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意思:保险金信托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专将人身保险合同属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B. 什么叫银行信托保险
haha 是银行、信托、保险,还是通过银行里卖的信托、保险,或是保险的一种——信托保险,通过银行发行的。金融领域的事情很复杂
C. 保险和信托的区别
保险和信托的区别:体现在影响因素不同、作用不同、包括的范围不同等。
信托和保险的区别如下:
1)影响因素不同:信托是直接影响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保险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保险直接决定消费者购买力水平。
2)包括的范围不同:信托在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保险是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3)作用不同:信托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而保险用来办理包括提现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等在内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结算,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一般的结算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
4)性质不同:信托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保险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
5)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委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需要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保险金的一种保障;
拓展资料:
信托的门槛比较高,最低都需要投资几十万以上。有一些信托产品产生的利息股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收益是浮动的,可能会亏损也有可能会赚钱。保险的保额则是固定的,只有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才会获得保额,没有发生就不会获得保额。
D. 投保人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需要进行确认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需要,受托人和受益人是确认信托成立在法理上的第一要素。 三个信托关系当事人缺不可。
E. 保险金信托1.0和2.0的区别
保险金信托1.0版与2.0版相比,1.0版的设立门槛更低,但是资产保全功能不及2.0版。
1.0模式下,客户先与保险公司签立保险合同,再与信托公司签立信托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保险金信托专户,信托财产和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分配。
2.0模式下,客户先与保险公司签立保险合同,在核保通过以后,再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信托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保险利益,保险金进入信托后,信托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让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将整张保单的现金价值都纳入信托,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
拓展资料:
作用
(一)可以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的理财愿望
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是有强烈和客观的市场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险信托的一项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原本信托的原理就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帮助委托人管理和运用有关资产。而作为人身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保险信托,更是有着特别的功能。委托人身故后,最为担心的应该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运用自己留下的资产、不争气的后代是否会马上就获得的家财挥霍一光等等,如此种种担忧,正是保险信托可以解决的事。
如果被保险人采用信托方式,将保险金的管理交给专业的团队,签订信托合约,约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资金,定期定额给信托受益人生存资金或者约定领取受益金需要达到的相关等级条件等,这样便能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如果简单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另一方面的问题便是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理财是一项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银行,或者是购买高风险的股票,这样的投资策略无疑是粗略的,而且极易造成资产的贬值。而如果交给专业性非常强的信托机构,便可以实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信托机构拥有比个人更加专业的渠道,投资能力强,相对于个人更加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遗产规划中具有免税功能
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信托成为了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形式将资产留给受益人。在我国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到银行为子女开设的信托账户,保险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险合同所有权,这种保险信托叫做“自益信托”。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遗产税,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险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
F.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缺点有哪些呢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1、保险金信托门槛低:目前国内家庭信托的门槛较高 ,上百万的资金才能进行信托 ,但保险具有杠杆效应 ,保额达到信托门槛即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托的门槛。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托的受益人指定比较灵活 ,不限直系亲属 ,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灵活安排给付:信托可以按照家庭需求 ,灵活地设置给付方案 ,以确定给付金额和给付时间等 ,有效进行资金配置。
4、债务隔离:保险金信托使得保险金具有财产的独立性 ,不参与受益人的债务偿还或财产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 ,如果主受益人出现不符合给付条件的情况 ,次受益人将平均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 ,防止财产外流。
保险金信托的劣势1、财产不独立:在保险未发生理赔之前 ,保单财产将受到投保人的债务、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响 ,财富保全功能较弱。
2、杠杆存在局限:国内保单杠杆作用比较弱 ,相对还是需要较多的自有资金支持 ,不适合普通家庭 ,同时保单贷款利息较高 ,使用保单贷款放大杠杆会有不小的利息压力。
G. 为什么要信托公司做投保人
相互支持,共同运营,实现双赢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实环境下,为了开拓市场、降低成本、推动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间加强合作已经成为其拓展业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信托领域,无论从实践还是前景来看,除了与银行业的协同合作外,信保合作的空间也在得到初步拓展。多家信托公司都将加大险资与自身信托产品的对接作为业务的重点拓展方向,并针对险资的个性化需求积极量身打造相关产品。经初步统计,近年来信保合作业务领域已拓展至投保金直接投资、保险理赔金管理及企业年金运用等多个领域,具体的合作模式也已达到十多种。保险金信托是指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存、继承和管理为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对应的利益和资金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达到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转出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并按照信托委托人意愿进行资产分配的信托模式。拓展资料:目前,保险金信托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第二种模式,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
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在第二种模式下,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 此外,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金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险金信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而生存金信托即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便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 1.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2.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3.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H.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主要区别
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都属于信托本源业务,随着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发展迅速,是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但从行业实践来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托业务与保险金信托业务混淆的问题,甚至认为保险金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类。事实上,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以终身寿险设立保险金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保险金信托,通常以保费计算信托财产规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而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分红也应纳入信托财产;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正在不断丰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险金信托中发生相关保险合同终止、中止、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额降低进而影响信托财产规模或者价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这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经营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传承的长期目标。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也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I. 保险金信托的十大功能
保险金信托没有十大功能,只有三个功能(一)双重风险隔离(二)财富传承(三)规避繁琐手续
拓展资料:
一、双重风险隔离
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效实现企业与家族之间的风险隔离。保险金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在保险端,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对比其他单一金融工具,保险金信托的风险隔离优势尤为显著。
例如在现实中,对于不区分家族财富与企业资产的企业家,倘若企业家被判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苦心经营的一切都将付之一炬,甚至会牵连自身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高净值投资者可以选择设立保险金信托,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再让信托公司去进行投保。此时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只要投资者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其债权人便无法对保单利益进行偿付;如果在保险赔付之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转进信托账户,债权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
二、财富传承
一般来说,家庭在进行财富代际传承时,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传承和遗嘱继承。但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传统传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而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比例和顺位,并结合每个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分别确定分配方案,从而有效避免传承中的逆继承和隔代传承等问题。
同时,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进行传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又可以通过分配条款的设计,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由此可见,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保险金信托有着强烈的客观市场需求。
三、规避繁琐手续
无论通过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子女在接收遗产,进行资产过户前,均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所有资料齐全,且所有人对遗产分割无异议。一旦有继承人不满意,则很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遗产的分配,诉讼周期动辄2-3年,费时费力。
与之相比,利用保险金信托进行资产安排,可以有效规避上述繁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由于《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自益型信托的信托资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信托资产在传承时,直接按照客户制定的规则即可完成分配,避免发生由于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导致的财富传承受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