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融资租赁法草案2005

融资租赁法草案2005

发布时间:2022-04-30 14:54:51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回购答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

② 我的租赁的发展历史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分别根据不同规章审批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2],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
这样就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国务院授权、我国目前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原人民银行(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一般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融资租赁在我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金融业务,因此,原外经贸部与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从事融资租赁就存在业务的合法性问题或是部门间规章的不协调问题。
(2)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如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亿元,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3] 、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4]、流动资金贷款[5]、长期投资[6]、租赁资产[7]、拆入资金[8]及对外担保[9]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10]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11]有所要求。
(3)业务范围不同。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所有业务外,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就法规而言没有约束,从逻辑上看,没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实也没人监管)。
2、税收政策不能与租赁行业的功能与特点相适应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税收体系在支持租赁业发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如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用租金收入扣除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又如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推出消费型增值税[12]等。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仍不能很好适应租赁行业的功能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税收政策不明朗。如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作明确。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同样对于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13],也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适用此规定。又如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2)存在重复征税与税赋不公平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把租赁与融资租赁视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务,而工商业从事融资租赁视为提供货物销售,租赁业的营业税规定很不一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5%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4月上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8%,而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2003年初,则将所有融资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14],税率为5%。租赁业则按照全部租金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样对于那些中长期的经营租赁,其与设备的短期出租存在明显区别,但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照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存在重复征税。其他工商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营业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从增值税看,我国目前正在酝酿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在完全转型之前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另外,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统计资料显示,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
3、租赁业规模小、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大部分生产企业库存商品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的依赖很大,而我国工业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少,类型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在租赁产业链的形成方面还存在很大的距离。具体表现为(1)厂商租赁公司由于受到法规空白等方面的制约,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业务,没有充分发挥厂商从事租赁业务的功能与作用。(2)全国租赁信息统计工作还没起步,租赁信息残缺,各项研究无法深入开展。许多地方是各租赁公司信息不畅,业务难以深入。(3)缺乏与租赁业发展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租赁公司之间也还没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

余小梅表示,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而我国租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社会认知度不足。其实,租赁遍及各个行业,带给企业的好处非常多,处处都是诱人的商机。

从生产企业角度看,租赁是一种创新的销售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销售额;而对经常受资金困扰的广大中小企业,租赁是破解融资难题的“金钥匙”,既可以花很少的钱提前使用新设备,省下的钱又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据央行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可见企业需求之强劲。

而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可谓商机无限。但由于认知不足,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乐观。在国外,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60%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销售的。据《2004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1.5%左右。

但从其他行业的发展历程看,差距也同时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业内专家估算,如果按我国对WTO的承诺完全放开市场,国内租赁市场的交易额有望达到上万亿元人民币,利润空间接近千亿元。现在进军租赁行业和使用租赁业务,正逢佳时。

中小企业可巧妙利用租赁业务

在轻纺业发达的浙江绍兴地区,当地纺织企业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远远强过当地的一些国营大厂,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毫不逊色,而这些纺织企业中70%~80%的设备更新便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实现的。这表明,只要巧妙利用租赁业务,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比如,如果企业现金流不足,可以把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回租回来使用,就可以盘活一大笔资金,同时优化资产结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租赁业务都适合中小企业。据租赁专家沙泉介绍,资金规模小、单台使用的设备价值高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更适合使用租赁业务,租赁的设备主要为大型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等。

目前,国家对企业使用租赁业务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可以提前折旧,节约一笔税金。

用合同来规范租赁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起草《融资租赁法》草案,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租赁行业的法律规范,致使行业发展混乱,也相应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而对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此,余小梅认为,规避风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规范化。目前,余所在的北京租赁行业协会正在进行这项工作,并将于10月下旬在北京举办第三届中国租赁行业论坛,以此推动在政府层面上获得国家的支持,在微观层面上规范企业间的租赁行为。此外,余小梅还表示,租金偿还担保和保险也是租赁企业有效规避风险和补救风险损失的方法。

租赁根据标的物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这种划分更多地体现了现代租赁的特点,是目前租赁市场的主体。然而,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租赁目前在我国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像儿童玩具、家具、家用电器、办公桌椅等,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租赁领域。

