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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7 04:45:45

1. 农村土地能贷款吗

您好,可以,2013年末,资兴市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陆续出台了《资兴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资兴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实施方案,率先在该市兰市乡等几个试点单位开展农村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屋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平台建设,推进农村土地资产交易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农村金融的最大难点就是农民没有抵押物”资兴市政府金融债务办盘雄表示,由于缺少抵押物,此前,农民向银行贷款很难,贷款程序多、还得有人担保,农民房屋更是不可能向银行做抵押贷款。通过改革试点,对农民的房子进行确权颁证,把农村房屋的产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剥离。有了“房产证”的农房就像城里的房子一样有了抵押权,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望采纳

2.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总结

1、创新观念较为超前。在创新理念、创新政策、创新举措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理念上,坚持“三个有利于”,按照“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思路,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把推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结合起来,让一部分农民成为新“地主”;把推进土地流转与全民创业结合起来,让一部分农民变成新的产业主;把推进土地流转与本地工业发展结合起来,让更多的离地不离家的人成为工人;把土地流转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让农民转变为商人。政策上,用活用足用好,如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一次性承包土地等政策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准的,敢于创新,规避政策风险。举措上,以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手段,推进农村产权改革,2008年该市建立了全国第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所,部分县市区也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中心,为农民提供快捷方便的产权及资本流动平台。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量化、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改革、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平台等,拓展其抵押融资形式,使其资源变资本。**永竞集团建立的“田园时代”是一个以“土地量化入股、村企合作、业主规模经营”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在农民流转自愿的基础上,该村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农业股份合作社,合作社与永竞集团签定了租赁×××亩耕地,时间为19年的土地租赁合同,达成了投资××亿元,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园的投资协议。“时代田园”以农业产业为基础,农业观光旅游为载体,以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将园区内所有民房迁出,统一规划,新建新村庄,农民每户按每人×××元平方米的补助予以建造新居。示范园主要发展葡萄、苗木、小区养殖等特色产业,建设集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合作社采取“农户入股保底,收入二次分成”的分配方式,使农民增收链条得以延伸。农户可从合作社获得稳定的“四金”收入。一是获得土地流转租金每年每亩保底收入×××元;二是坚持“多积累,少分红”的原则,对高出保底租金部分的×××用于持股农户再分红,实现农户第二次分利。余下的×××新增收益用于扩大合作社生产经营;三是公司每年安排出租地农民×××多人在农业园区打工,并解决出租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四是建休闲山庄,聘请当地人作物业管理,并引导农民
参与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发展第三产业,实现了农民收入构成多元化。

2、扶持政策十分过硬。一是土地流转奖励政策。2005年该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明确了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具体奖励办法。新都、双流等多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政策,并从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有些地方除对规模经营业主给予奖励外、还对引进规模经营业主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流转达到一对规模的村和乡镇制定了奖励措施。该市市委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连续3年以上规模经营农用地面积达×××亩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锦江区在发展“江家菜园”基地中明文规定全区每个公务员租种一分田或一分地,转租给他人种的,出让×××元给予补偿。二是土地优惠政策。国土部门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项目提供用地政策支撑和用地服务,2005年为×××家龙头企业落实建设用地×××亩,并享受到了相应的用地优惠政策。三是争取金融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信贷支持,市政府与农发行签订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在2006年到2008年农发行提供100亿信贷额度。从2004年起市财政专门列支×××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组织。
3、典型示范引导有力。该市总结推广了多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典型模式,通过组织召开专题现场会、农村工作会参观现场、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等带动土地流转。如以双流县昆山村为代表的“土地有偿流转,业主规模经营”的经营模式;以崃羊安镇汤营村为代表的“土地量化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以崃市固驿镇仁寿村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带动,村企合作经营”模式;以金堂县转龙镇大桥村为代表的“土地量化入股,农民与企业合作经营”模式;以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龙华村为代表的“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经营”的经营模式,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带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速推进。
4、服务措施非常到位。一是着力改善土地流转的软硬环境。通过结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用水保障工程等项目,政府每年投入上10亿元用于改善灌溉、道路等农业基础条件。对农业规模经营及兴办农业企业的周边设施由政府投入,“五朵金花”农民休闲山庄设施建设投入按×××的补足,并免收业主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搭建劳务输出机构、开展务工前劳动技能培训、开通务工人员直通车等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用工信息、用工导向服务,消除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为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通过健全农民社保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解决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为土地规模创造条件。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指导。该市先后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转服务流程,健全了市县乡三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部分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平台,为农户、业主从事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三是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政府每年投入6亿元,撬动社会、金融和部门资金达248亿元,政府每年向农民提供×××元/亩的耕地保护基金,担保公司与农民按2:8的比例贷款担保,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的流转提供资金担保,以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正常有效进行。
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方式、方法,该市农业农村经济取得显著成效。一是促进了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在土地规模经营的
带动下,该市已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形成了优质粮油、畜禽、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茶叶、水产、竹林等十大优势特色产业。
二是促进了农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已建立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基地×××个,该市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家。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龙头企业×××家,×××元以上龙头企业×××家。三是促进了农民转移和持续稳定增收。2007年该市转移农村劳动力×××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以上。2008年底,该市共有×××万户农户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承包农户总数的×××。双流县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万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四是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集体公益事业发展。通过资金、技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个,从业人员×××万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到×××个,参股入股的农户达×××万户,极大地壮大了集体经济。金堂县由新镇祝新村,出资×××万为全村×××人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户低保户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文体设施建设等,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3. 土易网如何解读2015年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要求

