;农民富裕,国家富裕;农村地区稳定,世界稳定。

⑶ 中国工业经济技术咨询协会的介绍

协会简介
中国工业经济技术咨询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Instrial
Dconomic
And
Technical
Consultants,缩写为CAIDTC.是由内地、香港、澳门各行业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共同联合发起
,从事行业建设投资领域内的投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能源环保机构、置业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下设工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建筑装饰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项目投融资专业委员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培训专业委员会。并委托北京宏瑞兴华文化发展中心为运营机构,为我国工业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咨询管理、培训指导等服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决策方针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结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现状,致力于加快我国工业经济发展,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行业的发展趋势,为企业开辟投资和融资渠道,为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搭建友好的合作平台。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为城市建设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协会还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市场运作模式为我国工业领域服务。协会十分重视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各团体组织和建设行业的友好往来,常年组织国内行业相关企业赴国外的考察、交流活动,并与德国、法国等城建机构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
协会专门设有培训专业委员会,把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每年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论坛,为企业培训了大量经营管理人员。在学习培训、市场考察建立了良好的口碑,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中国工业经济技术咨询协会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信诚勤勉、客观公正”的会风,本着不断创新,坚持奋斗、永远卓越的企业经营理念,努力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⑷ 有人知道——中国国际商会投融资委员会吗

以我曾经在省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过的体会,应该不存在这个部门。你想,中国国际商会实际上就是原来的政府机构贸促会,后来成为贸促会的下属单位,资金来源部分是政府财政拨款,类似事业单位,成立宗旨就是属于“非盈利”单位,主要是开展商业贸易中介工作,怎么可能去搞投资?融资?这是不允许的。

⑸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简称投融委)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为了搭建一个专业化、高档次培训平台,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基地高级顾问由专委会名誉会长石广生、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主任杜平和专委会会长孙文同志担任。

⑹ 我需要一些关于政府投融资的资料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加快和规范政府投 融资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意见》(冀政[2009]33 号),《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邯发[2008]17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 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防范财政风 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 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社会事 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 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包括:邯郸市建 设投资公司,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汉正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邯郸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交通建设 公司,以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融资平台为保证政府确定的投融资 1 项目建设,从金融机构组织借贷,以及政府通过资本金投入,专 项补助或偿债专项支出等形式拨付给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资金 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 决策委)是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领导机构, 代表政府行使政府投融资 平台出资人权利,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建设性资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审定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和融资方案;审 定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决定政府投融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投融资办)是政府投融资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投 融资政策的制定;编制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组织各投融资平台 进行融资,对投融资平台实施业务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实施利用 政府信用取得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风险 防范机制;负责市投融资决策委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是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主体,主要职责 是: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资金融通,投资管理和以市场化方式 筹措,运作建设资金;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融资的 还本付息等. 邯郸市建设投资公司,主要承担全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融 2 资职能. 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建设的投融资职能.河北汉正资产公司,主 要负责所出资及托管企业改制重组及发展工作,负责授权的国有 企业不良资产的接受,管理和处置.邯郸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主要负责运用水利资产,筹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进行 产业投融资,开发建设水利项目,发展水利产业.邯郸市交通建 设公司,主要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干线收费公路,场站的建设和 经营,以及按市场机制模式运作的交通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 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 市投融资决策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 合,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 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及 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 平台进行融资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向市 投融资办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初审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 备库. 3 第十三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投融资平台于每年第四季度提 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投资规模, 融资规模等报市投融资办. 第十四条 市投融资办牵头组织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 国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财力供 给等进行汇总,论证,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 政府投融资计划,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审批. 第十五条 市投融资决策委于每年初研究确定政府投融资计 划

⑺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mission,英文缩写:CIFC,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直属的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投融资信息服务专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投融资信息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投融资信息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促进合作,规划和发展我国的投融资信息化建设,从而不断加强和规范投融资行业信息内容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国投融资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国家民政部等相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B座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以组织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信息交流和服务为主体,开展国内外投融资信息领域内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览展示、培训、学术研讨、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活动。本会将不断改进、调整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投融资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凡投融资信息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以及事业、政府部门和应用投融资信息技术、具有一定数量相关技术队伍的单位,均
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投融资信息
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人士,愿意参加、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承认本会条例、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按照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四) 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三)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努力宣传本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一)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人民币;
(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
(三)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元人民币。
(四)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每年按期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以会长为的领导组织机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话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真诚信用、敬业、对本会忠诚;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按本会章程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会长、秘书长。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⑼ 中国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发展宗旨

(一)致力于城市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倡导节能环保建设,维护生态和谐环境,推进政府、企业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高能效,发展新能源等领域发挥指导和积极推动作用;
(二)为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具有影响力的政策建议,建立多边国际性的高层对话体系,探讨和协商世界经济与环境领域的重大问题;
(三)为城市与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的实施计划,提供战略决策和指导部署;并借鉴各国经验,对机构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四)引导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并持续推动企业对于社会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提升并扩大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和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倡导世界各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具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校、投融资机构共同携手,促进产学研交流与合作,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 -作为一家专业提升城市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推动示范项目运作的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为政府部门提供研究参考与支持;
-为企业和社会各界,建立专业化的交流与发展平台;
-开展政策分析、技术升级与投融资项目;
-实施城市资源环境发展解决方案的构建与实施。 -不仅关注环境问题,更是注重于发展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与中国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国际组织、企业等机构开展合作;
-搭建科技企业与投融资合作的基础平台,建立信息交流网络;
-在促进城市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金扶持咨询、投融资对接服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专业研究和工作成果。