事实上,美国人的消费观念已经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相比而言,目前我国持这种观点的家庭和公司还处于成长期。随着观念的逐步改变,开一家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租赁公司未尝不是一个不错选择!
融资租赁是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因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在出现至今短短50年的时间里,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在债权融资的资金市场上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占全球设备投资的20-30%。通过对金融市场的细分,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份额。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国只有15家,数量少,规模小,资产总额不足200多亿元人民币,在中国民族金融市场上所占份额非常有限。由于存在许多对于金融租赁真正含义、市场前景、业务发展、监督管理、政策要求等方面的认识误区,我国金融租赁如在夹缝中生存,不但没有完全发挥出其特色和优势,而且导致一些金融租赁机构业务发展停滞,生存困难。尽管如此,回顾金融租赁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对我国引进外资、技术设备改造的巨大推动作用,以及国外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情况,仍然可以看出,金融租赁在中国大有可为,是中国民族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生力军。在这支生力军中,已涌现出像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这样经营业绩好,运作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的排头兵。
浙租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的中租浙江代理部,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人民币,1986年9月19日更名为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到1999年12月,公司实现增资扩股2.3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为20亿元人民币,累计投放租赁设备资金60亿元人民币。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感觉经营困难的形势下,深刻把握金融租赁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有近20亿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期发展中,浙租公司的业务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色:在业务发展方向上,以人民币租赁为主,项目规模以"短、平、快"为主;在业务操作方式上,以财税合作为主,以存一租三为主;在业务标的对象上,以国产设备为主,以中、小型乡镇企业为主。1999年以来,浙租公司又充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财政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元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财政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元人民币,支持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财政资金的传统投入方式,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浙租公司总经理程东跃在总结公司经验时认为浙租公司的模式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坚持租赁主业,密切与财税部门合作,发挥租赁税收和财务杠杆作用,经营方向从单一生产领域向多种领域,如高新技术,通讯,公共设施等方面发展,逐步形成集融资、投资、经营和资本运作为一体的现代租赁。追踪浙租公司的发展轨迹,总结它的经验,我们发现浙租模式为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和发展方向,正确认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金融租赁要为国内市场需求服务
1981年,我国成立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引入融资租赁,那时仅仅把租赁业看成是在经济相对落后时,一种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途径;是在资金短缺时,一种新型信贷方式,是银行业务的补充;把租赁看成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权益之计,看成是配合其他行业发展中的配角。租赁的确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结果,是我国学习世界先进经验的产物。但浙租模式充分说明了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必须坚持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租赁道路,为国内市场需求服务,才有可能创造出中国式的租赁事业。
浙江省的租赁业务最初主要是向地处北京的中国租赁公司学习的。当时,在北京的多数租赁公司都是以进口设备的国际租赁业务为主。吸收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是开展租赁业务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浙江省在学习中国租赁公司先进经验的同时,认识到在浙江省并不具备北京的客观条件。所以,浙租公司并没有走以吸引外资,发展外汇租赁为主的道路,而是根据浙江省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实际情况,在租赁项目的选择上,主要放在了乡镇企业的设备技术改造上;在租赁的标的上,基本上是以国产设备为主;在租赁业的发展方向上,重点开展人民币租赁业务。大胆创造了合作租赁、存一租三、租赁代理等适合本地情况、国内市场需求的租赁业务方式。所谓存一租三,就是由承租企业拿出设备金额的三分之一作为保证金,租赁公司承担60%左右的资金,来实现融资租赁。目前这种模式正逐步发展为三三制,即企业、租赁公司、银行三方各分担三分之一的资金。这种模式有效地加强了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了解与合作,控制了租赁业务的风险。正是由于浙租公司的正确选择和大胆创新,使得浙江省的租赁市场得到充分的开发,租赁业务被大多数的企业所认同和采用,并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优势
客观地说,我国租赁业的致命弱点是没有坚持租赁公司自己的主业,而去从事高于银行利率的贷款业务。浙租模式充分证明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以租赁业务为主,放弃了租赁主业,租赁公司就无优势可言。租赁公司要使租赁业务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就是要通过租赁这种业务方式,起到其他业务不能起到,或者难以起到的作用。要通过租赁特有的优势和作用,使社会认可租赁业的存在和必要。
金融租赁和银行贷款相比,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l、金融租赁侧重于中长期设备的融资,融资安排比较简单,一般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不需要额外的担保和抵押。由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分离的,对财产的所有权确保了出租人的安全。同时,融资租赁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要求不高,使得一些创新型公司和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发展所需的中期设备融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正是充分发挥了这一优势,支持了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促使一些企业发展为国内著名的大公司,如浙江省著名的民营企业万向集团在与租赁业紧密合作下发展起来,万向集团董事长鲁冠球不仅因融资租赁受益匪浅,而且还看到融资租赁的巨大经济效益,积极参与涉足融资租赁的发展。2、加速企业设备更新速度,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融资租赁不仅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设备,而且由于租赁期一般短于法定折旧期,使得采用此种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融资租赁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供给企业根据需要,进行其他融资的便利。3、资金用途明确。融资租赁由出租人直接购进设备,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挪作它用,有助于项目按计划完成。而且,金融租赁相比较银行贷款而言,也较为灵活、方便。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浙租公司凭借租赁主业在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浙江省仍然可以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 ,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 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 引进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979 年 10 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并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1981 年 4 月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一一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 经过十年多的发展 , 我国租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 , 租赁方式更趋灵活、方便、向多样化发展 , 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 , 从新设备到二手货 , 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设施 , 租赁用户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到 1996 年底 , 我国现有各类租赁公司 1(KM3 多家 , 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 , 主要经营范围是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 共 16 家 ) 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例如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共 329 家。第二类是由对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 现有 36 家 , 是由国内金融机构 , 大型企业集团 , 对外贸易公司与国外大银行投资组建 , 体现了