(一)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有力支撑了粮食生产连续五年创历史新高,农民收入连续五年快速增长。实践证明,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建设山西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由路径。当前,我省现代农业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发展,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是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指明了改革方向和创新路径,设定了基本原则和底线。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流转意见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深刻领会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牢固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改革为动力、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但绝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避免走弯路。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完全一致,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簿完善、权证齐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应当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开展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全省全面推开这项工作,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第三年扫尾完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加紧推进,能快则快。各地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科学高效、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以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制定解决确权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市为单位加快航拍进度,于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数字正射影像底图的采集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组织建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同步做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乡、村要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强化管理服务、方便群众查询。确权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分级分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村集体和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五)鼓励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及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流转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计价折股。提倡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土地。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流转双方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扶持力度。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区域,优先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原有的各级各类种粮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安排。在晋中市祁县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七)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根据我省实际,现阶段对以种粮为主,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也应充分考虑本地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户经营管理能力和投入产出率等,科学确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搞政绩工程。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八)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总结推广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科学确权、规范交易、严格鉴证、公正评估、安全担保和抵押融资“六统一”运营模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总结推广新绛县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经验,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搭建交易服务平台,建立流转监测制度,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九)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采取委托流转的,受托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行为。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县、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大力发展家庭农(牧)场。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要优先鼓励支持流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利用雁门关地区牧坡牧场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小型家庭牧场。制定实施方案,在雁门关地区规划建设粮草经济试验区,以家庭农(牧)场为载体,开展农业粮草经济试点,发展以口粮、饲料粮、草饲粮为标志的新型三元粮食结构,推动现代农牧业的发展。修订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将草饲粮作物种植纳入规划区范围,规划和建设一批小型牧场。完善家庭农(牧)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为承包农户开展生产服务的职能,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入、设施投入等入股,发展劳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用水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信息、技术、销售等互助合作和联合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开展联合营销等多种形式发展联户经营。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358”示范社建设行动,每年建设300家省级、500家市级、800家县级示范社,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注册自有商标,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合作与联合发展跨区域、跨产业联合社。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依托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严格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鼓励合作社成员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十四)推进农工商一体化、产购销储运一条龙经营。结合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特色农产品战略支撑项目和企业产业扶贫开发等工程项目的实施,引导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增值利润,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结合规划实施的七大产业振兴翻番工程,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进入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领域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地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将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工程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以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农业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和发行私募债,推动具备一定品牌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服务“三农”的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新险种、新产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工商企业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研究提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办法。单个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租期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县乡政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制度,对租赁农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开展主体资质和经营能力审查、经营项目审核、土地用途审核和风险防范审核。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市、县两级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分级备案标准和备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各地要按照土地受让方缴纳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加强能力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探索“专家+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技推广机制。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给予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支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十八)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在粮食主产县和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鼓励发展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集成化、大型高效复式作业机具。支持家庭农(牧)场通过发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农机和农艺融合机制,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整地、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或主要生产环节代耕、代种和代收等农机作业服务。支持建设农村机耕道、农机场库棚和农机维修网点等农机化基础设施。

