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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操作

发布时间:2022-04-18 01:38:47

1. 什么是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一般称为确认书或者确认函
是有受托人出具给委托人的信托凭证,一般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投资金额、产品名称、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受托人和公章!

2. 解释信托收据,并说明如何运用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
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内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容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
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
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
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
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3. 关于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问题

都是 只是前提条件不一样

4. 信托收据是怎样的,信托关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释义]信托清单,信托收据;[网络]信托收条; 短期借款版; 信托收据;[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托收据的概念、权性质及其沿革。

5. 信托收据的简介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
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6. 信托收据的信托关系

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信托关系主体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体一方――银行是临时性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权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是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
(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
(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才有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

7. 信托收据的介绍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8. 信托收据贷款业务流程

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

9. 贸易融资担保的进口贸易融资担保

进口贸易融资一般是指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融资。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是在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兑付。开证申请人由于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无法向银行付款赎单,便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同意后,银行把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
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是: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可以看出,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配套操作的。
中国银行的做法是:开证申请人首先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银行向开证申请人交付单据,开证申请人用销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得款项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质押书》,进口商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甚至直接把进口押汇业务称作是信托收据贷款。其具体做法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提交《信托收据》,银行审核之后与进口商签订押汇合同,开证申请人同时必须提供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做法是把进口押汇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1)信用押汇即无担保押汇;(2)凭进口货物仓单押汇,即凭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信托收据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存仓仓单为质物叙做押汇,开证申请人提货时以相应货款存入我行,换取相应仓单;(3)担保押汇,开证申请人提供除进口仓单质押以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从上述各个银行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出,进口押汇业务中有的银行采用信托收据的方式,甚至个别银行直接称进口押汇为信托收据贷款,有的银行并没有采用信托收据的形式,而是采用的《进口押汇总质押书》的形式。在采用信托收据形式的银行中,大部分都要求另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介入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也可引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作为反担保。(下面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祥诉)

10. 什么是信托收据

银行客户(进口商)在货物或货权凭证由银行控制时要求不付款提取货物所签发的文件。

信托收据内容通常由银行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获得货物或货权凭证的客户仅以银行代理人身份处理业务。若将货物提出,则应以银行名义存仓;若货物售出,则应将货款立即交与银行;银行并有权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货物。

银行规定这些条款可防止客户倒闭财产清算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客户是否按信托收据中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完全凭客户信用,客户可能完全不按规定处理,因此一般的银行都不接受资信较差的客户的信托收据。如委托人指示(授权)代收行接受信托收据时,则一切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拓展资料

信托收据是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货,受贷款者的委托销售存货。这种借款方法为汽车经销商、机器设备经销商、高级耐用消费品经销商等广泛应用。假如某汽车制造商同意发运一批汽车给某经销商,于是,该经销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车款。

该经销商在具体规定存货处理办法的信托收据即保证协议上签字后,金融公司把车款付给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可以出售汽车,但必须将车款交给金融公司偿还欠款。信托存货和流动留置权支配的存货不同,前者要按照顺序号码或用其他办法逐个鉴别。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对存放在经销商那里的汽车进行查点。这些汽车的顺序号码要同保证协议上列出的汽车号码逐个核对。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经销商出售汽车所得款项有没有如数交给金融公司。

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

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权的维护。

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权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支付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权,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的款项。

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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