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
(一)政府财政全部出资模式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正外部效应的存在,轨道交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运营商无法产生赢利,无法吸引社会投资。因此传统体制下的轨道交通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投入。如北京地铁1、2号线和天津地铁是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二)政府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模式
(三)政府主导的BOT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所谓BOT, 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 (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
(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民文库 会员免费领 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 -种模式。中文
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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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投融资模式对与城际铁路运营管理有什么关系
世界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自1863年1月英国伦敦开通第一条城市地铁以来,全世界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的170多座城市建有地铁,共开通了约500条线路,总长度约10000公里[3]。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在轨道交通的投资和经营领域中逐渐形成了几种特点鲜明的模式,其探索、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对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轨道交通是准公共产品,有很强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商业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资金来源和健康发展,政府通常要参与地铁的投融资和经营活动[4]。从政府参与程度、参与方式的不同,轨道交通管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国有国营模式国有国营模式是指由政府负责地铁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运营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法国巴黎、德国柏林、美国纽约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城市都采用国有国营模式,这也是我国地铁建设的主要模式。法国城市公共交通以城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机构、城市交通服务区为责权范围,城市交通税为资金来源,这三者相互支持,构成了其地方化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与管理机制的基础。巴黎地铁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投入和市政当局设立的特别交通税。该税收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支付融资成本。在项目建成后,由大区公交公司统一经营。由于巴黎市地铁票价定位较低,票款收入与经营费用无法对冲。但巴黎的公交车盈利。公交公司以公交车的盈利补贴地铁的亏损,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务的总体平衡。巴黎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地铁的建设投资和债务的偿还;票价定位以吸引客流为主要目标;采取大公交混业经营,实现地铁经营的财务平衡。同样,德国各城市的地铁轻轨建设资金60%出于联邦政府,其余由州、市政府承担。联邦政府规定:交通运输建设所需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以汽油税方式征收,其中10%用于各城市的地铁与轻轨交通建设。另外,德国还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等来吸引资金投资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例如,地方交通财政资助法,该法规规定可以用矿物油的所得税来改善地方的交通状况,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可能性,包括新建或扩建有轨电车线、轻轨线及地铁线。(二)国有民营模式国有民营模式是指地铁线路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委托民营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目前新加坡地铁采用这种模式。新加坡地铁、轻轨的建设资金完全由财政负担,由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建设,建成后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交给新加坡地铁总公司(SMRT)和新捷运(SBSTransit)负责运营[5]。其中SMRT负责新加坡地铁的东西线和南北线,SBSTransit则负责东北线。为确保政府巨额投资和公众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新加坡国会专门通过一项新法案,授予陆路交通管理局充分的管理权,去管制地铁和轻轨列车的经营者。法案规定,地铁和轻轨列车经营者的服务若达不到标准要求,将被罚款高达100万新元,在发生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等情况下,陆路交通管理局将吊销经营者的执照。新加坡地铁是完全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利润为企业最大追求目标。虽然政府只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与投资建设,对线路运营不补贴,但新加坡地铁却是世界上少数几家能赢利的地铁之一。概括地讲,新加坡政府与新加坡地铁总公司和新捷运的关系就是政企分开,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政府只负责为企业配备优秀的经营人才,营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和约束,加强监督和安全管理。而企业则要对政府负责,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负责,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正常运营,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国有民营模式和国有国营模式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不同的是前者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运营,而后者则委托民营企业按市场模式运营。优点是由政府投资,资金有保障,但同时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国有国营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管理与控制,缺点是难以对国有管理绩效进行有效考评,投资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适合于轨道交通建设初期或建设制度与监督管理相对规范的情况。国有民营模式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运营阶段的补贴,但要求政府事先对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收支情况有准确把握,能够在引入企业介入时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或扶持的政策条件,提供企业进入的合理竞争性平台。(三)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即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和日本地铁就是典型的例子。