“ 银企 " 结合的特点 , 以经营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为主 , 即按用户需要从国外购置设备租给国内使用。第三类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管理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成立的租赁公司 , 现有 1000 多家。第四类由原内贸部 ( 现内贸局 ) 审批管理的租赁市场 , 共四家。

1995 年 , 原内贸部根据李岚清副总理 “ 在商品市场中还要发展租赁市场 ” 的指示 , 按照 “ 先易后难 , 逐步发展 ” 的原则 , 有目的、有选择的先后在元锡、济南、北京、沈阳四个城市试点 , 筹建租赁市场。今年上海投资 12 亿筹建了上海金海岸租赁中心市场。

二、制约我国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 经济不发达 , 资金短缺 , 对特定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而言 , 租赁要比购买更经济、更方便 , 更实惠、更有诱惑力 , 这虽然为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大好机遇 , 但我国租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1. 消费观念落后、信用基础差、对租赁业认识不足
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 , 消费者只注重所有权但没有消费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 ,“ 重买轻租 ", 消费者、企业对租赁业的信任和依靠的程度还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类媒体对租赁活动的报道和宣传也极为鲜见 , 消费信用尚没有深入人心 , 这些认识和观念方面的局限性 , 无形中削弱了租赁业发展的基础。加之 ,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 市场无序的特点较为明显 , 欠租现象严重 , 信用较差。

2. 管理混乱、法规不健全、租赁业的地位难以确立
国家对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 特别是实物租赁业未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 , 认为租赁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行业 , 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 , 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 , 使国内三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 , 分别归属于三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多头管理 , 政出多门 , 很难制定统一政策 , 协调租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不利于租赁业的政策扶持。

3. 条块分割、税收不统一、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从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 , 政府缺乏对该行业的必要、有力的支持 , 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国家财政未对租赁业给予必要支持 , 银行信贷资金中没有设立关于租赁业的专项贷款 , 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国家对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在营业税征收上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 税基不统一、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4. 租赁经营范围窄、档次低、没有形成经济规模。
现有租赁企业与租赁市场多是小型分散 , 经营规模小 , 效益差。从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的 1000 多家租赁公司来看 ,1995 年以前 , 由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 所做的租赁项目大部分是当地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 对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 , 因此租金回收较好 , 一般在 85% 以上 , 相对金融租赁和中外合资租赁好一些。 1995 年以后 , 由于税收等方面的原因其经营状况也逐渐恶化 , 企业租金拖欠较多 , 使大部分租赁企业陷入困境。

5. 理论研究滞后、人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
现代租赁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 , 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既要懂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外贸等知识 , 又要懂租赁物品的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而目前我国租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 , 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 , 致使人才缺乏的问题尤为突出。

③ 融资租赁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啊 动产的定义是什么 不动产又是什么 有谁知道 谢谢请回答