(十九)实施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纲要(2015—2020年)》,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狠抓每年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精准确定培育对象,开展精细化培训,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70万人。在全省建设并分级认定30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和300个实训基地,搭建专业化、多元化、广覆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构建远程网络教学支撑与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信息化步伐。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把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二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手段,加快建设高效顺畅、安全可靠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提升规模化服务水平,整合承接各种涉农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资料服务、农业品牌创建、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管控严、服务活、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土地问题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政策措施,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改革试点,培育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4. 三权抵押融资什么意思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5. 信托融资:谁精通,帮我解释下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溢价越细越好,我外行。谢谢

你说了超市的案例,那就从这个案例入手吧,但是假设你的超市是上市公司(这样定价容易点)
首先是两要素:你是《融资方》,我是信托《资金方》
先简单说下结构:
你把超市的收益权转让给我(这里有个细节,超市你是只有经营权还是产权,经营权是打包应收款,产权的话由产权转让实现)《抵押物》,《融资100万,期限是2年,年息我们谈好是11%/年》,我按年收取信托费(平台费,销售费)。按合同要求你支付我利息(可以按年也可以按季度)2年后还本,其它的你应该理解了。这11%的年息是我应得的,完全不是溢价的意思。
溢价回购是你对我的承诺,因为我需要的是实现投资收益,而不是真的要你的超市,要不我就产生坏账了,所以借款前你要签订一个回购协议,这个价格一般我来定,我会按同行业市盈率来拟定价格,当然最终价格是需要与你协商的。打个比方你的超市市面价格为200万,我们约定2年后,你300万买回去。双方无异议后签订。很多时候为了保证你的回购,我在前面的交易中会对你的资产打一个折,一般上市公司股票为4折左右,以制约你你无力回购,我产生损失,主要在折扣率以上卖掉我就不亏损。或者找一个你的关联有实力公司作为《担保》,你还不出钱我就找你朋友要。

融资方,资金方,抵押物,融资要素(期限,规模,利息,折扣率),担保方,保证措施(回购措施)这样就构成了一次完整的信托交易

6.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土地流转可以抵押代款吗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近日,央行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相关借款人、贷款人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
借款人 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即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依据两个“办法”规定,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两权”必须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并且,“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和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贷款人 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
贷款人应针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如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还应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试点政府 推进确权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首先,政府应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其次,鼓励试点政府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同时,还鼓励试点地方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7. 城市土地流转讲的内容有哪些

一、“三权分立,放活土地经营权”

2015年1号文件仍然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开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就要求要抓实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稳定承包权(即土地的产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放活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原本不具备的属性。毫无疑问,承包土地制度的改变为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资本的快速进入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入市”

2015年1号文件中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这就表明农村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有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这块利益该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导去建立起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非常重要,只有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要素市场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会走政府拍卖的老路,会不会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农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业家们,还是压看清楚政府引导的竞争机制及利益关系。

三、“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盘活农村宅基地财富

2015年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8. 农村的《成都社会保险卡》每年有多少元

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水

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是“钱从哪里来”?成都市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设定为“长久不变”,为日后土地有序流转、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奠定扎实可靠的基础。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是艰难的利益调整。

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水

本刊记者 尹鸿伟 特约记者 魏晨 发自 成都

成都下辖的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口的巨幅宣传牌上“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村”两行大字赫然醒目。新春刚过,开满油菜花的鹤鸣村表面看似宁静,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经令其内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这里的农民的生活主题就是每年奔向大小城市打工。如今,随着农民对于土地和房屋确权完成,农村社区开始复活。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准确地触及了土地这个本质话题。“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这是成都自2003年开始城乡一体化改革就一直思考的课题。成都的改革者认为,农民实际上是端着“金饭碗”过着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日子。改革者希望,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进而带动“农村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成都造就新型城乡形态的关键环节。

