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㈡ 我们企业的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免税不
可以,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㈢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㈣ 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表一:增值税报批类一览表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书面申请(即填写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表》,有《审批表》或《审核表》的,不再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下同);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书面申请;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粮食购销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1999)44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书面申请;县(区)国税局、财政局、粮食局每年年审确定的免税资格审批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财务资料;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的财务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025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1.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其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二:增值税备案类一览表(不需审批,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备案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政策依据;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6军品工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7公安司法部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8电力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9医疗卫生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0农业生产资料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1金融资产管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1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2债转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3污水处理费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4旧货和旧机动车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5铁路货车修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5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6黄金铂金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7文化宣传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8民族贸易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9 起征点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44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视为备案;实行查账征收的,以纳税人当期申报视为备案。20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1国产支线飞机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2子午线轮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4煤层气资源利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㈤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收入是否免税免营业税还是所得税
一、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三、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㈥ 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要交税吗
1、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相关市场的征税规定也有所不同:
投资国债的,免税;
投资股市、期市的,暂缓征税;
投资储蓄的,税率5%。
因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缴税,现在似乎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目前银行对理财产品不必像储蓄那样代扣代缴。所以,期满后客户得到的本金及收益都是没有征税的。
2、现在的理财产品大多是与股市、期市挂钩,没有复利。
您提到的五年期产品可能是信托投资产品,应该也没有复利。如果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则实际收益=本金 * 预期年收益率 * 5。
㈦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增值税
一、分类
(一)会计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不满足合同现金流测试的, 或者其他业务模式,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与旧会计准则分类的区别列示如下: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在分类、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和处置都存在税会差异。
㈧ 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抄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因此,贵单位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㈨ 注会考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为什么要去掉所得税才得到年末账面价值
这个25%是考虑到递延所得税影响,是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造成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分录题主应该知道: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0
会计的账面价值就增加了200,但是这一部分税法上在当期是不能计入计税基础的,因此会计和税法上就形成200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出售或转让此投资真正实现投资收益时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考虑,需要在做一笔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这样就影响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9)金融资产免税扩展阅读: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分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1、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债券工具投资
例如:债券
会计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
一、日常核算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具体而言:
⑴初始确认时,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
⑵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通常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㈩ 银行同业利息收入免税怎么做帐务处理
一、减免税实际上也就是税收优惠,可以做分录。借:营业外收入 贷:应收税款。
二、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三、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五、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