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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税法

发布时间:2022-04-27 06:17:08

㈠ 中国人可以买国外保/险和信托吗外国人设立美国信托有哪些税务上的好处

可以来。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美国税务居民,当委托人将海外资产注入信托的时候,是没有赠予税的。如果拿到美国绿卡再行规划信托,那么注入信托的资产可能就要缴纳赠予税。此外非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投/资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获得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的减免。因此想移民美国,税务规划应尽早进行,在合规的情况下降低被税的风险~~侨外出国~~

㈡ 移民去美国。拿的绿卡,听说国内的财产存款也需要报税

您好,以下回答您的问题。
美国欧巴马政府于2009年5月发布税制改革的「绿皮书(The
Green
Book)」,规定严加查核有关美国境外所得申报,目的是为确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报,并且追查境外金融机构所开之账户是否完整揭露。原先公布应于2009年9月23日前补申报海外账户,即所谓的「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举凡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是符合美国「税务居民」身分者,税务年度中海外账户总金额超过1万美元者均要申报,亦即只要「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个人或法人银行帐户(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金融资产之价值),金额总计超过
1 万美元,在每年 4 月15日前都要向美国申报 FBAR 表(即 FinCEN 114
表),没有自愿揭露的纳税人若被美国财政部查到将面临严重罚款,包括诈欺罚款和外国讯息申报的罚款(Foreign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y),且增加了被刑事起诉的风险。否拥有国外银行账户?您是否有国外投资账户?您是否拥有国外账户的提款卡或信用卡,即使此账户为非您所有?您是否拥有国外共同基金?您是否为国外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您是否为拥有国外投资者的代理人?……上述问题如有任何一题您回答「是」,您便可能需要申报
FBAR。
2010 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被颁布为联邦法律,要求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信托公司和美国商业实体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某些离岸账户和资产。通常包括外国银行账户、外国股票和证券、外国合伙权益、外国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几种超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5
万美元报告门坎的外国投资或金融账户。
非美国银行有一个简单的选择:要么遵守 FATCA,要么面临巨大的货币罚款。美国国税局称之为「非参与性外国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简称为
NPFFI)的非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对于美国来源的支付,面临着一项高额的 30% 预扣税。为了避免处罚,大多数外国银行和征税当局将与美国政府分享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将成千上万的美国客户暴露于国税局。为了满足美国国税局的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账号和余额、应计利息、股息或增加到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以及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包括
SSN、ITIN、EIN)。
为了给银行和纳税人足够的时间过渡到 FATCA

法规,国税局最初设定了一个宽限期,该宽限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如上所述,这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纳税人信息。因此,您的银行可能会联系您,要求您提供信息或其他与 FATCA 相关的通知。无论您居住在美国还是海外,都必须尽一切努力及时提供您的账户信息。服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都会造成代价高昂的惩罚。除了面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的处罚外,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还可能被美国国税局冻结,甚至完全关闭。
为了了解海外账户的申报需求,分为谁应该申报?何时申报?向何处申报?申报甚么内容?如何申报?等五点说明如下:
一、谁应该申报?
简单来说,美国人在国外金融机构拥有任何金融账户,包括在此账户拥有财务利益,以及对此账户具有签名授权或其它权利,并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内任何一天全部帐户总价值超过1
万美元,均须申报海外账户资料,填写FinCEN114表,简称为FBAR(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的缩写)。
那么,「美国人」的定义是甚么?美国人包括:
1. 美国公民或居民
2. 美国合伙人组织
3. 美国公司
4. 美国遗产或信托
至于「金融账户」的定义,包括了银行账户(储蓄、支票或定存等)、证券帐户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所以,申报人如果不清楚哪些包括与否,应与会计师讨论。

二、何时申报?
申报FBAR的表格为 FinCEN 114表,2019 年申报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可延期至10 月15 日。
请注意:FBAR 是要对美国财政部申报的,不是IRS。美国财政部要求必须在4月15日前收到FinCEN 114表。

三、向何处申报?
原先FBAR是以纸本方式寄到美国财政部,但在2011年9月 16 日美国财政部公告,要求透过网络电子申报FBAR,该公告的相关法令于2012年2月24号定案(Final
Notice 77 Fed. Reg. 12367),并且给予FBAR多一年的调整时间,最晚从2013年7
月1日起,必须透过财政部网站的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网址为:http://bsaefiling.fincen.treas.gov/main.html。

四、申报甚么内容?
FinCEN114表中需要揭露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申报人的信息——姓名、地址、税籍号码、出生日期等。
特别一提的是在第一部分第 14 项目中:14a 在个人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14b 在签名权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不需要将所有数据填入表格中即申报,但是有义务将信息保留以备查核。

第二部分:申报人单独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申报年度的账户最高金额
□机构名称
□账户类型
□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人的姓名
□帐户号码
□金融机构的地址

