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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包含融资吗

发布时间:2022-04-16 16:38:31

① 甘肃如何解决农村融资难贷款难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重建了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已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包括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双联惠农贷款”、“农耕文明”贷款以及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注入了活力。然而从近几年“三农”工作的实际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投入不足,贷款难、难贷款、融资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农业和农民仍然处于金融服务的边缘和末梢,得不到金融资金的有效支持,直接制约着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甘肃是一个欠发达省份,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摆在全省面前的中心任务,是我们必须实现的宏伟目标。为此,我们提出要在2017年基本消除贫困,这就意味着广大农村地区也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对自然条件严酷、发展基础较差、贫困人口相对较多的甘肃来说,任务十分艰巨。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力发展现代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眼下最要紧的就是下功夫突破农村融资贵、贷款难这一主要瓶颈,为农村引入充裕的、稳定的、优惠的金融资金,从而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 要围绕2017年消除贫困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着眼于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坚持金融支持与政府扶持并重、市场化取向与政策性支持并重、加强服务与防范风险并重,着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构建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资金和经济资源投向农村,让农民获得贷款更容易、办理业务更便捷、服务费用更优惠,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拓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竞争性和高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的基础性措施。当前要考虑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形成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以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保险机构和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直接参与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一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做好小额农户信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农户规模种养业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同时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二是政策性银行在继续推进仓储贷款、龙头加工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农村基层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新思路、新模式;三是适当放宽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授信额度及信用等级评价条件,大力推行贷款营销办法,力争农业贷款增量与农业增加值的同步发展;四是探索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发展农村证券市场,不断拓展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 2.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使用好已有的金融产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中和农信”贷款和“农耕文明”贷款要不断完善贷款方式,实现更加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户。实施好已签约的国开行800亿元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为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针对农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大中小、长短期相结合的组团式信贷。鼓励开发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多种农村金融产品。建议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直接授信发放,最大限度减少审贷程序。三是构建贴近“三农”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鼓励在县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 3.要实现财政与金融的有效配合。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首先,在不断增加各级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从整合的资金中切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贷款贴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引导信贷投入的能力,支持所有金融机构扩大对农户生产性贷款的规模。其次,要完善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绩的奖励制度,对投放大、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制定和健全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费用补助等政策,形成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激励机制。 4.要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办法。担保抵押难是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着力解决好。一是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注入,建立担保费用补助制度,明确担保费用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担保信用等级,增强政策性担保的能力。同时,支持创办民营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多层次担保服务。二是探索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登记、颁证、确权工作,建立物权评估交易处置的中介机构,为“四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三是推行多种有效担保模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其对社员和订单农户的信贷予以担保。同时,积极推广联户担保,充分发挥农村熟人信用的作用。四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摊机制。由于农牧业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涉农贷款相对风险较大,这是影响涉农信贷持续投放的主要障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涉农贷款风险准备资金,在市场激烈变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对金融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要大力推行对农牧业生产开展的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办设施种养、林果产业等保险业务,加大对涉农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此来减弱农业生产的贷款风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联合授信、分工贷款的模式,来分散贷款风险。总之,就是要通过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贷款主体等多个方面来分摊贷款风险,防止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给借贷造成重大损失。 5.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农户学会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避免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二是采取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实实在在的宣传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日常或专项宣传,提高涉农企业及农民的诚实守信意识。三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四是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交流政策信息、监管信息,实现农村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五是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监测分析,有重点、有目的地对信用体系建设薄弱的乡镇开展整治活动。 6.加强民间借贷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利用民间资本。从现实发展情况看,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灵活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有很强的互补效应。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充分调动民间金融、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发展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经济需求,使之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欧阳坚 作者为甘肃省委副书记)

② 如何贯彻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一、以省为主“引水”——

动真格,避免资金“撒胡椒面”

脱贫攻坚战,资金是子弹。打赢脱贫攻坚战,既要“子弹充足”,更要“弹无虚发”。但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哑弹”,无法击中目标。

《实施意见》中,以省为主建立支持和保障机制,以县为主搭建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通过“联渠引水”到县,化“零钱”为“整钱”,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进而管好用好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在中央统筹整合20项资金的基础上,我省按照“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途指向性的原则,对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将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19项省级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避免资金“撒胡椒面”。

