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欧盟的筹款、众筹、融资的平台牌照怎么办理
路过。消息挺灵通啊,同道中人。
你说的应该是欧盟最近通过的ECSP法案吧。监管机构是ESMA(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欧盟理事会已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洲众筹服务提供商的条例和指令》的提案。该指令和条例提供了旨在改善准入条件的全欧盟通用规则众筹,特别是对于需要资金的小型投资者和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基于针对项目所有者和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则,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将受益于更好的保护机制和更高水平的担保。有关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新规则旨在为平台的监督提供更一致的方法。
众筹越来越被视为新兴企业,中小企业(SME)的替代融资的既定形式。众筹通常依赖小额投资,众筹服务提供商(ECSP)运营着一个向公众开放的数字平台,以匹配或促进潜在投资者或贷方与寻求资金的企业的匹配。
众筹可以为帮助中小型企业克服缺乏融资的机会做出重要贡献,因为即使在这样的欧盟成员国中,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在整个金融(或大流行)危机中,获得银行融资的总体渠道仍然稳定。当前,各个会员国已经对众筹服务引入了不同的监管制度,导致众筹平台的运营条件,获准活动的范围和许可要求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新框架旨在为跨境提供ESCP的服务消除障碍,同时协调ESCP在其本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开展业务时适用于整个EU-27的监管要求和投资者保护规则。
欧盟委员会首次尝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进行众筹,并于2018年3月提出了关于ECSP的提案,这是金融科技行动计划以及2015年开始的资本市场联盟(CMU)项目的一部分,现在正作为CMU 2.0重新发布。两年多以后,即2020年7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ECSPs法规提案(ECSP法规)1的最终案文, 以及除其他外修订2014/65 / EU指令(MiFID)的提案。II指令),涉及众筹(ESCP指令2,以及ESCP法规,ESCP提案)。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适当的保障措施(例如ESCP提案引入的措施),众筹可以加强银行主导型金融的替代融资的不同来源,并拓宽对创新型公司,初创企业和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从而推动欧洲经济及其复苏,包括创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现在,该指令和法规需要欧洲议会进行二读通过,然后才能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并生效(在发布后的第20天)。作为一项欧盟法规,新法规一旦生效,将在整个EU-27上直接生效,并且该指令必须在ESCP法规生效六个月后由EU-27成员国实施到其国家体系中。生效。
适用范围
ECSP法规适用于众筹服务,众筹服务的定义是从事“通过使用众筹平台来匹配投资者和项目所有者的商业资金利益”的人士,以促进发放贷款或(简而言之)配售转让证券以及有关此类转让证券的客户订单的接收和传输。然而,至关重要的是,与向消费者贷款有关的众筹服务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使小公司或初创企业能够使用众筹选择权,某些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转让,这已纳入ESCP法规的范围。
所批准的统一标准集将适用于所有ECSP,涉及最高500万欧元的报价,每个项目所有者在12个月内计算。这是大多数成员国根据决定(EU)2017/1129(《招股章程》)免除向公众发售证券要约的义务而使用的门槛)。此类成员国将获得临时豁免,这些成员国根据《募集说明书》将其公开发售证券的门槛设定为低于5,000,000欧元(即,保加利亚,瑞典,波兰,匈牙利等)。为了给这样的会员国时间来调整其本国法律,将有一个为期24个月的分阶段进入期,其中ECSP规则将在该会员国中仅适用于众筹提议,其总对价不超过其各自的阈值。
授权与监督
ESCP法规规定,众筹服务只能由在欧盟建立并已根据ECSP提案授权为ECSP的法人提供。打算提供众筹服务的法人,应向企业成员国的主管机关申请获得ECSP的授权,并附上Art。ECSP提案的第10条,其中包含要包含在申请中的特定信息列表。已授予授权的国家主管当局(NCA)必须确保该授权指定了众筹服务,ECSP被授权提供该众筹服务并通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成功申请。ESMA应建立所有ECSP的注册簿,该注册簿可在其网站上公开获得,并应定期更新。授予ESCP授权的NCA也将是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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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么是众筹融资
按我的理解:项目发起人可能因为资金问题遇到瓶颈,就通过一定的平台,由专项目发起人属发起项目,由公众参与项目,公众个人或群体决定对项目进行投资,项目融资后,未来项目成功,则项目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回报原始投资的公众。
你可以把上市公司上市融资当作是一种众筹融资,但上市公司的融资规模是巨大的,而众筹融资的规模相对较小,从几千到万,因为投资结果具较大的不确定性。
㈢ 众筹融资的模式是什么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众筹模式呈现方式大致分为4种:
第一, 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人人贷)。
第二, 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
第三, 回报式众筹。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包括很多细分。①凭证式众筹(出钱,兑换凭证);②产品式众筹(产品还处于筹备阶段,预计会多久上市,后期会以后来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③置换式众筹(出钱换服务。黑马运动会就算是置换式众筹);
第四, 捐赠式众筹(无偿捐助、公益类型的)。
投资者进行无偿的捐赠的一种公益性的众筹方式。所积累的资金也称为善款,以备以后国家或者公益上来用,所以基本上公益使用这种捐赠式众筹类型的比较多,而对于企业和商业来说却是极少的类型。
㈣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第二条 协会是深圳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联合性组织,由深圳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相互联系、协商议事,旨在搭建起跨行业、专业性的行业联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统筹联系、组织协调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及经费使用。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接受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系。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市内外从业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搭建银企投融资对接合作平台;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律、维权等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制度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每半年报市金融办进行审查,每月工作进展或日常动态及时报告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互联网金融分行业领域的社团组织,或管理规范且有意愿加入互联网金融总会的企业社团组织。
(三)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研究机构。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十八条 凡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二十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连续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由主管部门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原则不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九)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不得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市政府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一名。
顾问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监管模式等重大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会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顾问人选由协会聘任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由理事轮流任职,原则上不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