从试点开始的改革

2005年夏天,成都市农委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全市集体经济年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占8.35%,5万元以下的村占38.11%,无集体经济收益的“空壳村”比例达到35.24%;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能分配兑现到农户手中的仅占39.33%。

鹤鸣村地处肥沃的川西坝子,2007年,连接成都至青城山的成青快速公路经过鹤鸣村,昔日的“边角地带”变成了“香馍馍”。这一年,村里4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了,“粪都不浇一下就有钱进”,过去外出打工抛荒的村民开始找村干部,想要回退耕的承包地。

这确实让鹤鸣村村干部很为难。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村里一些常年外出打工的村民不愿意种地了,原因很简单:打一天工就可以买10多斤大米。在鹤鸣村八组,长期抛荒的土地就有五六亩,组长只能把抛荒田地需缴纳的税费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而村委会主任余跃每年多了一个任务:挨家挨户恳求村民栽田种地。

“土地联产承包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可土地上刨不出‘金娃娃’来。”2001年开始,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开始试点,到2006年,农民不仅不再交各种税费了,每年还有种粮补贴。土地上能够产生的好处又让不少村民心动了。

距离鹤鸣村几十公里外的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这些年来食用菌产业风生水起。到2009年底韩场镇流转的4000亩土地中,大部分集中在兰田社区。

成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闯市场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可农民闯市场的动力在哪里?早在2003年,成都部署城乡一体化战略时,就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与城市同步增收的渠道,通过土地规模经营等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一个现实的难题又摆在成都市面前:尽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民个人所有制的集合,农民是集体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但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权利虚置,资源难以变成资本。

在成都市常务副市长孙平看来,症结在于农村没有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要素市场没有形成,土地、人、资金没有真正激活”。2007年2月,成都市委召开了一次城乡一体化工作会议,“用市场化的办法来解决城乡一体化的问题”的观点正式抛出。

“产权改革过程会削弱地方政府的利益,但对整个农村的发展有好处。”在孙平看来,农村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调整。“过去政府花很小的代价从农民手里拿到土地,转手可以增值好多倍。政府在中间拿大数,却没有去实际解决农民的问题,这也是‘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质所在。”

一位参与改革试点的学者透露,改革中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非常大”:“成都郊县包括那些有产业项目支撑的村镇,地方政府就不太愿意搞确权。不搞确权,如何维权?又谈何产权制度改革?每次开会研讨产改,部门与部门之间唇枪舌剑,叫争吵都不为过”。他表示,成都甚至有某官方研究机构专门出报告,表面上肯定农村产改的核心就是确权,实际上却希望借农村产改“变相”回到以往的土地制度,“这实际也反映了地方高层对改革有不同的声音和意见。不可否认,这给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

由于众所周知的“敏感”,成都市决定在双流县、温江区、都江堰市、大邑县首先进行试点,而都江堰市在平坝区、沿山区、山区,选择了不同产业类型的6个镇20多个村试点。试点内容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确权到户。

“产权制度改革刚开始时,我们村干部就分析,第一轮土地联产承包改革让农民吃得起饭,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让农民有了定心丸,这次改革应该还是有好处。”作为最早的试点村,村支书刘文祥表示,刚开始时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改革就是要摸清村里的家底。

刘文祥说:“搞农村基层工作的人都知道,对农村来说第一难的事是计划生育,但其实调解土地纠纷比计划生育还要难。过去由于农业税、打工潮等很多原因,一些农民把土地弃之不种,别的村民把地种了、把农业税交了,但这块地到底该算是谁的?诸如此类的问题,村干部调解起来十分头痛。”

新的起点突出公平

2008年3月的最后一天,余跃和鹤鸣村7组的34户村民首批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与城市房屋同证同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他可能是中国此轮农村产权改革中获得确权颁证的第一人。

