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们买的北京重信四海p2p理财产品(现已到期),现在公司告诉我没钱兑换,我该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
P2P网贷业务相关的纠纷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未大规模出现,在债务人违约时,平台和债权人一般通过其他救济实现债权,真正采用司法手段的还比较少。但随着业务的纵深发展,以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必然。关于P2P网贷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P2P网贷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P2P网贷模式中,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进行了肯定。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
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
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亦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监管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这些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P2P 网贷形成的借贷关系。
具体而言:(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对于债务人已经按约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债务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对于P2P平台通过服务费、催收费等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以及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应当与利息、逾期利息一起予以计算,人民法院对最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不予保护。
实践中,有的平台为招揽客户、吸引群体,会推出一种奖励标,投资者除正常获得投资利息之外,还另外还能获得奖励。奖励有物质的奖励也有金钱的奖励,由网站发放或者由借款人发放。投资者在享有投资利息和奖励的情况下,实际获得的回报很多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是借款人给予的奖励,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由于是借款人主动给的,属于自然债务,在已经给付完毕后,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是网站给予的奖励,属于服务合同中服务商对客户的另行支付的促销返利,不属于借贷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般为出借人向贷款人请求归还款项的争议。而在P2P网贷中,首先,出借人和贷款人从未谋面,出借人往往并不了解贷款人的具体身份和信息,提起诉讼并不便利;其次,由于债权的可分性,贷款人违约往往造成多项债权无法实现,由此可以引发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在这一情况下,能够在诉讼发挥P2P平台的贷款催收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P2P平台作为一个纯信用中介,并无权利起诉违约借款人。但其可以通过一系列方式获得投资人的授权,代为诉讼。
部分平台一开始就在居间协议中设置了相关条款,规定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以便集中起诉。这种回购债权的方式,对投资人也是有利保护,而平台出面向用资人起诉,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是目前对于回购债权,监管层面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债权二次转让的情况让P2P机构进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P2P机构如果只是信息中介,应该是债权第一次撮合的中介,也就是只能构建债权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超出了它的业务范围。所以,关于二次转让债权的问题,有待监管部门或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司法并不主动干预。
担保合同纠纷
在P2P网贷业务中,一旦出现贷款人违约,出借人实现债权有赖于各种担保,因而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也会是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最有争议的是信用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明确指出:“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不过目前,关于P2P机构自身提供担保,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P2P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两者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契约自由,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更宜慎重。只有在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而言,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合同在原则上似不属于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实践中的融资性担保大多发生在金融领域,且基本上被视为一种衍生附随金融业务;尤其是我国历来对金融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融资性担保纳入特许经营范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融资性担保活动进行专门之规制,故而对于融资性担保合同之效力,宜结合我国金融政策,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之间慎重权衡。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第三方担保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精神,以及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而关于P2P机构自身作出保证意思表示行为的,尽管在监管层面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原则性提倡,但仍属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范畴。当事人自愿负担的义务,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服务合同纠纷
借贷当事人与P2P机构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P2P机构提供业务的不同,部分权利义务会超越居间合同的范畴,但广义上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对于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判断P2P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看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除了合同条款明确的义务,笔者认为,P2P机构在开展义务时至少应负有以下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
不特定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业务中,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借贷双方对于自身信息固然有如实披露的义务,而P2P机构作为居间人、服务商,应当承担更多的审查复核和披露义务。审核包括对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资料审查核实,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住址证明、借款用途相应资料证明等。由于以上资料全部通过扫描件的形式上传到网络中,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核就显得更为艰巨。但在审理案件中,P2P机构作为专业居间服务商,尽管存在审核难度,但仍应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
