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区别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是否有贸易背景:流贷不需要贸易背景,贸易融资贷款内需要有商容务合同等贸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贷属于主体授权方式,贸易融资贷款则是主体授信和债项评级相结合,主体授信为辅助;
3)出账方式不同:流贷是现金,贸易融资贷款以票据为主;
4)表现形式不同:流贷较单一,贸易融资贷款涵盖出口押汇、进口押汇、TT押汇、保理、福费廷等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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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际投机资本进入中国有哪些渠道这些资本有哪些特点
境外投机资本进入中国股市的八个渠道
一是利用“地-下钱庄”进入股市。这是境外投机资本进入中国股市最主要、最复杂的一条渠道,也是被其视为最专业、最快捷的渠道。其具体操作手段是在国内寻找愿意配合其做“假贸易(即假出口、假进口)”的公司;寻找对“外资(即投机资本)”进账可以“宽以相待”的银行分行、支行;寻找对外商投资审查不严、甚至能够包庇“假投资”的经济开发区。以前,境外资金大多借道香港入境,现在大多借道我国台湾地区进入内地,目前台湾地区大约有2000家“地下钱庄”。
二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股市。投机资本打着外商投资的幌子,通过提前注资、增资或虚假投资等方式,进入境内关联企业或转化为人民币存款,直接进入股市。
三是利用短期外债进入股市。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内部往来、预收货款等形式,为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由于对外债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流动缺乏监管措施,一些外债结汇后改变用途进入股市。
四是利用预收、延付货款进入股市。预收、延付货款都属于贸易融资范畴,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金流和物资流不匹配,而现行外汇管理对预收、延付货款的规定较松,因此,许多境外投机资金通过虚假贸易,以预收货款形式分批汇入我国境内进入股市。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无出口或出口较少,预收货款却大量增加;企业预收货款收汇、结汇后长期周转使用;推迟付汇、少付汇或不付;低报进口价格、高报出口价格。
五是利用非贸易渠道进入股市。近几年,随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项下因私外汇收入大幅增长,部分投机资本以个人外汇的名义流入境内进入股市。首先,以无偿转让和各类资本撤回等个人名义流入的外汇资金增长很快。2006年我国个人净结汇已占到外汇储备新增额的20%,其中有不少贸易、资本项下经营性资金也混入个人项下进入境内股市。其次,部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收汇并结汇后,有的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有的则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投机套利。
六是非法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进入股市。一些国内外企业或个人利用边境口岸人员来往频繁、检查措施不严格之机,向境内转移套利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证明一般均为亲友或朋友赠款,银行很难审核其真实性。
七是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混用进入股市。银行混用离岸与在岸业务头寸(同时还有拆入资金)可以扩大放贷能力,并为境外资金迂回转移到境内进入股市提供了间接通道。
八是利用关联交易进入股市。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付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垫付培训费、研发费、代摊费用,推迟或暂时不向母公司汇回投资利润等。
目前,银行、外汇或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外投机资本进入我国股市的渠道、规模都缺乏必要的统计监测手段,特别是银行和证券公司相互隔离,银行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去向无从掌握,证券公司又无法得知进入股市的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因此,究竟有多少境外投机资金流入我国股市目前难以准确掌握。据有的专家估计,目前进入中国股市的境外投机资金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通过上述八条途径进入中国股市的境外投机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上一些大的对冲基金,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的顶级对冲基金。这些资金进入中国股票市场后,逐渐向数十只大盘股靠拢,采取来回倒仓位、拉升大盘股的手段,推升股票指数,因此,境外投机资本“坐庄”操纵是中国股市呈现调控与反调控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C. 国企融资贸易违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D. 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应该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1、太小的企业。无法上升到融资的概念。即:几乎只有ACCOUNTING的业务;而没有FINANCE的业务涉及及其问题。这是常识。甚至,连懂融资的人员都没有。更不用说去做这方面的业务和工作的努力。;
2、中国是世界存款比例最高的国家。不像美国人,存款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大约6%。也就是说几乎全部的美国人,无存款,而全部有贷款。我国在2007年的数据,是全国股市30万亿;人民存款约30万亿。即使,不是很大的数字,也还有超过3亿人随时在赤贫的贫困线的边缘徘徊。随时坠入贫困人口的人群中。但是,户均存款比例高达97%。这是全世界最高的有存款的人民户均比例之一。那么,中小型企业,几乎是最大多数,利用自有资金发展,几乎是全部的事实。于是,把这部分,想像成需要融资的企业,是有问题的。;
3、贷款和融资。欣闻,人民银行,央行新批准了《文汇报》报载:8800家全国的私营贷款小型公司。但是,就看到此新闻报道之后,仅仅几个月里,打给我的贷款电话,就多达至百还多。?!几乎,全部是无数的高利贷;亦或认识银行的熟人的关系户。真正,做抵押贷款业务的:没有。!做融资金融的公司:没有。!
那么,您在此处,提到的所谓的问题,出自何处?!意味几何?!如何有的?!是个需要具体市场中,有完全事实和数据支持的如果是课题。!?
1、提高公司的服务理念,先进的产品技术或者服务理念
2、提高管理模式,提高公司的构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
3、融资难的一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让融资者看到你未来企业的效益,让他觉得投资你这个项目是有价值的。
4、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E.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5)假贸易真融资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F. 什么是虚假贸易它对我们的影响究竟是什么
虚假贸易是没有真实的商品买卖或者服务等贸易背景,买卖双方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发票、货运单据等资料,进而骗取出口退税、取出口补贴或出口奖励的贸易行为。
虚假贸易的危害巨大,影响全国贸易进出口总值数值虚高,进而影响国家高层对经济的决策,骗取了地方政府的补贴,部分地方zf给予外贸补贴(导致很多真实贸易商反而得不到补贴),引起了更多地热钱流入,造成通货膨胀。
虚假贸易处罚
虚假交易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和《刑法》的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G.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回方,以第三方名义与答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H. 以虚假贸易行融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在中国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概要】 2011年7月2 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中国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动车事故中的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中国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某某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秦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理由是: 从犯罪客体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本案秦某某散布的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造成中国络空间的混乱,同时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善后工作,已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从罪状及行为特征看,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通常是指行为人的起哄闹事行为扰乱了某一具体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该公共场所的相关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在信息中国络普及之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行为的实施地与危害后果发生地一般都在该公共场所。但随着信息中国络的迅速发展,互联中国、通信中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中国呈现出“三中国合一”的趋势,信息中国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融为一体,其工具属性、公共属性凸显,利用信息中国络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与传统的寻衅滋事呈现出不同特征。基于现实情况,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中国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第2款将刑法条文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变动解释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中国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中国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变动解释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康律观点】 刑法第293条规定“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混乱的”是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I. 虚假贸易构成什么罪
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分析】
虚假贸易融资是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融资行为。因为融资当时必定会伪造相关贸易证明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贷款,故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规定机关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