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香港上市的好处是什么
瑞丰德永表示上市后的各项便利:
第一、香港上市后的再融资非常便利,通常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批。
第二、在香港可以使用的融资手段极为众多,包括:配售、供股、可转债、认股证、高息债、杠杆融资等等。
其实在香港资本市场,除个别年份以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的规模都超过了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这突显了再融资的便利,也为优秀企业和融资产品全面的国际性银行提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第三、控股股东禁售期仅为6个月,相比A股的3年禁售期要短得多。
第四、兼并收购的便利。香港上市公司运用股票作为并购工具的作法比较普遍,并且是市场化运作,无需行政审批。如果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平台进行国际并购,其便利性也优于涉及跨境审批的A股公司平台。
第五、香港上市公司得到来自于国际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员广泛和资深的研究覆盖。通过与国际投行和国际投资者的密切交往,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国际化的视野。
② 有谁在买PP基金,安全性怎样
纯粹的骗子!赶快赎回。
③ 高息借款合法吗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问答中所知我们现在规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的债务我们把它叫作自然债务。
(3)高息债融资扩展阅读
案例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黄义涛 陈琳)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以谋取利息。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对这位耍小聪明的陈某某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陈某某将自己名下位于兴宁市的房产为抵押,分别向兴宁某村镇银行贷款320万元和360万元,随后将贷得的款项以贰分的月息高利转借给兴宁市某集团公司,至2016年9月底退清了向银行贷款的全部款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到受转贷公司利息100多万元,除支付给村镇银行利息共计约65万元外,非法获利35万余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网-将贷款高息转借男子获刑一年
④ 请问债券类基金的净值为什么变动见问题补充
债券是到期才有到期利息的,但这个收益必须反映在每一天里,也就是分摊到每一天。
债券市场是有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在进行债券的买和卖,就像股市。
那么有买有卖,自然有供求关系所形成的涨和跌。
债券持有到期,有固定收益没错,但没到期涉及到交易的时候,也会存在贬值和升值。
下跌的原因是债券在交易市场上下跌,这个下跌是交易产生的,跟债券到期那个收益无关。
⑤ 如何解决在控制负债率的前提下开展ppp模式所需的资本金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 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政府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 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政府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 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
从国外近年来的经验看,以下几个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1)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3)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要把握五个原则。一要利益共享。所有PPP项目都要保证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民营企业以及社会投资者利益共享。二要风险共担。一旦有风险,大家一起承担。三要公共利益最大化。因为PPP项目都是社会公共服务项目,投资结果是为社会服务的,当然要体现社会效益。要以社会效益、对老百姓的惠民工程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基础。四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光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那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外资投资也无法介入,所以要有一定的效益保障。五是应该有盈利,但不应该有暴利。PPP领域投资,一般是能有比较稳定的回收效益,它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房地产领域投资、一般竞争领域投资不同,竞争领域投资可能有失败,但也可能有较高利润,甚至有的项目还会有暴利。PPP领域应该有盈利,但不应该有暴利。这种合作可能一搞就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有20年、更长时间持续的回报,它就不应该是一个有暴利的回报。