省级层面,“管总额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推动“多个渠道引水”。欧阳煌介绍,我省创新支持保障机制,省级主要强调“放得下”,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投入力度,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按照“源头不变、充分放权”的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两级相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安排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全部实行因素法分配。因素分为扶贫指标和行业发展指标两大类。其中,扶贫指标权重占70%(主要包括贫困类型、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年度脱贫任务、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等指标),行业发展指标权重占30%。

二、以县为主“放水”——

能精准,避免扶持措施“脱靶”

审计署6月底发布的对全国40个县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公告显示,有8.43亿元扶贫资金长时间闲置,其中有2.6亿元闲置逾2年,甚至有扶贫资金最长“沉睡”了15年。

县级层面,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六到县”,实现“一个龙头放水”。欧阳煌解释,我省创新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对县级主要强调“接得住,用得好”。贫困县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及其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自主集中财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避免扶持措施“脱靶”,省级相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
贫困县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要求,贫困县要坚持用精准脱贫规划为引导,以重点项目为平台,科学制定统筹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内容明确具体、资金流向清晰、责任分工明确,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并与脱贫任务紧密挂钩。

省对贫困县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要建立统一考核、统一绩效评价平台,改专项考核为综合考核,改部门单独考评为部门联动考评,确保考评不叠加,部门“放权而不抽身”。同时,加强联合监管,强化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③ 什么是涉农项目资金

涉农资金:是指所有用于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行政事业性的资本资金。包括:农村中小学、农村医疗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农村殡葬、农机服务和农村有线电视等方面的资金。 该资金一般是有政府支出。

④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负面清单中包括哪几项

摘要 纳入2021年度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⑤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哪些项目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⑥ 中国财政收入中涉农项目有哪些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主要有:
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
3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
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5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
6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7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
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9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专项资金
10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11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
1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
13农村饮水安全资金
14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
15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16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
17粮食直补
18 农资综合补贴
19 农机购置补贴
20 农作物良种补贴
21畜牧良种补贴
22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
23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
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25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6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2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8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29 抚恤补助资金
30 财政扶贫资金
3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32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3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
34 农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5 家电下乡
36汽车摩托车下乡
3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38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等补助资金

财政收入中涉农项目看看《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收入分类科目》,涉农收入应该有以下几个:
“税收收入”下的——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烟叶税等;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其中的农民个人缴费);
“非税收入”下的个别收费项目,如居民身份证、户籍、婚姻登记、收养等证照工本费,高中以上的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存款、有价证券等利息收入。

⑦ 请问==涉农知识 有那些内容 涉及到哪些块,最好全面点 有资料越多越好

1 对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势的判断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各种类型的龙头组织的带动,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用利益机制联结成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兴起以来,经过15年的发展,从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从局部探索转入全面推进,形成了规模扩大、领域延伸的新格局。

(到2004年底,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已达到11.4万个,固定资产总额8099亿元,销售总收入14261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加70.9%,91.7%和141.7%。带动农户8454万户,比2000年增加41.8%,农户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平均增收1202元/户,比2000年增加302元。

从农业产业链发展看,这个“新格局”的形成,与农业产业链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其主要特点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产业培育发展期,逐步进入产业整合发展期。实践证明,产业链发展到整合发展期,有力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我国农业产业国际竞争能力。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产业整合,突出了主导产业,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区域性或跨区域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优势农产品产业集群。

——以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龙头,以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为基础,带动广大农民,形成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例:沿海地区形成了优势水产品、园艺产品产业带,中部地区形成了粮油等优质专用农产品产业带,西部地区形成了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例:从内蒙西部临河→东部赤峰,形成1000多万亩饲料玉米种植带和150多万头的奶牛产业带)

——以县、市为区域,以若干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支撑,形成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集群,使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商品优势。

(例:河南邬陵县花卉,湖北谷城县种业,湖北罗田县板栗等)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以吉省为例)

(二)通过科技整合,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

——主要表现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包括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手段创新和科技成果创新三个方面,通过农业科技创新,逐步促进了农业产、学、研相结合。

(三)通过产业链内相关环节整合,形成了农产品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组织。

——产业组织机制创新,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公司+农户《占总数43.6%》、中介组织+农户《占总数36.4%》、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占总数9.3%》)

——相关环节利益关系的整合,在产业链内龙头企业与农户逐步形成以合同契约为主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利益联结机制。

(其中:合同方式占51.9%,合作方式占12.6%,股份合作方式占13.3%,其它方式占22.2%)

