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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产管理法催部

发布时间:2022-05-08 15:39:02

A.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信托公司又是什么关系

打包出售,拍卖,催债,转让等各种方式,信托公司可以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让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信托到期而无法按时还款的项目,让后由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当然,现在还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B. 美国机房哪个机房好,要速度快,稳定的机房

美国圣安娜机房

位于加州圣塔安娜机房机房,亚洲访问速度非常好,堪比香港服务器。是美国到中国国内连接速度最快的机房,全国访问的PING值都在200ms左右,有专业的工程师排除电源及网络上的问题,并且备有冗余系统。多路千兆线路,闭路监控设备等,超大流量,和时代华纳AOL同机房,性价比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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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o等),专业网络工程师提供7X24x365服务响应。全天候24小时实时监控不间断服务。速度不错,IP数量也多,最多免费提供10个独立IP地址,100M共享不限流量,美国非常实惠的不限制流量的服务商,免费送windows系统。(备注:大陆地区访问不是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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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oftlayer独立服务器,提供西雅图机房,达拉斯机房,华盛顿机房(任选),softlayer机房为世界排名第三的数据中心(也有人说第二),旗下拥有3个机房,西雅图数据中心,华盛顿数据中心以及达拉斯数据中心,西雅图30Gbps光纤接入,华盛顿
20Gbps光纤接入,达拉斯的机房属于主力机房。Level(3),SAVVIS,Global
Crossing,NTT/Verlo,Internap,5条线路接入,总带宽达到90Gbps.其中从NTT/Verlo接入2根10Gbps的光纤,其他均为10Gbps的光纤,3个数据中心之间10G光纤直连,所以速度几乎没有差异.世界各地访问速度均比较快.SL的数据中心采用40G带宽到机架,100%全思科网络,冗余主干线路,Cisco
ASA硬件防火墙(选购),提供病毒及垃圾邮件过滤。

C. 华融湘江银行怎么取消短信

本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去华融湘江银行注销短信提醒业务。也可在手机银行上操作办理。
华融湘江银行短信服务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为广大公司、个人客户提供双向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余额查询、欠息查询、帐号挂失、贷款催收通知、贷款转逾期通知、贷款欠息通知、工资到帐通知、代扣通知、对公转入出通知、实时交易通知、最近交易查询、金融信息发布、银行宣传等各种金融信息服务。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引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合并新设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人民币77.5亿元。

D.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什么意思

1、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实质上是合同权利转让。
2、联合公告是资产管理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手段。
3、用联合公告,就是表明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了通知。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因为这样可以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先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的履行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合同法没有规定通知的形式,那么任何可以达到债务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书面或者公证的形式将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举证上的难度会小很多。 原先的债权人如果和新的债权人没有厉害关系的或者其他的关系的话由他证明已经将债权让与通知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发生的。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一个事实存在比证明事实不存在是简单的,所以要由主张证明事实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也不免除新债权人举证证明通知的义务的。

E. 中国财政收支问题

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17260. 49亿元(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税指标592.4亿元),比因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后的调整预算增加1045.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6.4%;中央财政支出20259.99亿元,比预算增加1044.91亿元,完成预算的105.4%,其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1484.0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中央财政赤字2999.5亿元,比预算减少0.5亿元;国债发行7022.87亿元,其中代地方政府发行100亿元,与预算基本持平。
2004年中央决算:中央财政收入15110.27亿元(已扣除新增出口退税指标1275.32亿元),比预算增加1291.12亿元,完成预算的109.3%;中央财政支出18302.04亿元,比预算增加1284.59亿元,完成预算的107.5%,其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0407.96亿元,完成预算的110.6%;中央财政赤字3191.77亿元,比预算减少6.53亿元;国债发行7021.35亿元,其中代地方政府发行150亿元,与预算基本持平。
三、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4年,围绕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署统一组织对部分高校和医院财务收支、科技经费、水利建设资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退牧还草项目、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以及粮食风险基金、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合规,影响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的项目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有些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审计和调查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表明,近年来教育部等部门及各高校认真贯彻教育法,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推进高校改革,高等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基本建设负债增长较快,有些院校财务管理比较混乱。2003年这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 427万元,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 010万元,自行设立辅修费、旁听费等7 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学费、住宿费等5 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 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比上年增长32%,占当年全部收费的14.5%。从审计情况分析,部分高校在招生入学这一环节中违规和不规范收费的现象尤为严重。

