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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融资性风险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9:37

❶ 中国银行对公境外投资企业融资保函有哪些风险提示

1、法律风险;
2、对外担保的国家风险、汇率风险。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❷ 内保跨境融资与跨境直贷的区别

一、资金流向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将境外资金“用出去”,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回司或境外项目的融资答需求。

2、跨境直贷:将境外资金“引进来”,用于境内借款人的境内资金需求。

二、借贷人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接受境内公司的申请,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2、跨境直贷: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跨境融资性保函,直贷行凭本行保函为境内债务人(可为保函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贷款的一项融资业务。

三、业务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业务便于“走出去”企业以境内资产为担保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便利。

2、跨境直贷:凭自身良好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❸ 银行融资的风险有哪些怎么防范

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最怕遇人不淑
所以授信对象的五P一定要事先徵信调查清楚

所谓五 P 因素即().借款户 (2).资金用途 (3).还款财源 (4).债权保障 (5).借款户之展望

(一)借款户因素(Personal Factor)1.借款户必须具有履行偿还债务之诚意,任何情况下均不愿违约背信且能面对债务,排除困难合作解决;此可自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品德、责任感、社会经历、同业评价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2.了解借户之经营能力,即指企业经营层对於企业之经营管理能力和所借款项能否妥善运用之才能与企业之生产能力、销售能力、获利能力等而言;此可由实地调查访问、藉有关之财务比率分析及其从事本业之年资、经验、专业知识、技术开发能力等资料研判。3.查明过去有无借款延滞及退票之纪录。4.借户与本会往来之关系(包括存款、放款),对本会之向心力。5.借户之业界声望及社会地位,此系无形资产,可为资力之参考。
--------------------------
(二)资金用途因素(Purpose Factor)资金用途可归纳为:1.购买资产:(1)购买具有季节性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周转金。(2)购买非具有季节性的流动资产,如经常性周转金。(3)购买非流动性资产,如购置或增置设备。2.偿还既存债务:即以债还债。3.替代股权:以借款替代原应由股东增认之股款。购买资产系最佳用途;取代其他债权人,次之;替代股权之用途最差,因为风险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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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款财源因素(Payment Factor)1.变换资产偿还:借款之清偿系透过企业正常运转中之资产变换而收回,如自偿性之授信,系由正常交易之商品出售或劳务提供获取之应收客票为清偿来源。2.现金流量偿还:任何放款之偿还若非依赖资产之变换者,必须由借户之现金流量偿还,即还款财源著重於借户之未来盈余或外部资金(增资、负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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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保障因素(Protection Factor)可分为内部保障与外部保障:
1.内部保障:(1)借款人之财务结构:债务负担是否过重?获利是否充裕?此可自净值比率、固定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资本收益率等观之。(2)担保品:例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存单、股票、仓单等均可作为担保品。(3)放款契约的限制条件:例如放款期间维持定额以上之净周转金,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分配盈余之限制、股东垫款收回之限制、固定资产出售或出租之禁止等。
2.外部保障:系指由第三者对金融业承担借款人的信用责任而言,通常银行债权的外部保障有保证、背书等方式。(1)保证人之保证应具实质性、忌连环保,票据背书避免回头背书。(2)借款户的财务责任,能否经由第三者的加入得到保证。(有无切实履行契约之保证、从属负债、购回协定等)。
------------------------
(五)借款户之展望因素(Perspective Factor)注意借户所营事业的展望,亦即就借户行业别的前途及借户本身将来的发展性作一分析,再据以预估授信案件之基本风险与预期利益,作成贷款与否的决定。

❹ 我国境外投资存在哪些问题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风险要如何防范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决策风险企业因缺乏对海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的有效风险评估,致使海外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从而可能出现风险。

从企业角度看,主要是融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具体有以下五种:

1.企业境外融资风险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究其原因表现为:

一是境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全球授信,应收贴现3种途径,相对於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三是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不完善的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为海外企业输血的融资机制,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失误是企业最大的失误。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

(1)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决策程式通常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後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2)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监督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3.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

从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国境外投资存在如多头管理、审批手续繁杂、政府管理制度滞後、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规划不清晰等问题,使得企业面临著难“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风险从监督角度看,政府监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信贷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等风险;