——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价格调节、利润返还、系列化服务等,使农户得到实惠;同时拓宽农民就业门路。)

(四)通过资本整合,培育了一大批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通过运用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和租赁、战略联盟等资本运营手段,形成一大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江苏雨润、四川四海为例)

——进入资本市场。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例如目前全国农业类上市公司63家,近年来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达210多亿元(以内蒙例)。

——促进了农业对外开放。2004年,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亿美元,比2000年增加2倍。

(五)通过市场整合,涌现出一大批名牌产品。

—在市场竞争中,随着企业的资本扩张、产品扩张,农产品的市场在分割、在洗牌,有的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扩大,有的则萎缩;有的退出某区域市场,有的则进入其它区域市场乃至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尤其是很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抢占了市场先机(以乳制品、温氏为例)。

特别要提及的是农业产业链由培育发展阶段发展到整合发展阶段,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发展模式由自由发展模式,发展到规范发展模式;

(从经营管理不规范→遵守游戏规则,注重引入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等)

二是、龙头企业发展的重点从注重产品数量,发展到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品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三是、龙头企业的目标结构,由注重近期和提高效益为主,发展到近期与远期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是、驱动因素,由政府+市场,发展到市场需求导向为主;

五是、竞争力来源,主要从政策+能人+资源,发展到机制+智力;

从多数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已进入产业链的整合发展阶段,但在这同时也已经有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进入产业链的创新发展阶段,主要体现在:企业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实力,产业组织体系健全,产品标准化体系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产品结构基本平衡,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等。(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大大约有10%~15%,进入产业链的创新发展阶段)

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

1、企业总体规模偏小,产品质量档次不高。

2、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不高,综合利用水平较低。

3、发展机制有待完善,产业组织体系有待健全。

4、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其中资金不足仍然是发展的瓶颈。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总的趋势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正逐步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主要表现在:1,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向跨区域发展,优势产业集群由点向区域发展;2,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农产品加工业由带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并重发展);3,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产业组织体系逐步完善与稳定,效益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十分重视。今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江西、湖北视察时又强调指出,“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深加工为龙头,以市场需求为坐标,不断拓展产业链,农业产业化就一定有更加广阔的前景。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以及发展对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 关于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产业链发展

(一)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推动我国农业科技有4个重大转变:

一是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从过去的产、学、研分离,逐步向产、学、研相结合转变。

二是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由单一的以涉农科研、院校为主体,逐步向涉农科研、院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多主体转变。

三是农业科技手段由传统型逐步向计算机化、信息化等现代手段转变。

四是农业科技投资主体由政府为主,逐步向政府、龙头企业、社会资金等多元化转变。

(二)农业科技体制与机制创新的主要模式:

从创新主体上分,大体上有三大类:

第一类:以涉农科研院校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模式。

主要是(1)兴办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型经济实体(公司)。

(2)研转企。

(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或专利有偿转让)(例:中水院、中农科院饲料所等)

第二类: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模式

(1)龙头企业自建科研开发机构(据不完全调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以有70%以上建立了自己的研发机构;)

(2)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依托相关涉农科研院校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含博士后工作站)

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校的联合程度上分,又可分为:

(3)资本联合型。即科研院校或专业技术人员以自有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入股龙头企业;

(4)联合攻关型:

——由龙头企业出资联合开发;

——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同出资攻关;

——由国家财政出资攻关(主要是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课题)。

(4)技术指导型。即龙头企业常年或短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顾问,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

第三类: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主体的创新模式。

这种创新模式又可分3种:

一是龙头企业依托农技推广部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二是以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兴办“科技示范场”、 “专家大院”、“科技入户工程”等。

三是以农业科技园区为平台的农业集成创新。

(三)农业科技创新在农业产业链发展中的作用——是提高农业产业链竞争力的原动力。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助推器。

主要表现在:

1、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优化了农牧业结构。近几年来,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程度最高,大力推广优良畜种和先进的养育技术(如:胚胎移植等),促进畜牧业成为我国农业的支柱产业,2004年,畜牧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大关,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3.6%。

——提升了农业整体素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

2、延长农业产业链

研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以长春大成集团玉米产业和陕西富安果业为例)

3、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从传统型逐步向集约型、知识型和现代型转化。

运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节约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了生态环境。

例:以“工厂化农业”和“设施农业”为标志的土地工程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例:“精准农业”、测土配方施肥等逐步应用;

