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委托人享有哪些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有: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要求补偿权利;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贰』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及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叁』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肆』 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伍』 信托委托人的保护
委托人中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水平的特殊考虑。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知情权。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陆』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
1、从之间的关系区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区别。委托人:你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人。被委托人:被委托替其他人办事的人 。委托代理中一般说成委托人,被委托人;一般实务中说成委托人,受托人
2、从主从关系区别:被委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处理事务的人。比如A委托B去购买商品,A是委托人,B是被委托人。并且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3、从所代表范围区别: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6)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扩展阅读:
委托人(法律术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定义: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柒』 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销的权利,否则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有效设立后不得干预信托受托人合法处置信托财产,与此相反,日韩信托法赋予了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有效设立后仍然保留限制信托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等许多实质性权利,中国信托法关于信托委托人权利的规定与日韩信托法相似,我国信托法赋予信托委托人对于信托受托人广泛的权利,特别是其将各国信托法上专属于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处分的撤销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赋予信托委托人。
但是就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其关于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规定,但是,两者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却是各国信托制度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委托人主要承担的义务是在信托有效设立后及时转移信托财产,在信托契约有效成立后,除非信托契约有明确授权否则信托委托人不得干预信托受托人合法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否则信托委托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信托原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的具体构建中,如何合理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制度委托人应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因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承担着国资政企分离的重担;
其次我国信托法关于委托人权利内容的规定和信托法关于信托受益人权利内容的规定存有诸多重合的地方,极易诱发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而影响国资信托制度的实效。
根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授权主体(即国资委)的实质是政府代表人我们可知国资授权经营信托制度的委托人本质上是政府,应该将政府对于国资授权经营信托受托人的干预局限在明确的范围之内,除非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受托人有明确规定,否则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不得随意干预受托人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同时政府实施其享有的相应权利也必须符合程序要求,对于政府违背信托契约规定的行为给与受害方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针对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托人权利规定的重合所诱发的冲突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明确界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比如应该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委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边界,使其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不至于出现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相互以彼此均有权利义务为借口推诿责任,鉴于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政府及其代表人这一现实,如果对于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不明确,在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权利规定的重合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极易对信托受托人的国资管理行为形成双重干预,或者出现问题时双方又会以对方应该承担责任推卸责任。
『捌』 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玖』 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意思是什么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
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