如何实现上述五个原则?黄奇帆提出,在讨论具体的PPP项目时,还应该满足五个前提。一是市场放开。如果这个项目已经到了比较成熟的充分市场化阶段,那么完全可以政府别管,放手给市场。比如说像高速公路,基本上每公里五毛钱,不管沿海还是内陆还是国外,高速公路投资收费标准有一个基本的惯例,按照这个标准,高速公路投资总是20年、25年有基本回报。所以市场比较成熟,当然应该放开。二是价格调整。收费达不到完全市场化要求,但具备价格调整空间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逐步地调整价格。三是公共购买。对价格不能一步到位的公共服务项目,可通过政府公共采购的方式。四是资源配置。对一些投资量大而收益很低甚至免费的公共项目,政府需要“堤内损失堤外补”,进行资源配置或财政补贴。比如地铁,纽约是1.6美元一张票,相当于人民10块,10块钱一张票当然可以市场化,有企业来投资平衡。
也可以学习香港地铁的办法,定价定在7港币,相当于5块多人民币,平衡了运行成本,折旧成本,各种资金利息成本,还能有一定盈利,所以香港地铁是个上市公司,它投资200公里,需要2000多亿港币,资本怎么收回?要钱没有,给资源一块,就是每个地铁上的加盖物业,把2000亿的投资平衡掉。用物价补贴平衡不了这个巨大投资,就用资源平衡。五是确定合理收益上下限。有些项目本身有巨大效益,搞PPP不是为了投资回报的问题,而是为改善资金流转状况的问题。要使投资者“有一定收益没有暴利”,就要采取某些限制手段。比如土地一级开发,不能花100亿开发土地,完了卖500亿,这400亿就归开发者。这400亿是公共财政,是土地批租收入,是为社会各种投资服务的,这时候就要有个约束,就是投资回报的一个约束性的平衡。总的意思,就是PPP发展中,把这五件事,市场化的归市场,局部市场化的逐渐定价到市场化;一个阶段到不了市场化发现价格状态的,就需要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平衡;有巨大的缺口,要用有价值资源来平衡;最后就是有一定约束性的回报功能。这五种方法是我们各类PPP都可能碰上的,有的项目碰上一两个条件,有的项目碰上另外两个边界条件,总之一对一的谈判,这个谈判就是围绕这五件事把它给搞清楚。在千变万化的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五个防范”:一是防范挂羊头卖狗肉,形似神不似。名为PPP,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是债转股。这种债还是一种刚性兑付的债,收益率比正常的银行贷款利息高几个百分点,政府全部风险兜底。这是不合适的,要避免的。要真正实现社会法人股权投资,而不是变相的高息债。二是防范社会投资者利用公共服务的自然垄断乱收费、高收费。PPP项目都是重大基础设施,谁搞了都很可能出现自然垄断,一到自然垄断,这个投资者可能为了效益,变相提高物价。三是防范在不同区县、不同地区的同一项目,因标准不统一,导致价格、收费混乱。四是防范由于操作不阳光、不透明,导致灰色交易发生。五是防范出现“烂尾项目”。政府搞项目,也会遇上经济危机时候的冲击,企业也会有这种情况。如果企业遇上财务危机,使得PPP项目受到重大影响,不可抗力使原来合同失效,不能说是私人老板干的,我们政府从此不管。一旦这个公共服务项目转不起来了,最后影响的是社会效果。
缺点
(1)风险识别难。风险的识别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大量的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而收集的资料是有限的。此外,如果一个PPP项目面临的风险不能事先识别出来的话,那么某些风险就可能在日后对项目的运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项目目标的最终达成。
(2)风险分担机制要求高。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平衡的风险分担机制,那么日后会导致项目成本的提高,并且会使合作的一方或各方都难以继续并发挥他们各自的潜力。
(3)由于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如果这些分歧得不到有效化解,那么导致一些合作项目的夭折与失败将在所难免。
(4)PPP没有一个标准的应用程序参照。由于目前PPP还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模式,使得新上马的PPP项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难免会走一些前人走过的弯路,并且,从已运行项目来看,有些操作程序较乱,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5)易产生纠纷问题。尤其目前在我国,PPP模式还没有完整的法律配套体系,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运作中许多依据无章可循;然而,PPP在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面也容易产生很多纠纷问题,如果参与PPP项目私人企业得不到有效约束,那么容易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阶段产生问题,发生公共产权纠纷。
(6)投资人选择难度大。投资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件复杂、充满很大不确定性的工作,由于政府对投资人招商不熟悉,缺乏有效的投资人选择机制和经验,再加上政府普遍缺乏聘请顾问的意识,在引进投资人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人的诚信、实力、资质、经验等方面考察不充分。如果政府一旦选择了这类不良投资商的同时,那么他们事后违约的风险也会渐渐膨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