例:替代型技术的推广(如:应用生物化学技术,喷灌、滴灌、中小型农机具的广泛应用)

4、通过体制与机制创新,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率(从上个世纪末的30%提高到40%以上)和科技贡献率(从45%提高到48%)。

5、通过科技培训和推广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以新希望、六和饲料为例。

(四)当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农产品加工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滞后;

3、农业技术不够适用性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生产的可行性和应用的风险性等方面;

4、农业科技投入不足。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的几个观点。

(一)农业科技创新要有新思路。(创造有利于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视智力投入,形成企业专有资产)。(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在完善多种农业科技创新模式的同时,重点是完善以龙头企业为有效载体,依托农技推广部门,建立新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三)加强信息体系建设

在信息时代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获得信息的能力,是衡量它能否科学决策,能否提高创新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科技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性质。

1、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重点是:(1)对农业科研原始创新投入;(2)对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创新投入;(3)加大对在引进的基础上,促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4)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培训、技术、信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等。

财政支持方式:全额、贴息、补贴、资本金注入等。

2、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发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农产品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创建多元化的、稳定的农业科研投融资体系。

(如:创立农业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科技投融资公司、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等)

此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项目上,给予倾斜与支持

**************************************************近年来,长沙市坚持把加快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为化、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使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培育了一批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涌现了一批知名品牌或产品,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蓬勃发展。

1 长沙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已达94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有77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40家,1亿元以上的有8家。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总产值达到42.5亿元(烟草加工除外),安排就业劳动力达到16万人,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达5660万元,带动开发农副产品基地128万亩。其中市级龙头企业34家,2002年资产总额达到22.5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91亿元,实现利润6247万元,税金7181万元,带动基地113.55万亩,带动膛户35万户。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市场流通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框架,并呈现以下特点:

1.1 依托资源优势,区域特色开始显现
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发展区域特色产品,逐步形成了区域化布局、基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农副产品附加值和资源转化率大大提高。如长沙县茶叶生产历史悠久,县委、县政府把茶叶作为农业三大主导产业来抓,造就了“金茶”、“金鼎茶”等知名品牌,金井茶厂,长春茶厂已发展成为我市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

1.2 品牌效益凸现
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受消费者青睐的生产品牌,如我市的秀龙大米、凯雪面粉、黄金圆粉丝等连续两届被评定为全省十大农产品品牌。

1.3 园区特色明显
园区建设初具规模,吸引了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入驻,产业优势突出,成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摇篮。如望城食品工业园引入了旺旺食品、派派乳业、沐林现代食品、黄金园湘粉等龙头企业入园,年产值达到11亿元,上缴税金近亿元,并带动提升了传统产业湘粉加工的发展,预计到2005年该工业园可完成总产值30亿元以上。

但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真正上规模、上水平的还较少,20%的龙头企业资产规模不到1000万元,最少的只有300多万元,部分还停留在家庭作坊式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少,保留陈旧传统工艺和设备的多;采用新材料、新包装的少,沿用老包装或简易包装的多。显然,这与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是不相适用的。

第二,发展资金短缺,企业投入困难。融资渠道不畅,现代融资手段缺乏,企业担保抵押困难,银行贷款难以到位。根据有关调查,银行贷款仅能满足企业发展资金的20%~30%,资金缺口比例高达70%以上。

第三,标准和监测体系滞后,产品质量难保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刚刚起步,虽龙头企业产品大都得到了认证,但众多加工企业还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少数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经常出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仍存疑虑。

2 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迫切需要

长沙作为湖南的省会,这些年来国民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处于全省前列。但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著名农副产品产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以2001年为例,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计算,年增长12.1%,而同期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幅度只有5.9%。“三农”问题日益成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业产业化的提出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出了明确的思路,但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农副产品的转化加工及销售加工及销售必须通过发展龙头企业来实现,因此,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迫切需要。