不少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截止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

审计还发现14所高校未将科研收入、收费、投资收益等6.16亿元作为收入管理,有的甚至滞留在所属单位坐收坐支。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截止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97个科研课题已结题但未按规定结账,结存资金3.69亿元仍分散滞留在已结题项目,未发挥效益。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违法违规问题较为严重。如清华大学所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在1995年至2003年3月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2 13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对外投资和支付合作方红利等名义支取大量现金。

(二)审计和调查卫生部及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2003年度财务收支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情况表明,各医院努力克服“非典”疫情带来的影响,积极改善财务状况,基本保证了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这10家医院2003年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307元,比上年增长8.8%;每病床日平均收费1 006元,增长10.9%。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医药生产企业虚报成本,造成一些药价虚高。按现行规定,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由有关部门以生产企业申报的成本为基础,按规定比率加价核定。但随机抽查5家药厂的46种药品,有34种制造成本申报不实,平均虚报1倍多。随机抽查10家医院2003年销售给患者的105种药品发现,因企业虚报其中一些药品的生产成本导致患者多负担1 052万元,占医院实际收费3 744万元的28%。

二是医药流通环节层层加价,牟取暴利。抽查6类35种进口一次性医疗器械,最终卖给医院的价格平均为报关价的3.34倍。例如用于心脏手术的某规格球囊,报关价为每个496元,一级代理商批发给二级代理商时达到3 600元,二级代理商再转手卖给医院时骤升到7 000元,两次倒手加价13倍多。

三是医院采购中收取折扣、回扣现象比较普遍,直接或间接加重患者负担。据查,2001年以来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由于医院未将这部分资金用以抵消药品和医疗器械售价,而是大部分作为医院盈利或用于购置设备等支出,最终还是增加了患者的负担。除医院外,有关个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四是有些医院违规收费,增加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审计抽查10家医院2003年至2004年8月的部分医疗收费项目,发现违规向患者多收费1 127万元。其中,医疗检查多收费825万元,药品多收费302万元。

(三)审计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45个下属单位,并延伸审计其他9个科研单位的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表明,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财政加大了对科技的投入,科研机构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转移和挤占挪用科技经费问题较为突出。2个部门、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技经费等6.69亿元,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其中13个单位将3.27亿元科技资金等违规出借、对外投资和投入股市,有的难以收回。1998年,科技部原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项目管理不规范,使用科研经费800万元,与民营企业共同开办公司,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亏损1 760万元。

二是有些课题和项目预决算编制不真实,科研成本核算不规范。13个单位虚编课题预算等3.63亿元;16个单位虚报课题和项目支出决算1.3亿元;20个单位对已完成课题不按规定结转结余经费2.09亿元。

(四)审计和调查水利部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和湖南、湖北等15个省(区、市)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资金总额716.46亿元,占同期全国水利建设总投资的77%;查出滞留资金35亿元、其他违规金额近1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7%。审计情况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增加,大江大河的防洪抗旱能力明显增强。但部分项目建设效果较差,违规占地等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有三分之一的项目未按期建成,有些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审计抽查354个项目,其中有109个未按计划建成;有21个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山西省2003年应完工的20座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实际仅完成8座,而且其中7座未达到设计要求,难以实现防洪供水等预期目标。

二是部分水利建设资金被滞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审计发现,截止2003年底,水利部及7个流域机构滞留资金13.85亿元,15个省级水利机构滞留资金22亿元,两项合计占当年水利建设资金总额的11%。黄河下游治理、怀洪新河续建工程等10个水利项目共结存闲置中央水利建设资金24亿元,部分资金闲置长达5年,投资效益难以发挥。1998年至2003年,陕西省财税部门从筹集的水利基金中提取业务费1.22亿元,占全省同期征收水利基金总额的10%,大多用于发放职工补贴、奖金。

