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看待财政部50号文对银行影响
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5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1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53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99%,2017年4月17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4月17日进行分销,4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7年10月1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4月14日
❷ 国家发改委为何收紧地铁项目审核
缘由:2015年中国经济增长压力较大,需要有一批基建项目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增长稳中有进,防范风险成为了最主要的任务,因此需要收紧对地铁项目的审核。
(2)2017年50号文政府融资扩展阅读:
地铁是地方基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公路项目不同,地铁的建设资金一般由市级财政负担。
吴亚平对经济观察网表示,2015年以来地铁建设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2015年-2016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所面临的压力。而在2016年下半年以后,特别是2017年,中国经济已经呈现了稳中向好的态势,在这一背景下,防控风险,特别是债务风险成为了2017年的主题。
2017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下半年,财政、金融体系已经接连出手,抑制地方债务的增加,其中财政部接连出台了50号文、87号文用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❸ 当地政府可以和银行贷款吗
地方政府是不能向银行贷款的,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国资公司可以向银行就某具体项目贷款,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国资公司贷款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❹ 又是它,PPP项目融资的最大难点在哪
主要针对项目项目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PPP项目主要属于非经营性项目,预期收益较少,加上现在财预[2017]50号文87号文规范政府融资行为的规定,政府不得以回购、出具承诺书等作为融资征信,导致融资困难等。
❺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是什么意思 知乎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范举债融资行为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管理,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制定了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并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规定之严格,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从目前来看,管理措施还将进一步收紧,监管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惩处措施的落实将毫不手软。各有关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举债融资有关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快速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
二、全面清理排查,彻底整改到位
(一)自查要全面。首先,自查范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符合融资平台公司定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属于上述范围但实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其次,自查内容要全面,对照新《预算法》、国发〔2014〕43号、财预〔2017〕50号和财预〔2017〕87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对除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外贷以外的所有政府举债融资事项,要逐一检查核实,确保全部覆盖、一笔不漏、不留死角。
(二)整改要彻底。各有关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2017年3月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展一次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在摸底排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涉及政府融资担保行为、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进行逐条审核,凡不符合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修订完善,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确保7月13日前全面整改到位。凡检查中自查整改工作组织不力、依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单位,将按照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支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有关部门、融资平台公司要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是不借债,而是要在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和降低风险的基础上搞活投资、促进发展。在严格管控债务风险、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同时,还要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一是推进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和股权化改革。财预〔2017〕50号明确要求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积极推进投融资平台的股权化改革,使其转化为能够自我循环的投融资企业,是当前需要强力推进的一项工作。比如引入社会资本控股,如果社会资本持股比例达到了51%,它就不属于政府投融资平台,而是市场化的投融资企业。
二是大力推广应用PPP模式。PPP模式是国家目前大力提倡的投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我市在PPP运用上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财政部表扬,大家要对PPP真琢磨、真去用、真会用,在城市的开发建设当中,通过PPP来配置资源,尽量减少政府直接投资。
三是建立各类投资基金。探索完善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四是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研究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为我市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促进良性发展。
❻ 50号,87号文之后,地方政府融资还能用的方式有哪些
50号文,87号文的出台,对地方政府和PPP项目的影响还是蛮大的。文件的大亮点之一是平台公司改制,其不能再作为政府的“提款机”、融资主体,要市场化运营,谁的白一点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方国有企业
❼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❽ 深圳融资担保牌照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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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深圳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素:设立地点,实收资本多少,高管人员,经营的场所,以及业务的管理体系。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属于地方性的,所以我们很好理解为什么各地省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起设立的整体条件,审核要求有差异。一般来讲,一线城市的发起设立的条件是比较高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各地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条件和资料:
1、注册资本最低实收1亿元人民币。
2、出资股东需满足:(企业法人)存续满三年,近两年连续盈利,经三年累计利润达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净资产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的经历,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拥有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2倍,其中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且具有合法来源。
3、股东出资比例限制:主发起人是一个企业法人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主发起时,各持股比例不低于20%。另外,一般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出资额需要不低于5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