1.香港政府从1975年开始建设轨道交通。在建设初期,债务融资全部由香港政府提供担保,项目建成后,由香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地铁公司)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地铁的经营和日常管理[6]。自1979年底逐段投入运营以来,经历了12年的亏损后转为盈利。随后香港地铁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均由地铁公司承担,公司以独立的商业实体进行财务策划和经营,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进行融资运作。香港地铁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审批地铁规划时,将周边土地的开发权交给地铁公司。而香港土地价格昂贵,地铁公司通过地铁沿线地产交易筹集大量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地铁建设的需求。二是香港政府赋予地铁公司确定票价的自主权,这样地铁公司就可以按照平衡经营成本反算来确定地铁票价。虽然地铁票价较高,但地铁站点布置密集,可以提供快捷、舒适的通勤服务,因此多数人还是形成了乘坐地铁的习惯。到2005年底,香港地铁年运量8·58亿人次,日均运量250万人次。香港地铁的票款收入占地铁公司全部收入的70%。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盈利水平(资产收益率达18%),并依靠其良好业绩,于200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开拓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7]。香港政府为自己划定底线,即地铁公司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严格遵守审慎的商业原则,即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确保其收入以跨年计算,至少足以应付其日常营运。通过《地下铁路条例》等一系列法例、营运协议和长期发展规划,使地铁公司的运作和对其监管有章可循,这也是香港政府管理地铁公司的主要依据。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成立地铁公司时,政府先制定和通过相关法例,明确公司的权利、责任、公司架构、营运原则和政府的监管机制等。同时,当地铁公司获得政府批出的某项专营权时,必须和政府签订一份详尽的营运协议,明确公司必须按照审慎商业原则运作,即确保其收入足以应付开支。法例又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基于公众利益,发出指示。但如果指示违反了审慎商业原则,地铁公司有权就此获得政府的合理赔偿。香港地铁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发挥地铁资源(周边土地、票款收入等)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并对其实行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建设目标和经营目标。2.日本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十分重视,制定了许多政策对有关投资者提供各种补助和税制优惠,促使全社会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设立了半公半私的轨道交通企业。日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途径主要有政府补助、利用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发行债券、贷款五大类[8]。其中贷款又分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0%)、无息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超过总投资的20%)。日本城市轨道交通的经营由资产的所有者认定,票价执行地区统一标准。为约束轨道交通的投资、经营、建设等行为,专门制定了铁路事业法和铁路抵押法,以保证投资及经营者的权益。东京地铁的经营虽然微有盈余,但不足以实现滚动发展。其投资回收期一般定为30年左右。为了鼓励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增加城市铁路的运输能力,东京于1982年4月建立了“特定城市铁路建设公积金制度”。该制度规定,鉴于铁路作为公共设施的特殊性质,对铁路部门收入实行减免法人税和固定资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定,凡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必须纳入铁路部门内部基金,用于铁路新线建设的投资。这一政策,对铁路部门来说,可以减轻新线建设投资的利息负担;对铁路使用者而言,则有保持建设工程前后运费稳定的好处。日本十分重视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在不同发展时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改革前用《国有铁道法》、《铁道建设法》和《地方铁道法》来规范原国铁行为。1987年,为配合国铁民营化改革,日本颁布了《国有铁道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新成立的JR铁路集团7家子公司和其他铁路企业一样受《国有铁道改革法》的制约。通过法律形式,不仅明确了铁道建设投资、施工、营业线路、颁发执照、安全检查、运费及设施变更的上报批准等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铁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日本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日本东京模式的特点是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承担轨道交通的大部分投资的同时,受益者负担也是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手段;票价定位相对较低,并且票价标准相对稳定,客运总量大,因而运营公司依然可以凭借客票收入实现财务平衡(不含贷款本息的偿还)。公私合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通过转让地铁周边土地开发权给地铁公司获得部分建设资金,而日本地铁通过政府补助、利用者和受益者负担、债券、贷款等渠道融资,这样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政府和地铁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划分明确,各司其责。香港地铁通过法例、营运协议、审慎的商业原则等来明确,而日本地铁则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公私合营模式在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民间资本的进一步引入,提高了轨道交通建设的商业化运作能力,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管理绩效,是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发展的方向,但前提要求政府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责任与配套监管政策,能保证私人投资通过自身管理实现一定水平的收益,为私人资本介入提供良好的竞争平台和政策保障。(四)民有民营模式民有民营模式即在政府特许经营条件下,由私人集团投资兴建,并由私人集团经营。泰国曼谷轻轨采用了此种模式。曼谷轻轨的资金来源30%由投资者出资,70%由投资者向银行贷款,其开创了世界上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先例[9]。曼谷轻轨采用简单BOT模式,项目发起者是曼谷市政府,具体主管部门为曼谷市政管理局。投资者为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华基泰公司,由其在泰国的联营公司泰华荣组建一个子公司即曼谷运输系统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建设经营这个项目,经营30年后交回市政管理局。曼谷轻轨以高架或地面线为主,市政府无偿给发展商提供沿线及车辆段工程用地并在建设中基本采用国产机电设备。泰国政府对该项目的进口机电设备采取全免关税等措施,市政管线拆迁总费用约为13116亿泰铢,发展商只承担5亿泰铢,其余由政府承担,并且政府给予其运营前8年全免营业税政策,使发展商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最低。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保证给予发展商较高的回报率,保底回报率为15%,最高可达20%,同时承诺发展商只承担每年5%的通胀率,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但客流风险由发展商承担,由于曼谷市民能承受较高的票价(平均一程票价为21泰铢),同时泰币为可自由兑换币,汇率风险较小,而且规定建设期48个月,从政府交出沿线及车辆段用地之日起计。这些政府的承诺和较低的汇率、工期风险,给了发展商投资的信心保障。民有民营模式的特点是私人集团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只为私人集团的投资、建设等提供保障。虽然从某些角度来说解决了政府财政负担的问题,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巨大,项目自身运营效益难以维持企业的良性发展循环,特大城市的轨道交通网络全部采用该模式是不合适的,只能对其中一条或少数几条有条件线路采取此种模式进行探索尝试。