和余跃一样,全村574户农民每家每户都拿到了三证。少数有林地的还多一份林权证。除了“四证”,大家还领到了“两卡”,即耕地保护卡和养老保险卡。成都市在产改中提出,创新耕地保护机制,由市、县两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26亿元设立耕地保护基金(补贴标准为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0元),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提供养老保险补贴,从而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

都江堰在产改中确定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联社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作为组、村、乡镇一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仅统一规范了所有权主体,而且建立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随后,成都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两个引擎——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成都市小城镇投资公司成立,决策者希望用政府的有限的启动资金撬动金融及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

确权后,农民手中拥有的权证“含金量”在于:持证的农民可以将承包地以多种方式流转进而获取各种收益。对此,成都市长助理、都江堰市委书记刘俊林形象比喻到:农村产改“相当于揭开一个蜜蜂窝,当我们建立起完善的产权制度后,就如同把蜜蜂都驯服了,我们才能享受蜜蜂窝中的蜂蜜。”

2008年10月28日,成都在全国率先挂牌成立了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所将为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2009年,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基本完成,市级耕保基金筹集全部到位,254个乡镇发放耕保基金11.4亿元,惠及109万农户,涉及耕地384万亩。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流转2.7万宗、金额21.2亿元,制定出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办法。

2009年11月,鹤鸣村村民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更换了承包年限:土地承包截止期限从“2027年”变为“长久不变”。土地问题专家、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肖金成认为,成都建立的耕地保护基金和城乡一体化的社保体系,为产权“长久不变”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完善工作还在继续。成都市委、市政府要求,一定要做到地、账、证、合同、耕保金“五个一致”,只有坚持确实权,才能为日后土地有序流转奠定扎实可靠的基础。

变化还在继续:2009年,韩场镇被确定为大邑县产权融资试点镇;2010年3月,兰田社区两户村民将凭着确权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大邑县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的帮助下,获得5万至10万元不等的融资贷款。

在鹤鸣村,确权后的村民,自愿加入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村里引进了一个135亩的鲜花基地,一户村民不愿意流转自家的土地,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继续耕种喜欢的粮食作物。兰田社区村支书李俊江认为,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腰板更直了,愿不愿意参加土地流转,自己说了算。村里只能尊重村民的决定,但对引进企业确实有影响,只能继续做村民的工作。

成都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家泽表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农村微观经济基础的再造,离开了这一步,农村改革就是建立在沙滩上,没有稳固踏实的基础。

平实有序的民间智慧

2008年3月,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到鹤鸣村调研时问刘文祥:产改中的矛盾是怎么解决的?刘的回答是:我们把矛盾解决在了基层。李春城再问:你这里就是最基层了,怎么还有基层?刘又回答:我们的基层就是各个村民小组成立的议事会调解小组。

村民议事会伴随着产改应运而生。成都市要求,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干部必须要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宣传动员时,部分官员对如何解决确权中的财产或使用权公平分配问题,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可是到了村组开座谈会时把问题和政策交给群众,群众一参与,问题反而迎刃而解。

鹤鸣村成立了议事会,每个小组成立调解小组,专门调解村民间的确权纠纷,调解小组由各小组按照每5~15户产生1名村民代表投票选出来。鹤鸣村调解小组制定了五条原则:一是“要公道,打颠倒”(相对公平);二是“多比少好,有总比没有好”(先来后到);三是“吃笋子要一层一层地剥”(循序渐进);四是“说话要算数”(诚信);五是“大家同坐一条船,要同舟共济”(友爱互助)。

但村干部也有头痛和委屈的时候。听说要确权颁证,鹤鸣村常年外出打工丢出承包地的村民开始回来找村干部要承包地了。村民罗廷贵,1998年全家外出打工,承包地土地丢给村里时写了一份承诺书:30年内不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可听说产改开始后,他从几百公里外赶回来了。

村民只知道自己有多少亩承包地,可究竟村里有多少承包地,有些村组的村民不清楚。鹤鸣村四组原来的村民小组长去世前一直没有向村民发放承包地合同,他去世后,小组村民的承包地合同和原始资料找不着了。确权时,四组新任组长只得重新登记、造册,重新建立每家每户的承包地档案。