第三部分:申报人与他人联合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联合账户,一共有几位共同拥有人
□主要拥有人的税籍号码(如果知道的话)
□主要拥有人的姓名
□主要拥有人的地址

第四部分:申报人对金融账户有签字权,但对此金融账户并无任何权益的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账户真实拥有人的姓名。

第五部分:如果申报人是公司,提供关于公司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金融帐户的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拥有账户的子公司名称。

五、如何申报?
依照FinCEN114表的申报指示,应试算每一账户于该税务年度任一时点之最高余额加总后是否超过1万美元,如账户币别不是美元,应使用美国财政部订定之期末汇率换算。若使用定期账单,应合理反映该帐户年度中最高价值。
基于上述规定,纳税人可能需要会计师的帮助来申报FBAR,也最好寻求会计师的协助。会计师一般会向纳税人询问每年账户的最高金额,另外可能还会需要检视以下数据来支持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
□每个月的每个银行账户之对账单(最好是申请英文的对账单)
□申报美国以外国家的所得税的影印本——如果海外账户有利息或其它金融产品的收益,也要申报在美国的所得税申报书。
之后会计师会根据这些资料作整理,才能做正确的申报。

由于美国国税局针对疏忽非故意、故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义务人进行轻重不一的处罚,除了民事,甚至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可能需要向美国申报海外账户的人士,须要先了解相关的处罚。
一、处罚较轻的情况
。 疏忽违反 - 最多处罚 1,078 美元(民事处罚)
。 非故意违反 - 每项过失违反最多处罚12,459 美元(民事处罚)
。 多次的疏忽违反 - 除了课以 §5321(a)(6)(A) 所规范的处罚外,额外不得超过 83,864 美元(民事处罚)
二、所谓的故意(Willful)未申报FBAR的处罚
。 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24,588 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25万美元或5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违反某些其它法令,同时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 50万美元或 10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明知而且故意申报错误的FBAR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处  1 万美元或 5 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KEDP安致勤资

㈢ 信托的分类,信托分类有哪些

一般来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自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来源鑫风口

㈣ 信托遗产避税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少高资产净值的客户已经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划自己的财产。
虽然国内很早就出现“试水”遗嘱信托的说法,但是尚未听说任何实例。专业研究人员介绍说,国内相关法律不健全及信托公司综合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使得我国遗嘱信托“先天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高额寿险保单频频出现,更多的富人更愿意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女,该笔财富既可合理避税又能避免遗产纷争。
信托本来就有财产转移和传承的功能,但是在国内“监管部门担心信托可能成为黑钱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许信托资金在同一个账户中出入,使得父母购买的信托产品收益无法进入儿女的资金账户,给产品设计造成困难。”
遗产里除了钱,还包含了不动产等很多资产形式,如果要做遗产信托,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具有综合的资产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只具有投融资的能力。而国内的整体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也不是很健全,导致该业务“一直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已经争论了数年之久,虽然目前还未正式征收,但也只是时间问题。专业理财人士介绍,虽然在我国遗嘱信托“欲投无门”,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保险金所得也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在许多父母买房子直接挂在子女名下,也是将来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之一。

㈤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包括房产吗

根据协议,美国应该向FATCA伙伴方提供账户持有者的姓名、账号、纳税识别号,还有储蓄账户的利息及其他源自美国且符合税法报税规定的收入总额,既不包括海外银行应向美国提供的账户余额情况,也不包括持有者的房产拥有情况

㈥ 在美国如何合理进行税务的筹划

要多方了解各方面的信息,集合自身具体情况,提前咨询专业机构,尽早做出税务及遗产规划都是十分必要,如果需要专业的规划团队我建议联系澳加美联的王国栋及其团队,这个团队是非常专业的美国财税专家和财税规划团队。

㈦ 投资移民美国前如何做好税务规划

移民美国前需要思考的财产规划问题
移民美国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1、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

2、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以及与美国境内所得的纳税情况。

3、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可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

