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67家有牌照的信托公司名称要全部的!谢谢
共72家,分别是:
1、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9、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0、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12、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3、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4、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17、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9、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1、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23、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6、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7、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8、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29、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1、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32、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33、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4、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5、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6、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37、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8、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9、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1、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42、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4、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5、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6、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7、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0、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51、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2、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3、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4、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5、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6、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7、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8、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9、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0、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61、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5、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6、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7、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68、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9、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70、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2、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Ⅱ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版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权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即财产管理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信托业协会近日公布的2012年四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信托全行业65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7.47万亿元。在房地产信托和银信合作发展均受限的背景下,信托资产仍能实现近50%的增长。实现营业收入638.42亿元,同比增长45.32%。合计实现利润总额441.4亿元,同比增长47.83%。
Ⅲ 五矿信托销售的产品可以买吗
这款信托产品还是不错的,肯定是安全的,这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代理产品。
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注册地为青海省西宁市,运营管理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30.51亿元,从近些年经营情况来看,经营情况正常,净利润每年平稳增长,是可靠的。
历史沿革
1997年
1997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为青海省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0年
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
2014年
2014年1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矿信托出资5亿元。
Ⅳ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介绍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是获国务院同意在2014年设立的,并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Ⅳ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
第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
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
第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
(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
(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
第九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
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
第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
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
(二)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
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
(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障基金因使用导致余额减少时,先扣减由历年留存净收益等来源产生的公共积累部分。公共积累部分扣减完毕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权重扣减其基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信托产品安全吗
应该说在同等收益的情况下,信托的风险控制是做的也好的,换句话说,同等收益的理财里面,信托的安全系数是很高的,并且现在信托的兑付率极高,可以尝试着了解下,选择好的产品之后可以购买的
Ⅶ 中国银行在售的信托产品有哪些
中行由各营业抄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代理销售的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养老保障产品等。您可登录中行手机银行点击“代销理财”进行查看。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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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回路868弄1号楼答11-12层(一)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二)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五)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六)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登记服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兴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6-12-19--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12-19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兴
成立时间:2016-12-19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