Ⅲ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袭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Ⅳ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典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模式分为哪几种
您好
您好,
(一)政府财政全部出资模式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正外部效应的存在,轨道交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运营商无法产生赢利,无法吸引社会投资。因此传统体制下的轨道交通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投入。如北京地铁1、2号线和天津地铁是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二)政府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模式
(三)政府主导的BOT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所谓BOT, 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 (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
(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
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民文库 会员免费领 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 -种模式。中文
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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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覆盖着项目全生命周期,负责统筹考虑建设期与运营期或回购期的衔接,确保在项目全周期内无管理盲区,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进行全周期策划并组织实施。
法定代表人:权县民
成立时间:2014-11-26
注册资本:332982.94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10010100235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1栋1单元4层402号
Ⅵ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
1、产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4、TOT融资:TOT是移交—经营—移交,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将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来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5、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6)地铁建设投融资扩展阅读:
PPP模式的内涵: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2、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Ⅶ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有哪些,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利益关系分析摘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状况,还促进了沿线各业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轨道交通系统通过改善沿线地域的可达性,极大刺激了沿线土地的投资需求,从而无偿地为沿线房地产商带来巨额增值利润。将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是解决部分建设资金、实现互动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利益;房地产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快速、舒适、大容量的特点,吸引了世界各大城市争相规划发展。按照国际普遍认可的说法,具有10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就有修建地铁的必要了。如果这一标准确实可行,中国目前己有30多个城市需要修建地铁或轻轨。目前我国己经建成的轨道交通,绝大部分是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的,高昂的建设运营费用往往令许多城市对轨道交通望而却步。显然,随着轨道交通建设需求的不断扩大,光依靠政府财政很难维持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应逐渐转向市场化,而建设资金来源也应该相应地从政府一元投资转向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上来。从实践经验来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状况,同时还促进了沿线各行各业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去分析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了哪些效益,理顺轨道交通系统与外部各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去尝试寻找解决部分建设资金来源的办法。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利益关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直接效益是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间接效益是促进沿线商业、娱乐业等的发展。其内部效益包括主营业务的收入(即车票收入)和辅营业务的收入(即所谓的营业外收入,包括车厢、车站的广告收入,车站内的商业收入及其他与项目建成后有关的主营以外的收入),一般指投资运营企业的财务效益,容易量化;外部效益则包括居民出行时间的节约、沿线房地产的升值、政府税收的增加等,外部效益常常也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间接效益[1]。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假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各种效益均能资本化(capitalization),并统一称之为利益,同时把城市轨道交通的软、硬件设备和人员统称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与外部各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图1(a)反映了轨道交通系统所产生的利益及其受益对象,图1(b)反映了轨道交通系统获得的利益及施加利益的对象。从图1(a)可知,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仅能为轨道交通设施使用者(乘客)以交通费用或节约时间等形式
Ⅷ 什么是BT建设投融资模式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
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Ⅸ 一个城市建造地铁是谁给钱造
当地政府出钱,不过本质上是老百姓的纳税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