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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融资股权

发布时间:2022-04-22 13:42:36

Ⅰ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你所不知道的优势

从管理模式来说几点优势:
1、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有专业的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的团队来对资金进行保护。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避免资金被无故挪用的情况发生知。
2、在税收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股权私募基金本身的优势所在,它可以避免投资道者要承担的可能的二次税收,这对于投资者们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非常的有利的一个方面。
3、投资公司对于想要进入或者退出,都需要比较复杂的手续,而且还非常的不灵活,而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只要你通回过入伙的形式,就可以进入到这样的基金中间来,非常的方便快捷。而且还能够省时省力。

Ⅱ 告别地产红利 房企应从七个方面转变策略

“三道红线”与“两集中”政策的实施,对行业带来深远影响,并在短时间内给企业带来巨大挑战,房企需要及时在策略上做出调整。该如何“拥抱变化”?
报告针对上述两项政策对房企全链条的影响,提出了七个方面的策略建议。
一是维持适度杠杆。在新的土地供应方式下,房企在投资支出、资金回笼两方面都应有准绳,例如在测算时,应该对回报率有详尽的分析;在销售阶段,也应该保持适当的节奏,提升资金的滚动使用能力。
报告表示,集中供地是在短时间内让房企投入大量的资金拿地,叠加“三道红线”的新规影响,房企也更应该注重资金链安全,过往“十个锅五个盖”的做法必须改变。因此,房企的当务之急,是在不断优化财务指标的同时,保持适度投资规模,保持适度杠杆运营。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报告指出,港股上市房企通常应用股权融资较多,引入战投降低杠杆,而对于资金面良好的房企,适当的配股融资也能够让它们在资金调配上更为从容。
除了银行贷款、非标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外,面对集中供地短期内的大量资金需求,房企也在尝试将保证金融资做成一种特殊的前融方式,只是实现效果仍有待验证。
实际上,在以往的惯例操作中,部分房企通过供应商、建筑商等上下游合作方或关联方企业,将融来的资金多次转化成自有资金。
三是细化投资思路。集中供地将迫使房企对不同能级的城市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在核心城市做规模、追求现金流;而在非核心城市更多追求利润。
报告分析认为,首批集中供地重点22城是房企仍需坚守的价值城市;在重点城市集中竞拍期间,关注热点三四线城市的土地机会,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碧桂园下沉非集中供地城市,深耕三四线的方法,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有助于提高房企市占率,稳住利润率;另外,对于有规模诉求的中小房企来说,一个较为现实的路径是,通过区域深耕,在部分城市中获得比较优势。
四是丰富拿地方式。合作开发、城市更新、产业勾地、收并购等方式,将更加受到追捧。
据报告总结,在北京参与首批集中土拍的50多家房企中,有37个联合体,其中“金地 华润 保利”堪称最热联合体,本次一共报名了16宗地块的土拍;城市更新虽对能力沉淀有要求,但挡不住房企热情,招商蛇口、万科均在加紧布局城市更新;产业勾地则包括商业勾地、文旅养老勾地、产业园勾地、小镇等模式;收并购此前已是企业常用的方式,未来预计将更加受到欢迎。
五是提高周转速度。销售回款是房企到位资金的主要来源。集中供地的新政下,项目起跑时间固定,房企之间关于高周转的竞争将加剧。集中供地实际上是拉长了项目的操作流程。拿地之前,联合体各方对于份额、授权等都会有协议,如果超越了协议范围,合作几方可能会继续谈判。而产品入市的硬标准,将要求房企前期提高周转速度。
六是提升产品能力。集中供地本身就容易引发后面的项目集中上市,如果是同区域内的连片供地,将来就会形成强烈的同质化竞争,要求房企更加重视产品设计。
七是强化内控能力。内控能力的强化,乃至组织架构的调整,是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越来越微薄的背景下,对房地产企业提出的普遍要求。在“三条红线”背景下,房企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通过管理对成本实施管控,成为一种更加重要的能力。“两集中”供地更是对调动内部资源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强化内控能力势必成为房企的重要战略之一。近年来,房企普遍实施组织架构调整,并推出扁平化管理、预算管控等策略,这有可能成为常态。此外,总部职能的强化也有望重回主流。
还有就是服务能力。它既是项目溢价的呈现,也对房企其他能力形成了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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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港股中国恒大房地产百分百股权吗