⑽ 中国天使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天使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发起单位]为有志参与天使投资活动设立的一个旨在提供培训、研讨、交流、联谊等活动的常设机构;是天使投资研究工作者、投资者、高级管理者与创业者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的纽带,同时也是会员之间进行交流联谊的平台。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倡导阳光天使投资,助推理性创新创业;搭建早期融资平台,实现项目和资本的共赢;改善创业环境,开辟新的财富增值途径;通过培育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为中华崛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协会职能为:通过天使投资知识专业培训、经验交流分享、创业项目辅导及投融资等,促使天使投资人与创业项目最终实现相互交流、共同学习、有效辅导、实际投资,从而实现创业者得到资金和经验的支持、投资者获得经济和荣誉的回报的根本目的。
第四条:协会主办单位是中国万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起阶段的开办费用由主办及联办单位负责。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ngel Invest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IA。 第五条:协会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1、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2、理事会由政府公务员、成功企业家、资深投资人、高级职业经理人、业内专家学者及其它各界高净值个人等构成,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理事会委员职责:
(1)参与制定并审核协会发展目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
(2)指导并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
(3)积极牵头组织并参与协会各项活动、提供各方面的资源支持;
(4)积极帮助协会开展宣传,提升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5)定期审核协会会员入会资格;
(6)承担其他促进协会发展的相关工作。
4、理事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理事若干名。
5、会长及副会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经营有道,效益良好,在企业创新方面多有建树,在全省乃至全国享有盛誉;
(3)具有超前的经济意识、政治远见和社会洞察力,了解天使投资知识,并有天使投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精力旺盛,能够在业余时间领导协会的重大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6、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4)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1)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2)秘书处下辖3个(暂时虚设)部门,由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兼任各部长。
①会员发展和管理部:
负责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及审核会员入会资格,审核个人资料变更、会员资格登记及注销等管理工作。负责协会相关人才的吸纳、分类、使用和管理。
②宣传联络部:
负责中国天使投资协会形象设计;负责协会联络工作;负责协会出版物资料收集、编辑、出版、发行等。
③会员综合事务部:
负责协会有关报告会、研讨会等;负责协会财务收支及日常性事务工作;组织各项协会联谊等活动。
(3)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③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④负责全面、广泛地开展对外合作;
⑤负责协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⑥负责日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⑦负责协会会员招募、入会和退会等会员管理工作;
⑧负责协会宣传推广、形象设计等工作;
⑨处理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协会采用会员制。
凡从事或热衷于天使投资的人员(投资者、创业者、高级管理者、天使投资研究工作者等),认同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经协会资格审核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入会采用自主报名制和推荐入会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会员费。
普通会员和签约会员年费:1200元/年,贵宾会员年费:600元/年。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请参考会员权利
代表处的权利
(1)当一个县级市达到300位天使投资人,中国万通国际集团将直接到该地与政府进行协调,并与相关的商超(衣、食、住、行)及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控股或买断,让会员享受优惠服务和丰厚的利润回报。
(2)达标的代表处公司会给予该代表处相应的服务补贴。
(3)达标的代表处VIP会员将晋升为协会理事,享受协会理事待遇。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活动守则
2.会员应向协会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
3.个人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部,进行及时、详尽、准确的变更;
4.诚信、保守商业秘密
5.交纳相应的活动费用
6.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7.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散布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十一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支持协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的赞助,以及协会组织培训、会议等活动收入。上述收入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工作开支。 第十二条:定期介绍国内外天使投资最新发展动态;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助于提高对天使投资认识的活动;
制定中国天使投资人协会发展计划,促进学者、投资者、高级管理者与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等。
具体包括:
1.定期举办“天使之约” 投融资沙龙。每三个月1期。为项目和资本搭建桥梁;
2.不定期举办“成功之旅”活动。组织会员参观成功企业和项目,促进行业间投资项目交流,分享项目投资经验;
3.定期举办“投资经验交流会”。每三个月1期。邀请创业者、投资者会员座谈和答疑,分享天使投资经验和参考资料;
4.不定期举办项目论坛、讲座及研讨会。对当前天使投资发展和国际天使投资运作的新课题进行研究探讨,寻找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6.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和发送协会内部刊物;
7.协会每年举行一次优秀项目投资案例、天使投资方面的评比,奖励优秀成果。
8.积极与国内外著名管理顾问公司、跨国企业、重大项目管理机构等单位加强联系,促进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协会为会员提供各种活动或其它安排时,将提前通过中国天使投资人协会网站(或博客)和内部刊物及其它方式发布相关消息,以便会员能及时获悉。
第十四条: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接受会员的建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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