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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债权转让融资

发布时间:2022-05-04 06:54:22

1. 互联网+典当行的新模式有什么优点

互联网+典当行的新模式有以下优点:
1、拓宽营销渠道

典当行的营销渠道较为狭窄,近些年来,我们会看到,身边出现了许多诸如财富、贷款之类的广告,但很少能看到典当类的广告,当然,这与典当行业特质是有关系的。
现代典当行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对典当的认识已经悄悄的发生变化,但对于广大公众,以部分影视作品所展现的典当形象依然深入人心,难以改观,这也使得典当行在进行营销推广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通常情况下,受众在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引导下,很难
2、增强协同效应,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局面
通过互联网的连接,让广业务范围相近、业务模式接近的典当行,能有效的组成合作联盟,在同一领域进行业务的深度合作。
3、拓宽业务渠道,辅助业务开展
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能有效拓宽传统典当业务拓展的局限性,一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务渠道的拓宽,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促进业务管理模式的提升。
4、利用大数据提升风控的科学性
作为类金融行业,风险控制是典当行业永恒的话题。但典当行业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大多基于对当物的控制,但在当前经济环境,当物的处置面临着诉讼时间长、执行难度大、拍卖没买家的多重难题。
这要求典当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改变过去单纯以当物为核心的风控理念,应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当户的信用、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典当行业目前未能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但利用互联网,可以借助第三方大数据,充分了解当户的信用记录,以提升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通过P2W解决典当行融资难题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不得向银行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融资,而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严禁向典当行提供授信,彻底关上典当行融资的大门。
目前,通过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作,典当行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势,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增加自身资金供给。
6、拓宽绝当品处置渠道
典当行的绝当品处置,过去主要通过拍卖形势,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一些典当行通过自建网上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等模式,将绝当品的处置搬到网上,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进行绝当品处置。

2. 典当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
“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3. 典当行可以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吗

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区别在于: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小,只可以在投资业务范围内,范围很好,没有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广,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包括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
融资性就是资金可以在外面融资,也可以以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
一、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1、为中小企业提供货款;2、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3、项目融资;4、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1、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经营业务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注: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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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典当行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并说出理由!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规定: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5. 典当产品融资资金具备什么条件

典当融资的程序:
1、审当。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和身份证明证件进行审核建档;
2、验当。即核对当物的发票、单据,进行估值;
3、收当。签订当票、典当协议书后,扣除综合费后支付当金;
4、赎当。当户在当票到期后需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赎当手续;
5、续当。当票到期后若当户暂时不归还当金,需凭当票至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6. 怎样以典当融资的方式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7. 典当融资的自身特点

典当融资的自身特点
典当行业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典当融资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在经营中的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是:
1. 融资性
典当是一种融资手段,它是以借贷为基础,以质押为条件,将当物转移到典
占有,从而换取当金,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短期性
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3.便捷性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典当手续办理灵活、简单。
4.费用高
典当借贷的费率较高。
5.盈利性
典当行作为典当的经营主体,盈利必然是它所追求的目标。
我国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很小,规模小,店铺化的特征明显,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大大削弱了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因此从整合方面又丰富了金融理财工具。从做大做强典当业出发.就要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刚氐成本。便利顾客,从而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扩大社会知名度,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整个典当行业根深蒂固的偏见。譬如国内知名的华联典当在借鉴美国连锁典当模式的经验上,结合自身特点。全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典当行模式。

8. 典当行可否将其债权让与一般债权人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观点一:典当行可以将典当债权转让给普通受让人,但普通受让人不能再收取综合费用等专属于典当行之权利。
观点二:普通受让人变相获得特许经营从业者才能获得的权利和利益的,应属无效。
典当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依据典当合同所产生的特定债权应专属于经审批特许从事典当业务的法人。基于典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概括移转给一般债权人,突破了特许经营范围之限制,使一般债权人获得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利益。故该债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9. 典当行可以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吗

《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可以为第三方融资担保,但是典当行要是像银行融资贷款是可以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也不可以为第三方融资做为担保。

10. 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什么

通过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弄清楚都有哪些东西可以拿去典当。通常变现能力强、价格相对趋于稳定或呈上升趋势的物品才适合典当。比如房产、汽车、翡翠玉器、奢侈品、手表甚至一些高档电子数码产品,都具备典当的价值,但是不同的物品对应不同的市场价值,在典当之前,需要考虑好典当物品和自己需要的资金的差价,提前做好估算和心理准备。
二是要对当金有一个较明确的估算。一般典当行开出的当金可以达到典当物品市场流通价值的50%至80%,具体当金要根据典当物品的性质和当期、风险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当金越多,息费就越贵,所以在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当金要的越少越好。盲目追求高价当金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付出高额的息费。
三是要注意典当时限。目前典当行的融资周期从一周到半年不等,时间越长息费相对会越高,所以典当时间不宜过长,对中小企业来说以三个月为最佳,如果后期还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可以在当期届满内进行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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