中国恒大(03333.HK)1月2日宣布,全资附属凯隆置业与投资者订立协议,据此,投资者已同意向恒大地产之资本投入,出资合共300亿元人民币,以换取恒大地产经扩大股权合共约13.16%。

恒大的股权结构显示,许家印通过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鑫鑫有限绝对控股在港股上市的中国恒大,而中国恒大又通过BVI公司安吉有限100%持股内资公司广州市超丰置业,超丰置业又100%持股广州市凯隆置业,而凯隆置业又100%持股下属两家公司,分别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主要从事住宅物业发展及管理业务。于增资完成后,恒大地产将由凯隆置业持有的权益由100%减至约86.84%权益,并将仍为集团之附属公司。

投资者包括中信聚恒、广田投资、华建投资、中融投资、山东高速、睿灿投资、美投投资、广东唯美。

同时,投资者分别向凯隆置业及恒大地产承诺,于增资完成起计3年期间或至紧接建议重组完成前(以早到者为准),在未经凯隆置业同意下,其将不会转让恒大地产的权益或就有关权益增设任何产权负担。

按照此次融资计算,恒大地产投后估值约为2280亿元,整体估值已经略超万科(万科最新2228亿元),同时是恒大港股上市平台的3倍多。

中国恒大公告称,根据投资协议,凯隆置业及恒大地产已向投资者承诺,恒大地产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净利润分别不少于243亿元、308亿元及337亿元。同时,恒大地产承诺,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将其净利润中的最少60%分派给股东。

根据建议重组,深深房(000029.SZ)将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或以现金为代价支付有关向凯隆置业收购恒大地产的全部权益。于建议重组完成后,凯隆置业将成为深深房之控股股东,而公司将透过建议重组将房地产相关资产于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上市。增资将为集团筹集资金,并致令集团可维持深深房于建议重组完成后的公众持股量。

Ⅳ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一、上市融资 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尤其是商业地产开发具有很大的优势。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大中型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融资。

二、海外基金 目前外资地产基金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中国政府特别批准运作地产项目或是购买不良资产;二是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合法规避限制,在操作手段上通过回购房、买断、租约等直接或迂回方式实现资金合法流通和回收。海外基金与国内房地产企业合作的特点是集中度非常高,海外资金在中国房地产进行投资,大都选择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信誉、规模和实力要求比较高。但是,有实力的开发商相对其他企业来说有更宽泛的融资渠道,再加之海外基金比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渠道的成本高,因此,海外基金在中国房地产的影响力还十分有限。

三、联合开发 联合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方式。联合开发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大多数开发商抱着卖完房子就走的经营思想,不可能对商业地产项目进行完善规划和长期运营,因此,容易出现开发商在时销售火爆,但他们走了以后商业城和商业街日渐萧条的现象。开发商和经营商的合作开发可以实现房地产开发期间目标和策略上的一致,减少出现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四、并购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将出现两种反差较大的情况:一方面,一些手中有土地资源而缺少开发资金成本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因筹钱无门使大量项目停建缓建,只有尽快将手中的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开发才能保证其土地不被收回;另一方面,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苦于手中无地而使项目搁浅,因此,不失时机地收购中小企业及优质地产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2003年底,中国第一只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在北京推出,代表着中国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雏形。但它并未上市交易,投资的房地产缺乏多样性,不参与房地产的开发过程等问题使我国市场以往的 REITS产品与国际上真正意义上的REITS有很大不同。REITS的风险收益特征是,股本金低,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其次,收益平稳、波动性小,市场回报高,可享受税收优惠,股东收益高;同时,REITS实行专业化团队管理,有效降低了风险。

六、房地产债券融资 发债融资对筹资企业的条件要求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很难涉足。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一些缺陷,国内房地产企业大都不采用该种融资方式。