从政府服务角度看,由於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巨集观调控基本上就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後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的指导。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资企业面临著因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外汇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瞭解不够充分,对其变化瞭解不够及时.从而造成投资决策时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风险。

4.境外投资保护风险

企业到境外投资除了面临国内投资遇到的正常生产经营风险之外,还面临著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麼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於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得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得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5.投资环境风险

这是因投资所在国环境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它包括政治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等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它是海外投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是经营者不能控制的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合作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等,它是由於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於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冻灾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带来的风险。


1、做好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评估,注意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

2、改变投资方式,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

3、通过保险手段减少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


1、境外投资要着眼于增强投资主体的核心能力

2、实行内部诊断制度,完善境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

3、在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灵活性


❺ 银行外汇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外汇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了丰厚利润的同时,却又使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国际结算风险,主要指开立信用证风险、修改信用证风险、拒付风险、欺诈风险、政策风险等;
2、外汇交易风险,主要是汇率波动使商业银行在持有或运用外汇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3、外汇融资风险,主要有打包贷款风险、出口押汇风险、外汇贷款风险等;
4、外汇业务管理风险。 由于外汇业务涉及跨国交易,并且以外币计价,这就使得外汇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隐蔽。

❻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❼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有哪些

境外投资风险是指跨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是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境外投资风险的概述
编辑
投资决策风险企业因缺乏对海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的有效风险评估,致使海外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从而可能出现风险。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海外投资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正确判断某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由于部分海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不充分、不科学,从而导致项目投资后经营亏损。
经营管理风险近年来,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很落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外企业中盈利的占55%,其中多为非生产性企业;收支平衡的占28%;亏损的占17%,而且以生产性企业居多。我国企业缺少跨国经营管理的经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往往使得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风险,这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制约机制,在投资项目、环境分析、地点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经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往往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蚀。“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从管理人才的培养来看,我国企业也缺乏一整套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许多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力资本观念,对人才资源管理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人事制度管理的层次上,导致外派人员专业能力和积极性都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分散化经营与恶性竞争风险我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散化经营现象严重,使得企业不但无法在资本、技术、市场、信息以及生产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甚至反而会引发越来越严重的内部过度竞争。这说明这些企业投资母体之间缺乏联系和合作。
另一方面,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跨国企业都以兼并或建立策略联盟作为发展手段以实现规模效应,而我国企业显然尚未跟上这种跨国经营的潮流。由于我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至今依然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海外的国有企业分支公司即使在业务上有相似和交叉之处,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国有企业自身机制与国际上跨国公司的通行体制存在较大差距,限制、束缚了海外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经营理念,使海外中资企业难以像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那样以各种手段进行兼并和联盟经营。在同一项目的竞争中,我国企业间往往出现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局面,难以建立起战略联盟,这也从内部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
编辑
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中国境外投资面临着许多风险,按不同的研究角度分类,其主要风险表现为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境外投资保护风险。投资环境风险等,其中从政府角度看,主要有监管及服务风险。投资保护风险;从投资所在国角度看,主要是投资环境风险;从企业角度看,主要是融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其风险程度受投资所在国环境和政府监管、服务与保护力度制约。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境外融资风险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究其原因表现为:
一是境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全球授信,应收贴现3种途径,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三是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不完善的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为海外企业输血的融资机制,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失误是企业最大的失误。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
(1)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决策程序通常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后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2)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监督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3.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
从管理角度看,由于我国境外投资存在如多头管理、审批手续繁杂、政府管理制度滞后、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规划不清晰等问题,使得企业面临着难“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风险从监督角度看,政府监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信贷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等风险;
从政府服务角度看,由于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基本上就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后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的指导。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资企业面临着因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外汇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了解不够充分,对其变化了解不够及时.从而造成投资决策时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风险。
4.境外投资保护风险
企业到境外投资除了面临国内投资遇到的正常生产经营风险之外,还面临着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么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得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得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5.投资环境风险
这是因投资所在国环境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它包括政治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等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它是海外投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是经营者不能控制的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合作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等,它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冻灾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带来的风险。

❽ 企业从国外筹集资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注意真实性,审查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
3、注意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款等优惠政策;
4、注意资金使用是否有限制范围或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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