融资租赁一般是机器设备,以及一些办公设备,而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专质或法律规定不可属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现在,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飞机、船只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民法学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按照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生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④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⑤ 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需要健康的信用环境
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地了解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等独特的经营方式,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依赖,甚至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完全不需要考虑承租人的信用下独立运作。尤其是在信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正是融资租赁发挥特长的好时机。当然,信用环境的改善会简化融资租赁的操作,加快融资租赁的普及。专业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信用问题。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
在外国是,在中国不是。如果从业务角度说是对的,从机构的角度就不一定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本站注:现为银监会)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这个法规并没有太大的效力,目前已有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名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
租期和折旧期没有任何关系,前者是当事人商定的,后者是国家规定的。尽管在租金计算上他们匹配的合理具有节税功能,但决不因此可以加速折旧。除非有文件规定某种条件下的可以按照租期缩短折旧期。按照现在的政策不通过租赁,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快速折旧的办法,但折旧期不能缩短。 如果通过融资租赁并享受《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租期和折旧期孰短原则,才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而且是缩短折旧期的那种加速。
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
承租人从出租人那得不到一分钱(回租除外),却总按照银行的贷款标准和租赁公司谈租赁。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作贷款做,忽视了贸易环节的风险控制,当出现拖欠、赖帐的时候,因为丢掉了物权,也像贷款那样 很容易失去债权。

融资租赁可以表外融资
忘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关于租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要把表格外面融资解释成“表外融资”,况且承租人也没有融到资金。如果说“表外融物”还差不多。

融资租赁可以合理避税
不同的租赁形式,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承担不同的税赋。在这个税种少交,在那个税种就多交。在前期少交,在后期就得多交。虽然是“朝三暮四”典故的翻版,但是税款的时间价值和支付方式的变化,还是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这不是“避税”。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融资租赁业什么也不要做,早就靠给别人避税发达了。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贸易方式。虽然在租金计算的方式上采用金融的方法,如果租赁资产不能进入资本市场,租赁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开展业务,那就没有金融的内涵。其次就算是金融业务租赁公司也是做的借款业务而不是放款业务。正因为进入这个误区,所以才出现监管部门才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笑话。

做融资租赁需要设定准入门槛
如果你要做电脑或复印机的融资租赁业务大概需要5亿的资本金才行。全国有多少种行业,有多少类大小不同的设备,不能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把抬高融资租赁门槛是为解决租赁公司历史包袱来做。结果就是20多年来超过10年至今不批一个新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金融租赁公司只剩下6家没有停业。今后是否还需要门槛要看《融资租赁法》,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注册资金门槛是5000万人民币。

融资租赁需要严格监管
租赁是一个边缘产业,谁想独立监管都不现实,也不成例。单一部门的监管是越管越乱。因为跨行监管既不现实,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越是监管的严格,越是敢借严格监管的名义迷惑出资人。而没有严格监管的,没有机会违法经营,也没有机会以被严格监管的名义圈钱。 或者准确的说:不给出资人把别人的钱不负责任地给租赁公司,还借口说租赁公司有严格监管。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
当专家们没有搞清楚的时候,整个行业都被误导了。似乎传统的出租业务已经约定俗成地被叫做经营租赁。整个租赁业在混沌当中运行,在混沌当中制定政策,在混沌当中被耽搁26年至今还没有长足的进步。
融资租赁的费用比贷款高
租赁和贷款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由于出租人的误导,承租人也把租赁当贷款看,在计算上总是在和贷款相比较。没有人考虑机会成本那个大,以自身的条件是否能从银行融到资金。如果把潜规则的费用算进去,把耗费的时间和物力算进去,谁的费用高才能做出最后的判断。

⑥ 为什么增值税和营业税中没有不动产融资租赁

某次听某位处长讲营改增,讲到融资租赁的时候,领导说: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只是动产,中国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包括不动产,因为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之前一直不懂为什么税法上不对不动产融资租赁进行规定,原来政策制定者是这样想的。那现实中不动产到底可以融资租赁么?
1、商务部和银监会
我国目前没有融资租赁法律,几年前出过一个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租赁物只能是动产,后夭折。

现在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是商务部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只能是动产,但银监会规定租赁物是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根据通常的理解应该不排除不动产。所以,部门规章层面上,不动产理论上可以融资租赁。