七、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信托产品,在房地产领域,夹层融资常指不属于抵押贷款的其他次级债或优先股常常是对不同债权和股权的组合。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夹层融资作为房地产信托的一个变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直接的原因是,夹层融资可以绕开银监会212号文件规定的新发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开发商必须“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同时具备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的政策。与REITS相比,夹层融资更能解决“四证”齐全之前燃眉之急的融资问题。

八、房地产信托融资 防火墙是信托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和制度优势。信托财产既不是信托公司的资产,也不是信托公司的负债,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受清算影响,实现了风险的隔离。另外,信托在供给方式上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信托融资的主要缺陷,一是融资规模小;二是流动性差,由于受“一法两规”的严格限制,远远无法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转让需求;三是对私募的限制,即规定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相当于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

九、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十、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 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其商品房者发放委托贷款,并由开发商补贴一定期限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卖方信贷”。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采用对购房消费者提供贴息的方式,有利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产销售阶段的资金回笼,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时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发生债务和财务危机,可以为部分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解决融资瓶颈问题。

十一、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3、6或9个月内还本付息,用以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灵活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无疑给目前资金短缺的中国房地产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短期融资券对不同规模的房地产企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实行承销制,承销商从自身利益考虑,必然优先考虑资质好、发行规模大的企业。

十二、融资租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自己选定或通过出租人选定房屋后,由出租人向房地产销售一方购买该房屋,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

十三、房地产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得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物权拥有转化为债权拥有的有价证券形式。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基本形式。我国正处于房地产证券化推行的初级阶段进行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其现实切入点。

拓展资料:

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Ⅳ 房地产融资形式主要有哪些内容

银行融资(也就是开发贷款,需要施工证)
如果企业有办法(比如足够的贷款额度和质押物),可以做土地的一般抵押贷款(仅需要土地证)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股权融资)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债券融资)
股权转让或者增加股东资本金注入(股权融资)
收取客户的预付款(订金)
收取客户的房款(交房前)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垫资(属于短期拆借)
民间借贷或者企业间拆借

上面的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多了

Ⅵ 中国房地产目前状况怎样

国内银行贷款占比情况

从国内外情况看,房地产投资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一般占到60%左右,这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我国,房地产业的银行贷款主要表现为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销售环节的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的自筹资金和工程垫款也大多间接来自银行贷款。具体表现为:

国内银行直接贷款占比明显下降。直接贷款表现为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贷款。2001~2003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0%左右的水平;以个人按揭贷款为主的购房贷款平稳发展,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由25%升至28.3%。2004年,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用地和贷款实行控制,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不良率开始上升,商业银行提高住房消费贷款发放标准,房地产贷款增长趋缓,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均有所下降,分别为16.6%和24.3%。今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今年3月末为36.3%。房地产市场中的银行直接贷款占比2003年年初以来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房地产企业部分自筹资金间接来自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比例逐年提高,由2001年的24.1%上升到2004年末的27.4%,到今年3月末,已达到30.1%,提高了6个百分点。多年来,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为了达到国家对房地产项目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不惜采用各种变通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来充当自有资金,特别是近两年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提高到35%,房地产企业更是通过关联企业贷款、挪用已开工项目资金、向省外企业借款以及销售回款再投资等方法来拼凑自有资金。根据调查资料推算,2004年年初以来,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中银行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由过去的8%左右上升到目前的9%左右。

房地产企业应付款主要是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的应付款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供货商的材料款等。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和材料款属于业内惯例,而被拖欠的款项主要是施工单位和供货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银行贷款。因而,房地产企业应付款的60%实际来自银行贷款。由于企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房地产企业应付款占房地产投资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应付款中的银行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也相应下降,由2001年的约9%下降到2004年的约6%,今年第一季度为7.5%。
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房地产投资

社会资金主要包括:以直接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以购房款形式转化为房地产开发资金;被房地产企业以高利筹集进入房地产市场。具体表现为:

股权性融资部分——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中财政和主管部门拨款已寥寥无几,主要为企业投资人最初投入的资金和开发过程中积累的利润,以及股权性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和利润积累较少,自有资金主要为股权性融资。2001年年初以来,房地产投资资金中自有资金占比逐渐提高,特别是2004年年初以来,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占比大幅度提升,由2003年的13.5%提高到2004年的15%,今年第一季度比2004年又提高了1.9个百分点,达到16.9%。据调查,近两年房地产企业新增自有资金主要是以投资为目的的社会资金。目前房地产企业股权性融资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为15.2%,比2001年提高了4.8个百分点。

现金购房部分——房地产企业“定金及预收款”中的银行贷款所占比近两年明显下降,意味着大量购房者主要以现金买房,炒房动机明显。由于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未开办转按揭业务或不允许外地人贷款,而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房屋出卖时必须还清银行贷款,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者便多以现金购房,购房现金占房地产投资资金比重迅速上升,2004年已达14.6%,比2003年上升了8.8个百分点,今年第一季度为13.2%。

其他资金部分——据统计,房地产投资资金中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其他单位拨入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占比呈下降趋势,2004年最低,为6%,今年第一季度为6.8%。

总体上测算,目前,房地产投资资金约有35%来源于社会资金。

境外资金加入房地产市场开发和炒作

外资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参与涉及开发、中介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主要是境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大量的个人资金,通过直接购买房产、进行项目合作、直接参股房地产公司等方式,集中投资首都经济圈和长江三角洲等热点区域。据调查,境外资金直接流入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占比逐年攀升,2001年为16%,目前已超过30%;今年年初以来外商投资于北京房地产项目的资金超过30亿元。据调查分析,目前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境外投资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约为5%。

主要问题

当前房地产投资资金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且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社会资金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且投资和投机成分加重。因此,我国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原因不在于银行信贷,而是国内外投资者和投机者的趋利行为所致,其背后原因又是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上的政策导向偏差造成的。具体表现在:

一、部分地方缺乏科学发展观,过分扩张城市建设,助长房地产投资。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房地产业应当说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部分地方在这方面存在着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扩张的行为。一是各级地方政府把土地有偿转让收入作为"第二财政",用于城市建设投资资金。2002年,全国市场化配置土地收入达969亿元,较1999年增长了8.5倍;土地增值税收入21亿元,较1999年增长3倍多。2003年我国市场化配置土地的面积较1999年增长了51倍,土地出让收入在各地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由于房地产投资规模大、见效快,对相关产业拉动作用明显,是支柱产业,而且房价越高、高档房越多,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增加越多,GDP增长越快。为此,不少地方政府一方面加大征地、供地力度,扩大房地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开发规划、产品结构、预售审批等环节,默许、支持商品房高档化,允许房地产商大量运作豪宅项目,把老百姓往郊区赶。而在土地储备和运作方面,融资成本与招商引资的考虑不衔接,孕育了很大的偿债违约风险。二是对商品房定价不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定价完全放开,基本是房地产商报多少是多少,放纵房价,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政府为了抬高区域档次,开发商将房价定得越高越容易取得预售许可证现象。三是为了活跃市场,对外地人炒房不加限制,默许抬高房价。
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联手,采取非市场化手段,追逐高利润,抬高房价。房地产业的高利润回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张迅速,200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达5万多家,比2001年增加了2万多家,比2003年增加了1万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与地方政府联手,支配着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表现为:一是以低成本或无资本扩张。房地产企业普遍自有资金不足,由于商业银行对企业资金的来源及投资方式尚无有效手段给予准确认定,房地产商普遍通过期房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变通方式融资并将自筹资金混同于自有资金,或虚增资本公积、分拆项目、异地借款并以资本金形态注册等规避自有资金比例管理。二是资质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市场投诉多。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平均超过70%,优质企业少,多为三级资质企业。三是通过假按揭套现。由于企业贷款利率高于零售按揭贷款利率,开发商利用内部人或关联企业,通过假按揭套现以降低成本。四是发布虚假售楼信息,联手虚抬房价。2004年年初以来,楼市进入由开发商决定市场、自由定价状态,大房地产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共同追求中渐渐结成价格联盟。

