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就是信托公司自己负最终责任的信托项目计划,有点类似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
㈡ 信托产品风险如何维权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风险提示书中,订立合同的几方会约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有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若依据合同,在这中间没有银行的责任,而信托公司则看是否处置不当承担责任。当然,投资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资山东一信托项目,无法按期兑现,找银行,银行说我们只是代销,你是跟信托公司签合同的,还得找信托公司;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正在联系融资方,尽量减少损失,关键是看项目方;找项目方,项目方说你跟谁签约,就找谁索赔。最后又找到信托公司,无奈之下,信托公司会拿出挡箭牌: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那么,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这种情况,向谁来维权呢?对此,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表示,“如果销售过程中出现误导导致投资亏损事实发生,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代销方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当然,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郑律师说,事实上,因为缺少证据,也因为有书面签字,投资者维权很难有乐观的结果。
“投资者在银行渠道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那么,最终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不过,由于投资者有书面签字,最终的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因此,想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一定要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产品是否足够了解。此外,对合伙购买信托的投资者来说,事先一定要签个合同,可以请律师、公证处和其他第三者证明,保证合伙人在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时候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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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主动管理性信托
操作
主动管理型对应的不是被动管理型,主动管理型主要是依靠的是信托公司自内己的金融管理能力来做容项目 风险性信托公司承担,对应的项目是有具体投向的一般企业的融资行为,只不过有方向的不同 有的是房产方向 有的是基础建设方向 还有的是一般企业的贷款方向 都是有具体的当时在信托公司申请的项目贷款的具体项目情况 让投资者了解到进展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主动管理型信托才是主要体现信托公司金融管理水平的项目。信托公司未来的方向应该是以主动管理型为主,而不仅仅是个有点像影子银行。探讨电话:
㈣ 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一个出资方购买所有的信托额度,发行是人民银行报备制,信托到期后如果出现兑付问题,信托无责任,出资方与用款方自行协商。这时信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托,是人民银行审批制,在信托产品设计完以后,要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发行,募集资金。在产品运做中,信托公司要做尽职监管,到期要负责兑付,如果出现问题,信托公司要担责任,甚至用风险备用金刚性兑付。
这体现的是信托的管理型两者的区别是:发行方式不同,一个是备案制,一个是审批制。责任主体不同,一个是做为通道,一个做为监管。针对的出资方不同,一个是单一出资人,一个是向群体募集出资。
㈤ 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源信托是一个出资方购买所有的信托额度,发行是人民银行报备制,信托到期后如果出现兑付问题,信托无责任,出资方与用款方自行协商。这时信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托,是人民银行审批制,在信托产品设计完以后,要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发行,募集资金。在产品运做中,信托公司要做尽职监管,到期要负责兑付,如果出现问题,信托公司要担责任,甚至用风险备用金刚性兑付。这体现的是信托的管理型
两者的区别是:发行方式不同,一个是备案制,一个是审批制。责任主体不同,一个是做为通道,一个做为监管。针对的出资方不同,一个是单一出资人,一个是向群体募集出资。再细分的话还能找出区别,但个人认为以上三点是最明显的。
㈥ 信托法中对主动管理型信托有哪些责任体现
“主动管来理类信托,是自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所谓主动管理信托,既有证券投资类,也有投向股权、债权类的所谓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信托,后者因为投向为非标资产,且募集时也不披露具体投向,常常会被不明真相的群众把它和99号文所严打的“非标资金池”搞混。
㈦ 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几种
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分为五大类:一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管理。 第二,权益型投资是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信托贷款类:以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义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资金。 第四,股权投资类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项目公司,通过股权增值、股息或溢价回购等方式获取收益。 第五,组合运用类受托管理人将信托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组合运用。
拓展资料: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㈧ 怎么看主动管理型信托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谓主动和被动的区别。
被动式是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等简单、被动型、通道型业务中,由于业务简单以及受银行主导,往往部分放弃或忽略项目的管控权。
主动管理指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进行主动规划,采取积极的态度管控项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来与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这一概念于2010年提出,是管理层(银监会)对以往信托公司以“银信”“平台”角色所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一种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托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的一种前瞻性指引。
二、监管为什么引入主动管理概念?
