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融建+施工总承包模式主要用于哪些建设
1、由于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业主才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因此,开工日期不可能太早,建设周期会较长。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
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应用。
2、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贰』 投融资加施工总承包收益在哪里
摘要 1、BO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叁』 融资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么区别吗我看着觉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钱,总承包单位负责融资来修建
1、定义不同
融资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启动或者建设资金,由施工单位或者社会资本金提供资本金来进行项目的实施,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归还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资金利息。
PPP模式,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
2、服务范围不同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DBFO(融资代建模式)这个术语是英国高速公路局提出来的。用来描述依据私人主动融资模式制定的基于特许经营的公路计划。
3、运行模式不同
融资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肆』 国家规定不允许带资承包是什么意思
我想让LZ了解清楚一点,可能文字有点多,这些都是专业词汇,没办法哈。 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凭借与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数百亿元财富和数千亿订单、去年迅速蹿升“胡润富豪榜”亚军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掌门人严介和,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一《通知》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对此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项目室主任马小丁认为——
○ 马小丁
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认识上的混乱,进而产生对投资体制改革的疑惑和误解。因此,正确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义、认清带资承包与BT建设模式之间的差异,是有必要的。
须明确三个定义和概念
《通知》中,有几个定义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
首先,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根据此定义,带资承包者是建筑业企业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实施市场化或者准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了这三个定义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的带资承包行为,针对的是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顺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不同的职能、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的投资资金分别来自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彼此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义和概念中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隶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以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设的项目,则属于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与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本质上的差别。
带资承包易引发投资失控
《通知》严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出现带资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此禁令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防止宏观投资失控,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规模。根据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合理分工,不同属性的项目分别由政府和社会资金承担投资,二者共同形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构成。如果带资承包方式在大范围内出现,则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宏观调控的困难加大。
规范和治理建筑市场,防止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三个基本制度,建筑市场的规范依靠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在合理的游戏规则下确保各个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带资承包的建设方式,以带资承包作为先决条件进入建筑市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权益。
防止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带资承包方式源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需求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发达地区政府行为不规范,追求所谓的“政绩”也好,急于加快发展也好,总是存在强烈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而热衷于带资承包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暗箱操作无法避免,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另外,政府行为的失控,还体现在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现了某种利益交换,相关部门很难正常履行政府对社会、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
防止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带资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资金供应的不稳定性,而且该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中,建筑业企业为政府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财政性资金逐年赎回,表面上不存在问题,即政府在当期使用了垫资企业的资金,而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赎回的保证。但如前所述,以带资承包作为条件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会严格遵守相关的建设程序和规则,同时政府的盲目冲动也隐含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因此,在带资承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供应链的断裂,轻则项目建设无法继续,重则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务院重点清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对采用带资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严重的隐患,就是寅吃卯粮,后续的发展将无以为继,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动荡。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其债务的偿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这将打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轨迹,从而给整个国家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政府投资项目还能否选择BT建设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排除BT建设模式的使用。同时,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受该《通知》的约束——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该《通知》。而且,从其实质来说,BT建设方式属于BOT方式的一个变种,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的一个变换,意指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法人)承接投资者委托的项目,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与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经营的环节,仅仅包括建设、移交两个部分。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放开社会资金进入的领域,已经是各级政府的共识,以期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当前的政策鼓励和允许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多种建设方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BT建设方式在政策上是许可的,如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对带资承包方式的禁止,并不意味着BT建设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章、法律法规的、已经异化的“BT”模式,如某个企业近年来以“收购”或“托管”国有企业为捆绑条件的“BT”方式承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遵循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投标公平合法地获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方式,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带资承包方式与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特征,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才能开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以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这是由政府投资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带资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伍』 请问投资加施工总承包的单位主要工作是什么
1.投资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以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示意图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2.进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方面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以减轻业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方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5.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英文的名称:Managing Contractor 简称MC意思为管理型承包):是指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陆』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融资
这个问题只要您是工程的参与者,是正规工程,就可以对工程进行融资,融资的时候赋有一定的责任,风险,义务,要与各投资商,业主共同承担风险,一般有总承包合同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请,是可以进行项目贷款的。网上资料不多,具体的也不太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柒』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
1、产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4、TOT融资:TOT是移交—经营—移交,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将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来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5、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7)投融资带动施工总承包扩展阅读:
PPP模式的内涵: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2、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捌』 请问德州十三局是什么单位
德州十三局隶属于山东省德州市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该公司始建于1962年,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以水利水电建设和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为主的国有大型一级建筑施工企业。
主营业务:
公司具有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公路、房屋建筑、机电安装等多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铁路、电力、矿山、土石方、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多项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通过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的经营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及工程勘测设计、工业产品制造及机电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融资、物流等方面。截至2013年末,公司注册资本金9.13亿元,总资产超过75亿元,年营业收入81亿元,员工总数5500余人。
(8)投融资带动施工总承包扩展阅读:
德州十三局发展荣誉史
公司成立46年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目前,正在参与南水北调、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所参建的安徽临淮港洪水控制工程荣获国家建筑工程最高奖--鲁班奖,承建的广西南宁-吴圩机场高速公路、山东济南经一路综合改造工程荣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公司从1987年开始涉足国际工程,近十年来,国外施工领域不断拓展,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占企业比重越来越大,特别是近两年国际业务份额实现跨越式增长。
企业年营业收入1998年2.5亿元,国外占20 %;发展到2005年17.2亿元,国外占47%;到2007年企业营业收入增至28.62亿元,国外约占70 %。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国际业务营业收入排名第一。
目前已初步形成东非、西南非、北非、中东、中亚、南亚六个区域性市场,在十五个国家拥有在建工程项目40余个。正在实施的安哥拉、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公路、市政、房建及水利项目群,合同额均超过1亿美元。
卡塔尔路赛场地项目、后续的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新承揽的利比亚房建项目,合同额均突破4亿美元。
公司多次被评为省部级“文明单位”和“四好”领导班子,先后荣获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全国优秀水利企业”、“全国公路建设优秀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称号。
『玖』 建设项目投融资与承包模式概述
建设工程领域5种融资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别混淆!-工保网
PPP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ZF的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的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实施过程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ZF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拾』 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火标网小编整理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