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解你的听众。
一个好的商业机会总能找到投资者。但也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愿意这样做。根据对交易和风险方面的不 同偏好,投资者有很多不同类型,包括:天使投资者、政府种子资金、早期风险投资、后期风险投资、 私有股权投资等。另外,有些风险投资公司会介入被投资公司的日常决策,而另一些投资公司与被投资 企业的联系很少,对公司运营尽量少进行干涉。一般来说,后一种倾向于投资较多的项目,而较少关注 每个项目公司的运营问题。对于创业者来说,预先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情况,以及是哪种类型,是很重要 的。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对自己的商业计划提出批评。
投资者选择商业计划书时脑子里通常至少有3个关键要素:一个强大的管理团队、一个在快速发展的市 场和行业中的好公司、以及一个清晰的未来愿景。所以创业者在敲开潜在投资者的门之前最好做好准备 能够证明这3个关键要素。风险投资者可能还会问几个关键问题。是否同时在找其它投资者?团队对于 公司发展的愿景是否意见一致?是否能够建立需要的销售渠道?是否有明确的计划来达到目标?需要从 投资者这里获得什么?需要钱用于什么?这个过程需要创业者在向机构投资者提出融资申请之前就做好 准备工作。
对自己的商业机会进行估值,并准备好谈判底线。
投资者用来对潜在交易进行估值的技术没有多少变化。你应该自己预先做好准备,给你的公司估值。这 将会避免因为你和投资者的期望不同而导致的没完没了的谈判。通常有这样一个误解:开始的时候先做 一个较高的估值来申请融资,之后才能够达成一个适中的协议价值。这样做通常会使你失去很多潜在投 资者,因为他们会认为这么高的估值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太大,很难达成协议。所以比较好的方法是: 开一个你认为是合适的价格,然后坚持住这个价格。
融资是有成本的,要花费时间和金钱。
与互联网泡沫高点时期相比,现在的投资者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项目考察过程上,包括:与客户交谈、 做背景调查、访问目标公司、寻找外部推荐人等。成功的项目通常一轮考察要持续大约4个月,有时甚 至要长达1年。许多投资者由投资委员会来做出批准决定,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只有获得批准通过,交 易团队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因此在每个阶段,交易都可能被终止。创业公司应该明白他们的所有花费 都是为了融到资金,因此所有法律、审计、以及其它费用都将由创业公司支付。然而,如果交易没有成 功,或者服务提供者是由风险投资者雇用的,费用也可能会由投资者来支付。
可能会需要有经验的法律帮助。
律师将会帮助创业者与潜在投资者的法律代表打交道。你和律师的交流和合作将帮助你更好地融到资金 。当雇用你的律师时,需要确保他有很强的公司法律专业知识,最好是以前有过风险投资交易方面的经 验。同时,律师的专业建议对于保护你的知识产权也很重要。尽管投资者往往强调法律帮助的重要性, 创业者应该自己和投资者谈好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问题,因为律师的工作只是将已达成的事宜以 法律文件的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
准备好做路演。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中,企业家必须就自己的商业计划做演讲,参加会议、并且介绍自己的管理团队。 这些工作需要重复很多次,但是这些时间花的值得。企业家需要保持乐观和主动,并注意不要过度推销 自己的商业计划书。
准备好开始谈判,并且对你的公司进行外部审查。
一旦投资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尽职审查的过程就开始了。如果你已经准备好了相关的合同文件 ,并且更新了所有法律和税务文件,这个过程可以被大大加快。许多公司准备好一份尽职审查书,以及 所有需要的文件的一份拷贝,当投资者需要时就提供给他,这样做可以表现出一种专业性的沟通方式。 有时需要雇用独立的审计师和律师,通常由创业公司支付其费用,用来评估所有的公司潜在负债。
准备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
如果这是你第一次把你的公司所有权分配给别人,你需要意识到,即使你仍然持有大多数股份,投资者 通常也将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度做重大的调整。现在公司创立者是在为股东工作了,而不仅仅是为 自己。投资者会试图构造一个平衡的董事会,他们能够充分的发表观点和获取信息。他们会要求得到董 事会席位,并建立某种特权,从而保证能做关键的决策,或者对某些事务具有否决权。这些做法的理念 就是为了当公司策略发生改变,但其没有董事会多数席位时,能够保护其投资权益。记住是你在过去做 了一个商业计划书,而所有投资者都批准了你的计划,并决定给了你投资,现在你该保证他们的权益了 。
理解创业者、首席执行官(CEO),以及股东之间的区别。
创业者和CEO之间有重要区别,在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比较难注意到。通常好的创业者做决策很快,有点 倾向于把决策权集中在自己手里。这在商业发展的早期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当公司成熟之后,这将 会危害一个健全公司的发展。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一个CEO,由董事会授权来管理公司,同时向董 事会汇报工作。有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创立者也可能离开管理岗位,这些情况下,创立者仍然会 通过董事会来介入决策制定,而把日常管理交给专业管理团队。同样很重要的是需要理解:虽然股东对 于公司发展有着同样的利益,但是他们应该较少介入公司日常运营。他们必须给管理团队充分的自由度 和授权来执行商业计划。
10
确保投资者有相同的愿景和价值观。
融资仅仅是一个开始。目标是发展和开拓一个商业机会,从而能够为股东创造出很高的价值。资金仅仅 是成功方程式的一个部分,关键的是,建立一个有着同样愿景理念的团队,然后向着这个愿景开展有效 的工作。这一点不光对雇员是这样要求,寻找谁来投资的时候也需要这样要求,要确保投资者有相同的 愿景和价值观,并且能够真正帮助发展你的公司。
『贰』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回方,以第三方名义与答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叁』 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问题
1.华民共外贸易 19945月12颁布 2.华民共信托 20014月28颁布 3.华民共统计 198312月8颁布 4.华民共统计(修) 19965月15颁布 5.华民共招标投标 19998月20颁布 6.华民共票据 19955月10颁布 7.华民共担保 19956月30颁布 8.华民共证券 1999颁布 9.华民共民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0.华民共商业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1.华民共标准化 198812月29颁布 12.华民共保险 200210月28颁布 13.华民共科技术进步 19937月2颁布 14.华民共科技转化 15.经纪管理办 199510月26颁布 16.华民共审计 19948月31颁布 17.华民共合同 19993月15颁布 18.华民共广告 199410月27颁布 19.华民共电力 199512月28颁布 20.华民共拍卖 19967月5颁布 21.华民共价格 199712月29颁布 22.华民共计量 19859月26颁布 23.华民共海商 199211月7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200312月8颁布 2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暂行办 200312月5颁布 2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通知 20031月3颁布 27.民经济行业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04月18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06月28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3月24颁布 31.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处理暂行办》通知 20033月13颁布 32.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 20034月9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3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4月4颁布 3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决定 20034月26颁布 36.家发展改革委员价格监测规定 20034月9颁布 37.华民共企业破产(试行) 198612月2颁布 38.华民共产品质量 19932月22颁布 39.全民所制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5月18颁布 40.金融许证管理办 20035月26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20036月26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3月1颁布 43.证券业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颁布 44.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6月24颁布 45.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5月15颁布 46.社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暂行规定 20036月18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2003颁布 49.证券业业员资格考试办(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9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8颁布 52.企业清产核资办 20039月9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 20039月22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200309月03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9月18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 200310月3颁布 57.证券业协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 200310月16颁布 58.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 200310月28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20035月28颁布 60.华民共仲裁 19948月31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311月12颁布 62.宜流通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月01颁布 63.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及相关披露 200312月1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20039月29颁布 6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工作细则 200312月11颁布 66.