4、如果您不排除日后要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要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得日后放弃美国国籍时,不需要多缴冤枉税?
在考虑到上面四个问题之后,有意愿移民美国的各位,可与专业会计师或者是财务规划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五年的资金预算表、投资移民前处分财产的可能时间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避免移民前需要缴中国当地的税金,移民后全部资产变成美国国税局课税对象又被扒一层皮。
移民前后常见的六大税务规划方式
规划一,选择正确的绿卡申请人。
1、以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来做绿卡的主申请人。如果只有太太一个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的问题。
2、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最好不要拥有美国地区以外的资产。因为依照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人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资产、公司股份,同时还要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
规划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美国税务居民是需要被课征全球资本利得税。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是属于长期的资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国可能仍需要缴纳20%的联邦资本利得税及各州的州税。
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比较。假设某申请人移民前有以下三个资产,资产A:成本10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50万美元,市值170万美元。资产B:成本8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50万美元,市值40万美元。资产C:成本12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30万美元,市值140万美元。
情况1,移民前申请人完全不处分资产,移民后依照市值处分。资产A获利70万美元,资产B亏损40万美元,资产C获利20万美元。这种情况下,获利90万美元,扣除亏损40万美元,实际获利50万美元。由于他是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才变卖的,还应缴20%的美国资本利得税,约10万美元,最后净获利40万美元。
情况2,移民前申请人以移民前价值处分所有增值的资产,之后再买回,移民后依当时市值价处分所有资产。此状况下,资产A移民前获利5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20万美元,资产B移民后亏损40万美元,资产C移民前获利1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10万美元。
这样,他在移民前获利的60万美元无需缴纳美国20%的资本利得税,实际获利为60万美元。而移民后再将A与C资产买回,总获利30万美元,但由于B资产亏损40万美元,最后无需缴税,并有10万美元的损失可抵其他所得,净获利为50万美元,比情况1多了10万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财产或股票及其他资产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待移民后再买回。或者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的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暂时不出售,因为移民后如果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还可以享用个人25万美元或者夫妻50万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税额。
规划三,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供以后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许多移民其实不知道往后会不会选择放弃美国籍,所以我建议各位准备移民时,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来资产出售计算资本利得税会遇到问题。
最好在移民报到时,申请人及附带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请公证处协力鉴价机构出具一份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未来决定放弃美国籍时可以确认移民时的成本,以明确计算弃籍税。但注意,鉴价报告只供弃籍时使用,如果是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时取得的成本价为基准。
规划四,避免绿卡取得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包含三种:美国公民;中国护照持有美国绿卡者;中国护照(中国父母未持美国绿卡)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183天加权计算方式:今年在美国天数(至少31天)+去年在美国天数的1/3+前一年在美国天数的1/6,计算结果不超过183天就不会被当做美国税务居民。这个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许多人怕在移民美国前就成为税务居民,所以在取得临时绿卡前先把美国境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父母,希望达到避税的效果。
规划固然好,但许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来美短期居住的习惯,然而忘记了计算他们每年待在美国的时间,可能不巧会让他们也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国逗留超过120天。
规划五,移民前设立海外家族信托。

优点在于如果设立得当,不只可以达到保全隔离的效果,申请人还可以使信托中的资产永久性的不受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和税法,意味着每一代最高可以节省约40%的美国联邦税。但信托必须在家族迁移到美国成为税务居民前设立完毕。
规划六,移民后,在美国成立生前信托或者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
成立生前信托可有效避免日后遗产争议,亦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务,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间。此外,如果夫妻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互相赠与也可免税。
生前信托的其中一个概念是AB信托。在此信托架构中,美籍夫妻可将共同资产放入AB信托中,指定彼此为生前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时没有财产所有权,但可享用信托里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过世,假设为先生,AB信托将可以拆成A信托及B信托。首先可以利用先生当时的终身遗产免税额,把他的遗产转入到B信托中,之后利用夫妻间无上限的继承免税额度,将剩下的财产移入A信托中,这样不但先生过世时可先不用缴纳遗产税,还可以达到遗产税递延的效果。
未来太太过世时,则只有A信托里的遗产会被计入在太太的遗产总额中计算税金,B信托则允许太太在未来符合某些条件下,仍可以继续享用B信托里的收益,但不会被视为B信托的法定拥有人。
所以在日后太太过世的时候,子女取得B信托里的遗产,也不会被视为母亲的遗产,这个部分将不会被课征遗产税。在世的配偶也过世之后,A信托及B信托里的资产也会依照约定转移给最终受益人。
在美国一个人如在生前购买人寿保险,死亡后他的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会被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加以课税,但可以通过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来节省遗产税。这个信托架构一定要是无法撤销的信托架构,若是这个信托是属于可撤消的,则受益人就仍会被视为信托的拥有人,这样保单的收益还是会被认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这样信托就没有节税的意义了。
还有被保险人绝对不可以是受托人,必须是指定一个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个机构作为受托人,通常是亲戚、律师或会计师。还要特别注意,这一类的信托一定要在被保险人死亡三年前设立,如果被保险人在设立信托之后不满三年内去世,这个信托也不具备节税的效果,最后得到的保险理赔金仍会被课征遗产税。
这一类的信托因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强烈建议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设立。