但是,法院不一定认可规章,根据之前的有关法律草案和司法解释意见稿,都没说不动产可以融资租赁。

2、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应该是认可建筑物融资租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于同时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企业通常应当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开考虑。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根据土地部分的租赁权益和建筑物的租赁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我国,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①,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对于建筑物的租赁按租赁准则的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分类。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无法分离和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归类为一项融资租赁②,除非两部分都明显是经营租赁,在后一种情况下,整个租赁应归类经营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3、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负责税的是税政司(各种税),国家税务总局涉及的有货物和劳务税司(主管增消营等)、财产和行为税司(主管房产税、契税等)、所得税司(主管企业所得税等)。因为大家都是官,难免出现谁也不服谁的情况。
首先明确一点,售后回租在商务部③和银监会④看来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但财政部会计司觉得售后回租得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务总局似乎也是觉得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目前税法对于融资租赁概念进行阐述的有两个文件,国税发[1993]149号⑤和财税[2013]37号⑥。37号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基本上是照搬149号的。

货物和劳务税司虽然说融资租赁仅适用于动产,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3号似乎暗含的意思是货劳司并不否认现实中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存在,不然干嘛提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司就显得灵活多了,这可能是加入了财政部的因素,财政部会计司的观点可能影响到了税政司。例如,《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再如,《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⑦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4、全国人大、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国务院通过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全国人大在税法上和融资租赁法草案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如果说融资租赁法草案认为不动产不能租赁,那全国人大的所得税法似乎单方面创设了一种现实中不存在的业务类型。当然,融资租赁法草案仅是草案。

5、现实
现实中,不动产融资租赁是存在的,而且有很多案例。但似乎都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存在。

2004年4月初,在沪上金融租赁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运作下,全国首个房地产“售后回租+保理”融资项目正式签约——沪上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海南一著名大酒店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并签定了5年的“售后回租”合同;金融租赁公司又与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将房地产售后回租形成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完成融资金额高达6亿元。

《中国航空报》2010年9月16日报道:2009年年底,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投资1.4亿元修筑城市南环线道路,岳阳市政府通过中航工业租赁,以道路为租赁标的物,迅速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

《天津:金融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报道:天津渤海租赁向天保投资(天津保税区国资公司)购买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出租给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第二承租方),项目金额为8 亿元,起租日为2009年4月27 日,租赁期限为20年。

结论
通过上文可知,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现状似乎可依用乱来形容的,部门之间统一,部门内部不统一。

各种不统一和不规范导致了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的时候出现了麻烦。且不说不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融资租赁到现在都没想出一个好方法来。

税法如果不能促进行业发展,能不能不阻碍行业发展?

附 录——
①土地管理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②物权法2007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④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⑤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⑥财税[2013]37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⑦银监会批的,银监会认为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

⑦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7)融资租赁法草案2005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⑧ 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应法规何时出台

现在国内的租赁行业
基本的法规是有的
但是不够健全
比如融资租赁的相关法规
就一直只有一个《融资租赁法》(草案)

而且融资租赁因为涉及资金操作,同时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又有区别
所以需要完善的内容还很多,这里面包括政策支持,财务审核,税务税后等等
但是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提出将融资租赁用于农业机械推广上
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推广,了解,实操,那么具体的政策,自然也会相应完善
比如今年的营改增,就可以看到制度的完善。

现如今融资租赁业务不仅在工程机械领域在推广,其他很多领域,比如汽车金融领域,融资租赁业依靠他独特的优势,发展迅速

如果要说具体时间,那么就算3年内好了~
在十二五之内,肯定会有完成这个过程的!

⑨ 中国融资租赁法(草案)是否已经通过

我有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的

⑩ 《融资租赁法》草案自从2006年11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出台,至今已有6个年头。为何迟迟不颁布

因为我国的融资租赁活动不多,银行也没有涉及这个领域,所以没有产生很多复杂的新情况,现有《物权法》、《合同法》仍可调整。

阅读全文

与融资租赁法草案2005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信银行理财为什么收益率高 浏览:15
国内COF材料供应上市公司 浏览:248
买的理财基金公安能查到吗 浏览:652
中国经济去杠杆什么意思 浏览:923
毛笔写字杠杆示意图 浏览:539
建行买什么理财产品 浏览:941
东方证券学院路 浏览:64
招商银行基金理财产品怎么样 浏览:96
金融街投资管理公司地址 浏览:440
东方财富证券怎么使用同花顺交易 浏览:253
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调 浏览:485
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455
动能衰竭指标公式 浏览:674
北汽集团2013年研发6亿 浏览:875
老凤祥黄金价格合肥 浏览:596
长江交易宝 浏览:975
公司股东意见不一致可以注销吗 浏览:177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浏览:329
公司账户购买短期理财交税么 浏览:111
成都工投集团董事长 浏览: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