三是违规征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征地补偿款问题严重。审计抽查186个项目,有25个项目违规征地28.7万亩,有9个项目拖欠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3.71亿元。一些工程向农民支付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明显低于规定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设中还违规让农民无偿投劳以抵顶地方政府应配套资金。如淮河干流陈族湾大港口圩区治理工程概算总投资2.13亿元,中央与省级资金全部到位,而市县配套的1 070万元,全部让农民无偿出工抵顶。

(五)太湖、淮河、海河、辽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情况。“十五”期间,国家为造福于民,加大了“三河一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共安排1460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 076亿元。这次审计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3.68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如无改进将难以如期发挥效益。截止2003年底,审计的12个省(区、市)856个项目中有425个未开工,占49%。河北、安徽、内蒙古、山西、吉林5省(区)的投资完成率均低于15%。12个省有15.66亿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被挤占挪用于其他工程、办企业、出借或建房买车等,影响项目建设。抽查78个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有60个因配套建设滞后或运行资金不足,不能满负荷运转,污水处理能力闲置;有9个处理后的污水长期不达标。

(六)16个省(区、市)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审计调查情况。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是党和政府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农业基础条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将国道、省道项目纳入农村公路改造范围,如新疆、贵州、四川、山西、安徽5省(区)将中央补助资金41.02亿元用于9千多公里国道和省道改造。调查还发现,工程建设中,拖欠工程款和征地补偿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未按规定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部分省(区)在公路建设中超越自身承受能力,大量向银行借款,还本付息困难。

除以上各项外,2004年审计署还组织对5省(区)退牧还草项目、8省(区)粮食风险基金、7省(区)88户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内容安排不尽合理,投资效益不高;有的补助饲料粮发放不及时,损害农牧民利益。一些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不到位,粮食储备严重不足;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消化缓慢,挂账数额居高不下。国家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未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煤矿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仍在继续开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职能未按规定移交。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4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共抽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5 544亿元,占其收购总额的39%。总的看,资产管理公司在促进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4年末,4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 750亿元,处置进度为53.9%;累计回收现金1 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此次审计共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

(一)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一些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这次审计共发现不良资产剥离环节违规和不规范问题169.18亿元。4家商业银行借剥离不良贷款之机,掩盖以前年度违规经营问题,转嫁经营损失21.21亿元。如200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要求广东省分行等发放3.28亿元贷款,用于置换其银城、银海、万利、北疆等4家投资基金形成的损失,然后将贷款本息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沈阳和哈尔滨办事处。违规剥离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人员借机弄虚作假,牟取私利。2000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枣阳支行在时任行长、副行长的操纵下,与当地政府、法院联手,编制虚假的贷款资料,将不符合剥离条件的29户企业贷款本息1 844万元作为呆账违规剥离。对其中的18户企业,枣阳市法院出具了虚假的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这些裁定书全部由建行枣阳支行制作,法院盖章,案号、时间、内容均系伪造;对另11户企业,枣阳市政府出具了虚假关闭批复等,建行枣阳支行的债权确认书也均系伪造。在这29户企业贷款剥离前后,建行枣阳支行从中收回现金及实物资产720多万元,其中690万元隐匿账外,有502万元被转至个人名下。

(二)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本次审计共发现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和不规范问题272.15亿元。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如2001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处置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时,先收取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的价款,然后才进行评估、发布处置公告和举行拍卖会,而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竞拍人。该土地基准价为每亩34万元,拍卖评估价为每亩11.63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每亩仅5万元。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后,为取得抵押贷款重新委托评估,评估价为6 523万元,是拍卖评估价的4倍多、拍卖成交价的10倍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3.18亿元价格将涉及90户企业的44.75亿元债权“打包处置”给广东中鼎集团公司后,又受中鼎公司委托进行处置,并按处置所得金额的4.35%收取服务费,截止2004年4月底,已收取753.5万元,该办参与人员人均分得36万元。审计抽查其中两项债权发现,当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均以零价格出售给中鼎公司,但转手再处置时价格分别为7 500万元和2 700万元。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原总经理在处置一项8 730万元债权的过程中,明知该项债权已被法院拍卖并能获得3 328万元拍卖款,但仍以1 100万元的低价处置给私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组织拍卖33套抵债商品房,成交价比市价低54%,其中80%的竞买人为该办事处员工,其他也大多是职工亲属。