㈧ 移民美国的人需要考虑的保险税务筹划有哪些

移民美国的人需要考虑的保险睡,我就是个人收入方面或者是个人有哪些收入可以列举。

㈨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问题思考

(一)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定位
首先,是否将不动产投资信托仅仅界定为一种法律地位?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不过是一种税法上的地位。但从现在已经移植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有一个实体化的趋势,即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地位与其载体的存在合二为一,并且也不一定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也应顺应这一实体化趋势。其次,不动产投资信托是否专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与不动产市场的机会。我国也应坚持这一定位,而不能单单成为不动产开发商融资的一个手段。在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间接投资于不动产市场,从而也能分享不动产市场发展的收益。同时,中、小投资者还能享受专业化的管理、分散投资以规避风险等个人所不能实现的优势。
(二)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
首先,是否设立公司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考虑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时间不长,并且信托型毕竟还是按照信托架构成立,因此还是将不动产投资信托限于信托型更好,否则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即便允许设立公司型,也应采纳日本《投资信托和投资法人法》的立法例,不动产投资信托专指信托型,而将公司型归于投资法人,而不称其为“投资信托”。其次,是否允许设立有限合伙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美国税法将有限合伙排除在外的理由,仅仅是有限合伙本来就不是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如果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并且予以实体化,税收优惠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允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的理由便不成立。但如果允许设立有限合伙型不动产投资信托,也会和公司型一样产生概念上的问题。同样,也应将有限合伙型仅仅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来对待,而不称其为“投资信托”。再次,信托型不动产投资信托要不要固守信托法的原则,商业信托、法定信托或非法人信托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已和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有很大的不同,都是按照信托架构成立且带有公司特点的商业组织。我国移植的信托制度也与英美法上传统意义的信托区别很大,因此也就根本谈不上固守信托法的原则。我国的信托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以营业信托作为其组织形式更为妥当。
(三)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消极属性
首先,是否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从事积极业务,特别是能否进行房地产开发?从降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考虑,还是应将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业务限于收购成熟物业出租或者不动产抵押贷款,以租金或利息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妥。其次,是否要移植美国法上的独立承包商制度。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没有必要由独立承包商来为不动产承租人提供服务徒增管理成本,降低不动产投资信托之盈利能力。当然由受托人来管理,这就决定自然人很难担当此任,因此受托人应由具有相当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公司来担任。
(四)我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类型
首先,是否允许设立抵押型或混合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其实质是不动产投资信托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我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允许信托公司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贷款,但要求“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既然如此,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后,禁止不动产投资信托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便没有道理。当然在对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加以限制这一问题上可以讨论。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可以通过认购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间接参与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其次,是否允许不动产投资信托与有限合伙对接?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可以成立有限合伙者,不限于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即便是以营业信托的方式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也应当允许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名义成立有限合伙。虽然大陆法系的营业信托和美国的商业信托、特拉华式信托和非法人信托尚不能比,但是其也有独立的信托财产、专门进行管理的信托公司、一定的存续期间以及发行一定的受益凭证等组织体的特征。将其归入《合伙企业法》所称之其他组织未尝不可。因此,即便我国移植不动产投资信托以营业信托作为其组织形式,仍有成立有限合伙之余地。再次,是否允许设立合股式或纸夹式不动产投资信托,正如上文所述,这两种特殊类型是规避不动产投资信托消极属性的方法,因此是否有成立之可能取决于我国未来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在消极属性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如果我国的立法固守消极属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就会存在合股式或纸夹式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可能。因此在立法之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一可能。

㈩ 如何海外避税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移居美国之前就拥有高额资产的中国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税计划也应该得到重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是,一旦该外国公民符合了“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他就必须对他的收入进行全球报税了。那么,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那些拥有高资产的人士应该做怎样的资产计划来合理避税?哪些是成为美国居民后重要注意的税项呢? 信托:海外避税的有效载体 众所周知,在海外,信托是避税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 无论是公益信托还是遗嘱信托,或者是其他种种类型的信托,在海外,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 就以遗产税为例,虽然,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部份国家,遗产要需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在美国,遗产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60万美元以上征收遗产税,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在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在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在国外,经常会发生有人继承了价值连城的实物遗产,却拿不出现金支付遗产税,但如果通过设立遗产信托,这巨额的遗产税就可以全额免单。 同样,对于公益信托,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用公益信托形式来避税已成为企业或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内容。比如,美国联邦税务法规定,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免缴所得税;公益信托财产为土地、房产时,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委托人也可享有税收减免。 节税效应是信托业务得以广泛开展的重要原因。 然而,除了节税效应,信托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财富管理效应,即充当了财产的“防火墙”。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此外,用于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即使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或私人银行)发生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也不受波及,法律规定会有有另一家机构来接管。 美国的税额度不高,但种类非常多,对于购置的房屋税收,一般不固定,要根据具体的房子来征税。如果你在美国买了房子,每年是要缴税的,根据房子当年的市值,交百分之一到二。美国各地区的房产税率也不一样。 税收是以房屋估价为课税依据。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估价和市价往往相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额房地产的价值,以利于吸引外地资本。一般只将估价定为市价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课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仅以当地政府专门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的40%作为课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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