经过近一个月的登记、测量、公示过后,鹤鸣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村或组。而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则全部确权到户。为了显示透明,柳街镇从600多年前的“鱼鳞图”获得启发,开发了“鱼鳞”数字化系统,通过测量和结合卫星地图等,精确地确定了农民土地的权属。鹤鸣村每家每户都在全村土地“鱼鳞图”上面按上指印,看起来就像鱼鳞一样。在这张全村地图上,每一块房屋、宅基、承包地、林权的归属都显示得一清二楚。

产权改革确权时,罗廷贵的要求被鹤鸣村议事会成员驳回。他找了刘文祥三四次,后者的回答是:议事会决定的事情,村里不能更改,“不能让种田的老实人吃亏”。

成都市国土局官员杨珍惠表示,没有承包地的农民要求调整承包地,这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减少的人员不退出承包地又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与不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邑县农发局工作人员贺定胜表示:在2009年,大邑县有500多名村民到县里上访或咨询,“ 为什么有的人没有承包地而有的‘死人种活人的地’?”

2008年产改开始时,听说要重新测量调整承包地,补足承包地补足农户田块,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15组村民刘汝林坚决反对。刘汝林老两口耕种了6亩多承包地,远超出村里人均承包地标准。他儿子考上大学,承包地没有退出;女儿出嫁,承包地也没退出。

尽管有村议事会和调解小组多次做工作,刘汝林底气很足: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颁发给我了,无权再更改。村支书李俊江道出了刘汝林的“小九九”:2009年,兰田社区引进了一个企业建花卉基地,每亩土地流转金折合有800斤大米,刘汝林担心:如果发流转金,这部分钱就发到其他村民手里。

刘汝林决定上访,可上访两次,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后,给他的答复是尊重村议事会和本组调解小组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刘汝林改变了主意,他主动找到镇上,同意退出一亩多的承包地。有人的猜测是,议事会决定的事情既然征得村民同意,大家肯定对刘汝林的做法有意见,每天在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刘汝林心里也不好受。

产改中类似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因为发挥基层的主体作用和智慧,整个过程相对平缓。而政府在其中也非常注意不能激化矛盾的导向。这是成都农村产改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

9. 没有产权的临时搭盖的废旧厂房属于农村宅基地复耕对象吗是否能拿到政府补偿款请指教!

