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1、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能源项目,如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农业、林业、水利、城市污水处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职业教育和照顾孩子、健康、养老金和其他服务民生,冷链物流设施、热、天然气等市政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
2、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和可充分商业化的工业项目。
⑵ 专项债券加银行配资资本金比例
比例是25%
今年地方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已从20%提高至25%。
提高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比例,意在通过发挥专项债带动作用,完善项目资本金制度发挥引导作用,降低基础设施短板领域投资门槛,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
⑶ 国务院首次明确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释放什么信号
9月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下称“专项债”)。同时明确指出在加快发行使用地方专项债的同时,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而且对于地方棚改的影响比较大,
或致棚改再度收紧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同时,对地方专项债的用途进行规范。国务院此次指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确保明年初即可使用见效,并扩大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同时,国务院也明确,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国务院首次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这既是政府对“房住不炒”的进一步宣示,也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
对于此前专项债的使用方向,国开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土储、棚改、收费公路为专项债的三大使用方向。今年前5个月,地方政府专项债主要投向仍然在土储和棚改两个领域,两者合计规模占总规模比重超过90%;轨道交通和收费公路合计占比为5.9%。
关注房地产政策的克而瑞分析师杨科伟表示:“以前地方专项债多是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改,今后可能就不能涉及了,这样对于棚改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前几年棚改进程加速,现在棚改政策也正在收紧。此外,严防地方专项债进入房地产也可以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城市无序摊大饼发展的局面。”
专注于研究公共政策的上海财经大学郑春荣教授解读称:“从文件本身来理解,政策还是连贯和清晰的。此次予以明确也是释放对于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要从严掌握的信号,尤其需要警惕‘打擦边球’的案例。”
而今后随着对专项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控,其使用方向将更多地转向民生领域。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房地产融资继续严控?
在克而瑞信息集团董事长丁祖昱看来,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反映出当下对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入把控依然严格。
事实上,从今年以来,不仅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而且房地产金融管控政策更严,从央行到银保监会再到发改委,密集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风险把控,信托贷款融资、海外发债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全面收紧。
从政策层面来看,7、8月不断有相关约束政策出台。7月,银保监会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进行了约谈警示,要求其控制业务增速。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要求外债资金仅限于境外市场的借新还旧。8月,银保监会继续发文称,将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重点选择房地产信贷规模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与融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合作较多的机构、与交易火爆楼盘合作密切的机构等开展检查,目的是为坚持“房住不炒”,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8月底,银保监会又发布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中小银行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进行了批评。
在融资渠道收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融资呈现“断崖式“下滑。同策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8月,40家典型房企融资金额大跌近6成,接近5月的最低点。其中,公司债融资大跌超8成,信托贷款融资大跌超6成。
“对于下半年的情况,整体资金环境可能还要放松,但房地产相关资金依然会严控,企业融资和个人贷款都不会随着大环境显著放松。”杨科伟预测。
⑷ 专项债的立项主体可以是spv公司吗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摘要 专项债属于政府债务,项目公司(SPV)获得的市场化融资属于项目公司债务。若用专项债替代项目公司贷款,等于用政府负债替代项目公司负债,无形中加大了政府债务规模,推高了政府债务率,浪费了财政资金,得不偿失。
⑸ 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1、同名但不同质,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企业专项债券的债券要素和评级关注点不同
对于同样可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专项债券,从债券要素来看,二者在发行主体、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不同;从评级关注点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水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同时辅以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价;而企业专项债券以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为辅,重点关注城投或产业公司盈利能力。
2、企业专项债券尚未普遍依托项目收益实现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针对性较强,仍需持续关注资金闭环流向
虽然两类创新品种推出的初衷均与具体项目相关联,但发行实践中距离纯粹的项目收益债券仍有一定距离。目前试点的土储专项债和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资金来源和偿还均是专款专用,项目的针对性较强,但由于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机制或存不畅,仍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及偿债资金实现的日常动态;而存量企业专项债券中,发行人普遍使用30%-5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实现资金在项目融资和收益中的闭环流动,故彻底摆脱对主体信用的依赖、依托项目收益来实现融资尚需时日。