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各提名推荐一名人选、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报深圳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深圳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免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互联网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知名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十三条 深圳金融办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进行业务指导,并派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会员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行为,或面临倒闭以及破产风险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监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时。理事会视情节轻重解除其协会内会员职务或者会员资格并报市金融办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答复。
第五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金融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众筹协会的财务独立核算,会费统筹调度使用。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众筹融资平台有哪些风险
就目前市场来说,众筹平台融资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则是信用风险。
一、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的风险
代持股风验
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㈥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宣判,众筹真的合法了吗
海淀法院指出,本案虽系个案,但对于中国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此案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与《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在中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是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评述,也呈现出众筹融资行业具体交易的细节问题。就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法院从裁判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三、法院对案件所涉问题设置了判后答疑阶段。其中法官讲到,该案裁判结论是在客观把握个案案情、适度结合当下众筹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所做的裁判。
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
㈦ 众筹和融资,有什么区别
众筹和融资的区别
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直接融资主要是指直接向资金持有人,如股东、投资人等筹集资金的方式,比如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以获取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经营等;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如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以借入长短期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的方式。
而筹资活动除包括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即融资之外,还应包括通过对企业内部资金的合理安排,如税后利润、折旧、投资收益等,以筹集企业为发展某一项目的资金,而所做的财务安排。
从这个角度来讲,筹资的概念要大于融资的概念。
筹资和狭义上的融资在实际中往往被混用,也就是表示一样的意思。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即是资金融通。
广义上看,融资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两个方面。
从狭义上讲,融资主要是强调资金的融入。融资问题的经济实质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根据融资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政府融资、企业融资和个人融资,企业融资是企业作为资金融入者的融资活动,它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㈧ 众筹是什么它运营的模式有哪些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众筹的运营模式主要有9种,分别为:
1、捐赠模式
十几年以来,非政府组织一直用这个模式来为一些特定的项目吸引捐赠资金。由于非政府组织会不断地将项目的最新进展更新给投资人,这种类型的捐赠者更愿意长期的参与,同时也保证了多次捐赠。投资者的主要动机是社交,这通常是维系长期捐赠关系的良好基础。
2、奖励模式
这种商业模式被项目所有者用于为特定的项目筹集捐款,并能以(通常是很少的)非金钱的奖励作为回报。这种被投资者提供的回报具有象征性的价值。它们通常比捐赠的数额低得多,以保证有足够的钱用于项目。
3、预售模式
如果投资者有兴趣预定和提前付款,那么把新产品或者服务放在网络上并寻找投资者是可行的。如果可行,它就取代了传统的市场调查,证明了在提供运营资本的同时,市场需求的有效性。
愿意参加这类众筹项目的投资者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个产品或者服务能够问世。另一个原因是这样他们能在售价上拿到折扣。
4、借贷模式
一个公司通过借贷方式进行众筹,是指向一群人而不是银行借钱。平台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一些平台相当于中间人,并且也会还款给借贷人。另一些平台只是作为媒介,交易结束后借款者和放款者会直接保持联系。
5、 社会借款
即使没有任何利益,一些平台也可能会给社会项目贷款。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不付利息的情况下也可能收到小额贷款。
6、P2P借款
尽管P2P借款没必要基于商誉,对于传统借款来说,它仍是一个有趣的借贷融资新模式。它有一些众筹借贷的特征,但主要不同在于借款方和贷款方通常互不认识。P2P借贷中,投资人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更高的)收益。利率高低通常基于风险因素。风险的计算则是基于财务数据和个人担保。
7、P2B借贷
与P2P借贷相似,P2B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平台。迄今为止,这种形式的众筹已经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青睐作共同投资,比如英国政府。
8、股权众筹
当一家公司想吸引一群人共同投资,而不是由一位商业天使或是个人投资时,这种筹资方式就叫做股权众筹或者众投。
一些出资者投资项目的主要兴趣在于与他们自身的价值观一致的项目、以及涉及当地利益,或是能为当地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项目。另一些则是真正了解市场、项目或是公司业务,并且渴望为帮助项目获得成功带来资金和专业知识。
9、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也是较常见的,一些平台试行了一种贷款和预售的混合模式。一定比例的资金将作为贷款(会被回报利息),剩余的资金将用于为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预融资。此外,对于企业家来说,混合模式或者众筹与其他投资形式混合的模式也是有好处的。
(8)众筹融资行业诚信联盟扩展阅读: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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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众筹融资风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
㈩ 众筹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除却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潜在风险。
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机制待完善;
从目前现有实践来看,股权众筹行业缺乏比较好的退出机制。并且,股权众筹融资主体大都是初创型企业,它们不希望投资者在短期内将股权转让,它们需要的更多是能够长期投资的战略投资者。然而许多投资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内获得收益,所以就出现了在股权众筹中融资和投资双方的矛盾。流动性不强也许会成为今后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权众筹发展中面临较大的退出风险。
参考资料:http://www.zczj.com/news/2016-06-24/content_7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