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贰』 信托业的起源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
当时的英版国,土地如果转权让给教会,必须要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教徒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这种风险,想尽各种办法,“尤斯”制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为:
1、但凡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
2、必须要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
3、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后来,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这个时候的信托,标的物还大多是实物,随着货币金融的发展,现代信托业开始升级换代,现代金融信托随之产生。只不过,这次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却不是在英国。墙内开花墙外香,现代金融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叁』 国内信托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起的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
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
『肆』 绿专资本:内地和香港信托发展的区别与联系
功能定位
与香港为了更好地执行个人遗嘱而引入信托机制不同,内地信托机制的引入则是为了解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国家经济建设引入急需的资金和技术。
由于内地和香港在引入原因和法律来源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今天二者在信托业功能定位上的巨大不同。其中内地信托主要涉及企业信托业务为,即为企业/政府解决融资问题。香港信托业主要分为企业信托、退休金计划、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对公,以信托服务提供商为主,如作为强制公积金的托管人对基金公司起到监管的义务;对私,主要以财富管理为主,负责办理家族信托进行遗产规划服务。相对而言,香港信托业的发展更加靠近国外的信托行业发展轨迹,而内地的信托业则更侧重于作为投融资平台。
发展现状
香港信托业主要负责为四个方面的资金管理提供服务:企业信托、退休金计划、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
企业信托:在企业信托方面,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设立信托,管理信托,担任托管人。其功能定位是为了服务于批发和零售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
退休计划:强积金是以信托架构设立,其中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承担重大的受信责任,同时也承担整体的管理工作。虽然投资决策是由基金经理决定,但受托人负有确保投资决策符合信托契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大责任。此外,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的营销人员(即强积金中介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主要用途是财富和遗产规划。超高资产客户对这些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他们需要这些服务来管理财富的世代相传,实施家族企业的传承计划,并追求长期的慈善目标。由于富裕群体不断扩大,香港第二和第三线富裕客群对财富和遗产规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只占香港整体信托业的一小部分。慈善信托是四种可用作设立慈善机构的架构之一(此四种架构为:法定组织、注册公司、慈善信托和社团)。与香港其他信托以离岸形式为主不同,香港的慈善信托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
相比较于内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思路来说,香港信托行业是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出现,这不仅仅体现在其业务范围上,也决定了香港对于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同时,这也为香港信托行业上的监管提出不小的难题,使得信托行业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现象频发。
内地的信托业主要业务为企业信托,其中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较少涉及。而对于我国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主要是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为基金公司和券商。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信托又按照投资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证券、其他信托。而在这个资金流向的过程中,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时更多处于一个通道地位,并未发挥出其受托人的主要职能。
联系及发展趋势
首先对于香港信托业来说,内地市场是其未来关键增长来源,特别是针对于内地发展较为缓慢的私人信托业务。
其次对于内地信托业来说,在转型过程中,不管是对于信托的理解,还是在其功能地位上,都在逐渐向香港信托业靠拢。
处于转型期间的内地信托行业,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在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性水平,以及积极创新的前提下,逐渐从过去的产品导向向客户导向发展,利用自身在资金配置上的灵活性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财富管理方案。
『伍』 家族信托的历史起源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富豪们永远关心的话题。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创业而来的商业帝国以及点滴积累下的家族财富,很多都没能逃过“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反观欧美国家,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家族信托 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出现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在经历了长达 25 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
『陆』 香港法律制度的作品目录
目 录第一编 香港法律制度总论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法律地位一、古代香港二、鸦片战争与香港割让三、英国关于香港地位的立法四、中国对香港法律地位的态度和原则立场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质三、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四、中央管理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之比较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对外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香港居民的法律地位一、香港居民的含义及其构成二、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三、香港居民的义务四、香港居民中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法律地位之比较五、香港居民中中国公民与非中国籍人的法律地位之比较第二章 香港法律渊源第一节 香港法律渊源概述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法律渊源一、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成文法二、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判例法三、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四、香港本身形成的判例法五、中国清朝的法律与习惯六、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六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第三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制定依据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依据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 地位和效力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体系结构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内容第四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修改第四章 香港政制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政制一、总督二、行政局三、立法局四、布政司署五、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一、行政长官二、行政机关三、立法机关四、区哉组织五、立法 行政 司法之间的关系第二编 香港实体法律制度第五章 香港财产法第一节 概述一、财产的意义和分类二、财产权三、财产法第二节 地产法一、香港的土地所有权二、香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三、与香港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三节 财产担保一、抵押二、留置权第六章 香港信托法第一节 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特点二、信托制度的产生和作用三、信托与一些相似法律概念的区别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一、私人信托与慈善信托二、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三、法定信托与设定信托四、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五、已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六、完丛成立信托与不完全成立信托第三节 