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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监管现状

发布时间:2022-04-27 00:07:34

1. 众筹融资平台有哪些风险

就目前市场来说,众筹平台融资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则是信用风险。

一、法律风险

  1. 非法集资的风险

  2. 代持股风验

  3. 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4. 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5. 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1. 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2.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2. 众筹平台有哪些监管机制

随着众筹行业的崛起,为了更好避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15年7月,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把众筹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融资的活动”,鼓励“发挥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201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肯定了众筹已逐渐成为融资者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其涉及的行业领域涵盖了体育、艺术、娱乐、公益等。

2016年证券法有望修订,如果草案中“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建议能够落实,将为众筹在国内的发展预留创新空间。“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完善将规范众筹平台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序竞争,提升行业的整体稳健度,产品众筹平台也将在更好的行业和市场环境下得到更快速和稳健的发展。”

来自众筹中原,欢迎采纳

3. 股权众筹发展转向精细化 哪些监管红线需注意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2014年,股权众筹迎来改革的春风,2015年爆发式增长,2016年股权众筹正在进入规范阶段,造成这些不同发展状态的,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导向。当前股权众筹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转变。据统计,2016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项目数量共计3268个,同比减少4264个,降幅达56.6%。2016年新增项目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涨幅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众筹平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逐步向精耕细作转变。正如中关村众筹联盟副理事长、云投汇CEO董刚所言,“2016年,股权众筹的格局已然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的监管与扶持。为此,齐鲁财富网研究中心还对股权众筹相关政策进行盘点,让读者对股权众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5月,该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即股权众筹平台仅需具备特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上线运行,并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或许可要求,且明确列出了需要满足的标准,但是经过后来一些相关政策的颁布,大部分的专家及行内人士认为这个办法不太具有参考价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公募性质,同时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9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4.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并规定单个项目可参与的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通过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确:
(1)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类型包括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公开股权融资(即公募),后者为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其中,界定公开与非公开的标准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公开: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第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监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备案监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布的《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6.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股权众筹开始进入整治阶段。《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且将股权众筹作为监管重点。
7.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对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
未来运营股权众筹平台要明确是采取私募股权融资还是公募股权众筹的方式,这样决定了平台的监管部门,以及资质的申请。2017年股权众筹的监管将会更加细化,届时大家一定要仔细研读众筹相关法律政策,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4. 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的swot分析

优势有以下四点:投资门槛降低、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增加个人资产配置选择、扩展行业人脉;劣势有六点:投资风险较大、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小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投资周期较长、退出机制难度大、投资收益难以确定;机会:资本市场回暖,各类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日渐成熟,股权众筹流程越来越标准化,监管政策越来越清晰;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除却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潜在风险。

5. 网络众筹会不会被国家取缔

不会取缔,但会加强监管。

日前,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此举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将缓缓拉开。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

首先,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对众筹平台如此限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

对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从融资的角度来说,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诈骗”;而站在投资者角度,与现实中“一房二卖”的风险类似,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其三,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很多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

理论上讲,众筹参与人数越多,相当于份额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这样每个人参与者的风险也就被分解了。从风险控制来讲,人越多越安全。

但是,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做法,相当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这是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而也就是为什么该办法的全称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强调“私募”。因为如果超过200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是“私募”了,而变成了“公募”了,需要依法核准才行实施,未经核准就是非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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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找资料+结合国分对众筹监管的措施谈一谈你对众筹监管的理解

摘要 一,监管众筹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和规范众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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