补偿应该是有的

一、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浪费严重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而非通过市场行为交易所得,农村宅基地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激起了农民尽可能多占宅基地的欲望,农村宅基地取得的监管措施并不严格,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导致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从城市化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就会相应地从农村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担着稳定农村社会等基本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乡户籍制度的放松,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农民涌人城市,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由职业转换、身份转换和代际转换原因,约有4亿农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市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节奏,但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仍然闲置。农村人口的减少,使得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减少,相当一部分宅基地闲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必然增加。显然,现行的宅基地资源并未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乡结合部宅基地隐性流转与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大多并不禁止农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而我国又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例,因此,农房交易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带,农房买卖、出租、抵押十分活跃,这在笔者前面的实证调研中也得到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而变相流转,由于这种流转并不受现行法律的认可,因此只能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审理宅基地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逐步实施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强调优先发展工业,国家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发展,同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离开土地,限制农民进城。而要达到以上目的,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所谓“组织起来”,就是在农村实行单位制度,这个单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单位”必须保证其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证其成员的居住权,而在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就是单位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定位就是在于保障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乡统筹背景之下,要求城乡各种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农民对宅基地不仅限于居住的要求,也有通过买卖、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宅基地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五)宅基地拆迁补偿缺乏相应规定,补偿偏低
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农村房屋拆迁,又称征地拆迁,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征地、后拆迁。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并给予“合适”的补偿,但该“合适”的补偿标准却并未明确界定,由此给农村宅基地上的补偿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那么与临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依据一般根据城市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较为笼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的补偿数额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导人市场机制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从而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这被认为是农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无偿取得制度在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弊端,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自然农民也不会珍惜它,从而不可避免出现宅基地的浪费现象,同时,多总比少好,刺激了农民多占宅基地的冲动,一户多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节约了耕地,减少了宅基地纠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民,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其规定,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并制定了收费标准。
1993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需要交纳费用,只需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在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于宅基地导人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这为将来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一丝契机。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便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相对较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过取得划拨土地建房的情形,职工仅需付相对较低的价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还比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无异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民的居住保障将变得更加困难。对于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限定身份,取得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坚持无偿制度,一户多宅以及超标占用宅基地的,对于多出标准的宅基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宅基地换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何谓“宅基地换房”,并无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从全国各地的操作实践来看,大概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运行的,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将分散的自然村落撤并,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将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换出来,重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另辟新址建房;另一种是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
1.上海模式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它实质是就是一种宅基地的置换,可以申请让出宅基地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目前上海试点镇所进行的宅基地置换大都以“中心村”建设方式进行,即由当地政府组织宅基地置换工作,以村为单位确定置换对象,根据村民置换意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划出一块进行集中居住。
2.嘉兴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浙江省嘉兴市创造的“两分两换”试点模式,采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流转方式,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但这两者不用捆绑在一起流转,如何流转,完全尊重村民意愿,村民既可单独流转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单独流转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换出来的宅基地房将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复垦为耕地。该模式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有价资产”,实现“民有、民享”,既集约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也为破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对立难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3.天津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集约化土地,各地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而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天津通过”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让土地流动起来,实现了资源的资本化。村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新的小城镇,除了村民的住宅区外,还规划出一块商务区或经济功能区,用未来这部分土地的出让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增加就业岗位。原来的宅基地统一组织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节约下来的土地出让收益一方面用以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真正让农民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换房”后,耕地并没有减少,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改变,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
4.成都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2004年以来,成都市在中心城区实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实现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向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民原有的住宅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成都市政府7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和集中安置,今后征地时不再安置住房。农民进入“新居工程”小区,原农房拆除后,其腾出的宅基地总量扣除农民新居建设用地后的余额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作农业用地或非农产业的建设用地。“新居工程”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市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土地未征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权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意义
(1)村民的原房屋价值得以大幅度体现,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旧房即可换取一套宽敞明亮的新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价值不能体现,村民财产性收入受损。而通过宅基地换房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话,即可上市流通,自由买卖,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必将增加。
(2)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宅基地换房,村民集中居住后,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除了稳定的流转收益外,还可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将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村民与市民的差异也将逐渐淡化,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农村就业。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过整理,可以复垦为耕地,耕地并未因此减少,同时,腾出的宅基地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进入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腾出的宅基地作为新增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是发展工业、旅游业及第三产业等,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让收益还可补贴农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农民集中居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土地压力。
(4)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集中居住区一般都参照城市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农民的居住环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教育、医疗等条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问题