信息披露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贷双方的,P2P机构提供相关链接或平台可轻松查询借款人或公司历年来的经营或年报情况,让投资人全面了解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基本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二是关于P2P 机构自身及产品的。目前,国内各网站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借贷操作流程介绍,对贷款平台自身以及经营模式、经营业绩、风险管理等等方面的描述少之又少,一些较受关注的理财产品只有简单的说明,对投资金额、期限、信用等级等等都没有具体的罗列和介绍,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详细的阐述,也缺乏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信息的披露。
笔者认为,P2P机构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概况,主要为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经营范围与模式,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台、金融机构等。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重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工作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情况。四业务情况,包括借贷数额、违约比例、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参与借贷业务中的放大倍数等方面。此外,还要披露年末资金构成及年度资金运用明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二)安全保障义务
P2P机构的中介服务涉及到资金转账、钱款交付、利润分配等流程,虽然P2P机构本身不是资金的储蓄地,但有赖于互联网络的资金往来、信息交互使得P2P机构面临着较高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资金转账过程中,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提供四个方面的安全防护。一是关于用户的身份认证的有效维护,P2P机构应当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二是对信息传输过程提供安全保护,可采用加密方式,确保涉及用户身份、资金信息的转账指令等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不被篡改; 三是对用户私密信息的安全保护,由于P2P交易涉及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及信息,因此关于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P2P机构需要注意的。四是关于资金安全的防护,P2P机构应当注意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共同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要加强网络贷款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协助义务
在P2P网络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若发生直接与业务有关的交涉,P2P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由于P2P机构掌握更为全面的信息,如拥有借款人的所有身份资料,资金流向证据和欠款追讨证据,也掌握所有出借人信息,具有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由其出面通过网上追讨、电话追讨等方式更为便捷有效。P2P机构还可以通过设置公布黑名单的方式,给予逾期借款人以警示而协助钱款的归还。在各方就利息支付、期限确定、本金计算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纠纷,P2P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后台资料和信息,以便各方查询使用,解决纷争。
『贰』 简述p2p融资的流程和操作步骤
P2P的融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抵押物的,资质审核和抵押贷款比较相似
都需要借款人名下房产,身份证、工资流水和信用记录等,这种大多都是偏大额的融资。
『叁』 我公司与一家P2P平台是合作单位帮助其融资,现在这家平台无法偿还投资人本金,我公司法律有什么责任吗
你们是协助对方募集的资金 肯定有责任的 最轻的责任就是退赔中介佣金
『肆』 融资易:P2P是什么时候在中国出现
P2P在中国是2007年开始出现的,2012年开始火起来的。扩展阅读: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2016年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接入的平台也提出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五项要求。最受业内关注的一条是,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2]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
『伍』 目前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到将来。信贷融资需要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2、P2P融资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3、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
4、企业融资
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与信贷融资不同,证券融资由众多市场参与者决策,投资者对投资者、公众对公众的行为,直接受公众及市场风险约束,把未来风险直接暴露和定价,风险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5、股权融资
股票上市可以在国内,也可选择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如美国(NASTAQ)和香港的创业板。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
6、招商引资
它不通过公开市场发售,一种私下寻找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方式。因此其优缺点与发行股票上市类似,但由于不需要公开企业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购的风险较小等原因,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融资也受到一些企业的欢迎。
7、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间借贷
大多中小企业更希望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然而在商业银行方面,更愿意贷款给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许多中小企业被各种严苛的条件拒之门外。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56%。因此,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是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的融资渠道。
9、租赁融资
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重见新曙光。
(5)霍煤集团融资p2p扩展阅读:
企业融资的作用:
(一)企业融资是反映资金运动的方法
企业融资对资金运动按经济内容进行的分类,一个会计科目反映一类经济业务,各个会计科目从不同方面反映资金运动的总体。每一个会计科 目,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一个环 节,会计科目体系,就是反映资金运动的链 条。
通过某个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去认识资金运动的某个方面,例如,“固定资产”科目,提供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增加、减少和现有多少数额的 资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情况;通过全部会计科目所提供的资料,就能全
(二)企业融资是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企业融资作为基本的会计制度,它规定了会计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围、具体内容、核算方法、编制会计分录方法、明细核算和登记账簿的要求等。根据 会计科目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在账簿中设置账户;进行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
确定会计分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例如:购入物品一批价值 元,其中属于材料的元,应按“材料”会计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管理费用的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
『陆』 企业p2p融资在征信系统是否能查到
目前还查不到,和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可能下半年有望,网汇贷分享!