证券发行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2003 10月9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12月15颁布 68.民银行残缺污损民币兑换办 200312月15颁布 69.华民共银行业监督管理 200312月27颁布 70.银联入中国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办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口采购管理办 20039月29颁布 72.《关于设立外合资外贸易公司暂行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3.《外商投资际货物运输中国企业管理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4.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200312月31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7.金融机构衍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20042月4颁布 78.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20041月15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办 200312月25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11月16颁布 81.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 20042月12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试行) 20044月1颁布 83.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办 20042月14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20043月1颁布 85.基金管理条例 20043月8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 2004颁布 87.民航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案 20048月17颁布 88.商业银行良资产监测考核暂行办 20043月25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20044月2颁布 90.华民共外贸易 20044月6颁布 91.企业金试行办 200312月30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颁布 93.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 20042月23颁布 94.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4月12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 20041月13颁布 96.华民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5月13颁布 97.外援助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8.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20044月8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 20045月27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20046月8颁布 102.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20046月19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6月14颁布 104.基金名称管理规定 20046月23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 20046月11颁布 106.华民共农业机械化促进 20046月25颁布 107.商业银行级债券发行管理办 20046月17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6月4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20047月27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 20048月16颁布 112.商务部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3.华民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7月26颁布 114.华民共证券 20048月28颁布 115.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 20047月15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8月16 颁布 117.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结确认暂行办 20048月25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1.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2.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3.全经济普查条例 20049月5颁布 124.民银行行政许实施办 20049月17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6.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行业协工作暂行办 20048月30颁布 127.经纪管理办 20048月28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2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 20049月16颁布 131.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20049月15颁布 132.保险公司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35.金融机构额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410月12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 200410月18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员管理办 200410月9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410月18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3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41.财产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 200411月8颁布 142.企业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10月30颁布 143.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11月11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10月29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类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10月27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 200410月30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 200412月2颁布 148.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12月7颁布 149.投资公司计核算办 200410月25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11月30颁布 151.华民共统计实施细则 20006月2颁布 152.基层口计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暂行) 200410月12颁布 153.保险中国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5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计制度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200410月19颁布 156.财政违行处罚处条例 200411月5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 200412月20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证管理办 200411月30颁布 159.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12月7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试行) 200412月15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颁布 16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复议办 200412月28颁布 165.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办 200412月28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200412月25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 200412月3颁布 168.货物自进口许管理办 200411月10颁布 169.货物口许证管理办 200412月10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 200412月27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 20051月12颁布
『肆』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伍』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如何正确认识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状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惜贷;融资渠道;融资策略;风险;信用评级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融资相当困难,特别是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就更加突出。资金短缺,生产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机构的“惜贷、恐贷、拒贷”现象;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完备(刚推出的中小企业板,进入门槛仍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仍难以进入);风险投资机构少、规模小;区域性资本市场不健全,财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担保刚刚起步等,都使企业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充机制。同时,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银根抽紧,商业银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人民币市场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等,也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融资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据统计,中小企业90%以上的资金源于企业内部筹集、家人和朋友,还有各种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揽蓄等),这些不仅加重了企业经营成本,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新形式下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