信托关系的内容一、信托关系的建立与受托人的委任二、信托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三、信托关系的终止第七章 香港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香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和特点一、香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二、香港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第二节 专利法一、概述二、取得专利的条件三、专利申请程序四、优先权日五、专利权的使用六、专利权的保护第三节 外观设计法一、概述二、外观设计的注册三、外观设计的保护四、外观设计注册的取消第四节 商标法一、概述二、商标注册条件三、商标注册程序四、商标专用权五、商标权的保护六、注册商标的撤销第五节 版权法一、概述二、版权保护的对象和分类三、取得版权的条件四、版权的保护五、版权所有权 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八章 香港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台同的概念二、俣同的种类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诺诺二、对价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四、订约资格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七、明确的合同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二、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解除三、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四、合同因当事人一方通知而解除五、合同因不能履行而解除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一、损害赔偿二、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三、实际履行四、禁止令五、撤销合同第九章 香港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三、代理的种类第二节 代理关系的内容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三、委托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阎的关系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一、代理终止及其后果二、代理终止的种类第十章 香港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概述一、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例二、货物买卖的基本含义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二、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三、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第三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义务二、买方义务第四节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第五节 违约的补救措施一、卖方可获得的补救二、买方可获得的补救第十一章 香港运输法第一节 香港运输法的渊源和特点一、香港运输法的渊源二、香港运输法的特点第二节 海上运输法一、概述二、船舶的注册和管理三、海上货物运输四、海事法庭和海事仲裁第三节 航空运输法一、航空器二、航空人员三、航空机场四、民航运输五、飞行安全第四节 陆上运输法一、道路交通法规二、公共交通服务法规三、铁路交通运输法第十二章 香港侵权行为法第一节 概念一、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三、香港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二、侵犯土地三、侵犯财物四、妨害五、疏忽六、侵害人格七、商业侵权行为八、其他侵权行为九、特殊侵权行为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责任能力二、任任形式三、抗辩事由四 起诉期限第十三章 香港港事组织法第一节 合伙法一、合伙概述二、俣伙的设立三、合伙人的相互关系四、合伙的解散二、上诉三、排他协议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一、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决的执行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三、公约裁决的执行附章:香港与我国内地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一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概述一、法域及其法律冲突二、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的产生三、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的特点第二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一、香港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二、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三、香港与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途径和步骤一、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原则二、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途径三、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步骤第四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的司法协助一、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柒』 信托的起源,有谁知道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发端于英国,但信托思想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历史悠久的遗嘱托孤才是信托的起源。现存世界上考古发现的最早的遗嘱是公元前2548年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这样,遗嘱用于继承和分配遗产的文字记载可上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前,这其中蕴涵着信托的萌芽。
在古罗马,罗马法一度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罗马法所赋予的权利;家主可用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但继承人必须是罗马市民;凡罗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为遗产继承人。即使指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后来是罗马皇帝奥古斯特士修订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罗马法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制度有两种规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遗赠,即依法命令继承人将遗产直接赠与受赠人;一是不用遗嘱的一定格式处分遗产,即所谓信托遗赠。
信托遗赠是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即财产所有者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效力资格的继承人,先由这个继承人受领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由此人将遗产转移或赠与最终要赠与的人。
在中国,遗嘱托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刘备托孤诸葛亮。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说:“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虑,恐付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当奖帅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这里所托付的一种政权,与平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同的是,诸葛亮是“受人之托,代人治国”。治国的意义是远比理财要广泛得多,因为政权的内容就包括财产权。因此,从广义上说,刘备托孤诸葛亮也是一种信托行为。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3世纪的英国,有一种叫尤斯(Use,即用益权)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财产和执行遗嘱为前提,仿效和引用罗马法上的使用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其收益的权利,又称用益权),及信托遗赠的制度,奠定了现代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代信托产生之后,风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国家,信托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至20世纪初,英国财产的1/20已成为信托财产。20世纪以来,日本、韩国、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都纷纷引进信托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信托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四大金融领域之一。而在中国大陆,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开始引入信托制度。
『捌』 什么是信托制度,尽量深入浅出一点.谢谢!
我也不懂。。。以下内容都是在网路上抄的:
http://paneasy.com.cn/fanyi/jiangtang.html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 、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玖』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由来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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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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