(1)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还值得深思,毕竟该政策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实施,宅基地置换虽然总体上对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愿意置换,不愿意集中居住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不能强迫农民就范。
(2)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异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对宅基地的价值的认知并不清楚,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民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补偿如何实现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格评估体系,让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值几何,村民在进行宅基地置换时也就有了谈判的底线,同时还要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是单个的村民去谈,村民应组成联盟,或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去谈,政府在这方面应给予扶持。
(3)宅基地置换后,原有的宅基地虽然可复垦为耕地,耕地数量并未减少,但复垦后的质量不一定符合标准,复垦出来的耕地质量可能下降。因此,对复垦过程必须加强指导,对复垦的耕地加强查验,以保证耕地质量。
(4)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问题也相继出现,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别门独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后被重新塑造,同时,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区可能离承包地更远,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应增加,耕做变得不尽方便,同时,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产业经营在集中居住后也变得不可能,一些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区的房屋是安置给特定的农民,禁止从事变相的房地产开发,但在各地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农民外,往往还有剩余,一些建设单位即将其对外出卖,获取利润。
(6)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这种方式并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它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或是有产业支撑的村落。
(三)农房(宅基地)抵押,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我国《物权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如果一概禁止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必然会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主要的物质资源,目前,承包经营权也可在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流转,而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农民物质资源的房产一直被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之外,不能上市流转。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农民贷款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匮乏的手段之一,而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规定又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毕竟农民拥有的财产并不多,而金融机构也要控制自己的风险,农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担保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抵押并不最终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是一个讲信用的国度,“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大多数农民通过农房抵押取得贷款后,会积极投入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如约还清银行的贷款。当然,不排除部分农民不能如期还款,金融机构形成坏账的事实,这也是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理由。但是,我们应站在统筹城乡,如何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此问题,毕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金融机构应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另外,一些贷款可能确实收不回来形成坏帐,对金融机构是一种损失,当然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损失,但是,整个农村通过贷款而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坏帐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这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是更有利吗。客观地讲,农民也是一个理性的自然人,当把农房用于抵押贷款时是比较谨慎的,一定也考虑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同时,金融部门也有其自身的防范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也不会发放贷款。
台盟中央调研组曾算了一笔账:以重庆为例,2007年重庆市总计农村房屋约8.9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价值达到 2670亿元。以30%的抵押贷款比重计算,能筹集到超800亿元贷款。这对农村有显而易见好处:首先能促进农村生产和拉动农村消费;其次有利于推进新农村或新型社区建设;最后,有利于引导农村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开始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在农村房屋产权得以明晰后,农民可以自己的农房向银行担保贷款,农民融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金融部门也积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2003年552007年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7700多起,抵押贷款额5亿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对农民房屋抵押贷款用途和结构进行了分析,其中,种植业占10%、禽畜养殖业占15%、水产特产占10%、茶林特产占 10%、农产品加工业占20%、农产品购销占 20%、运输业占5%、服务业占4%,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贷款几乎全部用于经济发展,没有一笔流向生活消费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区农村农民房屋抵押登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该市农民可以以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连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或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按办法规定,湖州市农民最高可申请房屋(连同土地)评估价 70%的贷款。
2009年,莱芜市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农村临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贷款。
2008年“5.12”地震后,为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灾后农村自建房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房发[2008]141号),规定了可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三种类型,提交的要件为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该文件下发后,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步伐明显加快。为推动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其规定,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二是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同时还规定,抵押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抵押时,应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如果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基金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的农村房屋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都由农村信用社参与,由于此项贷款具有金额小、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许多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仍未介入此项工作,同时,农村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相对于其他信用担保方式,也显得手续较多,费用较高,农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愿的现象。农村村民因实现抵押权而出卖房屋,确实可能导致无家可归的,该农户对原住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借此解决当前担保法已经出现的农村房地抵押出现的矛盾,同时避免短期内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避免影响社会安定。
在推进农村房屋抵押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快建立农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房屋抵押后的居住问题。同时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廉租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从广义上讲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租赁对象资格可适当放宽一些,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特别是对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后无房农民。
当然也应当看到,农民的确存在贷款难问题,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还值得深思,国际经验表明,土地抵押有利于改善农民获得信贷,但并不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定因素,一些允许农民土地抵押贷款的国家,农民面临的信贷约束也很严峻,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还应当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联建房屋,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灾后重建
“5.12”地震中,由于房屋毁损严重,灾区农民没有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尽快完成农房修建,恢复灾民生产生活,成都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和《成都市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的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农房的联建,即由受灾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资人联合,完成农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资者和农户的建设约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农民以本户宅基地使用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农户与联建方建房选址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格后,按规划许可及规划用地条件和流转合同实施联合建设;待联合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和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 (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对农产仍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资的联建方一般为城里人,事实上已经变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联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转让不应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联建政策后,社会资本大量涌人乡村,2009年9月笔者在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实地调研时发现,一个风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兴土木,各种漂亮的小别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实的乡村风貌。城市居民通过联建政策事实上得到了实惠。因为城市居民虽然修建了两套房屋,只拥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但两套房屋的修建完毕,仅花费了建筑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没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价格的最大构成。为农民修建完毕的联建房事实上农民也没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统一经营,接待各种观光旅游,农民转而受聘为该公司服务。同时,在大邑等灾区,这种联建政策已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由于以上诸多弊端,联建政策已于2009年年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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