『柒』 又一家大的p2p公司出问题了,请问它叫什么名字的公可司
大大集团被警方调查:p2p第二家“e租宝”面临倒下
12月15日消息,e租宝事件还没结束,眼下,另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大集团也被警方调查。据悉,大大集团是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申 彤大大集团是一个08年成立到现在有着7年历史的公司,官网介绍只有寥寥几十字,恐怕实际上并不像他们所宣传的那样强大。
据知情人士爆料称,大大集团因为e租宝事件之后,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甚至于希望通过逼迫全体员工购买公司内部产品来度过危机,引来内部强烈不满。有一些员工因为不买公司产品而被离职。
有内部消息称,目前已有一大批人员离职,比如说贵州、江苏、辽宁、上海,或者正在走劳动局登记报备流程,申请工资发放,并且从今天起,申彤集团员工不用再去上班签到了。
据大大集团官网称,其线上产品“大大宝”累计投资接近一亿九千万。而其线下融资规模目前并无详细数据。
官网信息显示,截至10月大大集团已在全国开设23家省公司,4家直辖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717家支公司,随着业务版张版图还会继续扩大。
今年9月,曾有媒体撰文揭露大大集团郑州分公司多出违规涉嫌非法融资,其发展模式与e租宝极其相似,势头也非常凶猛。据业内人士透露,大大集团最近一两个月肯定会爆发危机。
据内部人士透露称,目前大大集团已决定停止招聘,不再分流,所有员工如果想留下则必须购买公司大大宝产品5万年华或者10万半年(含存量),给 3天时间,否则到16号劝退。人事经理需着手等级内部人员购买情况,并且要上报名单和数字。另外,最近不断在说这方面的事情,不知道因为资金链的原因还是 其他什么,突然给业务员下达定量指标,不能完成就暴力裁员。
从业内人士口中,我们知悉了大大集团的X宗罪:
1.买单卖单:从同行手中高价买入理财资金的单子,也就是飞单,价格可以达到惊人的“100万理财立返35万”等程度,当然,还承诺到期兑付本金和利息。
2.高薪:和e租宝类似,大大集团在挖人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其上海公司入职普通员工往往当月工资为一万,但第二个月需要完成一万业绩。有员工用第一个月的工资买了自己的产品。
3.实体产业宣传:据大大集团销售所说公司在中融大厦有两层产权,长泰广场5层都是大大集团的产权,并在其他地方拥有办公场所。
4.仅预审名字就号称获得民营银行牌照。
5.拉银行背书:大大集团的工资卡也是和某银行合作定制的,而且大大集团的广告也直接做进了银行里,上海本地的城商行上海银行就是其中一家,另外还包括五大行中的两家。
据了解,"大大财富"定位于集团旗下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是拥有资产管理能力的、领先的、独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大大财富专注于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
尽管p2p风光依旧,但是现在,大大集团以及其背后的申彤,显然不太可能迈得过这个难关。
『捌』 p2p线下融资合法吗
合法性!这个目前的金融理财公司,其实就是相当于古代的典当,一直存在!唯一就是担心公司体制问题,会出现资金链断掉,选在的时候多方考察就好!
『玖』 p2p开发与p2p融资是什么意思啊
P2P开发一般指P2P平台系统的开发,和淘宝、OA这种系统的开发定义上是一样的。
P2P融资指的是通过P2P的方式进行融资。
P2P方式融资并不是从单一个人或法人融资,而是通过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功能将借款需求发布给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或法人,然后这些个人或法人将投资款通过P2P平台的托管银行汇集再打到借款人的账上。
P2P融资具有门槛较低、方便、快速的特点。
『拾』 谈谈对P2P借贷平台的认知
P2P融资平台,是近年来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新的理财渠道。
P2P收益上较传统型的银行储蓄及理财产品的收益高,自然吸引大家的眼球,但同时伴随的风险性也会高一些。
P2P可以分为线上P2P和线下P2P,国内线上P2P公司注册身份通常为电子商务公司,而线下
P2P模式分为小额信贷与抵押贷款。
P2P模式最早来自英国,规避了民间金融非法吸储和非法经营的两大法律风险,是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最佳途径,不仅为小微企业融资增加了渠道和降低了融资成本,也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了更为优质的理财渠道。
但国内的P2P融资平台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在国内产生了变异,一部分机构通过债权切割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配对,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但从法律及相关案例分析,该种做法为变相的非法集资,一旦相关部门认真追究或公司经营不善则投资客户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所以着手进行P2P理财时,需要多花一点时间对该P2P平台的背景做一些了解。不建议只盯着哪家收益高。选择实力雄厚的,能有自己的风控系统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