主动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三、在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所以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都转向主动管理型业务;2014年4月份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99号文),提出各项监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发行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银监会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4】99号)】
(1)、信托公司股东尽责: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关于股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2)、信托公司尽责:信托公司必须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监管、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地进行管理。尤其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方面,要时时跟进和风险监测,对于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需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对于风险的处置方式必须市场化。
(3)、项目经理尽责:“99号”文明确了对所有信托项目,应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4)、监管部门尽责:将产品风控的重心转移到事前风控,规定要求“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是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还要求当地的银监局对于信托产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管。
(5)、信托资金池的理清:文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需提供具体情况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这次监管层要求理清资金池,目的也是让每家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稳妥地推进资金池业务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会出现“一刀切”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
99号文严打“非标资金池”,搞得整个非标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资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因为跟非标资金池长得像,怎么解释都百口莫辩。
其实,主动管理信托生来就是个规规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监管机构一向大力支持发展的业务方向: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至于到底什么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官方给出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官方定义来看,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而这受托责任的强化不仅仅体现在对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增信措施、投后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表达足够的诚意和信心,主动管理类信托往往设计成为能够完全覆盖风险的优先劣后结构——以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作为劣后份额,全面保障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动管理信托的7大优势
一、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回归信托公司本源业务
“信托”故名思义“相信委托”,又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之意。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信托业务本身就是一种资产管理服务。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项目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我们常见的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开始强调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此,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
二、主动管理型受重视程度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三、信托公司即是融资主体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四、投资策略更加灵活,资金使用效率更高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具体的投资限制,除了投资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将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获得长期稳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五、融资成本相对更低
信托项目从投资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工商企业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其中房地产(000736,股吧)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贷款类信托,在15%左右,而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六、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募集时间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因此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作为融资通道发行的信托项目,从商业洽谈到尽职调查,再从撰写文件送报银监会审批,到最终银监会过会,一个产品发出来到募集结束,通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这2-3个月时间,对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来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动管理型项目的优势就在于,信托公司把这种资产池项目立项之后,节约了上述这种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投资界的权威都会给出专业的建议,信托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资金池的资金和优质的项目进行对接,不会错过好的项目,对信托公司来讲节省了发行费用,节省了募集时间,更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资金利用灵活,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资源盘活。
七、期限更加灵活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期限期限可以从1个月-24个月不等,期限灵活,流动性高,便于投资者灵活选择。
有一个问题:
主动管理型信托和资金池类信托不是一样的麽?
有一个答案:
“资金池业务”,是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为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主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指在信托资产管理中,信托公司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按此定义,在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涉及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并购类信托等,均可归入主动管理类信托,而通过单一信托计划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企业受托贷款、私募基金阳光化、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主动管理型信托受到监管机构的提倡并给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托公司将发行的类资金池产品归类为主动管理型产品。
对于如何辨别资金池产品,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围和备选项目。相较于资金池产品来说,信息对称。而纯资金池产品没有具体投向,有可能是借新还旧,信息不透明,风险较大,投资者在看推介材料时应注意投向,尽量避免纯资金池产品。
㈨ 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发生风险是不是信托公司要负全责的,也就是要首先兑付的,在哪里可以看到规定
不是,信托法没有这条规定。信托公司只是受托人,帮你管理这笔资产,如果是因为他们的工作部尽职或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只要你能举证,信托公司是要负责的!!!
㈩ 主动管理类的信托 有风险么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和风险成正比。
主动管理型信托,风险偏低。稳健性投资品种。
因为信托公司自己做主动管理。如果出问题,信托公司要负责全责的。相当于由信托公司兜了一层底。从收益上讲,主动管理型产品虽然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但是其收益往往要比有明确投向的信托产品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