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但仍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2020年一季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终值为44.56,环比下降15.3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明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2018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为1)与其他金融服务交叉融合趋势;2)向财政租赁及公益类投资倾斜3)融资租赁"融物"特点发展趋势,详见下图: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❷ 融资租赁公司有多少家
26500多 但是现在部分地区已经停止注册 只能收购了 所以有需要的尽快了
❸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关键在哪
第一点: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如发达国家庞大,相对来说比较小,规模不够大。
第二点:我国金融市场各种规章制度还不如发达国家发达,完善,毕竟人家比你多发展那么多年嘛。
第三点:我国金融市场官方背景比较浓郁,金融监管比较严,控制力比较强。就是市场化程度不够,开放性还比较低。
❹ 浙江新鑫租赁是骗局吗
江新鑫租赁是骗局的。江新鑫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谢明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
租赁时的欺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另外,首先,一定要做好本地化和差异化。不同城市,甚至是同一城市内部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人口结构、人口结构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住房需求都不同。因此,要针对不同城市、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产品。中国的租赁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主要源于三个动力驱动:租赁人口快速增长、租金上涨、租金收入比上涨,三个因素叠加将导致租赁市场稳步上涨。尤其是租金收入比,会随着住房升级、品质改善以及住房面积的增大,不断提升。租赁公司要摆脱银行束缚以及类信贷业务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宏观层面,就必须形成自己独特的业务定位、经营模式、塑造核心竞争力;中观层面则是产品模式、行业政策、区域偏好等方面的设计;同时,微观层面,还需要从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新型的管理体系,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定价、绩效考核进行全面变革。
最后,目前,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已超万家。庞大的机构数量,伴随业务量的萎缩,让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这支金融从业大军里的低调暴发户,开始迷茫和焦虑,“转型”成为大小机构、高管员工频繁提及的词汇。但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限制、信贷化的诱惑、经济下行周期的压迫,都使得租赁公司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客群深耕行业、做设备金融、真租赁并非易事。
❺ 企业征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随着中国借贷融资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融资过程中无论是借方还是贷方都将对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将持续增长。2020年,我国大、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都有所上升;由于贷款不良率高,小贷公司企业在近几年发展受限,对于企业征信的需求逐渐增大。征信需求的逐步释放,企业征信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
本文包含核心数据:贷款需求指数、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及企业数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情况、企业征信备案机构数量
2020年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上升
2018-2019年大型、中型企业贷款贷款需求指整体呈现波动下降态势;但2020年贷款需求迅速上升,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整体要高于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2018-2019年呈现波动态势,2020年贷款需求迅速上升。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征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❻ 截止2016年12月融资租赁企业的数量有多少了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共有111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仅2014-2015年间,共有66家上市公司设立或者参股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这个数量占据了目前总量的半数。其中,2014年共有30家上市公司设立或参股融资(金融)租赁公司;2015年达36家。
据不完全统计,这111家企业中,股东背景为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83家,金融租赁公司28家,主要分布在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计算机应用、电力等几个行业领域。(资料来源: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
除了这些上市公司有披露的以外,其他的就没有完整数据了。
❼ 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是什么
合同规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称作合同余额。
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履行每期承租人都得付给出租人租金,在合同持续过程中,承租人未来还将继续付给租金或者还有一些其它的合同约定费用,这些就是合同余额。
用合同余额方式能够很好得衡量一个从业企业或者整个行业的未来收益,故而对业务量规模能够很好得反映。
❽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❾ 如今的融资租赁会不会在未来超过P2P
融资租赁行业概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其分类可根据监管机构和股东背景的不同进行划分。
根据监管机构不同的分类。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注册资本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亿元,内资租赁企业为1.7亿元,而外资租赁企业仅为1000万美元(该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于2015年9月取消),为三大类型企业中注册门槛最低的;最高杠杆倍数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非金融租赁企业为10倍。
事实上,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很少将杠杆用到极致,例如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6~7倍。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监管要求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但从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种类型的企业来看,由于银行系租赁企业具有股东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其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领域,且投向中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其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平台类业务两大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且多项发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资产。
201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行为。
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并以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
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23号文相关限制影响,未来平台类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规模收窄风险;2)若前期存在诸如租赁物不合规、违规利用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且若政府依赖“债滚债”方式还旧债,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已发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部分地区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辖耒阳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赁债务逾期,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模式均为租赁公司与耒阳市人民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由当地城投公司耒阳经开投作担保,而资金由当地政府使用,相当于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
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资金的回收,而租赁物往往难以变现。整体来看,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依赖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的平台类业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