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政部: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
(原标题: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预〔202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财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调整条件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调整程序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整执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一)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二)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三)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全过程登记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法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实施监督,确保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各地不得违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假借专项债券用途名义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B. 项目立项确认书需要法律意见书是不是代表融资可以成功呢
摘要 法律意见书是:是律师事务所根据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股票发行等特定的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分析、法律风险预测及合法性评价,并出具书面的法律建议的法律文书。
C. 投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的重大事项。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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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意见书标准格式
北京坤荣律师事务所 项目融资 法律意见书
致:ХХ投资
关于以ХХ投资公司为首的银团向ХХ公司提供ХХ(币种)借贷协议一事。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律师,有资格就Х年Х月Х日由上述投资公司和上述公司之间签定的上述借贷协议出具律师意见书。
除非本意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借贷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词句应与本意见书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的词句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查了下列文件中经过签字的正本和/或经过证明是正本的副本文件:
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我们假定:
(1) 所有签字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我们的正本文件的手续是完备的,所有提交给我们的副本文件与正本一致;
(2) 文件中事实的陈述是正确的;
(3) 除借款人和保证人外,所有其他各方都有权签定和正式签署这些文件。
关于借贷协议和借款人,我们的意见如下:
关于担保书和保证人,我们的意见是:
本意见书仅限于出具日之中国有效的法律。
本意见书仅为意见书所指向的项目而出具,非为其他目的而出具,也不得推广而被使用。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年 月 日
E. 做新加坡法律意见书需要什么流程和资料
新加坡律师所出示的法律意见书怎样才能合规的上交易所
如何合规的130上一些知名9370交易所。6165首先需要一个海外主体,项目白皮书以及法律意见书。一般来说的话很多项目方都是把海外主体注册在美国或者是新加坡这种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目前来说在新加坡进行发币是项目方的首选之一。新加坡的法律完善,政府支持以基金会的形式发行项目。
需要上币交所,往往一个海外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配合法律意见书才可以。如果是需要找的很合规合规。必须要经过多家律师所的建议与修改。才可完美的进行下去。有些人就要问了,法律意见书是一个什么东西。作用在于哪里呢?
法律意见书其实也叫法律合规,法律合规的话是包含哪几项呢?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讲
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对客户项目白皮书的一个修改,并且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
1. TOKEN非证券化证明合规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的只是币不是证券)
2. 白皮书合规法律意见书(根据项目英文版白皮书进行修改,配合当地法律进行一个撰写)
3. 私募与销售合规法律意见书(项目的目的,宗旨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一个定义)
4. 公募合规法律意见书(一般都是进行融资是需要出示的资质,并承诺对方其公募的合规合法性)
基本上做到以上四点就没有任何问题,就可以正常上币。有些人就问了,做这么多法律合规有什么用呢?那作用肯定很大啊。
1. 社区团员较多
2. 项目合法性
3. 具有法律保护
首先符合了新加坡政府的法律法规,防止MAS的核查,还有上交易所的需要,基于以上几点,一般客户都会注意其项目的合规性。才敢于投资。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有这么多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项目方选择新加坡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供基金会主体的注册证书,注册纸章程以及白皮书(英文版就OK了)
区块链(Blockchain)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区块链作为比特币技术的底层技术,也被很多人合理运用起来。这里讲述一下token的发行流程:
一、项目规划
项目启动,白皮书编写,技术支持。
二、注册发行主体公司
1、公司名称:只能用英文注册,公司类型是公开担保有限公司,以LTD.或LIMITED结尾;
2、注册资金:实缴1新币的担保资金;
3、董事成员:董事可以有多位,最少需要两名非新加坡本地董事,另外必须有一位新加坡籍挂名董事。
4、注册地址:新加坡当地的秘书地址;
5、注册时间:需要10-25个工作日。
6、公司法定秘书:新加坡当地的秘书。
三、法律合规
需要新加坡当地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通常包含白皮书修改法律意见书和ICO合规法律意见书,这两项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新加坡金管局的监察和交易所的需求
F. 贷款法律意见书什么时候下发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4.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G. ppp项目实施法律意见书
在PPP项目中,律师的的法律顾问服务分为三个阶段,德衡(枣庄)律师仝振江根据PPP项目实践,总结了三阶段的服务重点:
在第一阶段,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是配合PPP项目采购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确定项目投融资方案,就项目投融资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协助委托方及其它中介机构共同制定项目招商谈判方案,包括项目招商关键问题的谈判底线及谈判中可行变通方案的制定等。
在第二个阶段,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文件的准备及谈判支持。具体来说包括就项目协议架构提出专业意见;负责对项目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并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协助起草特许经营协议、运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作为谈判组主要谈判人员参与招商重要事项和全部协议文件内容和条款的谈判以及协议文件的修改,审核等。
在第三个阶段,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对项目公司设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或建议以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委托方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
H.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
★基金法律意见书: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所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年会法律意见书:为股东年会召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2、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转让,须提交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担保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担保,应提交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4、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改制企业上报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提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产权出让法律意见书: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6、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企业应收款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各项资产盘赢、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核实和认定,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
12、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合同法律意见书: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的项目承办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3、招标投标法律意见书: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14、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国际投融资、项目投资等资本运作出具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5、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企业跨国并购,境内并购出具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6、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出具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17、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为权证发行出具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 18、股权信托法律意见书:为转让的信托股权出具股权信托转让法律意见书;
19、房地产借款融资法律意见书:为以房地产抵押借款出具房地产借款融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为处置不良资产出具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
21、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具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
22、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关联交易出具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2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下列期货业务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出具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公司股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出具法律意见书
I. 什么是投融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简单点讲
就是一家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公司的委托,对xx公司的xx项目的融资事宜进行调查,出具的法律文书
J. 国企进行项目融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或贷款卡;采矿权、探矿权(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它证照。
(2、政策:企业享受的还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政府出资或补贴、土地),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规定,并提供前两年的实际数额,本年度和未来一年的预计数额;行业政策。
(3、经济技术:反映企业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实、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及产品照片;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4、其它:企业章程;注册时和变更登记时的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在借款期间先还借款后分红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抵(质)押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