2.1 发展龙头企业是降低农业经营风险,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需要
龙头企业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外联市场,内联农户。通过它可及时反馈市场需求,告诉农户需要生产什么,同时又通过自身的转化加工和市场渠道使农副产品快速打入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产业,产业连农户,有效提高农业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应变能力和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只需根据市场需求放心生产,不必为产品的出路担心,生产收入得到有效保障,有效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2 发展龙头企业是引导生产,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龙头企业拥有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能准确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运用价值规律,按照市场法则对农业生产实行有效调控,对农户提出指导性计划,告诉他们应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养活农业生产活动的盲目性。并引导农户优化生产,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品质,生产出加工开发潜力大,附加值高的农副产品,通过龙头企业的引导,去年我市农民用于良种引进、设施栽培的资金达4亿多元,农产品品质明显优化。生产规模也进一步扩大,过去两年,全市共调整种植面积260万亩,经济作物面积扩大到230万亩。初步形成了优质稻米、甜糯玉米、品牌茶叶、商品蔬菜、时鲜瓜果、高档花木、名贵药材、优质烤烟八大主导产业,这八大主导产业的生产面积共计430万亩,产值合51亿元。

2.3 发展龙头企业是提升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我市有400多万农业人口,农产品资源丰富,但由于农产品加工转化滞后,随加值低,农业资源优势难以释放。有关资料表明,世界发达国家每1元农副产品的加工平均增值额为2~9元,而我国只有0.41元,这也是农业长时间陷于大而不强,量大效低的经营怪圈的根本原因。通过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开展主导产品的产后加工处理,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得到有效增加。去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林牧畜总产值的比例达到0.32:1,产业优势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市级34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32家,去年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利税1.2亿元,平均每个企业达到5000万元和400万元,带动基地98万亩,为我市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和农民纯收入增长作出了贡献。

2.3 发展龙头企业是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需要
龙头企业成为沟通城乡的纽带,加快了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载体。这几年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安置农业劳动力达16万多人。同时,龙头企业本身就是农村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前提。目前,我国农村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严重失调,而沿海开放地区和发达省份相对较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较好,其中许多乡镇企业都发展成为农业龙头企业。

3 建议与对策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现代农业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市农村还处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化的转型期,在产销一条龙的产业链中,产后保鲜、加工环节仍然滞后。因此,加快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非常必要和迫切。今后几年,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逐步把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建成布局园区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管理现代化的经营新格局,加快推动农村“三化”进程。

3.1 提高认识,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摆在重要位置
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肩负着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共同致富的重任,是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发展龙头企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在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中,应把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当作一项盈利、创汇、可持续发展的强势产业来看待,当作最有发展前景和生机的后续产业来扶持。做到思想到位、政策到位、资金以位、服务到位。发展龙头企业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只是农业部门的事,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产业化经营作为自己的责任,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从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协调意识,努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

3.2 聚合生产要素,引导多元化投资兴办龙头企业
一是启动民间资本发展龙头企业。因势利导地鼓励农村能人、大户独资或联户合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项目,拉长农业产业链。二是积极引进外资兴办加工龙头企业。把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重点之一,通过利用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新建、改造和嫁接我市的龙头企业。三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当积极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大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乡镇企业发展应把兴办龙头加工企业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粮食、供销、外贸以及农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的自身优势、积极兴办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契机,引导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的加工转化。

3.3 围绕龙头,抓好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靠基地来支撑,龙头企业的发展与生产基地的建设和农民增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生产基地发展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才能得到保证,同样,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龙头企业应把自身利益与农民利益统一起来,与农民建立原料供应和生产协作关系,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围绕龙头企业来合理规划区域特色经济,一般来说,一个县(区)应主要突出1~2个自己的特色农业产业,并且要扩大规模,形成优势。我市目前应突出发展粮食、畜牧、花卉苗木、茶叶、果品、蔬菜、药材等基地建设。在基地建设中应注意:一要优质化,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指导作用,引进优良技术和品种,改善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二是要标准化,基地连着千家万户,基地建设应按照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由公司向农户统一提供种亩,统一技术规程,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栽培管理,三是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合同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真正使企业与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3.4 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加强产品质量体系建设
我市不少龙头企业的产品与国际标准不接轨,难以进入国际市场,这是加入WTO后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要从尽快进入海外市场,同国际接轨的要求出发,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一是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各龙头企业要按照国际规则,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产品标准,二是加快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与农业科技示范区、外向型农业开发区建设相结合,建立安全、优质、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三是加大农产品创牌工作力度,要把龙头企业创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争创更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名牌。

3.5 加强信息传播体系建设,加大信息支持力度
我市已投资180万元建立了长沙市农业信息港,现已全面开通,投入使用,全市200多个涉农部门、涉农企业和农民在网上建立了分港、子网、网页。有近千个加工企业和种养流通大户实行网上发布信息和交易。下一步,要抓紧以信息入户入企业为中心的长沙农业信息港二期工程建设,把网格连接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让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了解市场动态,又能及时将本企业信息传播出去。