3、挤出效应有限,协同平衡地方投融资格局成为必然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实现一定程度的融资权力上收,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由于城投平台存量债务庞大,彻底卸任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企业专项债可作为城投平台的续命神器和转型的物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资金流向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建设,不断靠近地方国企履职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城投平台爆发系统性风险。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各自发挥所长,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相对接、相平衡的投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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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城投债脱离“政府信用”背书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主动寻求融资方式上的转变。本文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将主要呈现三种方式:一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PPP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营性项目主要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企业股权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融资等方式解决。根据43号文的精神,地方政府债未来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不断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亦需充分利用企业专项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的对接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带动自身的市场化转型。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下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试行管理办法,这两个领域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分,率先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幕。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随着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投融资机制更加细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同时,因一同服务于基础设施融资,有一些声音表示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对发改委企业专项债产生挤出效应的隐忧。本文重点从评级的视角,对比分析这两项同名债券品种的区别与联系,助力市场认识名称类似债券的实质。
一、政策发展历程解读:财政部“划重点”,发改委“授之渔”
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财政部和发改委纷纷出台政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相继推出专项债券的概念,而二者同名却不同质。仅从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类专项债券推出的初衷不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策指引以“防风险”为出发点,抓住项目收益为保障的还款来源的顶层设计,侧重于以还款来源为抓手规范地方政府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并逐渐向各基础设施领域渗透;而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主导的专项债券,无疑是为了拓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渠道,并使地方政府债务详细化、透明化,引导形成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融资体系。发改委主导的专项债券,从指引上看,专项债券仅是限定投资方向,并未限制债券品种,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专项债券等同于城投债券。而仔细研究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产业投向与城投平台的主营领域高度契合,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这些领域也是迄今专项债券版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领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这三个领域,则是城投平台易于转型的领域,根据现有城投平台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旅游、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为城投转型前有一定基础且转型后容易作为主营的方向,刚好与这三类专项债券扶持的产业一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为城投债的集中到期的时点,充分应用发改委专项债券,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可以有效防范城投债集中兑付的风险。
⑹ 政府专项债银行如何承接
具体方法如下:
1.培训指导(通用方式和手段)
金融机构或者咨询公司可以为地方政府通过免费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谋划、项目梳理等服务工作,建立一定的认可和信任度之后,便于去开展市场。
2.推荐比较有实力的咨询公司咨询,政府付费
银行可以通过一些有实力的,案例比较多或者经验比较多的咨询公司,提高项目的申报的成功率来获得政府的认可,进而让政府对银行增加一些认识和获得认可。
3.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目前金融机构竞争激烈,金融机构可以安排专人或者委托咨询公司来编制项目收益融资平衡方案,可以解决一部分实施方案编制服务费来获取或交换项目资金托管的业务。
4.免费做一案两书
当地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咨询公司完成一案两书的编制,最终获得资金托管的机会。
⑺ 专项债是什么意思
专项债券一般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这些债券往往都是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其他类型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这些类别。对于投资而言,这些债数目的多少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和基建领域。
⑻ 文旅专项债资金可以征地
文旅专项债资金不可以征地。
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收入应该进行分割,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呢?要看项目具体情况。因为专项收入可以归还专项债、也可以归还市场化融资,对专项收入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产生专项收入的资产却很难进行分割。另外,市场化融资的提供方是可以提出资产抵质押要求的。如果对市场化融资提供抵质押影响到专项债还款来源的实现,则应征得政府方的同意。
⑼ 专项建设债:为啥是专项债
1)专项债促基建,政府意向宽松。
2)专项债帮助解决基建资金来源问题。
3)财政体制上或有更多改革,意味着明年财政扩张可能更加顺畅。
专项债意在“稳”。由于专项债主要是为了服务基建项目,因此,我们认为若扩容属实则指向政府稳经济意愿的上升,而稳经济的背后实际上是为了对外稳定人民币汇率、对内稳定资产价格,以防止金融市场 大幅波动对基本面的反噬作用。
专项债:解决基建资金来源问题。实际上,政府此前一直持续通过基建投资来稳定经济,从数据来看,3季度基建投资增速强于其他投资。然而,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改革(限非标、整顿融资平台、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等)以及减速的财政收入,使得地方的基建项目面临融资难;另一方面,据调查,当前地方政府投资意愿也较为谨慎。因此,专项债的推出,首先可以突破财政的限制,通过国开行农发行等“类政府债务”的形式来帮助基建项目融资,其次随着其规模扩大,可以进一步弥补基建项目资本金不足以及融资的问题,也有助于投资意愿的恢复,有利于基建项目的推进。
⑽ 专项债资金是什么意思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债券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