审计还发现,由于地方政府、法院干预,一些地方企业通过不规范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如湖北省475户地方企业因不规范破产,导致华融、长城、信达3家资产管理公司54.53亿元的债权总额,只受偿1 803万元,受偿率仅为0.33%。

(三)一些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01年以来,截留处置回收资金2 093万元,并违规占用抵债土地,修建办公楼和职工住宅。审计发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至2003年共向财政部虚报职工人数3983人,造成财政部多拨付人员费用1.98亿元,其中仅工资就多拨1.33亿元。

五、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4年,受中组部、国资委委托,审计署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这10户企业资产总额14 221亿元,审计资金占51%。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损益不实问题较为突出。审计发现,有5户企业多计利润46亿元,主要是企业领导人员考虑企业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上级的利润考核指标,人为少计成本费用造成的;5户企业少计利润30亿元,主要是多计成本费用造成的。有的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或骗取财政补贴。如常州兰翔机械总厂通过虚报下岗职工人数,累计骗取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 110万元,占实际领取补助资金数额的35%。为取得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其8 451万元金融债务的豁免,该厂法人代表擅自决策将100万元公款用于行贿,有关人员涉嫌犯罪。

(二)决策失误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审计发现,10户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造成损失145亿元。主要是由于不按程序决策、违规决策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如1997年8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民营企业——北京三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2 00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仍为其2 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三鸣公司已停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替该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 226万元。以上借款、担保共形成损失4 226万元。

(三)违规处置资产、关联方交易让利、违规经营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亿元。如1998年至2002年4月,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华电力公司将退役发电机组无偿交给其多经企

业——北京华明热电工程公司经营,并纳入主业生产计划上网发电,挤占主业盈利空间,华明热电工程公司获利8 825万元,并用其中的4 092万元为国华电力公司中上层干部购置商品房。

审计还发现,少数企业领导人及下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这次审计共查出违规转移国有资产、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9件,涉案金额16亿元。

对本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审计署作出处理决定。该收缴财政的违规资金依法予以收缴;该纠正整改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进行纠正整改;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情节和性质不同,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2004年,审计署通过各项审计共向司法机关移送各类案件83起,涉案人员233人,涉案金额48.2亿元,已挽回经济损失10亿多元。对涉及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计署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和请示。各部门单位对这次审计很重视,许多单位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就开始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初步统计,应上缴财政的29.3亿元资金,已上缴6.04亿元;挤占挪用的61.55亿元资金,已归还原渠道3.63亿元;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114起案件线索,已有57人被逮捕或被起诉,159人受到行政处分;有80个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116条。如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属(管)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外交部组织起草了《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和《补助地方外事接待费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制定了《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在审计过程中就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下属单位收回违规投入公司的资金800万元。国家物资储备局十分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成立专门清理小组,已催还各种欠款、物资等1.38亿元。电监会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结合新组建单位的特点,确定实行财务管理首长负责制,并于年内组织一次系统内部的审计检查,促进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进展明显加快,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反映的的问题,已安排下拨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山西省21个工业污染治理和节水项目,山东、内蒙古等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截止4月底,各有关省(区、市)已纠正审计查出的违规资金2.01亿元。4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十分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已对110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提出了规范要求,并采取措施,加大了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全面整改情况,国务院将在今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F.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

G.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8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绕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限制,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一逾两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政策允许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发行由财政部担保的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向国内外商业借款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横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等领域,体现了国家在金融证券等领域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今天,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目标。

H.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6、《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
该文件将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了监管制度。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详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网络词条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9第42号)

I. 中国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资产和债权收购的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5、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包括实业企业等)。

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为来自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不良资产,而来自实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在政策性业务阶段和商业化转型阶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9)华融资产管理法催部扩展阅读: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

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J.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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