3.6 制定优惠政策,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二是改善信用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诚实守信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对企业信用度进行评估。市、县两级要尽快成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解决龙头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要积极引进新的投资主体,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资嫁接、兼并联合、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实现资金筹措社会化和市场化。三是充分调动全市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到龙头企业任职,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搞示范,领办创办科技开发园区。四是灵活动用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应优先考虑,简化办事手续。对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参观、评比等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排除干扰。五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我市的农业资源优势、特色农业经济、名牌农业产品和有活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等,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集中发挥广告效应,打出我市的主要品牌,扩大在市场竞争

⑧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支农资金是农业基础地位政策的体现和农业投入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为促进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提高农业综合实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某些环节上已制约了财政支农资金作用的正常发挥,影响了国家农业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或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徘徊(相对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尽管,这几年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开辟新的支农资金渠道,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重不得少于15%;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和鼓励其他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等,但实际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表现为县级政府对农业资金投入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相对规模却下降;县级政府缺乏投入增长机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对生产性投入低而对非生产性投入高,即用于农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投入多,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份额较高,农林水等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占农业支出的比重持续下降,有的县甚至未能安排。
二是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且交叉重复并存,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集中体现在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技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都存在使用上的分散和交叉重复并存的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农业发展政策的多目标性。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农业发展既要考虑到实现食物供给、生产资料供给、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效应,又要考虑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一段时间内或每年的农业发展政策必须同时确定多个目标,即使2004年中央1号文件以农民增收为主题,但政策目标仍呈多元化。具体到每个农口职能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发散的。这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针对每项政策目标设立、分配。第二,体制转轨的不完全性。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都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支农资金的科目分类、管理体制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缺乏有机的协调,各个部门在贯彻中央“三农”政策时都会在资金安排分配面面俱到。目前最突出的是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和农口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分配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阵,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如在某县(区)审计调查发现,财政和国债资金1182万元,被投放到167个项目中,平均每个项目资金投入7万元,并且项目还分散在这两县区所有的二十七个乡镇(街道)和十多个农口事业单位,致使数额可观的资金投向过于分散且无重点,致使扶贫资金的整体规模效益不明显。
三是财政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的财政支农财力支解,平均分配资金,影响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支持效果。由于财政分配拨付制度存在缺陷,制约了支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表现为县级财政双轨运行,上解基数过高,留用财力减少;县级政府预决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均呈下滑趋势,支农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在一般预算支出中存在虚列支农资金的现象,年终结存资金不实或无资金结转,滞留、占用支农资金问题;另外由于支农资金来源分散,不利于监督管理,尤其是上级农业等主管部门直接拨入资金,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管,造成资金使用失控。
四是受地方财力限制,农业项目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影响支农效果。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中央、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国债项目、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均需要地方财政及企业配套资金共同完成。为得到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多数市、县(区)政府在地方财力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承诺对涉农项目进行资金配套,致使多数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严重影响了中央、省级农业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调查表明近年来,除少数发达地区外,我国县乡本级财政的支农能力有名无实,甚至是极其虚弱,财政支农主要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日益普遍和严重化,县乡政府支农的实际能力已经普遍弱化,这不仅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稳定运行。
五是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落后,资金安排不科学。目前,支农项目投资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很强,投资也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投资方式不能给农民以稳定的心态从事农业产业,造成很大投机心理,缺少长期和长远的心理准备。目前,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是使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部分项目施工单位采用高套单价、多计工程量、偷工减料以及夹带未实施工程等手段虚报冒领工程款;工程建设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机构造成工程监管不到位;以及工程监理不作为或胡作为等,造成部分项目存在高估冒算,据对某市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项目工程高估冒算资金占工程概算达23%,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也易滋生腐败现象。
六是支农项目资金监管水平低下。首先是监管职能缺位,我国支农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支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其次是事前监管严重缺乏,主要表现有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工程开工前执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制”情况的监管、项目开工前对法人代表及项目单位财务人员上岗资质及业务情况的管理等事前监督工作淡化、甚至缺位。有些支农项目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如财政部门负责的支农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报帐制,以致出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程不能按计划通过验收等问题。
七是财政支农资金效益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财政部门滞留支农资金。有的单位将支农资金列支后,转入“暂存款”科目,于次年陆续拨付。还有的单位将预算列支的支农资金转入农财部门,未及时拨付。二是农口部门在管理和使用支农资金时,轻视效益。有的农口单位年底结余(包括往年结余)竟然占当年度财政拨款的50%。三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损失。四是资金投向失准,超出财政管理范围,造成财政支农资金的流失。有的主管部门将农业专项资金投入下属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导致支农资金流人私人囊中。五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分散,各农口主管部门缺少拉动地方农业大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龙头产业,影响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农业投向的指导作用,不利于加快农业发展政策的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在支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农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真金白银”的同时,如何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真正做到“管水到田”,切实提高财政支农效益,是值得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加以改进的大课题。
一、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投入少。从支农资金的结构和投入能力方面看,目前农业投入中央财政仍是领头羊,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对农业投入显得“有心无力”。近些年来,县乡(镇)两级财政可以说是我国五级财政体系中最困难的两级财政。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县乡财政更是捉襟见肘,运作十分困难,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地方农业建设资金高度依赖上级政府,实际投入支农的预算资金比例小。
(二)管理部门多。以县市为例,粗略统计下来,直接管理和分配支农资金的有发改委、财政、科技、水务、林业、国土、农业、交通、民政等十多个农口部门和涉农单位。管理部门多必然造成统筹协调难,主要表现为项目申报各自为政,多头申报;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方法多样,政出多门;计划下达形式各异,既有发改委或财政直接下达的,也有发改委或财政先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到地方的,还有由发改委、财政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由于资金管理部门较多,各自为战,缺乏沟通,管理层次和拨付环节烦琐,导致支农投资盲目投放、重复支持、资金到位难、办事效率低等现象屡屡发生。