三、投机和投资性炒作在较大程度上推高房价。房地产需求包括真实需求、投资需求和投机需求。目前,我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狭窄,不断增长的国内投资资金和不断涌入的境外投机资金裹挟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纷纷挤向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国内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占房地产投资资金比重平均已超过40%,成为推动房地产投资和房价过快增长的重要因素。哪里投资和投机性强,哪里的房地产价格波动就大。如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房地产价格的意见下发后,近几年房价上涨最快的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房价大幅下跌,而长春、南昌、兰州和银川等中西部城市房价变化不大。从资金情况看,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的银行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比重2003年年初以来快速下降,目前为44%左右,而同时社会资金和外资占比迅速上升,外资投资比例近12%;长春等其他城市房地产投资资金中银行贷款占比则呈现平稳合理变化,目前仍为60%左右。这进一步说明,投资和投机性资金才是推动房地产投资与房价过快增长

Ⅶ 房地产商股权质押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有一定的风险。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为了融资,会采用低压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等房子销售完毕之后,再进行还款。这样开发商可以以极小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其中的风险体现在开发商如果不能在合同周期之内完成销售,有可能造成不能还贷,造成银行和购房者的冲突。
所以碰到这种情况,最好选择有品牌、信誉好、资金充足实力强的大品牌开发商,像腾讯众创空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2)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
但是如果地是先抵押后建的房子,房屋的价值不在抵押的范围之内。
如果发现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购房人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告诉购房人的是:被抵押的房地产不一定不能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通知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开发商将抵押的房产(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进行销售的话,在办理销售(预售)登记、产权过户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的同意,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信函。但是认为“办理了销售(预售)登记的房屋就不会出现问题”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根据前面的房地产法律知识我们知道,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权。

作为购房人,如果需要购买此类房屋的话,可以参考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付款方式是现金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将与所购房地产抵押部分相应的购房款全部或者部分直接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解除对于该部分房产的抵押。
2.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而贷款银行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话,可以约定,由贷款银行将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支付给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后者在收到该部分款项后,应当解除对所购房产相应部分的抵押。
3.如果付款方式是按揭贷款,且贷款银行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是同一银行的话,这种情况相对比较简单,银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对所贷款项进行适当处理,同时会间接地降低购房人的抵押风险。

Ⅷ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渠道有哪些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如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是投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华地资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初始阶段的融资渠道,一般是股东追加股本金或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加以解决。但当房地产价值的升高,投资规模的增大,资金周期的延长,房地产企业单靠自筹资金必然无法实现融资目标。

(2)预售资金
房地产预售也是当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区位、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情况下,预售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4)企业合作融资
房地产公司合作融资,包括外资合作和内资合作。外资合作一般是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利用较好的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进行优势互补。通过合资合作可以共同把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5)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

(6)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在供给方法上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支持。信托独具制度优势,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银行贷款困难时,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7)房地产证券融资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的专业化、资源的合理化。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最常见的形式是上市。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集巨额资金并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化解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投资者亦可分享房地产经营利润,使房地产企业主体从国有制走向股份制,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的项目收购、土地转让等形式优化资源组合,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8)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已经初见端倪,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然后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或企业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属于一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募集资金、投资管理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分为资金募集、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退出四个工作阶段。是当前市场上逐渐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

Ⅸ 为什么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将股东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实收资本

因为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进行验资,工商变更,代码证变更,税务登记变更,资质证书变更。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
拓展资料:
股东出资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吗?
股东出资不可以全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股东捐赠部分,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一般新成立的公司,只有超出应缴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的公司,新加入的股东因为享受企业已经实现的经营积累份额,所以会被要求多投入一定比例的投资(投的多,占的少),多投入的部分也是计入资本公积的;
股东无偿投入的,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按照股东的比例转增。
1、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而其它不可以转增资本。转增时按股东持股比例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持股比例转,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Ⅹ 房地产开发商股权融资时融资上限是多少

我个人观点,光有股权是无法融资的,一般项目公司的股权除了持有的土地以及相应的前期投入以外,股权并没有任何价值。所以在做房地产项目融资时,股权质押只是作为辅助的担保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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