(一)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
这种协会或联盟应是互助型的,它不仅可以为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场所和条件。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而且,这种协会或联盟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联营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创造新的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具有能够得到不需要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重要途径。 一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它通过清产合资、确认股权后再进行招股、扩股,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出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产业,以追求因企业成长而获得的长期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此类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从事高新技术的新兴中小企业,其功能之一在于将成千上万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集聚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助于区域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投资方式。三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可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成本较低、准入较宽松的二板市场和地方柜台交易市场,为本地小企业提供交易场所。
(三)拓展间接融资渠道
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应尽快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另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上给予积极且持久的扶持与倾斜,并逐步实现其在融资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
(四)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法律保证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考虑: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专业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反对垄断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
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含有对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它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可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
(六)积极寻找风险投资资金
我国约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规模小造成费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业财力不足不能进入测试而被束之高阁。因此,对于那些处于良好发展阶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联系,寻找风险投资资金。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生产经营运作,塑造其良好形象,并应当加强其信息交流和商务沟通,从各种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咨询公司、银行等各方面获取信息,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寻找其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俞建国.WTO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
[2]马有才.入世后中小型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贸易问题;
[3]陈红蕾著.加入WTO后,国有中小型外贸企业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
[4]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陆』 国企从事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和垫资业务有什么规定
验资
『柒』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
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没有税负优势。三是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严重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比重小。单一的融资结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并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表现为银行借款;(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长期贷款,则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
(三)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别来自于企业本身、银行与政府三个方面。
(一)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这是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没有完整的企业规划、倒闭率高、贷款偿还违约率高。中小企业一般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创立,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产权结构不明晰,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新的市场难,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其履约能力的下降。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
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嗅觉不灵敏,主动出击意识不强,而且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银企信息不对称
1. 缺乏市场化的利率调节机制,损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于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国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就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但是中国中央银行目前对利率和收费的规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动的范围十分有限,这种机制不利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收费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我国从1999年才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试点,存在着担保机构不多,担保资金不充足,担保手续繁杂等诸多问题。而且,许多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成为会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增加了担保的难度。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银行则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问题上又比较谨慎。同时,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十分严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偏好于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
3.银企信息不对称和银行的不利选择。许多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有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否则银行的贷款违约率将会很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对资本和债务需求的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只有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
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无法进行直接融资。深沪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这使处于成长期的效益好但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债券市场上,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中小企业也很难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因此直接融资渠道基本没有。
我国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保护和支持。但是该法在内容上相当原则,缺乏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最终导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