(三)地方配套难。中央下达许多支农投资项目,规定省、市、县都要资金配套;省下达的支农投资项目,也大部分规定市、县、乡镇要资金配套。这种方法对调动各级政府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资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地方尤其是相当部分市、县和乡镇财政困难,无法承受太多的资金配套要求。一些地方为争取国家更多的投入搞配套空头承诺、搞“钓鱼”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开工后,上级的钱拿来用,本级的拿不出来,造成资金缺口大,许多建设项目成了“半拉子”工程。
(四)资金使用散。由于“资”出多门,“条条”管理,支农投资安排时往往发生撒“胡椒面”现象,顾及方方面面。此外,少数领导个人支配使用的随意性大,搞“人情项目”、“关系项目”。造成支农资金使用分散,农业项目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额小。如一个需投资几十万元的项目只安排三、五万元甚至一、二万元,根本无法完成该项目建设,也极易导致“豆腐渣”工程。农业资金的整体效益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五)投资效益低。由于管理部门多,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致使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交叉投入的情况,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农业开发和水利两个部门存在重复;水土保持项目在水利、林业两个部门均有安排;扶贫开发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及公路建设项目有相同的建设内容等等。给政府支农投资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给资金和项目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资金使用效益也必然大打折扣。
(六)监督力度弱。重项目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支农资金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较多。国家审计署在 2004年6月发布2号审计公告,对全国50个县2001年2002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后,发现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不到位以及被挤占挪用情况令人担忧。50个县挤占挪用财政支农资金4.95亿元,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弥补经费、出借、经营、建房买车等,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额的10%。
二、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资金投入是党和政府关于“三农”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在推进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的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将财政资金的分配更多地向“三农”倾斜,提高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1、保证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法定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对县乡造成较大的冲击,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负债运转较为普遍,基本保障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省级财政在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农的主体地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加,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完善财税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力。形成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以市县乡为辅的财政支农投入保障机制。
2、调整存量与调整增量并举,以调整增量为主。在存量调整方面,重点是深化机构改革,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增加现有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发展的比重;在增量调整方面,逐步提高新增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逐步提高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3、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落实好中央关于新增耕地占用税主要用于“三农”、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除了直接投入外,要重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功能,灵活运用贴息、担保、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以进一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
(二)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努力扩大资金供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金资源是当前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课题,重点是如何整合财政资源,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合理界定政府支农投资方向,奠定资金整合基础。支农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代表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把握政府支农投资使用方向,将支农资金集中用于广大农民普遍受益的农林水利和农村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等。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下放资金分配权。上级在确定农业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数量、规模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针对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可考虑减少上级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权,明确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比例,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决定权、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避免脱离实际、盲目立项的现象,有利于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地方政府要量财力办实事,在规划上报投资项目时,更应根据本级财力状况选择急需建设的项目,切忌为争取得到上级资金而把项目报多、报大,把可行性报告搞成可骗性报告。
3、明确支农资金整合范围,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由于整合支农资金涉及到相关农口部门的利益,工作中必然出现一些难度和阻力,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在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时,必须从明确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对象入手,加强对整合支农资金的政策宣传、强化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是:除救灾资金和特殊用途资金外,包括财政部门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以及农口部门预算中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重新确定支农投资分类,逐步改变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考虑,可以逐步将现有各项支农资金按性质归并为五大类:农业生产类、管理服务类、灾害救助类、生态环境类、农村生活类和农民收入类。对现有的支农资金进行科学的分类后,属于相同性质的资金都可以进行整合,归并为一项资金。不过,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突发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救灾资金不宜整合。但是灾情事前防御和灾后重建中适合项目管理的资金也可纳入资金的整合范围。
4、改革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实现支农资金整合。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对现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整合不是简单的调整和归并,也不是单纯地将某一部分资金划归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而是要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可通过打造“项目”或“产业”平台,构建整合载体,实现农业资金整合。在不调整原有管理体制、不改变资金原有性质的前提下,有机捆绑、相互衔接、匹配投入、各司其职、项目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均沾和政绩共现。要着重寻找资金整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构建资金整合的载体。比如,可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整合载体,把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基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统一的规划投入到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使用;长远打算应通过调整机构和职能实现农业资金整合。按照“减少交叉、权责一致、强化协调、增强服务”的原则,切实改变目前支农投资多头管理的局面。重点是理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分配管理方面的职能定位,改变单个部门既要管项目又管资金的格局,建立两部门间合理分工、共同协商、相互制衡和有效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改变投资渠道多、使用分散的状况。
(三)健全落实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1、进一步健全财政支农项目的立项制度。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农业项目,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估论证,严格项目立项条件,提高财政支农项目选择的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
2、实行重点项目资金财政直拨,县级报帐制度。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限要求较严的重点项目,资金按项目的隶属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至项目承建单位。县级以下的重点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即把各级财政投入项目的资金(包括乡镇应负担的资金)汇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至承建单位,整个工程的会计帐务在县财政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县财政即把项目完工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
3、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要实行项目从申报至竣工专人负责的制度,负责者可以是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也可以是单位委派的专职人员,总之要明确谁是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职责。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要认真执行新《会计法》,项目建设要配备财务核算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采取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程支出,杜绝糊涂帐。要做好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接交工作,使支农资金的整个使用过程来路清、去向明,投资形成的资产帐务全、管理严。
5、建立实施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刚性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支农资金绩效评价、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强化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⑨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三农问题都有哪些着力点

从一号文件看2015年财政支农新思路
一边是财政收入转入中低速增长面临增收难,一边是“三农”发展进入历史新时期亟须高投入。面对农业发展和财政运行中的新形势,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优先保证农业农村的投入,让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财政收入增速仅为8.6%,为1991年之后财政收入增速首度跌入“个位数”。面对日益凸显的财政收支压力,一号文件仍然提出了“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并释放出提高财政补贴效能、转换资金投入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等支农新思路。
根据一号文件部署,2015年财政支农资金重要投向之一,就是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
针对财政支农资金普遍使用效率不高,尤其是补贴资金,存在着“散”、“乱”等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
据了解,我国现行很多农业补贴政策属于“黄箱”范围。“黄箱”受到WTO的规则限制,其综合支持量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而“绿箱”则不受WTO规则限制。因此,需要调整部分补贴方式转到“绿箱”去,使得补贴结构和效果更加优化。
此外,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要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等。
“这些都是为了提高农业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对此表示。他说,多头管理导致财政支农资金“碎片化”,如果不加以整合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就难以有效保障。
文件中“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的表述格外值得关注。因为,导向性确保补贴起到引领作用,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而效能则保证资金被充分使用,确保政策功效最大化。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强了财税政策对农产品进出口的调控。文件提出,要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规模、节奏。完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和关税配额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滑准税政策。
“运用财税政策调控农产品进出口,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这既关系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又和农民的增收问题联系紧密,还对外贸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白景明对此表示。
一号文件的另一个亮点在于转换投入方式。根据文件部署,今年要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
同时,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⑩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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